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而不广,症结多多——我国外贸代理现状概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而不论文,症结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外贸代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早在80年代中期我国就开始推行外贸代理制。然而十多年来,外贸代理制的实施情况却很不理想。1990年全国代理出口的比重为7.2%,此后逐年下降,1994年仅为1.4%。
代理比重——进出口失衡
在实践中,我国进口代理较出口代理实行得更为普遍。主要原因是:我国在进口上实行一套比较严格的、强制性的管理制度,比如对大宗进口商品由指定的专业外贸公司统一对外订货;对几乎所有的机电产品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对部分一般进口商品也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因此绝大多数“外贸进出口公司”实际上只有“出口”,并无“进口”,这在客观上形成了进口贸易中代理占了主导地位。
而在出口管理体制上,由于已经实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我国的出口贸易已经形成多元化、较为分散的经营格局,代理制在其中所占比重不大,主要以外贸公司对生产企业实行代理为主。代理出口的比重一般在5%以下,很少超过10%。近年来此比重不仅没有上升, 反而普遍呈下降趋势。如,出口值居全国首位的广东省,实行出口代理的很少。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是省出口大户,年代理出口只有10多万美元。
“代理”不规范
企业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代理形式:外贸公司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其产品出口;外贸公司利用自己拥有出口配额、外汇融资权试点等有利条件,为其他外贸公司或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外贸集团公司为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代理出口;外贸公司为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进出口代理;外贸公司参与国内外投标后,代理相关产品(包括单机和成套设备)的出口;外贸公司为少数外商投资企业、甚至个体户代理出口等等。
从总体上看,目前外贸公司开展的外贸代理,主要利用的是自己在政策方面的优势,这种“政策优势”可以是外贸经营权,也可以是进出口配额或者银行贷款额度等,而并非建立在开拓新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等基础上。这种状况表明,目前实践中的外贸代理制,在相当程度上并非企业之间自觉自愿、建立在经营合理性上的规范代理制,基础是脆弱的。还有相当多的所谓出口代理,其实是外贸经营权的“一顶帽子大家戴”的行为,即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将自己的经营权让给很多别的无权企业从事经营。随着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这种代理的比例在缩小,但遗留下来的各种纠纷不少。
工贸双方都缺乏积极性
外贸企业普遍认为,获得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越多,推行代理制的困难越大,放开经营权的改革方向与推行代理制互相矛盾。生产企业则认为,推行代理制是试图重新建立外贸垄断,着眼点是保护外贸企业的利益。由于长期以来工贸脱节,工贸双方互不信任、互相防备心理很重,生产企业觉得外贸公司一直对他们封锁客户、封锁市场信息,为的是长期独占高额利润;而外贸公司则担心为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后,自己的客户渠道被摸清,自己将被甩开。加上外贸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商作风,服务意识差,更加深了工贸双方的隔阂和对立。
外贸企业对自身的弱点没有清醒认识,对改变经营方式、实行代理制的紧迫感认识不足。尽管目前外贸企业遇到很大困难,但很多外贸企业对竞争和压力还缺乏危机感,思路还自觉不自觉地局限在恢复原来垄断经营的特权上。有些企业提出,要推行代理制,就应该给外贸企业“优惠”政策,给更多的配额和许可证。而生产企业由于对国际市场了解较少,普遍对国际贸易的风险认识不足,宁愿自营出口;有些生产企业在没有出口权时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吃过亏,受过气,对规范的代理制的概念和意义不清楚,自己一旦有了外贸自营权,就坚决甩开外贸企业搞自营。实际上,推行代理制,真正发挥工贸双方的优势,可以使生产企业以最短的时间、冒最小的风险、以最低的代价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现已形成年产4000万台彩电的生产能力,市场需求已近饱和,生产能力已经过剩。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开拓国际市场。然而,1996年,我国生产彩电2100万台,出口仅 540万台,而全球彩电的销售量是1.1亿台,我国仅占国际市场的1/20。在540万台出口彩电中, 国有企业出口近130万台,只占24%;而三资企业却占 75%。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国内彩电最大生产厂家长虹集团1996年几乎没有出口。首先是发达国家的反倾销限制;其次是我国彩电更新换代慢,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另外,在国际市场上彩电出口的国际惯例是实行代理制,而我国企业对此惯例不熟悉,一直是自产自销。这是制约我国彩电出口不力的重要原因。
法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仅有对外贸易经营中可以实行代理制的原则规定,迄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具体依据仍是外经贸部于1991年8 月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而《暂行规定》是在我国外贸经营权没有放开的背景下出台的,规定的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风险划分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积极性。缺陷使之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内外制约
从外部情况看,我国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结算纪律不严,相互拖欠严重,对推行外贸代理制形成障碍。推行代理制首先要求当事各方要行为规范。一旦签了合同,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应履行合同条款。然而在这一基本点上,国内企业的认识以及遵守情况都不理想;而对外签订了合同的代理方,却承担起有关的经济责任。也就是说,在目前比较普遍的外贸代理行为中,国内企业常常因为经济环境变化而“赖账”,外贸企业则要为此付出代价。国内现在发生的有关外贸代理纠纷,多是这种情况。
从企业内部机制看,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没有完成,推行外贸代理制缺乏微观基础。比如,对外贸公司而言,出口额是“业绩”,是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企业领导人的主要指标,并且与公司职工的奖金直接挂钩。但实行代理出口,出口额统计在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一方,不计入外贸公司。这就使外贸公司没有扩大出口代理的积极性。对生产企业而言,由于经营机制没有完全转变,企业的财务约束较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能完全以经济利益的考虑作为第一原则,在经营中有不少非理性行为,比如:厂长在自己这一任上想做点事,自营出口可以算“政绩”,而并不去认真考虑经济效益问题,反正一年、两年后他已经不在任了。这样,往往厂长宁肯冒亏损的风险也要坚持自营出口,不愿让外贸公司代理。
此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对于代理业务中出现的外贸公司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旦诉诸法律,外贸公司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外贸公司对代理业务心有余悸。另一方面,由于有地方保护主义,生产企业也容易对履行与外贸公司所签合同的严肃性重视不够,一旦出现国内市场旺销或价格大幅度变化的情况,便不再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