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模式_科技论文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模式_科技论文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基金合作的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科研院所论文,成果转化论文,风险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加快我国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是我国科技产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进行科研院所的改革,构建其科技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平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所谓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研院所把科技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中,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的运用,改变产品生产的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并且开发研制出新型产品,提供新颖服务,占据并开拓新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目前,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

①缺乏足够的科研资金。科研经费的缺乏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由于企业这个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完全确立,科研院所的大部分科研资金主要集中于政府拨款,在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顾此失彼的现象,即只能关注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科研项目的攻关,而不可避免地忽视了许多有市场潜力的中小型科技项目的研究。

②客观延长了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周期。在现有的科研体制下,科研活动的基本程序是,政府制定并下达科研计划,科研院所及单位申报课题,财政拨给经费,然后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所以科研院所多是应用“小循环、小而全”的研发模式,具体来说,就是让一位课题主要申请人(即负责人)带领研究小组从头做到尾,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闭门造车,客观上延长了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周期。

③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小。科研项目的立项大多数是由课题小组申请后获得的,而不是根据市场需求而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往往只注重学术上的价值,具有浓厚的重论文、重科研、轻生产、轻经营的思想,而对于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研究、开发、推广的可能性以及科研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关心。因此造成了辛苦研究开发出的科技成果不具有一定的商业应用价值,大量投入的科技研发经费被浪费。

④科技工作者对科技成果转化缺乏积极性。许多科技工作者没有真正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同时由于存在着科技成果产权不明晰的问题,科技人员真正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非常不确定,造成科研单位吃“大锅饭”的现象。

⑤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在中国,产权问题始终属于那种“理不清剪还乱”的问题,科研院所同样也面临着产权交易的问题。一般而言,科研项目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拨财政专款进行研究开发的,而科技成果一旦完成并通过了鉴定(或者申请专利)后,科技成果的推广及产业化过程,政府就不再管了,完全属于科研院所的任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要想加快转化过程,就必须有相关中介机构的鼎立支持。中介机构通过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的流通渠道,使信息的供需双方有机会接触,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同时中介机构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对科技成果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科研院所通过“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分配。

2 风险投资基金在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风险投资基金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主要对于产业发展初期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和经营管理支持的投资基金组织,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投资基金除了提供资金以外,还要求更多、更深地介入企业的体制安排与经营管理过程。具体说,风险投资基金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以下四种积极促进作用。

①有效弥补科研院所的资全缺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从科研院所的创新发明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包括产品的构思设计与试制、中间实验、建立中试基地、持续改进产品质量等步骤,每一步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这些单靠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是绝对不够的。风险投资基金最根本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恰到好处地弥补了传统投资体系(主要为商业银行)的资金缺口,使得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有了足够的资金支持。

②明确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为科研院所打破原有产权机制的束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产权机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风险投资一般都是以股权的形式对科技产业进行投资,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通过双方出资比例进行股权的划分,科研院所将以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投入,获得应该的股东权益,这样在客观上就理顺了科研院所的产权关系,明确了产权的归属,使得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可以按照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合理化的管理,从而为高科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③有效激励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技成果是有一定价值的,当然笔者指的价值是超过科研经费投入的那部分溢出价值,风险投资家之所以愿意冒高风险,其实就是看中了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如果我们把风险投资基金和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有机结合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行为的话,那么科技成果就是交易市场中的商品,而风险投资基金是科技成果的购买者;科研院所则是科技成果的卖者。具体的产品价值要看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以及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产品价格的确定也就在客观决定了科研院所与风险投资基金双方在股权上的比例。科技成果的溢出价值的大小是与科技人员的努力成正相关的,风险投资基金的介入在肯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同时也会逐步建立并完善起薪金与绩效挂钩的激励制度,这样会极大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研究的热情,主观上缩短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时滞”。

④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风险投资基金之所以敢于承担传统信贷投资所不愿也不敢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仅仅凭雄厚的基金、企业家的直觉以及成功的经验,而是凭借其卓越的风险控制管理能力。风险投资公司的人员组成,包括金融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等,可以从事项目评估、企业咨询和诊断等行为。同时,以减少和分散各类风险为经营的主要思路,通过购建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和组织结构,对科研项目的选择以及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辅之以强势的技术和市场预测,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减少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3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基金合作的模式

1)“体制创新”模式。

所谓“体制创新”模式是指科研院所改变原有的旧体制,选择适宜的途径,组建股份制企业,并且按照现代化企业的行为方式开展与风险投资基金之间广泛的合作,从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

“体制创新”模式的运行流程是,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在科研院所成功地向企业转变后,就变成了两个独立法人企业的行为,双方完全按照企业的成本收益分配,采取诸如兼并、投资入股等策略加强双方的合作。

“体制创新”模式是科研院所与风险投资基金开展合作的最有效的模式,这也是该模式最显著的特点。这是因为进行科研院所的体制创新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而且建立与风险投资基金合作的根本前提就是科研院所自身必须是严格的股份制企业。

“体制创新”模式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点。一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把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变,实现企业化运营,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大部分科技力量游离于企业和市场之外的格局,改变政府无偿投入的状况,改变国有资产的流失状况;二是科研院所通过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可以建立起科研企业内部的良性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企业的活力和科研创新效率;三是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后,可以积极同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深层次的广泛合作,开发有市场潜力的科研成果,并迅速推进产业化进程,而且这种模式存在较少的产权障碍问题,双方能够通过签订契约与合同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到最小,而收益则最大。

采用“体制创新”模式必须注意的是,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制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适用的途径,各种不同性质的科研院所必须根据各个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自主灵活选择。对那些大型科研院所可以组建成控股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经营与产权管理;对那些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公共服务性的科研机构,一定要保留足够的、精干的科研队伍;对那些中小型科研院所,可转制成科技型企业,或直接进入大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为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释放能量。

2)“资金融合”模式。

所谓“资金融合”模式是指科研院所与风险投资基金根据合同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研究开发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双方共同承担整个过程的风险和收益,承担的具体程度由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一般来说,这种模式适用于有一定实力和知名度的科研院所。

“资金融合”模式的运行流程是,科研院所或风险投资基金发现了某个有巨大市场潜力的科研项目,在双方共同论证项目并达成意见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并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研究开发这个项目,与此同时,双方积极主动地开展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资金融合”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不存在科学研究与技术成果转化之间的“时滞”,可以大大缩短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周期,改变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象。

“资金融合”模式的难点在于双方可能对同一个项目持有完全不同的态度,即风险投资基金看中的项目,科研院所则认为存在着许多技术问题不能完成;或者是科研院所想研究的项目,风险投资基金却认为没有足够的商业价值。如何寻找到让双方都赞同、满意的研究项目,需要双方在保证信息渠道通畅的前提下,相互信任,共同努力对项目进行公正客观的可行性分析和价值评估,确保合作的成功。

3)“成果交易”模式。

所谓“成果交易”模式是指科研院所对科研项目进行独立的研究开发,在取得权威部门鉴定(或者申请专利)后,风险投资基金可以买下该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后再去寻求合作伙伴,推进该技术成果的转化过程;也可以同科研院所直接合作,共同出资投资兴建企业,科研院所以评估后的科技成果价值入股企业,最终收益完全由双方的股权结构决定。

在“交易成果”模式下,风险被人为分割,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的前期承担所有的研发风险,而在成果完成鉴定后,所有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又全部转嫁给了风险投资基金,双方基本上没有共同利益可以分享,因为整体利益是固定的,就像吃一个蛋糕,甲方要吃的多,乙方就必须吃的少。这是该模式区别于其他合作模式的最主要特点。

实施“成果交易”模式一定要慎重,因为它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缺陷。第一,在整体利益固定的情况下,风险被人为分割后,双方都会以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通过各种证据证明自己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而要求多吃一份羹,这样就有可能人为地造成了谈判中的“僵持不下”现象,延长了谈判的时间,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滞”,更有甚者,由于双方谈判的破裂,形成了部分有较好前景的科研成果被迫闲置的后果,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投入,而且严重地打击了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第二,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研究需要不断地运用新的思路或方法进行修正与完善,即使是那些已经通过鉴定或者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此外,把科技成果应用并转化为有使用价值可以交换流通的商品,更加需要不断的技术创新的支持,因此,科研院所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于该模式的成功实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科研院所在获得即得利益以后,必然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技术改进问题的关注力下降,没有直接利益的驱使,售后的技术支持力度明显跟不上实际的需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4)“中介服务”模式。

所谓“中介服务”模式是指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网络、专家团队以及对技术和市场的熟悉度等优势,开展中介服务,在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

“中介服务”模式的运作流程是,风险投资基金积极主动同企业进行交流与沟通,并接受企业技术创新的委托,收取企业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按照企业的实际要求,再去寻找适合的科研院所进行科研开发,开发所需的经费应由企业承担,而开发完成后企业对科研成果拥有所有权,而风险机构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同时风险机构有优先权参与该成果的产业化过程。

“中介服务”模式的特点是,科研院所是不承担风险的,只是按照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而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中介,同样不承担风险。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其收益是很少的(相对于其他合作方式而言),仅仅为违约费和转让费以及佣金,这必然会影响风险投资基金参与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如何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的积极性是成功实施“中介服务”模式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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