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专制”概念的由来_君主制论文

追溯“专制”概念的由来_君主制论文

“专制主义”概念溯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制主义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6-0036-06

在语言信息日益丰富的时代,人们对于“专制主义”的概念分析在不同语境中充满异趣。概念是意义的载体,而不是其自身目的。理清“专制主义”概念的渊源,是认识、反思、抵御我国传统专制主义现代残余的重要环节。

一、“专制主义”一词译法

“专制主义”作为近代历史学、政治学的概念,是外来语的译名。能够翻译为“专制主义”的英语词汇大致有“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tyranny、Authoritarianism、totalitarianism”等等,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但是,它们的内涵差别还是不容忽视。

“Despotism”通常被翻译为“专制、专制主义、专制政治”。它源于希腊文“Despotes”,原意为“家长、奴隶的主人”,在当时君主统治的城邦中,君主意味着主人,因此逐渐演化为描述君主统治奴隶般臣民的统治形式。S·E·芬纳认为专制是“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专制在概念上几乎与独裁制无法区分开”[1](P194)。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对政体分类的讨论中较早地使用了“despotikai”一词,在各种变态政体中,专制当权者不顾城邦正义、谋取私利,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进行统治,在他考察古代五种王制类型的情况时,指出前三种类型的专制都类同于僭主制[2](P109)。当时他常用这个词描述波斯帝国君主的专横与暴虐。这个词后来更多地被用来指称古代东方地区的君主专制,强调东方专制暴君的专横与暴虐。西方学者比较经常用这个词来描述古代东方社会的统治方式或制度,以示东西方历史发展的区别。

“Absolutism”在翻译领域经常被译为“专制主义、专制君主制”,而该词正确的译法其实应该是“绝对主义”“绝对君主制”。东方的“专制主义”与西方的“绝对主义”有很大区别,Absolutism一词首次出现于18世纪末,通常指西方近代早期的绝对主义君主制。佩里·安德森认为从不受约束的专制主义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所有君权都是有限的,绝对主义绝不是专制主义。在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政体存在着双重制约,即受它支配的传统政治团体的存在以及支配它的无所不在的道德法规[3](P41)。因此,绝对主义并不意味着君主掌握统治绝对权力。翻检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西文版,关于西方的“专制主义”论述,如“17世纪和18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4](P172)。马克思恩格斯用的是die absolute Monarchie(德文)、absolute monarchy(英文);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论述,如“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5](P765)。马克思恩格斯用的是dcspotismus(德文)、despotism(英文)[6]。显然,“absolutism”与“despotism”两个词在语义内涵上存在着巨大的区别。“Tyranny”译为“暴政、苛政、专制”,通常指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僭主制、暴君制,强调统治者行为的专横、暴虐和跋扈,通过强硬的暴力和残酷手段而滥用权力。“Authoritarianism”与“权力、职权、权威”有关,涉及当局与官方之意,本意指权力主义、独裁主义,常用于对权威的不正确态度和对权力的不正当运用。它在一定意义上类同于专制主义,我国台湾学术界常译为“威权主义”,通常指专制权力限于政治领域的政体。“Autocracy”通常译为独裁、专制制度,比Authoritarianism在专制程度上更重一些,泛指绝对专横的统治,一些学者常用之指称19世纪以后的君主专制,如沙俄帝国的专制政体。“Totalitarianism”用来专指“20世纪以来以纳粹德国的政体为代表的现代独裁体制”,它是专制政治的一种极端形态。可见,这几个词语虽然能够被翻译为“专制主义”,但是与“despotism、absolutism”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专制主义”研究溯源

“专制”一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婴儿为君,大臣专制”[7],“范雎言宣太后专制,穰侯擅权于诸侯”[8],“周公事文王也,行无专制”[9],“权臣专制,擅作威福,是诛之而已也”[10],“出军命将太重,边地任守太尊,专制擅命,径为而无所请者可亡也”[7],“若武丁之神明也……既得道,犹不敢专制……[11]”,等等。显然,中国古代的“专制”一词通常指权臣、贵戚等独断专行、得宠擅权,与近代以来“专制”内涵颇相径庭,在如今的专制主义研究中已失去了价值。

专制主义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统治现象,从古希腊起就引起了思想家们的关注和研究。在古希腊,公元前8~6世纪是城邦国家的形成和确立时期,在希腊半岛各地形成了近200个城邦国家。大多数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变动不居的,大都经历了王政时代、贵族政治、僭主政治、民主政治等阶段。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在《理想国》中,把现实城邦中存在的政体划分为四种类型,即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他认为这四种都是坏的政体,而且一个比一个更坏。因为他们的内在原则或精神是荣誉、财富、自由和专制。理想的政体是贤人政体,即由哲学家执政的国家。哲学家执政是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结合。哲学家是城邦的拯救者,否则城邦无希望可言。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宣称,统治者为了国家利益要清洗这个国家,无论是否依据法律,无论百姓是否同意,无论是放逐还是处死一些公民,都是正当的。哲学家要制定教育规划,审定教育内容,控制一切教育手段,使之服务于城邦的政治目的。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柏拉图可称得上文化专制主义的始作俑者[12](P32-34)。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32年)通过对大量城邦政治制度的调查分析,把古希腊政体划分为六种,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其中君主政体是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中,君主应该是为城邦全体公民谋利益的贤能者。亚里士多德曾说:“斯巴达王权在那里并非至高无上,只是在离开邦土出征作战时君王才拥有全权。”[2](P107) 在其他希腊城邦中,君主的权力通常局限于宗教事务和出征国外时对军事的指挥。亚里士多德认为“僭主政治是最为恶劣的”“为寡头和平民两政体的极端形式的复合,所以这比任何其他统治制度都更加有害于它的人民。僭主政治由两种恶劣的体系合成,也就兼备了那两者的偏差和错误”[2](P195)。其实,“僭主”(Tyrant)一词以“暴君”意思出现,是古代希腊后期人们的理解。在古希腊早期,这个词并没有“暴君”的意义,只不过指未经合法程序凭借武力取得政权的独裁者。公元前7~6世纪时期,僭主曾出现于希腊半岛的许多城邦。僭主取得并独揽城邦大权,凭借暴力实施更加有效的统治,这是一些城邦现存的国家机器无力应付由外部压力或内部紧张局势引起的危机所造成的。刘文泰曾指出“僭主制不过是城邦形成时期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这一特殊环境下的特殊产物,它不是城邦政体的常态”[13]。亚里士多德著作中描述东方“野蛮民族的性情天生就比希腊各民族更具有奴性,其中亚细亚的蛮族更甚于欧罗巴蛮族,所以他们甘受独裁专制,并无犯乱之心。这些君主因而多为暴君,他们可以通过世袭或依照法律安安稳稳地占据王位”[2](P108)。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专制对于亚洲人来说是正常之事,亚洲人灵魂惰性过重,天生受人统治和奴役,必须有一个专制君主;希腊人生命力旺盛又富于思想,既能保持自由的生活,又能孕育出最优良的政体,具有统治一切民族的能力。显然,专制主义的概念从一开始就烙有西方中心主义的印迹。

罗马帝国时期伊始到中世纪末近代专制主义君主国家产生的这段时期,由于王权较之教权削弱了专制自身的意义,思想家们较多地使用暴君概念取代了专制的概念。直到15世纪,马基雅维里(1469~1527)在建立社会秩序的实用价值面前,充分肯定了专制主义权力的意义。专制主义一时成为了时代所需的价值理论。他认为“要建立任何一种秩序,唯一的方法是建立君主专制的政府。因为在人们彻底腐化堕落的地方,法律已经起不到制约的作用。这样就必须建立某种最高的权力,凭借君主之手,依靠充分而绝对的权力,才能遏制权贵的极大野心和腐化堕落。”[14](P404) 马基雅维里把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统治形式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他们的变态形式是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群氓统治。他认为共和政体是一种理想合理的政体,但是它必须是在有秩序的社会中才能实行,基于意大利的政治现实,挽救意大利的措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由此,马基雅维里阐述了专制君主如何取得并维持国家权力的策略与手段,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专注于专制统治术的思想家。“目的说明手段的正当”政治无道德论的专制主义思想,被称为“马基雅维里主义”,为近代专制主义行为提供了解释与辩护。

16世纪以降,随着世界殖民拓展、资本主义工商业与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维护和加强专制主义王权,打击封建贵族势力成为了时代之需。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1530~1596)提出了合乎时代需要的专制主义理论。博丹提出国家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主权是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限制,主权是统一而不可分散的,权力分散就不会形成良好的秩序。专制者可以无条件地绝对地支配所有成员的生命、财产和整个国家的权力。他通过对多个国家的政体比较,提出民主政体经常处于无政府状态,是最坏的政体,贵族政体引发权势纠纷与内乱,只有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遵守神法自然法的君主制,是理想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君主关心臣民福利,履行君民契约,调和与统一社会对立因素,能够扩展边疆建立强大国家。同时,他主张如果专制君主不遵守神法和自然法,靠暴力篡夺统治权,肆意扩张权力,任意残害人民,人民可以推翻暴君统治,甚至可以杀死暴君。

17世纪近代自然法理论创始人之一格老秀斯(1583~1645)丰富了博丹的主权学说,同时公开排斥和否定人民主权,提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专制主义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受自然法支配的人们,虽有平等自由但无以抵抗强暴侵袭,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治社会,国家保证个人财产和利益。国家主权一经契约产生,便不受任何权力限制,人民永远服从君主,而君主不必永久地服从人民意志。如果人民滥用抵抗的权利,国家将变成一盘散沙无法生存。除非在极端情况下,人们不反抗将使国家陷入混乱、大量无辜民众死亡,人民才有反抗的权利。霍布斯(1588~1679)是英国17世纪著名的专制主义理论思想家,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他受马基雅维里、博丹、格老秀斯等人思想的明显影响,创造了绝对集权的专制主义理论。霍布斯认为,人们在痛苦悲惨的自然状态中,寻求和平订立社会契约,建立伟大的“利维坦”,所有契约订立者都必须无条件地放弃“自然权利”,绝对服从主权者的权威,主权者的权威是至上的,一切法律来自于主权者的认可和宣布,法律和道德是他的意志和工具,主权者的权力是无限的,人们不能对主权者产生怀疑,甚至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因为主权者不是契约订立者,他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反抗他就是破坏人们自己所订立的契约。霍布斯指出,“暴君政治这一名词的含义正好等于主权这一名词的含义,不论主权是操在一个人手中还是许多人手中都一样”,“容忍人们对暴君政体公开表示仇恨便是容忍人们对国家普遍怀有仇恨”[15](P572)。普芬道夫(1632~1694)和格老秀斯、霍布斯一样,是君主专制制度辩护者。他用契约论解释国家和政府的起源,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彼此订立契约,寻求摆脱窘境,建立社会与国家,由主权者掌握至上的权力,但是并不拥有全部的权力。在这里他追随更多的是格老秀斯,认为专制君主拥有最高的权力,但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绝对的权力。专制权力受到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制,风俗习惯也常影响主权者的行为。显然,开明专制制度是普芬道夫所理想的专制主义政体形式。

随着资产阶级经济力量的壮大,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逐步蓬勃兴盛。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1694~1778)曾一度主张开明君主专制的政体,希望出现一个开明的君主,像柏拉图认为的那样,哲学家当国王才是人们最幸福的时候,著作《路易十四时代》饱含了他开明专制主义的思想。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认为,各种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民主制的原则是品德,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制政体用恐怖压制人们,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在暴君之下,人人是平等的奴隶。因此,孟德斯鸠指出“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16](P8)。在这种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的专制政体下,暴君压制人民、残害人民、奴化人民,国家贫困苦难、官场贪污腐化、经济萧条凋敝。孟德斯鸠发现不同的气候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形成不同的政体类型,从而认为专制主义对于东方是自然的体系,专制主义(despotism)一词从此被系统地与东方社会紧密联系起来。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1770~1831)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从东方到西方经历了四个阶段,即东方的、希腊的、罗马的、日耳曼的四个王国,专制是人类历史的第一阶段,历史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欧洲建立君主政治。“世界历史从东方到西方,因为欧洲绝对地是历史的终点,亚洲是起点。东方从古到今知道只有‘一个’(君主)是自由的,希腊和罗马世界知道‘有些’是自由的,日耳曼世界知道‘全体’是自由的。所以我们从历史上看到的第一种形式是专制政体,第二种是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第三种是君主政体。”[17](P106)“历史开始于中国和蒙古人——神权专制政体的地方。在中国,皇帝好像大家长,地位最高。”[17](P114)。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是精神的东西,国家是目的,高于社会和个人。王权是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代表着整体的统一。君主是王权的体现,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在东方社会,仅有君主是自由的,其他人都是奴隶,各个人被看作是无足轻重的,他们围绕居于至尊地位的君主,在君主唯一的权力面前,没有东西能够维持一种独立的生存。在黑格尔的视界里,专制主义是属于东方亚细亚社会的政体,是古代东方社会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或政治制度。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述中,专制主义通常被用来指述那些不同于欧洲的文明和经验的东方社会,有时候他们也区别地指称“亚洲式专制”“欧洲式专制”[5](P761),以示它们之间的区别。值得指出的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革命和发展道路的理论研究中,有关西方社会的理论研究是居于中心地位的。这是由于东西方社会进化的程度不同,特别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的悬殊差异造成的。西方社会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阶段,无产阶级革命已经提上了日程,而东方社会还停留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5](P277) 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是专制、停滞的社会,它所采用的是人类社会第一种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8](P33) 马克思发现在东方社会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村社制度,这种自给自足的村社始终是东方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从政治上看,它很像一个地方自治体或市镇自治区,居民在简单的自治制的管理形式下生活,村社边界很少变动,虽有时遇到战争、饥荒或疫病而变得荒凉,可是村社却一个世纪又一个世纪保持下来。”“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他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5](P765) 马克思在19世纪50~60年代深入研究了有关土耳其、波斯、印度和中国等东方社会的实际情况后,在1853年6月致恩格斯的信中说:“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19](P256) 恩格斯在回信中赞同地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的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19](P260) 马克思恩格斯发现,东方专制政治与其土地所有制及村社制度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是东方社会这种土地所有制及村社制度造成了“社会分解为许多模样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现象”[20](P249)。这种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状况为专制政治制度提供了坚实基础,“凡是这种社会形态占优势的地方,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21](P618)。综观马克思一生的理论视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运动是他倾注了毕生心血研究的重大时代课题。从《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到《资本论》的完成,直到晚年,其理论重心仍是西欧,不可能转向东方[22]。由于时代的需要和阶级斗争研究的重点不同,专制主义虽然在许多国家是一种亟待打破的束缚历史发展的政体,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基于眼界与资料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东方专制主义的论述和阐释,明显地不是那么系统和全面。

三、“专制主义”概念的中国语境

与西方“专制主义”概念不同的是,“专制主义”概念在中国具有自己独特的语境系统。在中国,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生成机制和生态环境与西方大异其趣。西方学者对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研究与阐释,由于文化、制度与体悟以及方法论的差别,与国内学者的研究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考察“专制主义”概念在我国的合理阐释,从政治权力的角度分析其特征,理清“专制主义”与“君主专制”“封建主义”“极权主义”的区别,是深刻理解我国“专制主义”概念的重要环节。

“专制主义”“君主专制”“专制制度”等名词,是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在翻译西方著作时引入的外来语。严复是第一位较系统地介绍西方思想文化的人,为了反对君主专制主义,提倡君主立宪制,严复在1900年翻译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取名《法意》),将三种政体命名为“曰民主,曰君主,曰专制”。在译序中严复认为,在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下,“君有权而民无权也”,君民关系是主人和奴婢的关系。“中国自秦以来,无所谓天下也,无所谓国也,皆家而已,一姓之兴,则亿兆为臣妾。其兴也,此一家之兴,其亡也,此一家亡也。天子之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23](P87) 专制主义是造成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原因,也是国家贫弱之病根,他坚决反对君主专制,抨击专制君主独揽权力。梁启超1899年在《清议报》上发表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中使用过“专制政体”一词。梁启超把“专制”界定为“专制者,一国中有制者,有被制者,制者全立于被制者之外,而专断以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者也”[24](P1454)。20世纪初,一批觉醒的中国知识分子如陈独秀、李大钊等,高举民主和科学大旗,猛烈抨击君主专制制度,运用“专制主义”这个概念分析中国历史、社会和政治制度,寻求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之路。在20世纪前叶的中国,推翻专制主义的革命运动成为了时代赋予社会前进不可遏制的潮流。

在我国“专制主义”概念的运用过程中,“君主专制”通常是联系在一起使用的概念。事实上,“君主制”和“专制”统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根据现代政治学的概念分析,君主制(monarchical)一词源于希腊文“单独”(monos)和“统治”(arche),原意为“单独一人的统治”或“全部的最高权力”,通常说君主制是以君主(国王、皇帝、沙皇、天皇、苏丹等)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但是,诚如列宁所说:“君主制并不是形式单一和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非常灵活的和能够适应各阶级的统治关系的制度。”[25](P358) 君主制可以分为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和绝对君主制四种,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君主制有迥然不同的表现。谢维扬认为,在严格的定义上,君主制并不等于专制政治。但是在人类早期政治发展中,君主制与专制政治是非常普遍地联系在一起的[26](P214)。陈代湘认为,从理论上说,专制主义并不只在君主制度下才有,君主制也并不必然是专制主义。它们是否合一,取决于是否有一套强有力的民众节制机制。只不过,在中国历史上,由于缺乏这样一套节制机制,所以君主制与专制主义长期合一,君主二字臭名昭著,君主制成了专制主义的代名词[27]。

在我国,专制主义主要指我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政治制度或一种政体形式,即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绝对君主专制制度。从政治权力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政治制度形态下,专制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政治权力,独揽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军事、财政大权,终身占有并以世袭的方式世代延续,国家法律和其他机构权力来源于这种政治权力,接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这种专制主义的“绝对性”意味着,君主的政治权力是至上的,君主的政治地位是至尊的,君主的意志是自由的并不负任何政治责任。拉斯维尔以政治权力为核心,界定政治的概念为“谁、何时、如何得到什么”[28],指出了政治权力作为人的获取或者占有本能的意义。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专制皇帝掌握政治权力全面支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私人领域完全处于专制主义权力的管理、压制和监控之下。专制主义权力占有与分配呈现私有化的状态。君主任期终身且世袭传递,“父死子继”“立嫡以长”,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的万世一统的政治制度。整个官僚机器全面隶属和臣服于君主。君主掌握人事大权,通过直接任免、甚至生杀予夺中央和地方的官吏而统辖全国,以保证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力和中央政府的无上权威。

“封建专制”是一个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有关理论研究中高频出现的词汇,人们经常混淆“封建”与“专制”的概念,甚至当作同一意义的词语使用。事实上,严格意义上讲,“封建”与“专制”是两个相互矛盾的词语。刘北成教授指出“在马恩那里,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这是两个不相兼容的概念,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只存在于没有封建主义的东方社会,它只是‘东方专制主义’,西欧中世纪是典型的封建主义,因此没有专制主义”[6]。“封建”本为表述中国古代政制的汉字旧名,意谓“封土建国、封爵建藩”。夏、商、周三代是我国早期国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西周至战国我国社会建立起一种王室与诸侯共治的封建制度。“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29] 周天子把天下的土地和臣民分封给诸侯,诸侯继续分封给自己的家臣,“天下共主”。然而,封建制度在秦统六合之际逐步瓦解,秦至明清时期我国古代社会形成了绝对君主专制制度。王亚南早在20世纪40年代把这一时期称为“专制官僚社会”或“官僚社会”;冯天瑜则用“宗法一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称之;马克斯·韦伯称之为“家产官僚制”;费正清和巴林顿·摩尔都曾对于把中国古代社会称为“封建社会”提出过质疑;刘泽华提出了“王权主义”概念;侯建新自己则称之为“宗法性官僚君主制”“皇权专制主义”[30]。随着近代以来西语“feudalism”与“封建”的对译,“封建”逐渐失去了先秦“封邦建国”简称的意义,转为带有普遍意义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社会阶段。

“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的概念比较接近,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通常认为极权主义是发生在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极端专制形式,尤其以德国、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制度为代表。在此种政体下,国家笼罩着社会各个层面,包括其公民的日常生活。极权主义政府不仅要控制所有的经济、政治事务,还竭力控制人民的意见、价值和信仰,从而消弭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切界线。现代极权主义不同于古代专制主义。首先表现在极权主义具有现代性,只有借助于现代技术,政府才有可能实现包括思想在内的社会全面控制,建立起全面控制的政府体系,包括警察、军队、通讯、经济及教育等部门。其次是极权主义借助意识形态煽动人民疯狂的政治参与,规范生活的每个方面从而实现政治目标,而传统专制主义则是竭力抑制人民的政治参与,造就麻木无知的顺民与奴隶实现其统治。孙哲认为极权主义是一种复合独裁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独裁者不仅大权在握,没有任期限制,而且控制着国家的教育、舆论工具和经济制度,随意处置国家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并企望安排整个社会及公民的个人生活。关于极权主义的政治观、特征、起源、实践等方面,西方学者卡尔·波普尔、卡尔·弗里德里希、布热津斯基、塔尔蒙、阿伦特等均有过深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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