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地权安全性研究——内涵与测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权论文,农地论文,中国论文,安全性论文,测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世界粮农组织在2002年《土地权利及农村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地权安全性的重要性;世界银行于2003年把保障土地地权的安全性列为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重要途径;同年,联合国人居署也把保障土地地权的安全性设定为该机构的执行纲领:2006年的联合国高峰会议将土地地权的法律化列为会议的重要议程。地权安全性已经成为一个广受世界关注的话题。
二、基本概念与理论背景
(一)地权安全性的含义
对英文land tenure security较为常见的中文翻译是“地权稳定性”,但是,也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地权安全性”。笔者认为,“安全性”较“稳定性”而言,含义更加广泛;而“稳定性”是“安全性”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笔者认为,将land tenure security译作“地权安全性”更为恰当。
根据联合国人居署的定义,“地权”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之间就土地或房屋财产的使用而约定的多种权利。地权安全性的最初含义是指,这些被约束的财产权利为一组合理的规则所保障;放在现代制度的背景中,安全的地权就是国家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土地财产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侵害。
笔者于2006~2007年参加了由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主持的关于土地立法的国际课题,课题组专家经过反复研讨、论证,最终就地权安全性的定义达成以下共识:地权安全性由地权权利强度、地权持有时间和地权的保证性三个成分构成。权利强度(robustness)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拥有的权利束所包涵内容的多寡,也就是其权利范围的宽窄。例如,一项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土地继承权的权利,其强度要小于一个既有使用权又有继承权的权利。地权持有时间(duration)指的是,土地权利人能够持有土地的时间的长短。能够持有土地的时间越长,地权就越安全。当土地持有的时间长到能够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有充分意愿对土地进行投资并能够收回这些投资时,这段土地持有时间就算足够长。保证性(assurance)指的是,土地权利在被持有时间内对土地权利人的确定性。虽然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授予了农民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在中国的很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强制征用的事件频发。这种情况意味着地权保证性的薄弱。
地权安全性不仅将对农业发展、农村减贫起到直接影响,地权作为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项重要赋予工具,其安全性状况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而这也正是本文讨论中国农地地权安全性问题的根本意义所在。
(二)研究的理论背景
产权理论是经济学者对地权安全性进行研究的出发点。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产权的明晰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促进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并因而主张,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是保障土地安全性的最佳途径。以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为代表的发展学派则认为,不安全的地权(例如未经法律化的地权)是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之一。只有把在非正式制度下不确定的地权纳入正式制度的体系内,由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土地资产才能产生效益。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土地登记制度,被这一学派看作是迈向土地产权明晰化的第一步。但是,以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贺其马(Hoekema)为代表的人类学家和一些法学家则认为,产权学派和发展学派的理论不切实际,因为在经济极不发达的非洲和拉美地区,民间的不成文法盛行,一套完整的成文法制度的建立不但非常困难,而且其结果也往往会与社会习俗相悖,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因此,他们主张通过给予不成文法与成文法同等的法律地位来保障地权的安全性。
中国学者关于地权安全性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一是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来分析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激励机制等概念框架,分析了中国自1949年以来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变化的关系,以及城市化过程中农地流转所面临的种种限制(例如周其仁,2004)。第二,王利明(2002)、沈守愚(2002)等法学专家则研究了中国农地的土地权利束,讨论了土地行政法规的完善,不仅尝试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进行界定,还对农地征用过程中司法程序的引入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三,以叶剑平等(2006)、刘守英(2000)等人为代表的公共政策学派,通过实地调研,分析了中国土地制度的现状,针对当前中国农村有关土地的一系列热点问题(例如土地登记制度、征地补偿标准、农地及宅基地抵押权、土地调整的范围、《土地管理法》对农地征用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等),从政府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然而,目前中国国内对中国土地地权安全性的实证研究尚处于空白。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在2005年进行的一项中国17个省份土地调查所获取的数据的基础上,对中国农村的地权安全性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中国农村地权安全性的内涵及其主要构成,并对地权安全性的每个构成部分在17个省份的分布情况做简明分析。
三、实证研究
(一)数据介绍
本文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有关人员于2005年在中国17个省份的1773个村(这17个省份是: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河南、广西、贵州、四川、云南和陕西)开展调研所收集到的数据①。被调查的17个省份居住着中国近90%的农户。本次调查的抽样采用便利抽样方法②,具体做法如下:在中国的33个省级单位中抽取17个样本,然后从这17个样本省份中随机抽取近350个县(市)1773个行政村的2040个农户;在不事先安排、不通知调查对象,也没有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调研人员在农户家里与农民面对面座谈。调查实际中发放问卷204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1962份,问卷有效率为96.2%;抽样调查得出的结果对整个17省级单位情况的描述在农户一级问题上的误差控制在±2.2%,在村一级问题上的误差控制在±2.3%③。
(二)统计方法
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因子分析法是将多个实测变量转化为少数几个不相关的综合性指标的多元统计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目的是用少量几个因子来描述繁多的指标或因素间的联系,从而以较少的因子反映原统计数据中大量的多变量样本特征。鉴于国内外都鲜有关于土地地权安全性的实证研究以资借鉴,本文以上述荷兰莱顿大学对地权安全性的定义为基础,从原调查问卷中选出16个问题的数据用于因子分析④。
(三)分析过程及结果
1.对数据是否适合因子分析进行检验。本文对变量进行KMO和巴特利球形检定。KMO用于检验是否有足够的变量进行因子分析,若有,它的统计值应该在0.7以上;巴特利球形检定用来检验变量间的相关性,其显著性应该小于0.05(即p<0.05)。如果上述两个检验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得不到满足,则说明因子分析不是一个适合的方法。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KMO和巴特利检验结果表明,因子分析是适宜的统计分析方法。
2.因子提取。提取主因子时只选择那些因子特征值大于1(即Eigenvatues>1)的因子。因子提取结果见表2和表3。
3.因子解释和命名。由表3可见,调查问卷中的5个关于30年土地承包期的问题(问题4、5、6、13、16)在主因子1上的分值很高,笔者将这一因子命名为“地权安全性的持续时间”因子;有6个关于农民承包权利保护的问题(问题7、8、9、10、11、12)在主因子2上的分值很高,这一因子被命名为“地权安全性的保障性因子”;有3个关于土地调整的问题(问题1、14、15)在因子3上的分值很高,因此被命名为“土地调整因子”;还有2个关于土地流转的问题(问题2、3)在因子4上的载荷很高,由于流转是土地权利束范围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将其命名为“地权安全性的权利强度”因子。
至此,本文提炼出了4个地权安全性因子。可以看出,其中有三个因子和前文讨论的荷兰莱顿大学学者对地权安全性的定义思想相吻合。
4.总加量表的构建。现在,把每个因子的子因子合并,构建每个主因子的总加量表(summatedscale)。在构建总加量前,有几个问题值得提出。首先,原始数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李克特量表。李克特量表由一组陈述组成,每一组陈述的内容一般包括“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和“非常不同意”5种程度的答案,分别记为1、2、3、4、5,代表被访者对某个问题看法的强弱程度。虽然本文采用的数据大部分都只有2~3个陈述,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视为准李克特量表(quasi-Likert scale),因为它们所表示的也是对某一个问题看法的强弱程度。在构建总加量时,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要把一个有两个陈述和另一个有三个陈述的问题经处理后加在一起,构建总加量表;二是一定要注意量度方向的一致性,即不同问题在李克特量表上有相同标记的陈述答案的,应具有相同的强弱度。考虑上述问题后⑤,本文最终得到:地权安全性持续时间因子总加量表的量度值为5~10,地权安全性权利强度因子的量度值为2~4,土地调整因子的量度值为3~6,地权安全性保障性因子的量度值为6~12。
下一步,用三分法(trichotomization) 将上述四个因子按强、中、弱分成三个强度级别,然后考察被调查的17个省份的每个因子的分布状况。结果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在四个影响中国农地地权安全性的因子中,大部分农民对现有法律对30年承包权的保护比较了解和满意,只有6.1%的受访者认为地权安全性的保障程度很弱;农民对地权安全性的持续时间也比较满意的,只有8.8%的受访者觉得30年的承包期不够安全;但是,农民对权利强度⑥的满意度不是很高,有67.5%的受访者对土地流转的现状不满意或者选择不参与流转;农民对土地调整还存有担心,有69.7%的农民觉得土地调整使地权的安全性变得很低。
四、结语
本文研究表明,中国农地地权的安全性由时间持续性、权利强度、土地调整和保障性四个因子构成;中国农地地权安全性的持续时间和保障性的安全程度很高,但是,土地权利束的不完整和土地调整(包括征地)还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地权的安全性。因此,促进农地流转并严格控制农地用途改变,是中国农地制度改革需要推行的重要举措。
注释:
①本文对该数据的使用已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的授权。
②使得抽样法也称随机性任意抽样法。
③见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中国的农村土地问题:基于2005年17省调查的分析和建议》报告,2006年3月。
④这16个问题是:1.土地从最初分田到户到现在有没有调整过;2.你家有没有转包或转让出去过耕地;3.你有没有从其他农户那里转入过耕地;4.你听说过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吗;5.你听说过一部法律叫做《农村土地承包法》吗;6.你认为当前的政策法规是不是规定了农民的承包地30年不调整;7.你认为当前的政策法规是不是规定了农民转包或出租承包地需要集体批准;8.你认为当前的政策法规是不是规定了农户家中有人死亡,死者的承包地要退;9.你认为当前的政策法规是不是规定了农户家中若是有人搬到城里并转为城市户口,他(她)的承包地就要退回给村集体;10.你认为在当前的政策法规下农民是不是在承包地上想种啥就种啥;11.你认为当前的政策法规是不是允许村集体可以不经农民同意就把农民的承包地反租倒包给村外人;12.你认为当前的政策法规是不是允许农民土地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到法院打官司;13.你们村的土地承包期是不是30年;14.你个人认为今后30年使用期内土地还会调整吗;15.自二轮承包以来村里有没有征过地;16.你有没有签订过一个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⑤对强弱度度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可见下例关于地权安全性持续时间因子变量总加量表的构建。地权安全性持续时间因子共由5个问题变量构成,分别是:是否听说过土地承包30年不变?是否听说过《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认为当前法规规定承包地30年不调整?你们村土地承包期是否是30年?有没有签订30年承包合同?农民对上面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为若为“是”,则标记为1;若为“不是”,则标记为2。笔者把回答“是” 的情况视为地权安全性持续时间强度大于回答“不是”的情况。有的问题,例如“是否认为当前法规规定承包地30年不调整”,回答有三个:“是”(标记为1),“不是”(标记为2),“不知道”(标记为3)。经过调整,上述每个问题的回答都被标记成1或者2。总加量表是这5个变量的相加之和,其量度范围为5~10,5表示安全性最强,10表示最弱。同理,地权安全性的权利强度和土地调整因子的量度范围都为2~4,2表示最强,4表示最弱。地权安全性的保障性因子的量度范围为6~12,6表示强度最强,12表示最弱。
⑥由于调查问卷没有涉及继承权等其它权利问题,本文研究的权利强度的对象只有土地流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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