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与现状_中国现状论文

建国后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与现状_中国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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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妇女解放运动迅速发展,广大妇女摆脱封建束缚,以崭新的姿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解放,不断完善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从而使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极大提高。妇女不仅在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诸方面拥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力,而且可以参政议政,有充分的发言权,赢得了“半边天”的美誉。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妇女的自我意识、竞争观念还是相对薄弱的,和西方社会六七十年代以来蓬勃兴起的各种女权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相比,中国妇女对自身地位和利益还缺乏群体意识和认真的理性思索。

建国后我国妇女解放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认为,经济独立是妇女解放的前提和第一个步骤,而妇女要获得经济独立,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恩格斯曾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0页。);“我深信,只有在废除了资本对男女双方的剥削并把私人家务劳动变成一种公共的行业以后,男女的真正平等才能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0页。);“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0页。)。以上述理论为指导,建国后近五十年的妇女解放历程,以1978年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1949年至1978年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的妇女解放以社会政治运动为依托,以举国上下的群众性运动形式推进,轰轰烈烈,期间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妇女解放运动,使女性在解放之路上大步迈进,但这一时期人们对妇女解放运动的内涵和艰巨性还缺乏深刻的思考和理解。

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得到解放。《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法律,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为广大妇女摆脱夫权统治提供了武器。几千年的封建礼教束缚,使妇女处于卑下的地位。“在家从父”,女子不可以有自己的主观意志,婚姻大事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必会招来羞辱。“出嫁从夫”,妻子是丈夫的附庸。妇女受夫权的压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妻子没有自己的名字,往往被叫做“张王氏”、“李赵氏”之类,而且第一个姓是夫家的,第二个姓才是本家的;第二,丈夫有单方面的离婚权——休妻,“七出”是堂而皇之的法定的休妻七大理由,而妻子即使不堪忍受丈夫、公婆的虐待,也不能主动提出离婚,妇女如果出逃或私奔,被抓到后就会受到极为残酷的处置;第三,片面强调妇女的贞节。按照封建礼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女子是男性家族传宗接代的工具。为了多子多孙,男子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妾,而女子必须严守贞节,所谓“好马不配双雕鞍,烈女不嫁二夫郎”,丧夫再嫁,就是失节,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广大妇女深受其害。

《婚姻法》颁布后,政府开展了大力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它的影响深入人心。它唤起了女性自我意识的新觉醒,荡涤了长期积淀在社会心理深处的夫权意识,广大妇女冲破枷锁,致力于家庭革命。首先,确定了婚姻自主权。1949年前,95%以上的婚姻是包办买卖婚姻,因此《婚姻法》颁布后包办强迫婚姻成了打击的重点,妇女获得了择偶、离婚、再婚等方面的自主权。其次,妇女在人格上受到充分尊重,法律上首次承认男女家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为妇女走出家庭狭窄天地,投身社会,争取更广泛的解放打下了基础。

50年代中后期发生了以女性大规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为内容的妇女解放运动。50年代中国人民充满激情和斗志,继民主革命胜利后,又取得了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提前超额完成了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1958年开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这翻天覆地的改造和建设热潮中,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积极投身其中。1953年,全国有50%—60%的妇女参加农业生产,1957年达到60%—70%,妇女的劳动工分占工分总数的25%。《1956—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七年内每个农村妇女全劳动力每年至少工作120 个工作日。”在1958—1959年,90%以上的农村妇女被动员出来参加生产,妇女的平均劳动日为250个左右,相当于男劳力的四分之三 (注:高小贤:《经济改革与农村妇女》,陶春芳:《个人问卷调查中的中国妇女地位》,《中国妇女与发展:地位、健康、就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在城市,妇女的就业率大幅度提高,从1949年到1956年,全国男女职工平均每年递增率为15%,其中女职工每年递增率为23.7%。1957年城市女职工达到328.6万人,与1949年相比,增加4.5倍。 城市妇女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最根本的是,家庭妇女的比例从90%左右下降到10%,职业妇女的比例则从10%左右上升到了80%—90%(注:高小贤:《经济改革与农村妇女》,陶春芳:《个人问卷调查中的中国妇女地位》,《中国妇女与发展:地位、健康、就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妇女广泛走出家门成了实现妇女解放最重要的一步:第一,大多数成年女性进入了社会就业行列,经济上走向独立,妇女对男性的依赖程度和自卑感减弱,从而为妇女解放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二,广大妇女踊跃投身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成为各行各业的一支生力军,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促使社会改变长期以来对妇女的传统观念,有力地冲击和纠正了男尊女卑的社会心理和习俗,流行了几千年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生活模式被打破。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和政治斗争结合在一起。在高度的政治激情鼓动下,广大妇女“不爱红装爱武装”,相信男人能办到的事情女人也能办到,抛却了几千年来压抑在意识深处的自卑自贱心理,热情和能量得到了释放,妇女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公众领域也都向妇女开放,妇女的影响力大为增强。但这时的妇女解放运动不可避免地带上了“左”倾色彩,政治气息太浓厚,缺乏冷静的分析思考和现实的物质条件。有人甚至简单地认为“男女平等”就是“男女不分”,女人不仅要同男人干一样的事情,而且有意无意地掩盖、抹杀男女两性生理、心理上的差异,女性不穿红衣绿裳,满街蓝灰装,最时髦的穿黄军装;素面朝天,不事化妆,否则就是“小资产阶级情调”。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和理解上的浅薄,一度造成“男女平等”概念的模糊和实践上的盲目,并造成了妇女解放程度很高的虚假表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妇女解放进入了第二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变,社会变迁加速,既得利益重组,各种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男女两性的竞争趋于强化,并首先在劳动力市场上凸现出来。妇女解放一度遭遇挫折,建国以来广大妇女已经取得的地位受到“威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市妇女就业困难,在失业者中女性比例明显偏高。各种统计资料表明下岗职工中女职工占到60%以上,待业青年中女性也占60%以上,她们的再就业程度、待业时间普遍高于男性。1987年开始,社会的舆论公开讨论妇女回家问题,有人提出要重新估价妇女参加社会的得失,恢复家庭主妇这一社会阶层。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让妇女回家”这一话题的讨论,《中国妇女》杂志也推出持续一年的题为“1988——女人的出路”的专题讨论。第二,妇女的参政议政能力受到怀疑,在一些基层领导机构中妇女所占比例一度下降。除此还有不少具体问题也反映出女性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事实。

但这一时期妇女的自我意识进一步觉醒,开始全面地反思妇女解放运动的历程,客观地评估妇女的现实地位,理性地思考未来的命运,使妇女解放在新的起点上更富理性,更成熟、扎实。首先,党和政府对妇女解放高度重视,参加并积极贯彻执行联合国制定的《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制定支持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改变妇女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方面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比如在参政方面努力为妇女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积极选拔、培养女干部,在具体操作中采取了自上而下保证妇女比例的作法,有效地提高了妇女参政范围和能力。1992年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从法律上保障妇女基本权益;1995年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全面地规划了我国的妇女发展事业。其次,近年有大批学者介入妇女问题研究,综合运用生理学、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等有关学科成就,从传统文化、心理定势、社会发展规律、妇女自身需求等不同角度对妇女解放进行探讨,借鉴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写出了大批学术研究文章,使妇女研究自成体系,同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这些工作为政府有关决策的形成、政策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咨询和推动作用。再次,妇女的自身素质和组织程度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妇女群众性组织和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普遍建立起来。她们向政府反映妇女的意见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保护妇女权益为己任。目前全国已有四分之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单位已发展到2000多个,这些组织的发展和妇女对这些组织的参与,直接促进了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妇女地位的提高。

经过近五十年的努力,中国妇女的生存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趋提高。

接受教育方面。1949年建国前,中国妇女的文盲比例高达90%,建国后,政府一方面有计划地开展群众性扫盲运动,到目前为止已累计扫盲人数为1.57亿,其中妇女1.1亿,占63%, 使女性文盲在全体女性中所占比例从1949年的90%下降到1993年的32%;另一方面努力提高女性在学比例,到1980年,我国女性在学比例已经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女性平均在学比例为42%,中国是35.9%)。随后10年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女学生在校人数逐年增加,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与50年代相比,女童入学率由不足20%上升到96.2%,中学生增加了53倍,大学生增加29倍(注: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第31—36页、14—28页、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目前,全国适龄女童入学率持续上升,全国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中女性比例分别达到45.29%、36.43%、27.6%(注:《人民日报》,1998年8月31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同样显示,妇女受教育程度与年龄呈负相关关系——年龄越小受教育程度越高,40岁以下的妇女中有61.25 %具有初中以上教育程度,比40岁以上妇女高32.2个百分点(注:《中国妇女报》,1991年9月20日。)。

妇女参政方面。妇女参政水平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指标。由于历史的惯性和传统文化的积淀,妇女长期以来被排斥于政治权力机构以外,结果不仅一般的社会观念以为政治不是妇女参与的领域,而且很多妇女自己也将这一观念在社会化过程中内化,自觉或不自觉地扼杀从政热情,否定自身的从政能力,所以,迄今为止,政治参与是全世界妇女地位中最薄弱的一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妇女参政的倾斜政策和保护措施,我国妇女的参政水平不断提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妇女党员的比例逐年上升。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女党员的比例直接反映了妇女参政的情况。 建国初期, 我国582万名党员中,有妇女党员57.4万名,占了9.86%; 1993 年, 我国5406.5万名党员中有妇女党员817.9万名,占15.13%。四十多年来,全国党员总数增长8.3倍,其中妇女党员增长13.3倍。第二, 女干部队伍日益扩大,妇女参政领域不断拓宽。90年代以来的监测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妇女,特别是城市女性、知识女性自主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参政程度明显上升。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性领导成员,其中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各有1名以上女干部;有4个省、市已经达到省、地、县、乡各级党政班子中100%地配备了女性;有15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100%的县(市)和50 %以上乡(镇)都拥有女领导干部(注:《人民日报》,1998年8月31日。)。如浙江省到1997 年全省已有女干部1993年30人,1997年达到70人; 1998 年浙江省第九届人大代表中有女代表132人,占代表总数的22.1%(注:《浙江日报》,1998年3月2日。 )。妇女参政的领域也不断拓宽,聪明才智得以发挥,即使在党政、司法、外交、科学管理和军事科研部门女干部们也大展其才,涌现出一批优秀代表。

劳动就业方面。建国后,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高就业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劳动力得到广泛就业,女性在就业中从未遇到过太大的问题。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市场化,经济效益成了企业的立身之本,妇女由于生养孩子和更多的家务拖累,往往不能始终将全部精力投入工作,特别是生育、哺乳期间,客观上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而且在某些用人单位这种损失是双重的:一,他们得不到生育中妇女的全部劳动力,二,如果有劳保制度,还要付出额外的费用(带薪产假)。因此一段时间内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冷落、歧视,妇女下岗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妇女劳动就业权利受到损害的事例时有发生,但总的来说,我国妇女的劳动就业率是高的。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全国18—64岁妇女中,92.5%的妇女是在业或曾经在业的;1990年,中国社会劳动者总数为6.47亿,其中女性为2.91亿,占44.96%,高于世界34.5 %的比例;农村妇女劳动力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一半。1992年女性从业人口占女性15岁以上人口的72.33%。调查还表明, 中国妇女的劳动就业代际之间变化显著,有87.2%的女性被调查者在业或曾经在业(离退休者),这一比例比男性被调查者低9.8个百分点,但比其母亲一代高出20.7 个百分点;在40岁以下的女性被调查者中,只有5.2 %的人单纯从事家务劳动,而其母亲辈为27.5%(注: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第31—36页、14—28页、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近几年妇女的劳动权益受到更多重视,目前许多地方实施了再就业工程,着力扶助下岗女职工,力图缓解她们的就业困难,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省市,妇女就业机会增多,就业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在金融保险业、科学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房地产管理和咨询服务业、广播电视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女职工明显增多,女性职业分布朝着顺应妇女生理心理特点、有利于发挥女性长处的方向发展。

家庭权力和地位方面。首先,中国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不断增加。《婚姻法》颁布实施后,50年代包办婚姻受到重点打击,妇女婚姻自主意识增强,随着时代的变迁,择偶的社会网络由亲缘、地缘向业缘关系转型,择偶机会增加,婚姻自由度不断递增。进入90年代,即使在农村,青年人的婚姻完全由长辈作主、婚前不了解或不满意的也仅占4.7 %(1966年前占29%),而由本人作主的占56.7%(1966年前为32.8%),40岁以下的已婚妇女自主婚姻率为80%(注:徐安琪:《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第4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其次,夫妻共同决定重大家务的家庭模式渐成趋势。据调查,中国家庭由夫妻共同决定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1%,其中城镇为68.2%,农村为55.9%;在决定日常家庭经济支配上,城镇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高出10.4个百分点(注: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第31—36页、14—28页、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一方面得益于妇女素质的提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居住环境和家用物品更新换代,社会服务增强,妇女的家务劳动强度有所减轻,且男女两性之间从事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也有所缩小,从而使广大妇女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习、娱乐、参与社会、提高自我。另一方面得益于妇女经济的自立。据1990年调查,城市女职工的平均收入是男职工的77.4%,农村女性年平均收入是男性的81.4%;妇女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由50年代的20%提高到40%,有的农村专业户家庭,妇女收入的比例高达60%—70%(注: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第31—36页、14—28页、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这种情况改变了过去由男人当家作主的家庭模式,妇女在家庭中获得了充分的发言权,赢得了对家庭经济和家庭重大事务的管理决策权。事实上中国女性对自身在家庭中地位的主观评价也是满意的,认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优越”和“较优越”的两项合计占17.4%,认为“男女平等”的占59%,这可与举世公认的男女平权国家瑞典相媲美(注:徐安琪:《中外妇女家庭地位的比较》,《女性研究采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建国以后妇女地位日趋提高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但在推进妇女解放的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曲折同样不可低估,观念上的守旧、认识上的矛盾、物质上的限制、妇女自身素质滞后等等,都需要有新的突破。第一,我国目前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日益完善,但法律地位和现实的社会地位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法律被人们普遍认可、自觉遵守有个过程,尤其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人们的观念往往难以同步达到法律的高度;另一方面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现实条件和机会的平等。生育、家务的重担和体能上不及男子,使妇女在社会竞争中处于自然的劣势。男女两性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繁衍人类延续生命的过程中,妇女的生殖功能和儿童对母亲的需要是男性不能替代的,这本身是女性的伟大之处,但在当今社会人们尚未充分理解、接受生育的社会价值之前,女性普遍面临一个如何在平等的工作机会与传统的母亲角色和职责之间取得平衡的问题,这不是个轻易能解决的问题,因此东西方都流行这种说法:对女性而言辉煌的事业和成功的婚姻犹如鱼与熊掌,是不可兼得的。千百年来,中国人更看重“治国平天下”,追求全身心地奉献社会,对人生价值的评判标准也侧重于对社会的奉献。现今在生产力不够发达,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较低,尤其是传统的男女社会角色分工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男女参与社会的机遇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有其历史性和客观性,并非凭人们的主观意志能在短期内改变的。第二,中国妇女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有待于提高,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还比较欠缺。比如妇女参政,近年来在改革开放事业中涌现出了大批妇女杰出人物,不乏锋芒毕露、气概不让须眉的巾帼英雄,但作为一个群体而言,妇女的自主参政意识还相对薄弱。调查表明,女性包括不少女干部的从政抱负、竞争力度都低于男性,妇女参政尚处于艰难的开拓时期。在农村,物质生活提高了,但一些农村妇女并未因此而获得幸福,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喜新厌旧、嫌贫爱富以及各种病态心理,仍摧残着她们,由于文化素质尚未相应提高,她们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和手段,加上自身的软弱和偏狭,在走投无路时,往往选择自杀。有关统计资料表明,1990年至1994年我国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24,711人,农村女性自杀死亡人数为173,230人,其中农村里15岁至39岁女性自杀死亡人数为99,266人;农村女性自杀死亡率比农村男性自杀死亡率高出11.29 个百分点(注:郑荣昌:《农村妇女自杀年均17万》,《新世纪》1998年第8期。), 这组数字是惊人的,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中也是少有的。

1998年8月全国第八次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期间, 全国妇联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三周年的情况通报。通报充分肯定了我国妇女发展事业各方面的成就,同时概括了存在的种种问题:妇女的整体素质尚未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发展工作仍是薄弱环节;人员、经费的投入不足问题普遍存在;各种侵犯妇女权益、歧视妇女的现象仍有发生;女童失学、辍学,女性劳动保护的不落实;拐卖妇女、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农村及落后地区妇幼卫生保健水平的低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妇女解放和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还需政府和全社会付出更大的努力。

总之,建国后,我国妇女解放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妇女地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总体上妇女仍处于较男性低下的地位。与男性相比,女性参与社会活动起点低、负担重、心理压力大,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和谐相处,还有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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