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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价值理论从狭义向广义发展的必要性
对于马克思价值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价值理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理论,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又是狭义的;西方经济学的价值理论是庸俗的,又是宽泛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科学地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具有科学性。其科学性在于它揭示了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变换过程中的主从关系及人们在这种变换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实质与真正原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是狭义的。其狭义性是由于研究的目的、任务和对象决定的。马克思的《资本论》主要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的分析。马克思从解剖资本主义细胞形式的商品开始,从中发现了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找到了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的关系,指出价值的质,规定了价值的量。而分析价值还是为了分析剩余价值。我们把这种为分析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而提出并使用的商品价值称为狭义的价值。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不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而且出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制度与生产方式,为此马克思狭义价值理论有必要向广义发展。
现代西方经济学价值理论的庸俗性表现在他们根本就没有从本质上说明什么是价值,价值是什么、是怎么样创造或形成的。他们所看到或要说明的根本不是价值,而只是价值的各种表现形式或价格。他们既然没有价值理论,说明不了价值的实质,其所谓的价值分析只是对价格这种表面现象的描述。而且,这种描述由于没有内在的价值尺度为标准,只能从生产者、需求者不同角度凭单方面主观愿望或感受提出不同评价标准。例如,“生产费用论”和“要素价值论”无非是生产者或供给者从其在生产某商品中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成本角度要求的“供给价格”。“效用论”是最终消费品需求者对消费品单方面评价的“需求价格”。边际效用价值论无非是指按最后购买的那一单位消费品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欲望满足或效用评定全部该商品的价格。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可以说是最全面的了,他将供、求两个方面综合起来论述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但仍没回答价值的本质问题,只限于价格形成的描述。
现代西方经济学价值理论的宽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要素创造价值的多元价值论;二是表现在无论什么人类活动,只要这种活动行为或工作能对他人或社会产生正效用就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例如,将政府、国防、保卫部门都当作提供公共产品的第三产业部门,官员、军人、警察的工作活动都创造价值。这种将效用等同于价值,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分的价值范畴,实际上已超出狭义经济范畴,但可以为马克思狭义价值理论向广义价值理论发展,提供借鉴。
二、广义价值、狭义价值及与此相对应的广义劳动、狭义劳动的界定及其意义
(一)广、狭不同的价值范畴
在社会科学中,价值范畴从广义到狭义大体分为四种:一是在哲学中使用的观念上的价值,即人们的价值观。这种观念上的价值是指人们评价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客观事物的判别标准。我们将这种价值称为最广义的“观念价值”或哲学价值。二是在社会学中使用的贡献价值。这是指人们对社会做出某方面有益贡献而被社会承认所形成和体现出的价值。我们将这种价值称为广义的“贡献价值”或社会价值。三是产品价值或经济价值。这是指人们对社会所做贡献中,单纯体现为产品的增加或劳务作用的发挥等增进经济效益方面所形成的价值。它只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但超出了商品价值范围。我们将这种价值称为较广义的“产品价值”或经济价值。四是马克思分析的商品价值。这是特指在商品经济中,由人类抽象劳动凝结于商品中,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作为商品二因素之一,以区别使用价值的价值。我们称之为狭义商品价值。
(二)广、狭共同的生产劳动范畴
由于价值范畴广狭不一,也可将劳动分为四种:一是从语言学角度看的最广义劳动。这是泛指区别于自由活动、娱乐、享受的各种体力和脑力支出;二是将出于某种目的而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及人与物质变换过程中的一切有益(有正效用)的活动都视为生产劳动;三是从经济方面看,将人们为了创造各种使用价值以满足自身物质文化需要而对体力和脑力的有目的的耗费,都称为生产劳动;四是仅指“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1]。这是仅比单纯体力支出稍广义一点的狭义生产劳动。
从这四种广狭不同的生产劳动范畴中可得出:劳动的广狭区别主要在于,是单指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变换还是也包括人与物质变换的活动。这里的第二、三、四种广狭不同的劳动,依次作为创造第二、三、四种广狭不同的价值的生产劳动。
(三)界定广狭价值和广狭劳动的意义
我们界定广义价值、狭义价值和广义劳动、狭义劳动,对坚持与发展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澄清有关价值理论上的种种庸俗观点和模糊认识,从理论上明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诸种经济关系,认清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过程、演进趋势,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上述对马克思价值理论、西方价值理论的评论,针对现实经济中的实践情况,有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是马克思科学论证的劳动价值理论和与此相关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理论有无必要和可能发展?应如何发展?二是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中,西方价值理论有无借鉴意义?怎样借鉴?三是怎样用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观点说明国民收入核算体系并轨问题。
在我们对价值和劳动作了上述广义、狭义概念界定之后,通过将马克思的狭义价值范畴向广义价值范畴拓展,就可以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说明。
三、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途径
笔者以为,在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由抽象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循两种途径:一是在马克思狭义商品价值框架内说明各种新的经济现象,这实际上是运用而非发展;二是根据上述广义、狭义价值范畴和广义、狭义劳动范畴的论述,将马克思狭义的“商品价值”向较广义的产品价值或经济价值,乃至广义的贡献价值或社会价值发展。
(一)在马克思狭义商品价值框架内的“发展”
既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由抽象的活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则在马克思狭义价值理论框架内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去说明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条件下,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以及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新现象。根据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样的活劳动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就要根据某行业、某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商品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标准。凡是生产经营商品的劳动和直接提供商品性服务的劳务活动,都会创造价值,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在价值理论讨论中,提出了第三产业或服务行业的劳动、私人企业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乃至公务员、战士、警察等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对此可做如下界定:
1.由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生产经营商品的活劳动,故可将第三产业的活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但不能笼统地说服务行业的劳动都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因为,第三产业是指从事产业化经营的服务行业。只要实行产业化经营,就应同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一样,无论其产品(成果或服务)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凡是尚未实行产业化经营的服务部分的劳动就不能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2.在服务行业中,随着市场改革的进程,教育、科研、医疗等事业部门在逐步向产业化经营转变,其中转变过来按产业化经营当作商品性生产经营部分的劳动,才能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3.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国防战士、警察等的服务活动不属于经济领域,不能作为商品劳务出售,其收入由财政部门支付,故不能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4.从收入来源看,凡是由产品售卖或劳务收费中直接支出者的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凡是吃国家财政预算饭的都不属于生产劳动。
(二)劳动价值论从狭义向广义发展的探讨
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突破了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需发展商品生产,实行市场经济;即使将来到发达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废除了商品生产,也不是一个早上的事情,必须经过社会产品表现为商品和非商品并存的较长时期或阶段,这期间对于非商品的产品来说是否需要价值计量问题,考核社会产出情况难道只计算商品的价值而将非商品的产品弃之不管?为此,劳动价值理论不仅要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剥削本质,还要指导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核算社会经济成果,说明人类不同经济形态下劳动是否要表现为价值、怎样表现价值等问题。为了使经济理论能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明社会经济现象,笔者曾提出创建广义政治经济学问题[2]。为此, 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就要与时俱进地向广义的价值论发展。这一发展的次序或路径应该是:
第一步:由商品价值向产品价值或经济价值发展。这种较为广义的劳动价值论,是从劳动“物化”形成产品开始的。说它是“较为广义的”,是因为它虽超出了商品范围,但尚局限于经济领域。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还没达到劳动者掌握了全面知识能力可以自由择业,社会还有必要划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部门,从而社会分工仍然必要;还没达到社会经济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不同等的劳动能力还有必要作为消费品分配依据的情况下,价值范畴就应局限于这一范畴之内。这种产品或经济价值论认为:社会产品无论其是否用来交换,是否当作商品,是采取有形的物化形态还是无形的“物化”形态,都在其中凝结了人类一般劳动,就都应该形成价值。这种价值体现了人与自然或人与人之间进行物质变换过程中人们为社会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是产品的社会属性,也由抽象劳动凝结而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只不过不必具体表现为交换价值形式。产品成为商品只是在特定历史阶段,而且即使在商品经济社会也不能使所有产品都成为商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劳动中用于非商品生产的比重仍不少,更不必说将来发展到社会主义成熟阶段了。在这种较广义的劳动价值理论看来,不仅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凡是为社会提供物质精神财富的有用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从这种较广义的产品价值或经济价值开始,价值范畴不仅是交换的尺度或依据,在一定范围内,也起到分配的尺度和依据作用(指在实物分配部分不经过交换,也需要有内在价值尺度)。
第二步:从产品价值或经济价值向贡献价值或社会价值发展。从最广义和长远发展看,产品价值或经济价值还要向贡献价值或社会价值发展。这种广义的劳动价值论,既不受经济中商品、产品的局限,也超出纯经济领域,它是由出于某种目的而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及人与物质变换过程的一切活动这种广义劳动创造的,体现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一切社会贡献方面的广义价值。实际上,这种广义价值不仅可以说明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公务员、公、检、法机关执法人员、军人、警察等工作也创造价值,而且也可以说明在将来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乃至共产主义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动因问题。在这种广义价值论下,价值范畴的交换职能已完全为其分配职能所代替(这时,一切行业劳动都创造价值就可以直接按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也不存在再分配问题)。
四、从国民收入核算体系并轨看价值理论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国际之间的经济贸易障碍已彻底打破。这种新局面表明,我国在市场化改革中已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为适应这种开放的需要,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起,将计划经济中执行的国民收入核算体系——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简称MPS)放弃, 实行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核算体系(简称SNA)并轨。
本来,这两种不同的核算体系是在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完全不同的国家,依据不同理论基础建立和使用的。MPS 体系是在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将国民经济划分为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建立并施行的核算体系。核算的只是农(矿、林、牧、副、渔)业、工业、建筑业、包装运输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社会总产值。而SNA 体系则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建立并实行的核算体系。核算的是,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其中包括政府、军队等国家部门共同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
将MPS核算体系并入SNA核算体系可能使人们提出这样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还是科学的?西方效用价值论是否取代了劳动价值论而居统治地位?对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MPS核算体系并入SNA核算体系纯粹是出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融入世界经济、国际市场的需要。这种选择既不能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正确性,更不意味着效用价值论取代了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马克思狭义劳动价值论有必要和可能向广义劳动价值论发展。
我们知道,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年代还是绝大多数人吃不饱、穿不暖的物质产品短缺年代。人们以追求物质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对劳务和精神享受、文化娱乐享受,只能是有产者的专利。劳动者、雇用工人无缘奢望;脑体分工还处于对立状态,社会分工也比较简单。故此,当时马克思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物质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研究上。对商品价值的探讨也以有形的物质产品为对象,强调价值是“物化”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而对没形成“物化”的各种劳动活动,不管是否可以从不同方面满足人们的需要,都认为不创造价值,从而这些活动也不是生产劳动。加上在当时,提供劳务的人多半是为剥削阶级效劳的杂役、佣人、仆从等等,享受劳务的是各种剥削者;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从事纯脑力的非物质生产者也多由统治阶级内部或其附庸、文人墨客构成,从而也未把这种脑力劳动看成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现代情况大大不同了,人们的需求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物质产品虽未极大丰富,但供求状况发生逆转,由那时的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转向了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物质生产的第一、二产业的从业人员由多变少,从事服务行业的第三产业人员由少变多,人们的消费构成已逐步从物质消费为主向精神、文化消费为主转变。这些转变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以往专门为统治者享受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劳务等,渐渐普及开来,成为大众化的消费内容,用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在这种趋势下,就不能再简单地只将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物质生产劳动或生产有形物品的劳动看作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应从人的需求多样性及社会为了满足人类需求多样性而使分工不断细化的现实要求出发,将价值的概念以及创造价值的劳动由狭义向广义拓展。这种拓展从生产劳动角度看,就不仅将人与自然界之间进行的物质变换活动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且还要将人与物质变换活动同样看作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于是,凡出于社会分工需要,能为人们、社会带来正效用的任何工作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的活动都可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商品概念的内涵自然也可以扩展到各种劳务活动的有形、无形,看得见、看不见,但能体会到、感觉到的,物质的、非物质的成果。这样,国民经济核算的口径从物质生产部门扩展到所有服务行业、部门就顺理成章了。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这种核算结果得出的仍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必要的总劳动决定的广义价值量,而非总效用量。二是这种创造价值的广义的抽象社会必要劳动绝不能泛化。价值理论是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展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承担者并未被否定。不形成使用价值,没有实际效用,甚至产生负效用的有害活动绝非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