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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2—0045—04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目前理论界和广大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们竞相探讨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急需弄清楚以下五大方面的问题。
一、如何减少农民
从总量上减少农民是解决农民问题的一条根本途径,这一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那么,如何减少农民?人们似乎不约而同地认为,应该把农民转变为市民。但问题在于,如何“变农民为市民”?是把现有的农民逐步迁移到大城市、中城市抑或是小城市里去?还是建造属于农民自己的“农民城”?如果是后者,是农民自己来建造、还是由国家和农民一起建造?笔者认为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方向选错,就会走弯路,甚至花更多时间也难以真正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把农民大批地迁移到现有的大中城市,并非是明智之举。我国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民工潮”以及近几年大量出现的“农民工”现象说明,现有的城市并不能很好地容纳转移过来的农民。农民工进城务工虽然是减少农民数量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仅靠进城务工来大幅度地减少农民数量是不现实的,这不仅会给城市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也使这些进城农民面临诸多方面的难题。这是因为,现有的农民和市民在文化水平、价值观念、就业能力、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呈现出巨大的反差,这种反差是难以消除的,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而现有的“城”、“乡”只不过是这种反差的物化和外在体现。
正是由于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清,甚至错误地认为农民进城是减少农民的惟一途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合实际的促进农民工进城的做法,结果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遭受非人待遇等问题。这就使人们感受到:现在的大城市不是农民的城市,大城市只允许农民奉献,不允许农民分享建设成果。由于在大城市里找不到“家”的感觉,大多数农民工是20岁左右进城,40岁左右返乡。
如果说城市越大,市民与农民的反差也越大的话,那么,中小城市中,市民与农民的反差就相对小一点,这一点是有利于农民进城的。但事实上,现在的中型城市对农民来说,门槛也是够高的,只有极小部分农民在这里奉献之后有可能留下来,绝大多数农民还是要回到农村去。因为中型城市也在向大城市发展,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受资源的约束,其对农民身份的人的排斥会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出来。相对而言,小城市或县城及小城镇有可能成为农民的家。按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民进城的容易度来说,县级的小城市(镇)可能是将来农民的最好归宿。这样的小城市没有大城市那样高的门槛,户口等问题也好解决,也不那么受歧视,离老家也近,在部分迁移与全家迁移的前后,不会有太大的震动和改变,身份认同、心理感觉等方面的转换也容易。
相比之下,农民自己造城,应该是最适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就像前些年江浙地区的农民那样。但现在的市场条件、政策环境等与前些年已经有很大不同,对大多数地区来说,靠农民自己造城已经很不现实。农民自己造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组织,过于分散的小城镇会浪费很多土地资源,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难以发挥规模效益、聚集效益。在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要把农民变成市民,最合理,也最现实的途径应该是在国家扶持下,建造属于农民自己的城市。当然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一部分大中城市也会逐步放宽户口限制,吸纳一部分农民工把其变为真正的市民,这样在长期的城乡互动中,在农民工进城与返乡交替中,一轮一轮地逐步将相当一部分农民变为市民。另外,新农村建设也应以城镇化为目标,以改变农民身份为己任,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为着力点,在国家财政政策和金融服务等各种资源的倾斜、帮助下,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模式。
从实践上看,目前有人提出强县扩权的政策思路正在部分地方试点,这是一个好苗头,如果扩权不仅仅局限于对行政权或财权、事权划分的争夺,如果是全方位的强县扩权,立足于解决农民变市民问题,着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减少农民数量的努力就会收到实际效果。
二、如何重建土地产权
这一问题是基于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改变了以往“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做法,实行了“集体所有,双层经营”的经营体制。现在看来,这种经营体制并不能真正适应农村的现实情况。所谓的“双层经营”仅仅是一个口号,大型农机具被肢解、农田水利设施失修,集体经营的层次从一开始就仅仅是一个名义。因此,把这种经营方式干脆叫做“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或许会更符合实际。问题并不在于如何去概括这种经营体制,而在于这种经营体制究竟给农业、给农民带来了什么。在现行体制下,大块农田被划分成小块儿地,降低了土地经营效率和规模经济效益,最终也降低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不去,农业难以大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难以大幅度提高,农村经济社会也失去了自身发展的物质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在现行体制下,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无偿或低偿侵占农民土地的问题相当严重。应该说,这种问题的存在,根源于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这是因为,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任何一个农户都只有“承包经营”一部分土地的权利,没有也不可能以“集体”的名义来行使集体土地的权利。这是一种“集体”主体缺位的产权安排,其结果必然导致外部对农村土地权利的侵害。
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从根本上说,要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体地说,就是要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即土地对农民的重要程度。从目前我国农村的现实来看,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活来源,也是农民的养老保障来源。尽管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提出了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但这仅仅是就城市而言的,8亿农民尚未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雨露阳光。鉴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状况,最近两年我国提出了建立农村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问题,但这也仅仅是起步,况且,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仍然要依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又与土地经营、进而与土地产权息息相关。而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不仅不能彻底地解决土地经营问题,更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尽管我们有“30年不变”、“长期不变”的承诺,农民似乎也因此吃了颗“定心丸”,但同时也给一些集体组织以各种名义频繁调整土地间接提供了借口,这使得土地作为农民生活和养老保障的地位和功能大打折扣。
因此,农民土地的产权应当摆脱目前集体土地名誉,把土地产权名实相符地交给农民。也即土地家庭化(不等于土地私有化)。如果这样做了,使土地产权真正属于农民,目前无偿或低偿侵占农民土地的问题就不会这样严重,因为产权是农民自己的,土地的交易按市场化运作,其价格自然会达到市场价格水平。村干部不经村民表决同意就卖地的问题也解决了,肆意侵犯农民土地,农民就要联合抗争,什么利益集团再去剥夺农民的命根子,农民会答应吗?不会答应。而且他们还可以在走进城市,安家立业之后,卖掉或租出土地,或实行土地入股,在城农民还可得到一些收益。在乡农民则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集约化经营,获取规模效益,节约人力,利用现代农技、机械,实现农业现代化。
把土地产权彻底、真正交给农民,并不排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如果哪个村里有能人,有条件发展集体企业、产业,土地产权已经归了农民家庭,如果集体需要土地,农民可以地亩入股,按股分红。或集体有实力时,买断土地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土地产权明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必要手段。
三、再分一次土地会如何
近几年,有学者主张再重分一次土地。其理由是,自上次调地至今已有若干年头,娶媳妇的、生孩子的、死亡的、嫁女的、升学离开农村的等又有了一部分人,总之是添人或减人了,应该根据变化了的人口状况重新调整土地经营权的分配结构。
这种主张,笔者不敢苟同。第一,人口是始终处在变动之中的,如果每隔几年都要调整土地关系,那将是一个无休无止的过程,将会带来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这样下去,永远没有稳定的时候,也永远实现不了绝对公平。第二,这与国家政策不符。国家规定是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其目的就是稳定农民心理,安心生产、放心投资、树立长远经营观念,避免短期性掠夺性经营行为。第三,承包土地长期稳定,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有利于控制农村人口。据笔者的经验,农村每一次调地,都会造成农村人口的大量超生,因为农民也是理性人,具有尽量占有更多土地的倾向,既然超生可以多分到土地,大家庭就可占有较大规模的土地,自然,农民就会尽量超生,以尽量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这对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是不公平的。
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出发,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为着眼点,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真正的家庭所有。当然,实现土地产权家庭化并不能解决土地经营中的所有问题,但它至少可以做到两点:一是可以避免土地的无偿或低偿转让。二是可以使土地作为农民养老等家庭保障的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使农民真正吃上“定心丸”。
在土地产权家庭化基础上,农户之间进行广泛的经济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搞协作式经济。农村经济发展可以有多种形式,不能搞一刀切。认为要么全搞集体协作经济,要么全是一家一户单干,这种极端化的思维方式是不可取的。农村经济的经营方式应该坚持多样化方向,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
四、内陆广大农区的富裕之路该如何走
在我国近30年的改革实践中,内陆广大农区在实现富裕的道路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其中不乏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也使一些地方走上了富裕之路。但总体来看,具有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的致富之路还没有真正找到,大多数农民在如何致富这个问题上,仍是“拔剑四顾心茫然”。我们面对的是这样一个现实:农民发展农村工业的路基本被现行政策堵死;农村现有集体几乎没有积累,是个空壳;作为农民个体、家庭,大多数勉强维持生计,也无资金发展企业,更不用说创办现代化、无污染的大型企业。即使偶有一些能存活的企业,也很难发展壮大。可以说,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农村发展的空间也是十分有限的。
出路在哪里?前文中已经提供了一个思路,发展县城所在地城镇和有条件发展下去的中心镇,把相当一部分农民转移到这些城镇中去工作、生活和居住,使城镇变成城市,使农民变成市民。当然这些城镇要想变成农民的城市,必须以发展二三产业为依托。这也需要国家、政府的各种配套政策的支持。
另一部分没有到城镇去的农民,大部分也要逐步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在当地的工商企业中工作。这就要大力调整现行的许多政策,支持农村办企业,当然环保政策除外。办农村企业,资金一部分要由大多数农民入股募集,一部分可由政府出资支持,一部分由国家政策金融机构贷款。当然贷款的利息要低些,要有优惠政策。国家、政府帮助农民集体(指出资者集体)创办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而技术也应由政府帮助协调,农民的公司自己也积极寻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走市场之路。职工主要从当地农民中挑选。等这些企业发展壮大之后,政府财政的资助和国家政策金融机构的贷款一部分可逐步收回,一部分可作为股金留在企业,继续支持企业发展。当然这要有相应的各种配套政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决不允许有人利用政策牟取私利,造成政策破产,毁灭农民的前途。
随着农村混合型企业的成长壮大、再生、繁殖,绝大多数在乡农民变成了工人(他们在农忙时可抽出一点时间帮助农耕)。随后,集体企业可出资逐步收购农民的土地,把家庭土地变成集体公司土地,也逐步选拔种田能手经营收购的土地。逐步实现机械耕作农田等,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那些不愿入股的少数农民,一部分人进城变成雇佣工人,变成市民;一部分人变为农村集体的种田能手,也是集体企业的雇工;一部分人直接到农村集体企业做工,成为农村集体企业的雇工。后来愿意入股新集体协作企业的农民,也应允许补入,但应让其适当付出一些代价。
五、如何看待两种不同类型的农村致富典型
到目前为止,农村致富的典型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以南街村、华西村、大寨、刘庄等为代表的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典型,另一类则是以小岗村等为代表的通过大包干和农户家庭经营方式实现富裕(温饱)的典型。
在全国大局为单干承包、家庭经营的情况下,南街村、华西村、大寨、刘庄等一些通过集体经济致富的村庄能够坚持下来,其智慧、其勇气可嘉。这些村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长期不败更值得赞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推广小岗村的经验,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完全正确的。但当时不妥的是行政命令式的一刀切,当时的一些政策把农村变成单一的原料产地、消费市场、无人重视的“奶妈”。强迫命令式的生产制度演变,可能摧毁了成百上千个有希望发展成强大集体经济的村庄,把其变为今天多数破败农村中的一员。假如当时能够进行多元化思维,坚持自愿发展的原则,各地因地、因情制宜,可能效果会要好一些,像南街村、华西村、刘庄、大寨这样的村可能会更多一些。
小岗村当时实行那样的生产方式是当时的无奈选择,而后全国大部分村庄推广其模式,也是当时的较佳的选择,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农村经济的成功,就是最好的证明。但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农村经济的成功并不能证明小岗村的生产制度是永远成功和正确的。今天小岗村的败落与全国大部分村庄的败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国家发展大城市政策的必然,是小岗村生产模式即生产制度发展的必然结局。
对比农村协作和单干两类生产制度或模式,得出的结论是,作为一个大国来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农村的经济发展可采取不同的生产方式,随着历史条件(包括整个国家的经济模式、经济发展程度、经济发展阶段等)的变化,生产制度也要随之改变,否则必然失败。不断调整生产模式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则是取胜之道。
收稿日期:200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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