对我国未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赛制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赛制论文,管理体制论文,未来论文,我国论文,竞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竞技体育是通过训练和竞赛,在全面发展运动员身体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其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内在潜力,提高专项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运动成绩的社会活动。竞技体育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体育运动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评价标尺。对未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赛制的研究,是对我国兑技体育管理与竞赛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运动机制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探索,藉以寻求我国在21世纪前10年的最佳化竞技体育系统和模式。本文的论域是,第一,中国2010年运动项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研究;第二,中国2010年体育竞赛体制的研究。
1 对我国2010年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
1.1 现有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我国包括竞技体育在内的整个国家体育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反映亚洲国家竞技运动水平的亚洲运动会上,我国运动员已连续5次获得“亚洲第一”的美誉。在刚刚结束的第13届亚运会上,我国运动员以129枚金牌的成绩再次高居榜首。在以奥运会为标志的世界竞技体育水平排序中,中国已居于第二集团的前列,与第一集团的差距也在逐步缩小。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19年间,我国运动员在国际性大型体育比赛中,共获得冠军1113个,超创世界记录750次。与此同时,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也日益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它正在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和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
中国竞技体育的伟大成就,首先得益于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强有力的领导,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积极成果。我国竞技体育长期以来是我国政府领导下的体育事业的重要内容,我们引以为豪的,以集中领导、“举国体制”为核心的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在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腾飞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又是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和指令为基本手段的体制。从它一开始,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本质上与计划经济体制一脉相承。尽管这种体制具有举国体制的全部优点,且各项竞技体育的方针政策均可通过国家政府的行政指令下达,具有较大的强制性、约束力和实施效率,但其弱点却是不能忽视的。其弊端主要表现在:政事不分,管办一体,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从而抑制了社会办竞技体育的积极性,造成资金投入渠道单一,加之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力量分散,宏观调控不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各项事业都有了极大的发展,社会对竞技体育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它与竞技体育体制本身的缺陷的矛盾更为突出,从而制约了竞技体育进一步发展。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管理体制还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那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也随之消失,这样,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终于无法承受对它的重负,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是势所必然,无从回避的了。
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社会现实,顺应竞技运动发展的内在客观规律,力求与国际竞技体育运动接轨,真正发挥竞技体育在社会政治文化活动中的多种功能和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国未来竞技体育发展的基本依据应该是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纲领为指南,依据我国现阶段竞技体育现状和自身发展规律,参照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从而对人才资源、管理体制、项目布局、资金投入、科技进步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未来竞技体育发展的实施战略。中国跨世纪新的竞技体育体制的确立,还必须达到“五个转变”的基本要求,即:运动项目管理体制要由适应计划经济型向适应市场经济型转变;运动项目管理网络要由多头、分块管理向集约化、专业化、系统化管理转变;运动项目管理权限由国家办向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转变,运动项目管理方式由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以运用政策、法规和经济手段管理转变,运用项目管理格局由政事不分、管办合一向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变。
1.2 2010年中国运动项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1.2.1 对我国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简要回顾
其实,我国包括竞技体育在内的体育体制改革,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就业已开始。早在80年代初期部分省(区、市)体委就曾对运动项目的多头、分块问题进行过探讨,并积累了初步经验。1988年,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下同)为慎重起见,选择了一些社会条件较好、不承担奥运会任务或水平不高的项目进行了改革试验。参与管理体制改革试验的项目有棋牌、登山、摩托、足球、网球、拳击,以及后来的体育舞蹈、铁人三项等。1994年,国家体委正式撤消了二个业务司,组建了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了克服运动项目管理中的“双轨制”,1997年11月,原国家体委在另组建6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同时,还组建了体现政府职能的竞技体育司。至此,通过管理体制改革的“三步曲”,国家体委所管辖的全部运动项目都与体委机关脱钩,由各个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终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与此同时,各类体育协会实体化的改革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1998年3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体委已正式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成为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6月17日,国务院正式发出“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设立竞技体育司。把原国家体委由政府机关改变成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在其中增加一个竞技体育职能司,反映了国务院对我国体育运动和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与实际步骤,也是世纪之交中国体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对中国竞技体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1.2.2 对2010年的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各因素的简要分析
(1)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国务院1998年6月17日通知中,指出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作为我国竞技体育的职能司,在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中仍处于核心的位置,它对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运动协会有着重要的指导和统筹作用。当然,随着国家体育总局在工作性质上的变化,竞技体育司应当更为有效地发挥“管体育”的职能,发挥对竞技体育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作用。当前,在竞技体育司的领导与协调下,理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运动协会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省市和各地区在竞技体育方面的关系,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2)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到1997年底,我国已组建了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至此,国家体委所属的所有项目已全部划归事业单位管理。基于此,我国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上实施的是“中心指导下的协会制”。成立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原国家体委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施行体制改革、机构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可以说是“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的重要特征。为什么要选择“中心指导下的协会制”,这是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出发的,其目标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形成国家办和社会办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建立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管理职能上已不同于过去的各竞技体育司,它要全面担负起贯彻两个计划的重任。一方面,它要承担起提高运动项目技术水平的任务,管理好高水平运动队,尤其是国家队,并且能够在奥运会和其它国际性比赛中为国争光。另一方面,要推动中心所管项目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保证塔基工程的实现。也就是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树立体育的整体观,发挥体育的多元化功能,正如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领导所言,要“抓金牌”但不“唯金牌”,真正贯彻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战略。
(3)单项运动协会。成立单项运动协会,负责该项目运动员的培养、运动训练和竞赛,促进该项目在社会上的普及,是当前国际上发展竞技体育运动的较为普遍的形式。我们早在50年代就成立为数较多的单项运动协会。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体育运动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在发展体育运动的方针上又过于强化举国体制,故而过去的单项运动协会往往是只有牌子,没有班子和实体。
将竞技体育推向社会。推向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单项运动协会的实体化,即将原先有名无实的各个单项运动协会,逐步改造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并担任各自项目的主要业务管理和负责各自项目的发展事宜。实体化的单项运动协会既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又是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指导下的事业单位。从原则上说,中国特色的协会制是一个有核心、有层次、有依托,有能体现党和政府领导的负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广大积极志愿者组成的,能统筹各自项目,面向全国,可以组建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体系。作为这种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要逐步建立健全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依托社会,促进项目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培养一支思想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队伍。单项运动协会是一种最具社会性的体育运动团体,随着我国体育管理部门性质的改变,体育的社会化程度加大,单项运动协会将在我国体育事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4)职业运动俱乐部。体育俱乐部是社会化的体育组织,是协会制的产物,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体育俱乐部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职业运动俱乐部,它是随着体育社会化、产业化和职业化的进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职业运动俱乐部是职业竞技体育的主要组织形式,在国际上已深入人心。从中国体育体制改革的80年代开始,职业运动俱乐部也应运而生,如足球、篮球、乒乓球俱乐部。从这些俱乐部的基础条件来说,多数是由以前的专业体工队改组而成。另一类是各种群众性俱乐部。实践证明,体育俱乐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联结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建立体育俱乐部是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重要形式。在2010年以前,我们要积极推进体育俱乐部的发展,以期在更多的项目中建立起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俱乐部。
目前,我国职业运动俱乐部的决策机构一般由体育管理部门和出资企业联合组成的董事会。俱乐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或主任)负责制。有企业参加的运动俱乐部的出现,标志着企业界正在介入中国的竞技体育管理,也标志着竞技正在稳步地走向市场,可以预料,到2010年,中国的职业运动俱乐部,在规模水平上会有一个大的发展,在管理体制上将会更加趋于独立。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体育俱乐部的政策法规,规范体育俱乐部的行为,如成立体育俱乐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体育俱乐部的登记、注册制度,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等,以不断完善俱乐部的“再生”和“造血”功能,使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俱乐部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2 中国未来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研究
作为竞技体育有机组成部分的体育竞赛,是竞技体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又是检验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的标尺。体育竞赛按其功能和水平可将其区分为群众性体育竞赛和高水平体育竞赛,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是高水平运动竞赛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问题。目前,运动竞赛的多元功能和综合效益已被人们所深刻认识。毫无疑问,对于竞技体育而言,体育竞赛的内容、规模、频度、形式等,不仅影响到竞技体育战略目标的制定、训练体制和训练方法的改革,而且对竞技体育多元目标的实现和竞技体育的资源配置起到导向作用。
我国的竞技体育竞赛制度是在1956年制定的,经1958年修改后,正式颁布试行。竞技体育竞赛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运动训练和竞赛工作提供了保证。长期以来,我国的体育竞赛的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竞赛活动完全由国家拨款,集中在国家办竞赛这一种形式上,从而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愈来愈不相适应。一般来说,竞赛管理体制是推进体育事业各方面的“助推器”,并对竞技体育的发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当市场经济的大潮激荡起体育改革的风帆时,首当其冲的,便是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伴随着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整个竞赛制度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也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着竞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竞赛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竞赛市场的建立和培育,竞技体育迫切要求竞赛管理体制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国家体育总局所建立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并在同时组建的竞技体育司,不仅在运动项目的体制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也为竞技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0年前的中国体育竞赛管理体制,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与国际通用的现代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接轨,走发展体育产业和培育体育竞赛市场的道路。其基本特点是,权责明晰,科学管理,依法治赛,市场与计划相结合。具体来说,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要“消除条块分割、区域为主的人为屏障,打破户籍制度、代表队制的人事管理框架,实现以俱乐部运转为主体,以人才自由流动为条件,以等级联赛为杠杆,以体育市场为基础,以政府调控为纽带的良性循环的体育竞赛体制”。
2010年中国体育竞赛的管理体制,应当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进一步加强体育竞赛与市场的结合,使体育竞赛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文明建设服务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物质上的支持,从而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这就要求注意发挥市场经济下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开发体育竞赛的无形资产。同时,一方面要注意发展市场中介职能,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作用,依据市场规则,建立和完善体育竞赛自律性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国家也要改善和加强对竞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行为秩序,建立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我国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仍要继续发挥传统的举国体制的优越性,把国家办与社会办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在以奥运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竞赛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要调整政府管理体育的职能,使其主要用于制定的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性项目的投入,创造良好的体育竞赛发展环境。
我国大型体育竞赛的主办权,原则上仍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则可依法行使管理该运动项目的体育竞赛的权力。而在体育竞赛的承办权上,则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近几年运用得较为成功的竞赛招标的形式。竞赛招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开展起来的,它改变着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竞赛的安排安全靠计划管理和行政手段的办法,是体育竞赛转变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从1985年开始,我国每年都举行一次竞赛招标会,这就把国家办竞赛和社会办竞赛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今后的竞赛招标活动,要在认真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招标范围,全国各省、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有关大企业、广告公司和社会利益主体,均可参加招标,从而使竞赛全面地走向社会,走向市场。这对完善我国竞赛的管理体制,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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