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管理模式探讨_农业保险论文

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管理模式探讨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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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中央关于促进农户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也明确指出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见,发展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符合现阶段我国党政指导方针和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山东是农业大省,探索建立适应山东省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对于预防和分散山东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动物疫病与外来物种入侵;对于山东农业运用“绿箱政策”参与国际竞争;对于分散政府救灾负担,建立市场救灾机制都具有重大意义。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1.山东农业保险运行实践的简要回顾

同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一样,山东农业保险在新中国诞生后迅速成长,1958年10月停办。1982年复办后,在经历了1984-1988年的超常发展阶段,1989-1995年的稳定发展阶段后,山东农业保险进入了迅速萎缩阶段,1996-2005年山东农业保费收入年均递减22%,由期初4725万元减少至期末300万元。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缺乏“保障”,高风险、高赔付率使开展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再加上农业保险身份不明、规则缺失、支持措施不足等原因,无论业界以何种方式尝试突破“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被动局面,但农业保险最终没有摆脱陷于困境的命运。

2.山东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的首要依据是农业保险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这一属性使得农业保险服务所产生的外溢收益不可能通过价格机制将其内部化,从而依靠市场调节所实现的农业保险服务供给量必定低于社会最佳配置量。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说,政府应当承担对准公共品的支持和保护责任,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险应是一种理性选择。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看,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农业保险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其基本标志是农业保险经营的不盈利状态。从全国来看,1982—2000年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赔付率为88.87%,如果加上约20%的保险经营费用,全国农业保险经营累计亏损6亿多元(其中人保农业保险亏损6亿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亏损717.86万元),而同期全国财产保险的平均赔付率为53.15%。与全国情况相同,山东农业保险经营也处于不盈利状态,1983—2003年人保山东分公司种养两业的平均赔付率为87.2%。

此外,山东省农户收入增长缓慢,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并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同时,基于人所共知的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商业保险公司也不可能维持对农业保险的长期供给,这些都是农业保险具备政策性特征的现实考虑。

3.山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包含了以下界定:(1)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实现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和对市场供给的保障作用。(2)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农业保险服务应由政府帮助提供。(3)政府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基本方式是利用预算安排和其他制度安排构造农业保险经营体系。(4)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增进农户福利和稳定农业生产为目标。

那么实现农业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向政策性保险的转变,政府需承担如下制度创新的预期成本:第一、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制度框架;第二、政府承担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三、政府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服务对象提供管理费用补贴、保费补贴、巨灾赔偿和优惠政策;第四、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在综合分析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目前国内有些省份的做法,从解决山东“三农”问题出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模式应是:依靠立法保障与省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政策配套与财政支持相结合,农业险与农村其他险互为支持,采取低费率和低保障的方法,保障范围与保障地区逐步拓展,大力承保综合责任,灵活经营政策性业务。具体来说,该模式包括几个部分:

1.政府扶持的准公共物品模式

①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和风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要实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需要首先解决两个问题,即补贴数量与如何补贴。保险费补贴额和补贴率主要取决于纯保险费率、保险保障水平、政府的政策目标和财力、农户对保险产品的接受或购买能力。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已有的实践数据,种养业近90%的赔付率,农作物0.6%、家畜4.1%的平均费率。按全省范围内种养业产品价值的70%进行保险,结合近几年的物价水平,全省种养业(水产除外)的纯保费为16.43亿元,如果政府对农作物保费补贴25%,家畜保费补贴30%,全省种养业的保费补贴额为4.77亿元,农户应负担的保费为11.66亿元。如果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按纯保费的20%施行补贴,种养业经营管理费用补贴额为3.29亿元,则政府财政对种养业保险的合计补贴为8.06亿元。

在农业风险资金的筹集上,除了政府财政补贴外,还可考虑从民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中划出一部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贴息贷款等。在风险资金的管理上,对业务初期实现的盈余资金要逐年积累,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灾后赔付的顺利实施,应确保风险资金的安全使用,避免为实现风险资金的增值而进行的资金运作。

②其他相关制度安排

除了保费补贴和赔偿补贴外,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也对发展农业保险有帮助,推行农业保单抵押制度应是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的一项有益尝试。如果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用农业保单作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还会有利于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此外,在国家《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应尽早出台地方性法规,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法定保险,明确政府办理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作出相应规定,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由于农业自然风险损失的不可预料性、区域性和损失巨大性等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还必须与农业再保险、巨灾损失补偿支持相结合,共同形成灾害赔偿机制,以确保农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③灵活多样的经营手段

政策性保险也需要经营手段的不断创新,在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还没有被充分挖掘之前,灵活多样的经营手段显得十分必要。当前应首先做好三件事:(1)产品设计要贴近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根本目标,因此在产品设计和服务上尽量贴近农户需要,贴近投保人,避免杜撰出不切实际的保险产品。(2)实行区域费率。由于农业气象灾害的发生机率和强度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别,所以不应实现大范围统一的保险费率标准。(3)建立密集的销售网络。要尽快找到一个面向农村地区的有效营销网络,解决如何把保险产品送到农户手中的问题,可考虑利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广阔渠道,深入乡镇基层开展农险业务,以避免层层铺设机构。

2.“以险养险”、“以农养农”的险种经营模式

处于对农民、农业、农村互动机制的考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仅仅限制在种、养险两个方面,而应把农险产品的设计放在“三农”范围内,力求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三农”综合性保险发展的基础之上。可先用享受政策性补贴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吸引农户积极投保,再用良好的服务吸引农户投保财产险和人身险。但是,为了突出农业保险的经营特色,避免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的过多重叠,有必要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种养两业险的比例进行限制,种养两业险的业务量不能低于政策性农险公司业务量的50%。

3.确定发展重点和发展步骤,逐步推开的展业管理模式

确定发展重点和发展步骤,研究山东农业保险业务的适宜险种,采用逐步推开的展业管理模式,是目前提高山东农业保险可操作性的迫切需要。

具体操作采取一是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二是采取先重点产品后普通产品。

由于农业保险的涉及面广,要求财政支持力度大,因此在试验阶段应筛选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先以政府扶持的重要农产品基地、优势农产品区域、以科技为先导的产业化农业领域、出口创汇农业领域为发展重点,保障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结合《山东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4-2009)》提出的,拟将专用小麦、专用玉米、棉花、花生、苹果、蔬菜、肉牛肉羊、肉禽、生猪、奶牛、水产品等11类农产品作为该省的优势农产品,进行重点扶持培育。试验阶段的农业保险应参照潍坊、德州两市的种养业优势产品,本着以种植业为主,养殖业为辅的原则,可在潍坊就玉米、蔬菜、奶牛、肉禽开发试点险种,在德州就小麦、玉米、棉花、蔬菜、肉牛、奶牛开发试点险种。

三是按照先农业龙头企业,后种植养殖大户或基地,再到小规模农户的渗透方式。不同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不同。由于农业龙头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对农业生产的依赖程度大,又面临供销合同等商业约束,他们对农业保险表现出了相对较大的需求。因此应先针对此类保险需求用户设计保险产品,再通过他们引导一般农户参与投保。此外,通过农业保险所提供的服务,也可引导传统农业和小规模农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农业发展,减少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

由“低保额、低保费”开始,逐步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障范围

鉴于目前经济实力、农业功能、农户数量和农业生产组织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山东省农业保险的近期目标只能是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户灾后生活自救和恢复生产能力。险种设计中,农作物保险的保障水平不易太高,保额以相当于农作物的投入成本或正常年景收成的50%为宜。现阶段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无法提供收入或收益保险,还不能承保因农产品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汇率变化等导致的农业经营风险。

提倡承保综合责任,减少对单一责任的承保

目前,虽然农业保险尚无系统的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但政策性保险公司应体现政策性的保障功能。无论是损失率较低的局部洪水、涝渍、冰雹、风灾、霜冻,还是涉及面大的旱灾和病虫害均应作为保险责任,避免为控制风险、便于管理、易于理赔而选择单一责任进行承保,例如火灾险,霜冻险等。单一责任险种虽责任容易鉴定,核损容易把握,农户缴费负担小,但它无法体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能,最终会影响投保人对农业保险的理解,不利于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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