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律特征解读_社会论文

道德自律特征解读_社会论文

道德自律的特性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性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9)05-0051-05

道德自律是人们对外在道德规范的认同并转化为自身的内在律令,以此指导人们自己的行动。道德自律是个体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体道德操作的最高形式。如何认识道德自律的特性,是我们把握个体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个体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对道德自律的分析,不仅要从个体的视角,更要从社会道德,从社会规范的宏观领域来考察,只有如此才能较为全面的认识道德自律的特性。

对道德自律特性的分析,以往是把它放在个体道德,尤其是与道德他律的比较中去把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道德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作用的发挥来说,其范围就显得较为狭小,且无法全面体现出道德自律的显著特征。因此,研究道德自律特性的存在依据是极为重要的。

首先,把道德自律的特性推及到社会规范体系中去考虑。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尤其是与法律作为两种基本的规范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又是以其自身的独特性为依据的。与其它的社会规范形式相比较,道德具有非强制性,依靠舆论、风俗、信念等形式对社会生活进行协调,最终需落实到个体的行为上得以实现等特点,在此意义上道德具有自律性。马克思曾经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P15)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2](P34-35)“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3](P60)实际上把自律性当作道德的本质规定性。当然,马克思与康德的不同在于不是把道德仅仅当成自律的,而是从社会的客观角度上又分析了道德的他律性。然而,道德具有自律性这是思想家们的共同认识。

籍此,是不是可以说只有道德才有自律问题呢?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自律的要求,二是其它规范的实现途径。就自律来说,自律是指一定主体自觉认知并遵循一定规范要求而形成的内在约束。既可以如康德所说的就是人为自身立法,是自己为自己立规矩,也可以认为自律是对社会要求的内化,是把社会的外在要求转化成个人的内在信念并指导约束自身的行为。就此讲,自律的主体应该是个体;自律的实现路径是由外向内的转化,即个体自身不能自发产生规范要求,而是通过对社会要求的认同形成自己的规范意识,或行为准则;自律一定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在这一点上,道德是符合自律条件的。道德深藏于人们的习惯和意念之中,通过非强制手段潜移默化于人的思想和行为,以良心等形式而发挥作用。因此,道德是具有自律性的。

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有无自律性呢?在法律规范的内在本质及其实现形式上,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其实现需要运用国家机器等强制手段来完成。对于个人来说,具有“必须”之意,对法律的遵循是无条件的。在这个层面上,法律规范只有他律性并无任何自律性的特征。但是就规范本身而言,任何规范都是对人的意识和行为的约束,要真正得以实现都必须有一个主体对规范的认识、接受、转化和自觉遵循的过程。每一种规范只有为人们心悦诚服的接受,并以此为内在的行为原则,才是得到了最终的落实。在此意义上,法律等社会规范也具有自律的功能,而且这一点也是不能忽视的。表面上看来,法律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其实现似乎不需要人们个体的同意,只要其强制执行且有了社会效果,这就达到了目的。如果把法律的实现看作是一个过程就会发现,法律规范的最终落实实际上也是一个被人们所内化的社会要求。一开始,法律就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它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随着人们的不断认同和自觉遵循,慢慢就使其变成了自身的一种需要,一种自我约束。法律也就逐渐演变成一种具有自律属性的强制性规范。当然我们也不能由此认为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没有差别的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二者在实现形式、依赖手段等方面还是有差距的,而且法律的自律与道德的自律也有着不同的意义。

从整个道德体系的范围,亦即在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的关系中分析道德自律,道德自律有着多种寓意。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体现了社会发展和个体完善的需要。从主体的角度,道德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一般意义上,对个体道德而言分为他律和自律阶段。其在于每一个个体进入相应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受到特定的、已有的社会道德关系、道德规范的制约和影响,他必须去接受、适应它。因为道德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的反映,个体无法去选择或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随着人们主动性、自觉性的增强,个体逐渐认识了社会道德要求的意义,且不断转化为自身的主体意识,道德成为其心灵的一种需要,一种深刻的责任感,个体道德的发展也随之由他律阶段提升为自律阶段。也就是说,只有当道德个体发自内心的主动自觉地以道德主体的身份思考问题,审视道德要求,形成良心的时候,个体道德便进入了自律阶段。道德自律就是指个体对自身的积极自觉的道德约束,由此也形成了道德他律和道德自律的相互依存关系。社会道德是否存在他律和自律的关系呢?一方面,从主体的角度看,社会也是人的存在形式,社会是一个主体,一定意义上是与个体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也是具有一定权利和相应义务的主体。作为主体就有一个面对客体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当人作为主体的时候,他所要面对的社会的一切,其中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和要求还有人自身都是客体,都是需要审视和改造的对象。道德是社会客观必然性的反映和体现,它“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4](P21)。尽管它是人的思想意识,但更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映像,而不仅仅是人自身的东西。如此,当作为主体的社会或个体面对道德的时候,道德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个体都是一种具有他律性的要求,社会主体或个体主体都要认识和把握它,都要把它转化为自身内在的法则规范自己的活动或行为。在作为客观要求反映的意义上,道德应是横亘于社会主体和个体主体之上的,有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一样都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另一方面是道德从社会规范转化为个体道德,个体道德当然也要转化为社会道德。道德的实现是一个不断由外到内、由内到外的转化过程,也是人们由不知到知、有少数人明确到多数人遵循的发展过程。在始初,个体主体主要是根据外在的道德规范约束和调节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外在制约性,一定意义上是消极的、被动的。然而,当个体主体一旦能够以理性的思考认识社会道德规范,协调相互关系的时候,它不仅能够积极地认同、接受社会道德并内而化之,而且还能够与不同的个体达成共识,形成大多数人都认可并遵循的道德要求,通过道德活动“改变自身也就改变自己的社会”[5](P235)。就此意义上,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是一种双向的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道德不断内化为个体道德,个体道德又促进了社会道德,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凭借、相辅相成。因而,可以说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都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但是,在社会规范和道德整体的意义上对他律与自律的分析,实际上是在更宽广的范围内来考证的,与个体道德的自律与他律的界定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过也应该看到,虽然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可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论证道德自律特性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否则,就是不全面的。

以往,把道德自律的特性较多的是作为自主性或自觉性等方面加以认识的,但从更宽泛的视角分析就会看到,道德自律的特性具有多样化。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值得研究。

1.自律具有自觉性。无疑这是道德自律最为重要也是与道德他律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所谓自觉是指人们在自我认知基础上的觉醒、觉悟及主动行为,是自己理性的认知而行为上积极响应特定要求。即对一定要求的根据、目的、制约性等方面的了解和把握。可以说自觉首先表现为对客观世界的自主理性认知。从道德的视域,自觉首先是对道德他律的一种认可,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把握,是一种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自主决定和选择。在这种意义上,自觉性就表现为自由、自主、自为。自由就是道德主体必须是相对独立的,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他能够较为理性地对所面临的道德境况进行分析,把握一定的道德必然性,以此为指导做出一定的道德选择。正如康德所言自律是“自由的自律”。由此可以把自由作为自律的前提。实际上,一个人缺乏自由,他既不能正确的认识道德现实,无法了解自己的道德责任,也不可能很好的规范自身的行为,达到较高的道德境界。“自律性就是任何人和任何理性本性的尊严的根据”。[3](P89)可以说人们的任何道德行为都是在道德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具有自决和选择的自由,也只有在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人才会有着自律意识。自主就是主体的思考和行为是主动的,不是在外力强制下进行的。作为道德主体需要有自己的认知、辨别、选择能力,使自己发自内心地实现对社会要求的认同,是一种自我决定,自我决断,并不是一种人云亦云,更不能是违心的选择。同时,人只有把道德作为自己的内在需要,主动地解决自身与社会要求的矛盾,才有可能达到自律。自为就是主体能够认识到并勇于承担自己的道德责任,在其位谋其政,要有责任意识。道德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5](P329)也就是说,社会生活中的人都要有相应的义务。道德主体不同于一般的主体,他应该把社会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内在律令,担负一定的道德义务,以实现道德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这里的自觉与自发是相互区别的。自发是一种无意识的,或是受他人裹挟的。而自觉则表现为对自我责任的认识,能够自愿去做而且能够做到的。

2.自律具有为我性。这里的为我有多重含义,既指道德自律归根到底是为了道德主体自己,也可是“我为”,是道德个体主动对自己有所作为,实际上还是为我,即在“我为”中强健自身,完善自我。“为我”是以“我为”为手段和实现途径的,“我为”是以“为我”为目的和努力方向的。自律的为我性表现在,一是从自律的任务分析,自律所要解决的是使人们通过把社会要求内化对自身言行进行自觉约制,实现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统一或相协调。这一任务的重点在于强调了道德个体的作为,说明了自律是道德个体自身能力增强的具体体现,展现了较强的为我性,凸显了道德就是人为自身立法的特点。说明自律的这种自我性不仅表现在技术层面上,或说有着方法论意义,而且更体现了道德的实质性内容。自律既是使个体如何锻炼道德能力,提高道德素质,以良好的道德风貌适应社会,更是使道德个体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真正成为社会中的自我。二是从自律的目的来看,道德自律就是使人们自身形成道德责任感,在道德上实现自我和社会的结合。而这种道德责任感的形成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根本所在。人在现实中生活总要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需要而且必须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只有具有了一定社会责任感的人才能真正融入社会,才能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当然真正的责任感引发于道德自律。道德自律可以使道德个体不断认识到个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借助集体提供的平台,社会的进步必须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积极努力,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三是从自律的过程看,道德自律既是道德主体自觉性不断形成和增强的过程,又是自身能力不断释放的过程,也是赢得个人尊严和自身权利实现的过程。人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物。人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每个人都有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物,每个人又有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个体,道德主体需要在不断对自己进行道德约束的过程中,提高道德自觉性,实现自由与责任、权利的结合。在充分自主、自决的条件下,履行道德义务,体现道德生命价值。

3.自律具有内化性。道德自律是道德个体在道德活动中通过理性的指导,不断把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自身道德律令的过程。道德自律不是人们自发形成的内在形态,“我们被要求的行为并不是依据我们个人本性的倾向而形成的”,[6](P43)而是输入、内化式的道德形式。亦即自律是在充分认识外在道德要求的过程中不断生成的。其形成需要依赖两个条件,一是道德主体要有一种理性自觉,能够对社会道德要求的价值有较深刻地把握;二是道德个体主体要有将社会道德规范转化或运用到个人活动中去的能力。因为道德自律不是社会道德的简单重复,而是在个体积极能动的由外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中,把社会道德以个体意识表现出来。道德自律是主体对自身的内在约制,是一种向内用功的过程。可以说,道德自律就是个体根据自己的道德需要,对社会道德规范要求进行选择,并加以认同、接受,纳入自己的道德结构中,成为制控自己的内在道德力量。其重点在于使道德个体不断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自觉性,形成较强的道德能力和品质。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所说得达到“内圣外王”。而“内圣”正是“外王”的前提和基础。“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内圣”和“外王”是相互统一的。这就说明了人要履行好对社会的责任,首先就要修练内功,通过道德修养,提升自身的道德觉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职责,然后把它转化为个人的行动。当然,强调道德自律的内化性并不是说其不具有外化性。因为自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道德个体的洁身自好,而是在于能够把通过修养形成的道德能量释放到社会生活中,即在遵循道德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为社会做出贡献。但是道德自律的内化性是其主要的特征。

4.自律具有开放性。一定意义上,道德自律的主体是个人,但自律的实现过程又是一个多种因素的有机结合,是一个需要将其置身于开放环境的实现过程。也就是说,道德自律不能停留在自我完善的狭隘范围,而必须是在社会的实践活动中将其指向群体、社会的完善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因此,道德自律必须处理好几种关系:第一,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关系;第二,道德个体与道德群体或道德社会主体的关系;第三,道德个体与道德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这几种关系中都存在着一个相互转化的问题。他律与自律是道德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道德他律需要上升为道德自律,道德自律又是以道德他律为基础。从产生来讲,道德可以说首先是由个体的需要引起的,然后扩展到大多数人明确,反过来,形成大多数人的共同意识之后又影响到每个个体。实现过程中,个体与群体或社会又是相互制约、相互制控的。道德个体与个体之间也是在不断的相互影响过程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的。这种相互转化决定了道德自律的开放性。就个体主体而言,他必须是在与其他道德主体的接触和充分的广泛联系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在社会生活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5](P84)在社会环境中与他人的联系是获得自身自由的前提,在另一种意义上,人与人的联系又是以人自身对他人开放为基础的。不敞开自我与他人的联系是不充分的,也是不能达到目的的。从道德规范的实现来说,道德规范首先是作为一种社会要求存在于一定环境中的,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的转化,个人如果不把自我置于一个开放的境地,认真深刻地认识并容纳社会道德规范,是难以把道德要求落实到位的,道德自律也不可能形成。

道德自律的特性是在道德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得以体现的,也可以说是整个道德特性的展现。因此,道德自律的特性展现在道德整体的发展过程始终。

首先,从道德的性质来说,道德首先是一种规范形式。从社会的层面讲,道德是社会的一种要求,调整着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处于一定领域中的不同主体,都要以此为依据规范自身的行为和活动方式。在个人的意义上,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个体主体需要把其转化为内在的行为准则,即成为“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2](P177),以良心等心理形式指导自身的行为。作为社会规范,道德对于任何一个道德主体都是一种外在的要求,无论其内容和形式如何,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道德主体是一种外在的约束。从个体的视角,道德内化体现了个体主体对社会道德要求的理性把握,道德的主体性更加明显。就此可以看到,道德是规范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在道德的规范性意义上,道德自律表现为道德的落实。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就是要发挥制约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道德不同于法律等规范,它是依靠人们的自身觉悟加以实现的,最终要落实到个人的行动中。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道德自律,道德自律的不断形成过程就是道德逐步实现的过程。道德在社会层面上的实现,或者说只是主体的一种勉强服从,这些都是属于外在的落实,或只是一种强制性,从根本上不属于道德范畴。只有在引发道德主体的自身认同和自觉遵循才彰显道德的本质属性。

从道德的主体性视角,道德是一个主体性范畴,从产生、发展、到实现的整个过程,道德主体都是与人的各种存在形式紧密相连。道德是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规范,而“真正的社会联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7](P24)才出现的。就此讲,道德是适应人的需要而产生的。道德是通过评价、命令的方式体现着社会对人的行为的约制,其制定、落实的操作主体都是人,制约对象也是人自身的行为。说到底,道德是人为了使自己更好的生活而形成的对自己的规范要求。虽然人们对一定的道德规范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但归根到底是自己的事情。所以说道德的实现最后还是要落实到人的主体意识的形成,人们对道德的自觉把握。

其次,从道德的发展来说,道德自律特性是与道德他律特性相对而言的。道德的他律与自律是道德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从二者的发展顺序来看,道德首先是处于他律阶段,因为对个体来讲,道德作为一种规范要求不像法律等刚性规范那样迅速、强有力的得以落实,而是以潜移默化等方式深入人心而发挥作用。因此,在一定阶段上,道德对于大多数个体来说就是一种外在的约制力,以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方式缓慢地渗透,引发个体的情感认同。如果说道德止步于这一阶段,那它就无法实现其真正的社会价值,道德也就不成其为道德了。道德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条件是,社会制约力的增强和个体道德认知判断能力的提高,也就是社会因素和个体道德能力的结合。一方面,道德以其约束和导向功能,使人们不断产生对规范的敬畏感,并形成强烈的认同感。道德功能的实施是各种社会因素通力作用的结果,也是道德他律特性的充分展露。对于个体主体,表现为一种外在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或为人们当做一种工具性的原则要求,当然还只是具有一种外在必然性,甚至还有一点外在强制性。而这也正是道德从他律走向自律的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和人们主体自觉性的提高,道德又不断进入人们的内心世界,成为人们的内在法则。道德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主体自身道德能力的提高又是非常重要的,而道德自律能力是在与社会的联系中不断形成并得以发展的。正是各种因素的作用使道德自律形成了不同于他律的特点,而成为道德发展的较高阶段。当然,道德自律和他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可以说在任何时候二者都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

再次,从道德实现来看,道德自律的特性体现在道德的整个发展过程。人们对社会道德要求的认识、接纳、转化过程就是道德主体自觉意识的形成过程,也是道德主体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道德实现作为一个过程需要经历他律、他律与自律的结合、自律的几个发展阶段。在他律阶段,道德是通过社会的力量逐步向个体渗透,使每个社会成员了解社会在某个方面、某个行为上的道德标准,对个体来说就是一个道德启蒙的阶段,就是一个了解适应规则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社会通过一定方式对个体保持一定的道德“强制”,使个体感到道德的威慑力。应该说,这一阶段是道德自律形成的萌芽时期。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在于,人们正是从社会道德对个体的影响中了解了道德是一种社会规则,是人们需要遵循的且对自身有意义的规范要求。对社会道德规范的了解和认识正是道德自律的必要条件,但在这一阶段道德自律的特性并没有得以显现,因为道德在这个阶段更多是一种他律性规范。之后,人们开始主动自觉地把道德规范运用于人与人的交往及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中。尽管还需要社会的“强制”,但人们已经在以自己的内在力量把握道德了,只不过其自己的内在因素更多是在社会外在因素所制约下才发挥的。也就是说,道德自律是在道德他律的引导、监督、“强制”下开始了自己的旅程。在这一阶段,道德自律是与道德他律交织在一起的。人们对道德的认识和了解是从不自觉到逐步自觉的状态,而且道德的自觉性、主动性程度都有待提高。随着社会制约力的增强和人们主观能动性的提高,人们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认识和把握逐步自觉,且逐渐使社会道德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把道德规范的遵循作为自己的内在需要,从而完全摆脱了外在因素的制约,使道德自律的特性得以完全的显露。

最后,从动态的视角,道德自律的特性显现在道德个体的行为中。在一定的意义上,道德行为必须是在道德意识的支配下所做出的对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它是人们的一种自主的、自觉自愿选择的活动。在行为始初,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内在道德标准,不断筛选各种道德可能性,选取自己认可的符合一定准则的行为方案,同时采取一定的手段,去实现自己的道德目标。在道德行为的过程中,道德主体还要不断校正自己的行为方向,去除任何有悖自己道德目标实现的杂念,排除各种障碍,坚定不移地按照自己认定的道德目标努力向前。实施了道德行为之后,主体又要认真检点自己的行为效果,评价其价值,总结得失,确立下一步行动的方向。可以说,在道德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一直都彰显着道德自律的作用。道德行为的自觉性、目的性都是道德意识的外在体现,道德意识是道德行为的内在凝结。道德行为必定是在道德意识的指导下实施,道德意识又在道德行为中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道德行为的实施就是道德自律不断得以显现的过程,二者属于同一意义上的两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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