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造福”到“谋福”再到“谋权利”——领导者自觉更新观念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到论文,领导者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更新观念论文,自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造福”到“谋福”再到“谋权利”是有关“福”观念的两次更新。领导者自觉是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科学领导、民主领导、依法领导是领导者自觉及其程度的重要标志,传统的“造福”观念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领导者应更新“造福”观念和“官”观念,自觉树立“谋福”观念,特别是要牢固树立“谋权利”观念,这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唯物辩证法认为,运动是事物的常态,凡运动、变化、成长、发展着的事物,往往表现为无限丰富的多样、参差不齐、不一律、非平衡现象。如植物世界中的秀出于林,鸟类世界中的出头鸟、领头雁,动物世界中的领头羊、狮王,人类世界社会群体中的杰出人物、领袖、干部、官员,等等。一般说来,他(它)们在同类事物中占有一定的成长、发展的先机条件,不管这些先机条件是怎样获得的,正是由于这些先机条件的获得、掌握和运用,其结果使得他(它)们与同类事物相比,常常处于领先地位,显示出某种特殊的质态,这种特质是其他同类事物暂时所没有而与众不同。同时,他(它)们也相应地承担着回应自然力或社会力的种种特殊的功能、职能或责任。基于这种体认,我认为,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者们,同芸芸众生的人民群众相比,占有相对优越的发展先机条件,同时也应承担着相应的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比如,什么是福,什么是幸福,幸福与利益、权利是什么关系?对此,领导者应该如何作为,是“造福”还是谋福,谋什么样的福,怎样谋福,等等,这也是领导者的一种历史责任。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对“幸福”、“福利”、“领导者自觉”的理解与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福”、“幸福”、“福利”,是人们老生常谈而又常谈常新的话题。从字义上看,福是幸福、福利的中心词,“幸”是福的前缀、限定和修饰语,“福喜之事,皆称为幸”;“利”则是福的后缀,它可以指利益,也可以指权利,从特定意义上说,权利也是一种利益,但权利高于利益,权利比利益更重要。按《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的解释,福是指幸福、护佑等,与祸相对。旧指福运、福气。《韩非子》卷六,将福界定为“全寿富贵之谓福”。古人侧重于以健康、财富、地位的程度或指数来衡量福。在农耕社会,福尤指有衣有食、有田有地,人丁兴旺等方面的一种生活状态(建国初期,那种“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也是属于农耕社会对福的理解)。在现代社会,福则是指与社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相关的一种生存状态。有学者用“国民快乐总值”、“国民幸福指数”作为衡量国家成功与否的理念。按这种理念,福越出了物的层面,包括丰富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指社会提供给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状况,主要标志着居民物质需要层次的满足状况,用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水平等指标来衡量。后者主要侧重全面、综合反映居民生活多层次需要的满足程度,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卫生与健康、文化教育及环境等方面。因此,生活质量一般是指社会提供人们生活的充分程度和人们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是建立在一定物质条件基础上社会成员对自身及其自身环境的感受和评价。(注:西方学者从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研究生活质量问题,参见:马洪,等.经济与管理大辞典[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89;周长城,等.社会发展与生活质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从这个意义上说,福,体现在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是个人生活质量和社会生活质量这两个层面内容的有机结合与统一。生活质量是衡量现代社会生活福运的重要尺度,即“福度”或“幸福度”。
幸福,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幸福是人因自身需求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积极的情绪体验。这里的关键是需求的内容及其层次,亦即什么样的需求。如果仅仅将幸福理解为一般的需求得到满足的情感体验,那么,幸福就不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因为牛儿、羊儿找到草吃也是一种幸福。《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对幸福是这样阐释的,即幸福是指人们在为理想奋斗过程中以及实现了预定目标和理想时感到满足的状况和体验。这说明,人类的幸福是内含着社会发展的规律与合目的的辩证统一,是作为事实的过程与作为价值的目标与理想的辩证统一,幸福是历史的具体的,也是发展的变化的。需要指出的是,“幸福”与“幸福感”也是不同的。幸福可理解为整体的生活质量,包括客观与主观两方面的良好状态,幸福是生命的一种存在方式、一种生活状态,常用于观察者对行动者的描述,有客观指标与评价标准;而幸福感则仅指幸福的主观体验,完全由行动者个人自己评价,即幸福感就是自身对这种幸福状态的感受和评价,或者说,幸福的本意在于创造幸福感。因此,幸福感主要是指人们根据内化了的社会标准对自己的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肯定性的评估,是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及其各个方面的全面评价,是主体与现实生活情境的协调及自我达到完满统一的自我认同及自我欣赏的感觉,并由此产生的积极性情感占优势的心理状态。[1]根据亚伯拉罕·马斯洛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幸福及幸福感也是多层次的,表现在生理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及社会生活等的多方面。当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理、生存的需要得到满足之时就会感到幸福;当人身安全、健康、就业等需要得到保障之时就会感到幸福;当得到别人的重视,获得与他人之间的友谊即社交需求得到满足之时就会感到幸福;当个人的能力被人承认并受到他人尊重之时就会感到幸福;当自己的才智潜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实现自己的目标与理想,满足自我实现需求之时就会感到幸福。可见,幸福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必需品,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人们对幸福的追求及其体验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有限到无限的相统一的渐进过程。
福利,可以解读为是福与利益和权利的统一。利益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的存在和发展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然而,究竟什么是利益?有人将“利益”视同为某种物,某种产品,视为“好处”或“需要”,这是值得商榷的。其实,利益属于一种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利益主体(个体、群体、社会整体)与利益客体(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之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利益进行不同的划分。与义务不可分离的法律上的权利,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和享受的利益。权利按不同的标准也可作多种分类。当个人或群体的具体的利益得到切实的实现、维护和发展时,当个人或群体的具体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实现、维护和发展时,那么,这种利益和权利实质上就是一种现实的福、福利或感觉到的幸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福,幸福,是现实的或此在的利益、权利亦即福利同义语、代名词。拥有或享受现实的或此在的利益和权利,事实上是同时拥有或享受着幸福。当然,相对之下,拥有或享受着现实的或此在的权利比拥有或享受着现实的或此在的利益更重要,因为如前所述,虽然权利也是一种利益,但权利高于利益,利益要诉诸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没有权利的利益是不牢固、不持久的。所以,对福利作超出一般利益的解读,突出和强调权利也是一种福利,有着特别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此外,“福利”还有放大的时代内涵。对于现代社会来说,福利更多的还是指一种带公共性的政策,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的安排。如在西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贫困、失业、社会不平等的矛盾,以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为理论支柱,提出国家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行加大社会福利投入的政策,包括社会救济、劳动保险、儿童福利、老年扶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计划和社会福利工作,由此自称或被称为“福利社会”、“福利国家”。当然,在以社会主义为发展定向的我国,在福利政策的制度化、社会化方面理应做得更好。这已经得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健全完善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有力证明。
领导者,是领导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一个集体或集合概念。按我的理解,领导是一种统治,一种管理,一种服务,也是一种治理,更是一种综合治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领导职能的重心不断地从统治转向管理,转向服务,转向治理和综合治理[2]。领导,本义是指率领、引导、向导的意思。作为名词的领导,通常是指领导者,即领导是担任党、国家、政府一定公职的、行使一定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谋取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一类人,通常称为“官”、“干部”。作为动词的领导是指领导活动,是指领导者在一定环境下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被领导者进行引导、统驭和率领的活动过程。其中,领导者是领导活动主导者,主要职能在于选择和确立发展方向,制定和实施战略、策略、方针、政策;被领导者是领导活动的客体,是领导者服务、治理的对象;环境则是领导活动过程中的种种制约因素。领导者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当重要的,从理论上说,领导者决不是遇事听之任之的自发论者,他们的言行事关领导活动的成败与得失。由此这就需要提出和研究领导者的自觉问题。所谓领导者自觉是相对于领导者不自觉或领导者自发而言的,可以解释为领导者自己有所觉察,能够正确认识并掌握一定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按客观规律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有效益的领导活动。领导者自觉是领导者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的正当表现,是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没有领导者自觉,就不能担当起领导者的角色,从事率领、引导、向导的活动。在我国,各级各类的领导者,尤其是作为共产党员的各级各类领导者,虽然他(她)们应该做到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追求,但却要同时做到对自己有特殊的素质要求。如果把领导者视为“将”,那么正如《孙子兵法·计篇》中指出的“将者,智、信、仁、勇、严也”。同被领导者与一般群众相比,他(她)们应当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他(她)们就是与众不同。这种领导者自觉和与众不同,主要表现在他(她)们应具有高度的公共道德修养、深邃的智慧和综合治理能力这三方面(注:对此,我国先秦文献之一《礼记·大学》中的经典论述或许对我们仍有重要的启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身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正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齐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虽然这种“圣王”思想在先秦时期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都与“人治”和“民本”思想紧密相连的。)。作为领导者,任何时候都要比被领导者或一般群众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远一些,永远走在被领导者、一般群众的前面,引领他们建设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领导者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失却其自觉性,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老百姓,甚至甘当被领导者或一般群众的尾巴,更不应该站在被领导者或一般群众的对立面(我以为这是一种“非自觉”甚至“反自觉”的现象或倾向),如果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甚至成为局部的常态现象,那是同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宗旨以及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的。为了防止和克服这种“非自觉”甚至“反自觉”的错误倾向,我认为各级各类领导者都应当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知识素养和能力素养,为着人民的幸福做到科学领导、民主领导、依法领导。能否真正做到这一点,是衡量领导者是否自觉以及自觉程度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二、“造福”观念有其历史的局限性
“造福”、“为民造福”或“造福于民”、“造福中国人民”等等,这是我国各级各类领导在日常领导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也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概念或口号。这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性质和宗旨,反映着我国绝大多数领导者总是胸中装着人民,始终把人民的利益和幸福置于重于一切、高于一切的地位,也反映着领导者自觉的一种精神,这种精神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可持续的弘扬和发展,这本身就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本着与时俱进的创新理念,来审视这种“造福”观念和“官”念就会发现有其历史的局限性。
根据上文对“福”的阐释,尤其是非物质层面的“福”不是“造”所能成就的。从字义上看,“造”本指制造、建立、造就等,还可引申为虚构。所谓“造福”的局限性,首先表现在对“福”作了片面的理解,即把福主要理解为物质层面的有形的东西,而非物质的无形的“福”不在视野之内,而且从物质的有形的“福”的生成途径来看,是通过制造来构建的。然而,这种造福往往带有主观片面性和非理性,使其造福者的主观愿望远离客观规律所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其“造福”的结果往往与“造福”者的主观愿望大相径庭,往往不是造成福,而是造成祸,或者是造成暂时的“福”长远的则是祸。这种“造福”的局限性对现实生活的消极影响既是广泛的又是深远的。比如,因为要“造福”而“造市场”、“造路”、“造房子”、“造车”、“造广场”、“造中心”、“造剧院”、“造人才”、“造政绩”……造一切可造之物,往往都可以纳入广义的“造福”之列,包括那些实为虚构的“福”在内。从大历史观来审视这些人为造成的“福”,往往祸及到社会和国家的真正复兴和可持续发展。
按理说,“造福”这一概念不是我们这个时代领导者们的发明,而是我国传统文明的一个发现。所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当属“造福”这一概念的由来,但属哪一个朝代,何人之口,这已不可考。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有极其少数的为官者能够做到为官清廉,体恤民情,顾及民意,能够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历史上也确实不乏其人,也确实难能可贵,可敬可畏。然而,今天看来,“造福”观念有其历史的局限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表现为浓厚的“官本”思想,深深打上了“官”的烙印。其中“为官一任”中的“官”,是以君王或官吏为价值本位,信奉的是权力万能,官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君”、为了官。民是君主和官吏的工具。“造福一方”的“造福”是指官为民做一些实事,但其目的往往是增加升官的筹码,这里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一任的“官”而不是一方的“福”。连同“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之说,所吐露的只是一种“清官”的心肠,所说的一方的“民”仍是不能自己作主的治下之人。“造福一方”的基调是“民本”思想,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里的“本”指的是国家的巩固、社会的安宁要靠“民”的生产、“民”的劳作,一切都要靠“民”之农事。所以“民本”并不意味着“民”已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封建时代的“民”始终不过是“君”、“官”之治下的人。其次,表现为功能性的短视行为。“为官一任”中的“一任”是一个时间概念,所表明的是为官的任期或任届,而不能表明现任与前任以及后任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也不能表明和保证前任、现任和后任在“造福”行为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这不利于处理好过去与现在、眼前和长远的关系,从而深深打上了人治以及为了眼前的政绩而“造福”的烙印。再次,表现为闭锁的狭隘心理。“造福一方”中的“一方”是一个空间、地域概念,所表明的是“造福”行为及其结果只局限于局部的地区或任职的行政区域,而不涉及全局或整体,它“只扫门前雪,不管别人瓦上霜”,从而不利于社会和国家内部区域之间的协调与全面发展,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有道是“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役”。此外,这种“造福”观念还深涵着似乎只有“官”才能“造福”,好像“造福”不是民自己的事。而且为官者把一方“民”作为恩赐的对象,把“造福”视同一种“赐恩”行为,进而期望一方的“民”对“官”报恩,把“官”称为“父母官”来效忠。所有这些“造福”观念的历史局限性都是由封建社会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决定的。
现在的问题在于,直面人类21世纪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环境、新形势,我们的领导者应该怎样解读、体认“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一古训?依我看来,基本上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那些本着为官为民的理念,根据宪法及相关组织法要求,凭着良心,守土尽责,造一方幸福,保一方平安。第二种情形,是那些无视古训,无视党纪国法,不管最初动机和愿望如何,但最终结果都是为着升官发财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的腐败堕落分子。第三种情形,是那些在第一种情形基础上又不满足于此,又不断更新观念,以体现共产党人先进性的各级各类领导者。应该认为,目前第一种情形属于大多数,第二种情形是少数,但却是属非常有祸害性的少数,第三种情形也是少数,是属于永葆共产党人青春与活力及先进性、人民性的少数。我们现在要做的工作之一,就是将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形成合力,更新“造福”观念,从理论、制度、体制、机制、行动上治理、扭转第二种情形,使之发生在最低的限度。限于篇幅,本文只初步论及更新“造福”观念以及更新“官”念或“官本”观念问题。
关于更新“官(本)”观念问题。这个问题分为更新“官”观念,“官本位”、“民本位”观念和树立“民主本位”、“公仆”观念两个方面。一方面,官同阶级国家相联系,本指担任国家和政府职务的人员,现在军队和外交界仍还沿用,如军官、武官、外交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官,一般同剥削阶级的国家和政府相联系,认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官及其官员便逐渐淡出历史舞台,逐渐由公务员或公仆取而代之。从理论上说,既然我们搞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发展方向,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的各级各类的领导者就不应当继续以“官”自居(老百姓指称“官”,则另当别论),而应当代之以“公仆”、“公务员”或“干部”、“同志”自称或互称。这也是一种领导者的自觉、自主和自律要求与表现。因此,领导者应自觉转变“官”观念,淡化“官”和“官”意识,尽量少讲或不讲“官”字和“官”话,自觉做到“为官”不言“官”,这既是一种思想境界又是一种精神境界。但是,从实际上看,我们是在东方比较落后的国家选择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有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又有全球资本主义的包围,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还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官”观念,官本位、民本位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要求我们所有的领导者与传统的“官”观念,官本位、民本位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我们只能相信和诉诸领导者自觉,真正从思想观念上淡出“官”观念,官本位、民本位观念,逐渐告别“官”观念和民本位观念,将自己的言行纳入“公仆”的理念规范,除此以外,别无他途。另一方面,随着“官”观念或“官本”观念的逐步更新和淡出,同时意味着与之相联系的“民本”观念的更新与淡出,逐渐树立“民主”观念:人民是社会的主人,干部或领导者是社会的公仆。有必要指出的是,“民本”与“民主”既有本质区别,又有一定的相同、相通之处,但从根本上说,“民本”已不符合现代政治发展趋势,从“民本”走向“民主”是当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由此可见,更新“官”观念,由官本位、民本位观念转向公仆观念、民主本位观念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
关于更新“造福”观念问题。这个问题也可以分为更新“福”的观念和更新“造福”的观念两个方面。一方面,如前所述,要对福进行多层面、多维度、多领域的理解和阐释。突出利益性的福,突出权利性的福,突出个人的福、集体或群体的福、国家和社会性的福及其相互关系,突出福的可持续性和协调发展性。在更新“福”观念问题上,有学者提出“福利”和“权利”并重的观点值得重视,富有启迪意义。这种观点认为,在前现代社会是以人民的“福利”为基点的,使人民的福利得到增进的政府、政策和官员,就是好政府、好政策和好官员,至于人民的“权利”则基本处于这些政府、政策和官员的视野之外。现代社会则关注人民“福利”的同时,还必须关注人民的“权利”。“福利”和“权利”是两个有重要差别的概念:“福利”更关注结果,强调利益预期的满足;其评价标准是自我导向的,因为每个人都是本人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权利”则既关注结果,也关注过程,强调合理的利益预期以及利益的平衡,其评价标准是公共导向的。在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中,福利关切度一直很高,但权利关切度一直很低,以至于许多民众和官员还不习惯从权利的角度看待和评价利益、程序和制度,而是把福利当作唯一的评判标准。这意味着,在当代中国,建立和完善权利保障制度和机制将是一个渐进的和艰辛的过程,若急于求成,往往欲速则不达[3]。可见,把权利视为“福”,纳入福的视野,从关注福利进而关注权利,这不能不说是“福”观念在理论上的一大历史进步。另一方面,我主张,淡化“造”福,少用或不用“造”福,而改用“谋”福。从“造福”到“谋福”再到“谋权利”,这是关于“福”观念的两次更新,因为“造福”很容易使人们联想到一些劳民伤财,实际是害民坑民的“政绩工程”。从“造”到“谋”只一字之差,就体现出完全不同的理念,“造福”的“造”字一般被人们理解为事必躬亲的行为,对政府来说就主要不是掌舵而是划桨。而“谋福”的“谋”字,主要指计策、计谋、咨询、图谋等。凡事不必事必躬亲,自己动手。对于政府来说就主要不是划桨,而是掌舵和服务,从政府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谋福”,准确些说,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谋福利,谋权利,这就要求领导者学会抓大事,抓主要矛盾,牵牛鼻子,顾大局,谋全局,千方百计地做好战略、决策、企划工作,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使之与科学领导、民主领导和依法领导相一致。事实上,我们党的主要领导人从毛泽东到邓小平、陈云、江泽民、胡锦涛以及党的正式文献中,都很少用“造福”概念,而大多用“谋幸福”、“谋利益”、“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等。如,毛泽东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为人民谋利益的一以贯之的总的价值方针。《东方红》歌颂毛泽东(实质上是歌颂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他为人民谋幸福”。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又如,为纪念陈云同志百年诞辰,陈云经济思想研讨会的组织者精心选编了“陈云百字箴言”,其中第25~32字就是“真正为人民谋福利”。还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施政宣言中就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称“新三民主义”)就非常突出了为民谋利的理念,同时也内含着为民谋权利的理念,这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进一步得到了体现。这些例举都有力地证明了我们党历来都是以为人民谋幸福、谋权利为己任的,现在的关键是言行一致,落到实处。
由此可见,适时更新“造福”观念,树立“谋福”、“谋权利”观念,是当今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为社会主义是千百万劳动人民群众的事业,也是前无古人后有来者的伟大事业。领导我们进行这项伟大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领导者、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来实现的。共产党通过她的领导干部,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但不是“为民作主”、“替民作主”,不能颠倒主仆关系;共产党通过她的领导干部,领导人民谋幸福,领导人民、支持人民、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但不是包办代替,就像领头雁并不能代替它的群雁的飞翔一样。换句话说,创造幸福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而谋幸福则主要是领导者的事。正如《国际歌》中所说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三、树立“谋福”观念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如前文所说,所谓“谋福”观念包含着两个观念的转变,即从“造福”观念到“谋福”观念的转变;从谋幸福、谋利益、谋福利到谋权利观念的转变。这两个观念的转变和实际上描绘的所展示的是一幅国家和社会、政府与公民、党和人民、干部和群众,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互动、合作、共创现实幸福生活的全景式画面,它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体现的以人的幸福为指归的真谛是相一致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此,我理解为既是一种全新的执政理念,又是一种全新的谋福观念。突出表现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超越了“官本”与的重要目标,彰显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崇高的价值理想,也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彻底解放与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崇高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的“谋福”观念在新时代、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体现。因而可以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为人民谋幸福、谋利益、谋权利的另一种表达法。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从时间维度看,和谐社会是一种对人类生存共同体互相尊重的意识、一种社会价值变迁的现象、一种构建社会秩序的行动、一种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变革、一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这种过程表现为历史的和谐、现实的和谐和未来的和谐及其相互关系,表现为古人、今人和后来人的代际关系,“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就是这种和谐代际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生动写照。从空间维度看,和谐社会谋求的是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社会和谐以及统筹、协调发展问题。所谓社会领域和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及狭义社会领域各自内部的和谐,如经济领域各经济主体忪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和谐,政治领域各政治主体(个人、阶级、阶层、群体、政党、社会团体)之间的和谐;文化领域的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马克思主义文化、西方文化、传统文化)之间的和谐,社会领域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和谐以及这四大“领域际”之间的和谐。所谓区域社会和谐,主要是指统一国家范围内各行政区域内部及各行政区域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的基本理念是国家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民本”的历史局限性。“以人为本”的理论源于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本主义思潮,其直接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学说。“人本”的对立面是“神本”、“物本”、“钱本”、“资本”,而不是“官本”,也不是“民本”。相对于“神本”、“物本”、“钱本”、“资本”而言,无论是“官本”还是“民本”都是“人本”。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以人为本就是既要尊重人的历史创造者地位,又要把人看成全部实践活动的价值目标。“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目的,坚持以不断满足人的全面要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动力。既然“官本”和“民本”都是“人本”,无论是官还是民,他们都是人,他们都有相同的目的、相同的需求,这些相同的目的,相同的需求又合成相同的目标和相同的动力。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立场、阶级观点、阶级分析的方法看问题,“以人为本”实质上是一种阶级、阶层的超越与妥协,一种阶级、阶层的调和、合作、共存,它打破了官与民的分野与界限,在“人”上达成共识。当官与民产生矛盾对立时,我们的“以人为本”是“以官为本”还是“以民为本”呢?此时,一方面可以抽象掉“官”与“民”的不同而还原其官和民的“人本”;另一方面,将“民本”转换为“民主”,将“官本”转换为“公仆”,构成一对新的“主人与公仆”的矛盾共同体。这样,人的幸福就成为“官”福和“民”福的有机统一。在福的生成问题上,官和民表现为不同的职能和地位与作用:官侧重于谋福或“掌舵”、“服务”;民则侧重于具体创造福或“划桨”。此情此景,我把它抽象概括为“官”与“民”或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干部与群众“共创幸福论”。此外,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大拓展了福观念的空间,突出强调了人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经济、社会、各自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向人们展示了“全福景观”,可见,“以人为本”这一新的执政理念和新的谋福观念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从而自觉地同人民群众一起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的幸福生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谓层级社会和谐,主要是指统一国家范围内各级行政层级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的基本理念是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的科学集中,处理好中央权威与各级地方自治的关系。这种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惠及社会每个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它不会凭空而至,也坐等不来,它要靠社会每个成员的理性思考和实际行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从我做起。但从率先垂范意义上看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从上面做起,从领导者做起,从干部做起,自觉做到惠己悦人,立己立人,达己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总之,和谐社会是一种美,也是一种幸福。让我们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共同去谋,共同去创造和谐社会之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