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的标准、特点及发展途径_高等职业教育论文

高职教育的标准、特点及发展途径_高等职业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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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为使这一会议精神得以切实贯彻,我们受国家教委职教司的委托,在学习全教会精神的基础上,对部分行业和企业作了一些调查,对于近几年来有关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进行初步梳理,对国内外有关情况作粗略的收集和分析,并于十一月上旬在上海进行了五天的研讨,然后共同完成了这份材料。本文就其中的两个问题,即高等职业教育的标准和特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途径予以探讨。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标准和特点

我国所称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内涵是高等技术教育,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建议的教育分类原则关于技术教育的意义是一致的,既不同于培养工程师的专业教育,也不同于培养技术工人的职业教育。但是属于第三级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由此决定了它的如下标准和特点:

(一)培养目标

李鹏总理在全教会上指出:“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应以各行各业熟练劳动者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延伸至高等层次的职业学校,我们理解其培养目标大体有三种类型:

1.高层次的技术员类人才(这包括第三产业的相应类型人才)。由于培养这类人才的学制只有二、三十年历史,对于这类人才,并不像“技术员”那样有统一的职称,国外所采用的职称主要有以下几种:

(1)高级技术员。采用这一名称的国家较多,有印尼、马来西亚、香港、肯尼亚、尼日利亚、印度、法国、比利时、象牙海岸等国。

(2)技术师。采用这一名称者有美国、加拿大、巴基斯坦、赞比亚、加纳、我国台湾等国家与地区。

(3)技术工程师。采用这一名称者有英国、西班牙、丹麦等国。

(4)在德国、日本、荷兰、瑞士等国将这类人才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工程师。韩国采用现场工程师等。

我们建议:我国采用“技术师”这一称谓。

2.培养既有一定实践技能又有一定专业技术的“技师型”人才。这类人才的培养目标,与德国的师傅学校和技术员学校的培养目标类似。关于这类人才的职称,一般命名为“技师”。但我国劳动部已将高级工的优秀者命名为技师,这两者不一样,需要重新考虑命名问题。

3.管理人员。高等职业学校培养管理人员所能达到的水平,因新生入学时所具有的专业水平、修业年限等不同则不同。

至于培养“技术员”,这是某些国家短期大学的培养目标。在我国部分高等专科,特别是二年制专科,就其可能达到的技术水平而言,也只能是“技术员”这一目标。鉴于我国中专学校历来就以此为主要目标,故不宜再作为高职的培养目标之一。

(二)教学过程的特点

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就其本质而言,应逐步实现如下原则:

1.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及时间分配计划的确定,都要从职业分析入手,都要突出能力培养。

2.承认每一名新生在入学时实际具有的本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入学后实行因材施教。

3.衡量学习成果,以培养目标所要求掌握的知识和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修业时间为标准,时间服从培养目标。

其特点具体分述如下:

1.入学基础

高等职业教育的文化基础应是高中文化水平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同时,大部分专业还应建立在中级专业技能与技术的基础之上。因为培养高层次技术型人才的学制一般建立在培养技术员学制的基础之上,这两个层次的学制是衔接的,或者是可以衔接的。也就是说,要成为高级技术员或技术师,首先要成为技术员,而且,最好先担任两年以上技术员工作,再进一步培养提高成为技术师。

不排除部分专业(文科类为主)可直接招收普通高中毕业而不具有职业技术基础的人员入学,但不占多数。

2.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较

(1)在教学计划结构方面,普通高等教育的理论教学一般占较大比重,实践教学所占比例较小,而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所占比重要高得多,甚至可占计划总时数一半左右。

(2)在基础理论要求方面,高等职业教育着眼于实际应用,而不象普通高等教育那样对理论的论证、推导都有较高要求。

(3)在实践教学要求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应比普通高等教育更高要求,使之能有较强的职业技能与职业能力。

3.与中等职业教育相比较

(1)在文化课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在外语、数学等方面应比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所加强,但着眼于应用。

(2)在专业理论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应在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拓宽,使能适应高新技术或复合型岗位的需要。

(3)在实践技能与能力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应在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提高的方向不只是提高技能的熟练程度,而是能适应现代化程度、复杂程度有显著提高的工作岗位,或者是适应要求较高管理工作能力的岗位。

4.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衔接

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是培养高层次技术类人才必须解决的问题,应当参照国外经验,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已有的专业目录基础上,制订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目录,部分专业的专业面宽于中专同类专业。

(2)学制衔接的关键是两个层次教学计划中课程之间的衔接。因此,各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是中等专业学校)应对每个专业的主要课程确定大体的标准;而各高等职业学校各专业也应确定入学水平标准,这两个标准应当协调。

(3)为学制衔接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主要有招生制度、未达到入学标准学生的补课制度、入学后已学课程的免修制度等。

5.考试与发证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着眼于职业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对学生的考核不应偏重理论课程的考核,而应重视在实验室或实习场所,进行职业能力的考核,还应结合实践教学,考核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所得到的证书不应只是学历证书,而应有反映他在职业技能与任职资格方面实际到达程度的等级证书。这些证书并不全由学校颁发,而应尽可能取得社会上权威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

(三)教学条件的特点

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条件的特点,主要是师资与设备两个方面。

1.高职的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既要有较好的理论修养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高等职业学校还应重视吸收校外技术人员为兼职教师,并占一定的比例。有些专业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能教师。

2.要有与工作现场实际情况相同或相近的实习、实训场所及相应的设备,凡在生产现场难以安排实习任务的生产过程,还要有相应的仿真模拟设备,以便让学生反复进行操作训练,培养处理生产现场的各种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途径——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在全国高教总规模内,以改建现有有关院校为主,建立一批高等职业院校,并逐步建设一些高水平院校作为骨干。同时充分利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资源,建立高职教育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技术教育培养人才的需求,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标准,通过对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教育结构的合理调整,实施各种形式的高等职业教育,以利于减少教育投资,提高教育效益,事半功倍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事业。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则是充分发挥国家、地方政府或社区办学;产业、行业、企业办学;社会团体、私人办学;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包括引进国外资金所实行的联合办学等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高等职业教育兼容了职前学历教育、职后学历教育、职前非学历教育、职后非学历教育四个方面。对应实施这些教育的可有:

1.独立设置:面向社会的国家——社区——私人办高等职业院校。

2.独立设置:面向企业的产业——行业——企业办高等职业院校。

3.附属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大学、成人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私立学校、产业——行业——企业培训中心中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班,它们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兼施同一专业的非学历教育。

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关联的各类教育资源有:

——普通高等院校,当前主要是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部分工科、应用文科类本科院校;

——职业大学;

——成人高等院校;

——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目前主要是中等专业学校);

李岚清副总理在全教会的总结讲话中明确指出:“发展高等职业学校,主要走现有职业大学、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调整专业方向及培养目标,改建、合并和联办的路子。”根据这一精神,对上述各类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可具体分别说明如下:

1.普通高等院校。其中有一部分院校,如财政税务、财务会计、旅游、海关类学校,它们所设置的专业及其教学,实际上都是高等职业教育性质,明确归类即可;高等工科专科学校的大部分应从事技术教育,培养技术类高级人才,通过内部调整,逐步改建为高职的骨干力量;对于一部分有技术教育但不以技术教育为主体的院校,如以工程教育为主体的综合性工科大学,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它的多功能办学的一部分,附设于这些院校中。

2.职业大学。目前的职业大学,是为地方经济服务的综合性大学。其中有一些已办出明显的高职特色,很有成绩。其主要部分理应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需加快改革步伐,迅速提高办学水平,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等职业学校。

3.成人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中,有一部分明显是高等职业教育性质的,如金融职工大学、财政税务职工大学,财贸、经济、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等(在改革中,很多企业的职工大学归并于教育培训中心之中,因此也可包括大型企业教育培训中心)。充分发挥其实施企业所需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优势和实践训练设备的优势。其中有条件的可改建为高等职业学校。

4.普通(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现在的一部分较强的高等专科学校,是过去的中等专业学校升格建成的。现在的中等专业学校,特别是重点学校,在深化改革中,有的附设了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班,有的附设了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班。后来又大多属于职后高等职业教育性质;有的是普通高校多年的校外教学点;许多中专校还长期实行高中后二年制教育。从而积累了一定的高等职业教育经验,其中一部分已具备了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整体技术教育优势,包括师资、教学设备、教学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最近李岚清副总理亲自批准十所中专校办高职班,正说明了这种优势的客观存在。今后,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可能,适当扩展高职班试点或改建为多层次、多功能的高等职业学校。

5.行业职工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联合或合并。当前有很多行业的职工大学和受行业领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组织体制。这样的院校及其领导、教学班子,既有办职业教育经验,又有办大专层次高等教育经验,还有一定的实践训练的优势和明确面向行业的服务思想,合二而一为高等职业学校后,既不增加高校总量,又增强了办高职的实力,是较理想的高等职业教育资源。这种方式也适用于部分职业大学和地方性中专的职合或合并。

6.社会和私人办的高等学校。这些学校,灵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举办的大多是急需、缺门、新兴的专业,大多属于高等职业教育性质。对其中条件具备者,应继续向高职方向引导。

至于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专学校中附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班,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充力量,同样应该重视办好。关键是如引导,使之办成真正的高等职业教育。因为一所好的普通高校也未必一定能力出好的高职。

为了保证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使之稳步、健康地发展,要注意防止可能进入的若干误区。

1.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技术师(高级技术员)或高级智能型操作人员的技术型人才,不是传统的高级技术工人或技师。培养的学校是高等职业院校,而不是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培训中心。

2.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技术型高级人才。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和标准的升格是必要的,可取的。但要防止不顾需要与可能的“升格风”。

3.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教育的商业性日益明显,经济效益对教育起着很大作用。必须一开始就防止挂高职之名、行创收之实的错误倾向,或纯为扩大生源而不顾条件,不讲质量,滥竽充数,以假乱真。”

4.防止专业设置上不作市场调查,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仅凭本身的专业优势和主观意愿,盲目设置,以免造成人才的积压和浪费,使高职的信誉受损。

总之,既要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又要防止不顾条件,一哄而上,造成规模失控。因此,对新建或改建高等职业学校都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从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看,首先在沿海发达地区发展高职,目前阶段的高等职业教育以大专层次为主,以后依经济、科技的发展需要再逐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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