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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国内某核电工程总承包项目为例,分析了总承包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研究了目标合同在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适用性,确定了目标合同有利于减少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非必要性变更的发生、发挥总包方的优势并降低总包方承担的价格风险。
关键词: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目标合同
引言
核电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安全标准高以及工程接口复杂等特点。目前,核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往往部分工程范围边界不明确,设计文件并不完备,其工作范围以初步设计文件和参考电站为依据划分,总承包合同价格是基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依据业主与总包方的工作范围划块确定的一个固定价格。
在此背景下,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合同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对工程管理优化的积极性未充分体现;总承包方费用不足、收不抵支,需承担较大的价格风险等。
1、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以某核电工程为例,作者对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已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了梳理,争议事项大多由业主方提出,其中以变更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中,按照其发生的紧要性可分为两类:紧要变更和非紧要变更。
紧要变更是指在核电工程建设期间,为提高电站运行性能,完善其质量及安全性或者依据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而做出的必要改进。例如: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对在建电厂安全改进要求》对福岛事件改进项实施的变更。非紧要变更是指除第一类变更以外的变更事项,如业主要求提高部分子项精装修标准。
由于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合同总价固定而工程范围边界相对不明确,因此,在合同执行中,业主往往利用总价合同对其有利的一面,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工程范围。从争议处理的过程来看,往往责任边界模糊,费用难以达成一致。截止目前某工程已发生非紧要变更数量占变更总量的45.9%,而非紧要变更对电站运行性能改进的贡献较小但变更过程对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较大。若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减少非紧要变更数量则对解决该问题有较大推动作用。
基于估算切块确定总承包价格的背景下,由于总成包合同的签订模式以及业主对变更费用的补偿不及时,使总包方对设计优化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总承包合同价格与工程实际总体费用需求不匹配,总包方承担了较大的价格风险。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非紧要变更导致原概算金额被突破,业主方无足够的费用来源,只能通过后续调整概算和调整总承包合同价格的方式支付变更费用。
2、目标合同理论
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提出了目标合同模式。ICE认为目标合同适用于拟建工程范围没有完全界定或预测风险较大的情况,如工业项目、研究和开发项目、军事工程项目中。我司承揽的核电工程项目也具有相似的特点,因此研究目标合同实施机制以及在核电工程总承包项目上的适用性,对解决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中遇到的以上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1 目标合同的概念
目标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结合和改进形式,即项目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一个目标价格(以总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如果承包商通过设计以及实施方案的优化节约成本,则双方根据一定的比例分成,也就是说,工程最终合同价格下降,项目业主与承包商能获得合同价格之外的回报;如果成本超支,则双方分担。因此,目标合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共同努力以节约成本,并降低风险。
2.2 目标合同的定价及实施过程
1、承包商以合同价款总额的形式报出目标价格,包括目标成本、利润、税金等。同时,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工期拖延、或业主要求赶工等造成承包商实际成本增加,应修改目标价格。
2、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技术方案的变更都必须首先得到业主的同意,才能实施。承包商应保留实际账本和各种记录,以供业主审核。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承包商责任,或发生承包商风险范围内的事件导致成本增加,或不属于合同规定的成本范围的开支业主有权拒付。最终承包商完成的合同总价为:
已完工程总价(承包商应得的)=(承包商实际成本-业主拒付费用)+ 酬金
3、合同结束时,业主对合同目标价格和已完工程总价进行审核。如果已完工程总价超过合同目标价,按高出部分的百分比数(按实际合同规定),由承包商分担,承包商向业主支付损失费;如果工程在合同目标价格以下建成,则按低于部分的百分比数(按实际合同规定),为承包商应获得的奖励。
目标合同定价方式作为一种新型定价方式适用于工程项目范围没有完全界定或预测风险较大的情况,能够给合同双方带来工程技术方案优化的积极性,并对降低工程造价有积极的意义。
3.目标合同在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定价中的运用优势
3.1目标合同有利于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非紧要变更数量
对于目前执行中的总承包合同,业主往往利用总价合同对其有利的一面,希望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范围,以致其提的许多变更最终归为非紧要变更。
而采用目标合同后,业主也具有控制造价成本的动力,会谨慎考虑是否需要提高工程标准,从源头上避免了非紧要变更的产生。
3.2 目标合同有利于总包方发挥自身优势优化设计方案
采用总价合同时,总包方缺乏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的积极性。因为即使采取了优化,使工程性能更完善,成本更低,但总包方不能从中得到收益,同时也未必能够得到业主的认可,所以缺乏主动优化工程设计动力。同时,在总承包合同模式下技术信息不对等,业主一般难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设计优化要求;即便提出了优化要求,总包方很可能要求以工程变更的形式予以实施,使业主面临一定的费用风险。所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对设计方案优化的主动性同样不高。
而采用目标合同后,总包方可以通过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降低造价的一部分(具体比例可在合同中约定)将成为其收入,这样,总包方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样,业主会支持总包方优化设计方案,为了控制工程目标,业主将积极参与设计方案的优化。
3.3目标合同使价格风险分担更加合理
在总价固定的合同模式下,总包方为规避量和价的风险在拟定总包合同价格以及变更价格时都有报高价的倾向,同样,业主有节约成本控制造价的倾向,往往价格上谈判上分歧较大,最终由上级单位协调解决,但该办法使总包方面临着较大的价格风险。
而在采用目标合同时,总包方和业主会考虑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优化的可能性,总包方有采取降低成本措施的权力和动力,因而报价风险降低,能提出更理性的报价,同样业主对于价格接受的弹性变大,促使双方在合同定价时更加合理。
4、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目标合同有助于促进业主与总承包单位双方的平等,实现双赢;能够有效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及风险问题,提高合同执行效率。同时也对核电工程项目降低工程造价起到良好推动作用。
同时,目标合同在实际运用中还需要考虑到以下问题:
(1)本文对目标合同的应用研究仅讨论了合同价格能够在一般情况确定的情形。对于目前合同价格依据估算/概算文件切块确定、合同价格先天不足的状况,还需建立新的定价模型,进一步探讨。
(2)对于目标合同的价格组成(承包商实际成本、业主拒付费用、酬金)可与目前总包方总承包合同价格的五类分项费用结合考虑。
(3)总包方自身需要建立完整的成本数据库,能够依据新项目的特点,及时、准确的做到全成本报价,以便于合同双方确定合理的目标价格,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实现;
以上问题也将会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做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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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广核工程培训中心,核电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论文作者:刘婉月,谢佳儒,王璐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7
标签:合同论文; 目标论文; 业主论文; 工程论文; 承包商论文; 总承包论文; 核电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