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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高中教育大纲的修订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这促使日本进行了全面大变革,其中包含了教育的大变革。从此,日本的高中教育就沿着新方向发展。
1947年3月,日本颁布了《学校教育法》,该法是制定高中课程的依据。1947年4月7日,日本文部省学校教育局颁发了《关于新制高中课程的报告》。之后,《高中学习指导要领一般篇》(即相当于我国的教学大纲)颁布,在此基础上,高中各学科的学习指导要领也陆续颁布。高中课程标准自1948年颁布以来,分别于1951年、1956年、1960年(1963年实施)、1970年(1973年实施)、1978年(1980年实施)和1989年(1994年实施)经历了六次修订。
(一)1948年实施的课程标准
为区别于战前的旧制高中课程,人们把1948年的高中课程称为新制高中课程。新制高中课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普通教育为主的普通高中课程;另一类是以实业为主的职业高中课程。前者是为升大学作准备的课程;而后者是为就业作准备的课程。
作为新制高中课程,它具有一定的特色,具体表现如下:
1.大幅度的采用选择制
毕业必要的学分为85学分以上。例如,在普通高中,作为学生共同的基础课程是国语9学分、社会10学分、体育9学分、数学5学分、理科5学分,共计38个学分为必修,其他的学科与科目均作为选修。可见,新制高中课程已由旧制高中课程的统一性向多样化发展,它是以适应学生多样化的毕业方向和发展学生个性为目标的课程。
2.采用学分制
在日本的有关教育文件中有如下阐述:学分制是学生学习课程的计算方法。学生对自己想学的科目作出决定,学完课程后给予学分,这些学分达到一定数量后,可以作为升级和毕业的依据”。
由于科目选择制的采用,学生学习的科目不一样,这就有必要采用学分制。采用学分制以后,对于全日制高中和定时制高中的学习量的测定也具有了共同的基础。作为1个学分,是以1课时50分钟、每学年35课时为单位。
此外,新制高中的课程特色,还包括新设置了“社会科”和“自由研究”时间。
(二)1951年实施的课程标准(战后第一次修订)
新制高中课程于1951年作了修订,与1948年的课程标准相比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只在内容上有如下增加和改革:
1.在必修学科中,对国语、保健体育、社会等几门学科确定了统一的课本。数学和理科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让学生选择一项。必修课共计6个科目38学分。职业高中,除38学分外,还必须学习与职业相关的科目达30个学分以上。
关于学科和科目,国语分为国语甲和国语乙;社会学科的东洋史和西洋史合并为世界史;数学中增加了一般数学;为加强健康教育,设计了新的保健体育学科。
此外,为重视课外活动,还增加了特别教育活动。
特别教育活动的宗旨,在指导要领中是这样表述的:“特别教育活动,虽然没有规定学分数,但却能达到所设学科不能达到的目标。特别教育活动是高中教育的新的探索,它是否能有效地实施还必须通过观察、试验研究,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不要过分重视学科学习而轻视特别教育活动”。
(三)1956年实施的课程标准(战后第二次修订)
战后初期的课程采用了大幅度的选修制,在实施过程中,学生片面选科造成了教养方面的偏差,有关方面对系统教学、教室使用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对此文部省课程审议会进行了多次审议,于1955年12月对高中课程标准作了修订,并于1956年第一学期开始实施。(从这个时期开始,学习指导要领取消了草案的字样)
在这次的《高中指导要领一般篇》中,前言部分说明了改订的用意,(1)高中教育以完成普通教育为基点;(2)高中课程着眼于编制出各种有特色的课程,以实现教育目标;(3)为了使教育更具有计划性,特别在普通课程中,课程类型的设计应根据学生的个性和出路,根据上学期的学习进度,进行分阶段学习;(4)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对各学科、科目进行必要的调整;(5)各学科、科目的学分数是根据各种课程的需要确定的,一门学科只限一种科目,应当使课程选择有一定的广度;(6)为了使学生在社会科、数学科、理科中获得起码的知识教养,各自的必修范围应当扩大;(7)在全日制普通课程中,实施艺术、家庭和其他与职业有关的教育。
总之,这次学习指导要领的主要特色是在一个学科内增加规定的必修科目。具体地说,就是:
1.在学科和科目的构成方面,对社会学科和数学学科进行了调整。在新设学科的学分数规定为3或5的同时,必修科目数量和它的学分总量均得到了增加。例如:社会和理科就分别增加了一个科目。普通高中共同必修的科目和学分数从过去的6个科目38个学分增加到了10~12个科目,45~61个学分。
2.本次修订的另一个特色是在课程类型方面。过去的科目选择制在实施过程中,职业课程范围过于狭窄:就是在普通课程中,知识教养方面也有偏差,对于确定教师数量、安排教室乃至学生转学均产生多种不便。事实上,课程必修范围的扩大是实施了一种进一步扩大计划性的课程类型。可是,在实施这种课程类型时,除确定共同必修的学科、科目和学分数外,如要做到适应学生个体差别乃至学生改变学习进度和出路的要求,就应当设计出学生自由选择的科目并规定学分数,或者是在某些科目中进一步增加学分数。
(四)1963年(1960年颁布)实施的课程标准(战后第三次修订)
1955年后学生数量激增,高中的入学率也超过了60%。为此,文部省于1961年制定了“关于公立高中课程设置、配置及教员定额标准”,对学校设置、学校规模、班级编制、教员定额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采取了由地方交付税款以扩大财源的措施。
1960年,文部省颁布了“新的高中学习指导要领”,改订后课程于1963年的第一学期开始实施。
这次修订,在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的连贯性方面比1956年更为彻底。为了推行以社会进步为目标,并考虑学生能力、适应性和出路的适当的教育,采取了减少教养方面的偏差,强化道德教育,提高基础学力和充实科学技术教育等措施。
具体的改订事项包括下述内容:
1.必修科目和学科分为绝对必修和学科内选择两个部分,尽可能发挥各学科的特色。
2.进一步推进划分高中类型的设想,在各学校设计适合本校的类型之时,应参考基本类型。在学科、科目的学习内容方面,应按学年明确表示。
3.增加必修学科和科目。普通高中为减少教养方面的偏差,应增加必修科目(例如:男子应必修17个科目56~58个学分),职业高中的职业学科和科目从过去的30个学分以上增加到35个学分。
4.根据科目的需要,划分A、B两个种类,这可与学生的能力、适应性和出路相统一。
5.各学科、科目的学分数均以标准学分表示。在学校中,采用弹性化方法编制教育课程。
6.为充实和强化道德教育,新设“伦理、社会”;为提高现代国语的阅读和书写能力,新设“现代国语”;新设“学校行事”,作为教育课程的一个部分。
(五)1973年(1970年颁布)实施的课程标准(战后第四次修订)
1968年4月,文部省向教育课程审议会提出关于改善高中课程的咨询,并接受了审议报告。1970年文部省发表“高中学习指导要领”,1973年第一期开始付之实施。
自1960年修订高中学习指导要领以来,高中入学率急速上升,高中适龄青少年大部分接受了学校教育。面对学生能力、适应性和出路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向,以及科学技术的革新,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进步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课程也必须相应改革。
这次改订的主要根据是课程审议会提出的基本方针:(1)必须以人的发展和协调为主要目标;(2)必须以培养对国家、社会有用人才所需的素质为目标;(3)要能够有弹性地编制课程;(4)教育内容在质量方面要得到改善,并在基本事项方面作一精选。
根据审议报告改订的新高中课程,就内容而言,有如下特色:
1.削减了必修学科、科目及其学分数。
2.考虑到男女的特性,“家庭一般”作为女子必修,全日制普通高中男子体育的必修学分数增加,并且艺术的必修学分增加。
3.开设了“一般数学”、“基础理科”、“初级英语”、“英语会话”等新课程。
4.关于职业高中的学科和科目,为适应产业技术的进步和职业分工的发展,对其种类和内容作了一定改善,此外增加了护士学科和科目,增加了与理化数学有关学科。
5.“各学科外的教育活动”,特别是俱乐部活动,是全体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
6.职业高中主要的专业科目作为必修。
7.要求定时制和函授制高中的课程,应符合学生劳动和生活状况,避免负担过重,并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六)1982年(1978年颁布)实施的课程标准(战后第五次修订)
1978年文部省发布了有关“高中学习指导要领”的文件。该学习指导要领于1982年第一学期开始实施,这是现行的高中学习指导要领。
这个大纲强调了“高中作为多数青少年的国民教育机关”,这点引人注目,为使这个设想大纲相适应,采取了小学、初中、高中一贯制的方式,并力图精选教育内容,尽可能使学生拥有一个既有余暇又很充实的学校生活。同时,这个大纲还力图同经济发展相适应。
在改订过程中,始终依据了教育审议会报告提出的基本方针,其基本精神包括如下:(1)尊重学校主体性,尽力建立有特色的学校;(2)根据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实施教育;(3)建立宽裕和充实的学校生活;(4)在体验劳动乐趣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德育教育。
与过去的指导要领相比,新的指导要领有如下特点:
1.必修学科和科目的种类及学分数减少。
2.毕业所需学分数从85分下降到80学分。
3.全年授课时数减少。1标准学分相当于1单位时间,新指导要领全年上课的单位时间从34降至32。
4.必修科目的学分数减少,这使得在三年80个标准学分中可以有更多可供分配的学分。
5.职业高中的专门学科和科目作为必修的学分数从35个学分降到30学分。职业高中三年学习的标准学分可由学校自行确定。
6.要求根据地区和学校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学生的劳动教育,普通高中适当学习职业课程。
7.要求根据学生的程度,设法编成灵活、适当的班级。
8.对定时制和函授制的高中,要求学习一部分具有务实性的职业课程;同时,大学入学资格考试的必考学科,其学分数要与全日制高中的学分数相同。
(七)1994年(1989年颁布)实施的课程标准(战后第六次修订)
临时教育审议会在《关于教育改革的第四次咨询报告》(终结报告,1987年8月)中,提出了对有关教育改革的八个基本课题:(1)面向21世纪的教育的基本措施和方向;(2)纠正学历社会的弊端,使终身学习组织化、系统化;(3)高等教育的高度化与个性化;(4)充实初等及中等教育,实现多样化;(5)提高教师素质;(6)教育适应国际化社会;(7)教育适应信息化社会;(8)改革教育行政与财政。为考虑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该报告提出了教育改革的三项原则,即:(1)重视发展个性:(2)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发展;(3)使教育适应国际化和信息化社会。
1987年11月27日,学校课程审议会根据上述方针,发表了改善学校课程标准的审议总结报告,强调这次课程标准的改革要面向21世纪。该报告从“培养活跃于国际社会的日本人”这一观点出发提出了改善课程标准的四项目标:(1)根据学生的发展阶段及学科的特征,通过整体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具有心灵纯洁、情操高尚的人;(2)重视作为国民所必须的基础与基本的知识技能,逐步充实和完善发展个性的教育;(3)培养学生自我学习和主动地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与创造精神;(4)在重视培养学生尊重日本传统文化的同时,加深理解世界文化与历史,培养适应国际社会的日本公民的素质。
在临时教育审议会和学校课程审议会的《咨询报告》与《审议总结》的精神指导下,1989年完成了高中课程的修订,这是日本战后对高中课程标准的第六次修订。
在修订的高中课程标准中,原社会科改为史地和公民两个学科,其内容分别得到了充实。必修学科设国语、史地、公民、数学、理科、保健体育、艺术及家政。原来家政为女生必修课,新课程标准也把它列为男生的必修课。新的课程标准仍然在学科下分列了很多科目,学校或学生可在规定的学科的范围内,选教或选学一定的科目。除国语I、数学I、保健、体育四个科目为共同必修外,其余的必修科目均为选择必修。具体课程标准可见下表
1994年实施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
二、中日高中课程比较
与日本高中课程标准—一《学习指导要领》相对应的文件在中国被称为“教学计划”。解放后,我国主要制定过四次高中教育计划:第一次是1952年9月15日由中央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中央教育部曾于1953年7月22日对上述草案作过调整,并颁布了“中学教学计划”(修正草案);第二次是1957年7月15日由教育部颁布的“1957-1958年度中学教学计划”和1958年3月8日由教育部颁布的“1958-1959年度中学教学计划”;第三次是1963年7月31日由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中小学新教学计划”(草案);第四次是1978年1月18日由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由于在80年代前后,我国的中学五年一贯制逐步改成三、三分段制,因此,在1981年4月4日,教育部又颁了《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与《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修订意见》。
建国以来,我国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编写过多套高中教材,主要的有五套,第一套是解决初修订改编的12年制中小学教材;第二套是1954-1956年编写的12年制中小学教材;第三套是1960年编写的10年制中小学实验教材;第四套是1961年开始编写的12年制中小学教材;第五套是1977年开始编写的中小学教材。
建国以来,我国的高中课程和教材随着学制年限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从课程类型和总体结构来看,却无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如果说50年代的课程主要以苏联为蓝本,那么60年代开始就逐步走向了自力更生编写的道路。1977年的教材编写,力求贯彻以下的编辑方针:“(1)正确体现政治和业务的关系;(2)正确体现理论和实际关系;(3)注重加强基础知识;(4)重视基本技能训练。”应当说,尽管我国在高中课程和教材建设方面还不能适应和满足客观实际的需要,但毕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我国的高中课程和教材历来统一性太强,灵活性不足。但从总体结构来看,在选修课程设置上已有了松动。50年代的教学计划片面强调统一,所有高中课程全为必修,形成单一化的结构。60年代的教学计划有了变化,规定高中三年级可以开设选修课,即在学好必修课的基础上,可根据学校的师资、设备和条件“酌设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立体解析几何、制图、历史文选、逻辑等选修课,高中三年级学生可以根据志愿和爱好,任选1门或2门。到了80年代,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高2、3年级开设选修课。”这种选修有两种安排:(1)单科性选修,即对某些课程开设选修,高中2、3年级每周各开设4课时。(2)分科性选修,即在文科和理科方面可有侧重的选择。这是我国高中课程改革的一个较大的突破。
80年代后期,我国已把进一步开展课程和教材建设排上了重要日程,计划在1992年从小学1年级和初中1年级开始执行新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计划,并使用新的教材,同时积极地制定普通高中的教学计划和大纲。1988年,国家教委召开了教材改革规划会议,准备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编写若干套教材,即普通水平的教材,面向发达地区的教材以及适合老解放区、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程度较低的教材。可以看到,我国高中的课程将不再是单一的模式,而会出现多样化的局面,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日课程进行比较当然会有特殊的现实意义,我们希望从日本的高中课程中取得定贵的经验,为进一步改革我国的高中课程提供借鉴。
(一)课程改革与教学改革。
教育课程的定义是很难划一的。不过日本教育界的一般理解是“将可以选作教育内容的文化财富适应受教育者的发展阶段而加以结构化的计划”(见《教育行政》P100)。如果进一步地理解教育课程,它应当是“学校(计划的主体)根据法令和教学大纲等目标(计划的目标),根据地区和学校实际情况,儿童、学生的身心发展和特性(计划的思想)将学科等教育内容(计划的内容)与学年和授课时数相而分配的(计划的方法)整体计划”。如果把课程看作一个总体计划,那么它是包含了计划的主体、目标、思想、内容与方法等多方面的结构,这样理解课程而开展的课程改革就是一种影响整个教育的全面的彻底的改革。
教学的定义在我国是明确的,它是指以教师为主导,为学生为主体,以教学大纲内容为主线的有目的、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和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过程。
很明显,课程和教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学过程仅仅是课程标准的实施,它并不包含课程依据—一法令和教学大纲的制定过程,它仅仅是为了实现教学而开展的师生双边的教育过程。因此,教学改革就远不如课程改革全面和深刻。
解放以来,我国师范院校向学生传授的主要是“教学论”,没能较为全面地传授“课程论”;我国教育改革主要开展的是“教学改革”,没能积极地提倡“课程改革”,结果造成我国建国后历次高中教育计划的修订与教材编写总是停留在修修补补的水准上,没有较大的突破。在这一个问题上,我国著名教育学专家刘佛年曾作过评述,他指出:“我国自建国以来也已进行了五次课程改革,先后编写了五套中小学教材。可是,不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如何更改,有一点是不变的,它就是全国统一的,不论什么样的地区,什么样的中小学,都要用统一教材。教师只能按照大纲、教材的要求进行教学,不可能编制适合于本地区或本校条件的教材。因此,对他们说来,研究编制课程、教材是没有意义的;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研究单位也是没有意义的。长期来,课程论在我国没有受到重视”。
刘佛年教授的观点是非常深刻的。有一个实质问题必须揭示,既然研究编制课程和教材对学校、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单位没有意义,那么全国范围的师资培训就只要教好教学论,全国范围开展的教育改革就只要抓好教学改革。因而,课程改革不能深入开展也是必然的后果。
但是,我国也开展了五次课程改革,这又怎样理解呢?这五次改革均是由教育部自上而下下达的。这就容易使人们认为,课程改革是教育部领导的事,全国范围只要开展教学改革就可以了,难怪刘佛年教授能够得出“长期来,课程论在我国没有受到重视”的结论。
解放以来,我国是处在不重视课程论的条件下开展了课程改革,这种改革只能在内容和内容排列上作修正,局限于把高中纳入五年中学一贯制或是恢复三年制高中;三年内容二年教或二年内容三年教的水准上,教材仅是由厚到薄的、单一的量的变化。
而日本的六次课程改革,是建立在深入研究课程论的基础上进行的;日本的基层学校是制定课程的主体。在这两个问题上,正是中日高中课程最为重要的区别。世界各国早就把教育改革问题作为课程改革问题来研究了,但是,这一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才受到重视。
(二)教育课程的制定权
既然把教育课程看作为一种总体计划,那么,从课程依据的确定直至课程计划的完成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可能单独由某一部分来完成。在制定课程的过程中上至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下至具体的学校和教师均参加了这一项工作。
在日本,作为高中课程的法律依据《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是由国会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和《学校教育法实施令》作为行政令,是由日本内阁颁布的;作为后期中等教育的实施标准《高中设置标准》、《高等专门学校实施标准》和《专修学校实施标准》等是由日本文部省以省令的形式颁布的;日本的高中学习指导要领则以公告的形式由文部省颁布。
日本从来没有把学习指导要领称之为教学计划,因为它只能成为各学校制定教育计划的依据。日本的学习指导要领分为一般篇和各学科的学习指导要领两大部分,所谓学习指导要领一般篇可以理解为教学大纲的总纲,各学科的学习指导要领可理解为具体学科的教学大纲。在日本并非所有学校的学习指导要领均由文部省制定和颁布,在高中阶段,除必修课外,有不少课程的学习指导要领是由地方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并颁布的;在日本有教科书审定制度,文部省只审定而不负责编写教科书。
文部省在高中课程制定中的职责是由《学校教育法》所规定的。该法第42条指出:“有关高中的学科和课程的事项,由主管部门根据前两条规定加以确定”,该法第106条对什么是主管部门作了说明:“主管部门在目前就是文部大臣。但是文部大臣根据政令的规定,可将其权限委任给其他主管部门”。
《学校教育法》的上述规定也可理解为文部省和各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制定高中课程中的职责,实际上文部省已经把一定的权限委任给其他主管部门—一地方教育委员会了。但是具体的职责仅是确定高中的学科和课程的事项,而不是制定教学计划。
最终完成高中教学计划的是学校,也可以说,最终完成高中课程的是学校。实际上教育课程的制定只有在通力合作的情况下,经过研究、协商,才有可能完成,校长不可能单独完成。校长的作用是以自己的教育见识,对教职员在制定教育课程的工作中提出指导和帮助,发挥领导作用。在日本,制定教育课程的主体是学校,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但是,在我国制定课程的是教育部,执行课程的是学校和教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和教师均没有义务在制定教育课程方面做一些工作,他们只要执行由教育部安排好的统一的教育课程就可以了。因此,“制定教育课程的主体是学校”,不仅在认识上跟不上,更重要的在实际中也行不通。
在我国,最高教育行政单位理所当然的承担了制定教育课程的重责,作为学校仅仅是执行既定的课程方案,根本谈不上是“制定教育课程的主体”。作为学校,只须制定一些执行既定教育课程计划的计划,如教学进度和教案等。
在我国,最高教育行政单位直言不讳地把建国来五次修订的高中课程标准称之为“教学计划”,这就告诉大家,教育部具有教学计划的制定权,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只须认真执行、坚决贯彻就是尽职尽力了。其实,我国建国后修订的五次高中教学计划从性质上和日本文部省制定的《学习指导要领一般篇》相同,如以中国的确切的语词应当称之为“教学大纲总纲”,把它称之为教学计划是不妥当的。从中国的传统习惯来看,把这一类文件称之为教学计划也不妥,清末1902年制定的是《钦定学堂章程》,1904年制定的是《奏定中学堂章程》;国民政府成立伊始,1912年制定的是《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直至解放前,一直把这类文件称为课程标准。
把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总纲称之为“教学计划”不仅是一种词语上的差错,还是一种思想方法上差错的反映。日本的《学习指导要领一般篇》除原则上作出规定外,给学校制定课程留有一定余地,但我国修订的五次高中教学计划简直没有留多少余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没有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课程。这些课程标准的共同特点是统一性太强,很少有灵活性,这种缺陷的存在,不能把它仅仅归于教育课程制定权不明确,而应当分析这些称之为“教学计划”的课程标准在其内容方面有些什么问题。
(三)高中课程的分类与开设
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把高中课程分为各个不同的学科群,这是课程分类的一种方法。例如,日本1982年实施的《高中学习指导要领》中把高中课程分为国语、社会、数学、理科、保健体育、艺术、外语、家庭共八类;我国1981年颁布的《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中,把高中课程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生理卫生体育共十一类。虽然具体的分类不相,但却无本质上的不同。
但是,如按照课程的开设方法来进行分类,中日双方的区别就明显了。我国1981年的高中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在选修中又包括了单科选修和文理分科选修两类。在日本1982年实施的高中学习指导要领中,首先把上述的八门学科进一步分为科目,总共有国语Ⅰ、国语Ⅱ、国语表现、现代文学、古典文学、现代社会、日本史、世界史、地理、伦理、政治经济、数学Ⅰ、数学Ⅱ、代数几何、基础解析、微积分、概率统计、理科Ⅰ、理科Ⅱ、物理、化学、化学、生物、地学、体育、保健、音乐Ⅰ、音乐Ⅱ、音乐Ⅲ、美术Ⅰ、美术Ⅱ、美术Ⅲ、工艺Ⅰ、工艺Ⅱ、工艺Ⅲ、
书道Ⅰ、书道Ⅱ、书道Ⅲ、英语Ⅰ、英语Ⅱ、英语ⅡA、英语ⅡB、英语ⅡC、家庭一般43个科目,在这43个科目中,作为每个学生必须学习的科目仅有国语Ⅰ(4学分)、现代社会(4学分)、数学Ⅰ(4学分)、理科Ⅰ(4学分)、体育(女7学分、男9学分)、保健(2学分)、艺术学科12个科目中必须学习1个科目(3学分)或2个科目(分别为2和1学分)、一般家庭(女4学分),合计9个科目32个学分。学生毕业要求达到80个学分,其余的48个学分可通过另外的34个科目学习中获得。换一种说法,在8门学科43个科目中,普通必修的科目9个,共32学分;选择必修的科目有34个,要求获得48个学分。
选择必修实质上还是必修课,它和西方的指定选修不同,指定选修是规定一定范围的学科和学生所要获得的学分数(或课时数),让学生从中选择学习而开设的一种课程。日本普通高中课程中的选择必修是指非文部省指定的必修课程,地方教育委员会、学校可以在文部省规定的上述34个科目中,选定一些科目作为必修,要求学生达到48个学分。当然其中也可以多开几个科目,让学生从中选择。例如,艺术类中的12个科目,即使是普通必修的3个学分,学生也有较大的自选余地,当然在开设选择必修时,学生选择余地更大。在日本,几乎所有的高中均开设外语,但可根据学生的外语基础的差别,从五种课程中进行选择。
在日本1982年实施的高中学习指导要领中,也规定了开设任意选修,其学科包括了家庭、农业、工业、商业、水利、护士、理科、体育、音乐、美术、外语等,但没有提出获得学分的要求。
综上所述,如以课程开设的办法不同来进行分类,日本开设了共同必修、选择必修、任意选修三类课程。我国开设必修、单科选修和分科选修,其开设方法与日本高中的共同必修和任意选修相同,作为选择必修是日本高中课程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课程的开设有利于发挥地方教育委员会和学校在制定高中课程时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发挥地方和学校的办学特色,也有利于适应学生的学习水准并使他们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发展。
在日本没有来自文部省的文理分科的课程方案,但通过地方教育委员会或学校对选择必修科目的确定,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因此,客观存在以文科为特色或以理科为特色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