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料承诺制度初探_会计论文

会计资料承诺制度初探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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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承诺制是指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所作出的一种社会承诺制度。按照会计资料承诺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人员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所提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核算的公允性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向审计机关作出书面担保。这已作为企业财务审计程序的一个必经环节写入《审计机关企业财务审计准则》,并在审计实践中普遍试行。

应当承认,会计资料承诺制的出发点是良好的,并在审计实践中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会计资料承诺制试行过程中,也遇到若干技术障碍,出现一些问题和矛盾,影响承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亟待审计界的关注并着手研究解决:

第一,会计资料承诺制与会计人员委派制存在矛盾。会计资料承诺制是由企业领导者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和会计信息质量所做出的承诺,这是基于企业领导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负有相应的会计责任和管理责任。但实行了会计人员委派制,政府财政部门向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承担起企业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无委派权、任免权和管辖权,对会计工作不能直接进行指挥和干预,因此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不负有责任,据此也无法履行承诺制所规定的职责。从理论上说,在会计人员委派制下,应由委派会计人员或委派单位对会计资料及其质量负责,签署会计资料承诺书,这无疑将改变原有审计关系。

第二,会计资料承诺制现实意义不明显。因为企业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正确性负责,本是十分清楚的事情,对此社会各界没有疑义。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承诺书》只是多了一个环节、增加了一道手续。企业在每个会计期末向有关部门和社会上报或公布其财务报告时,除会计人员签章以外,还要报经领导审阅,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的印章,也就是说明实际上企业领导、财会人员已经对会计资料作出了正式的书面保证,即等于作出了必要的承诺,其责任是明确的。

第三,会计资料承诺制的推行并不能有效减少审计人员责任和审计风险,也不能增加企业的会计责任和领导责任。(1 )承诺只是对企业应负责任的一种重申,重申次数的多少与其责任的大小无关。(2 )承诺一般针对未来而言,对承诺人后续行为具有约束;而财务核算行为和结果早于承诺已客观存在,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于核算行为和结果之后发生,这样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存在有悖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象,不能说明其违背了承诺,而只说明承诺违背事实,或者说明被审计单位作出了其无法或本不该做出的承诺。(3)因为会计资料承诺制已制度化, 审计人员不能依据被审计单位是否作出承诺制订审计程序,即不能因为被审计单位签署了承诺书而减少相应的审计程序,因为其没有签署承诺书而增加审计程序;验证承诺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审计人员的责任,若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造假和违法乱纪行为,而通过审计程序没有予以揭露,审计人员不能因为被审计单位作出了承诺而减轻责任,也不能因此转嫁风险。

第四,会计资料承诺制的范围客观上存在着局限。实际上会计资料承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遵纪守法的承诺,承诺的是责任,而不是事实,即企业保证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管理职责,消除了因制度不当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错弊。而不是保证会计资料是绝对真实和合法的,消除了所有非常和偶发性的错弊;因为财务造假和违法乱纪属行为者之故意,系有计划、有预谋之举,行为者对此负有完全的责任,所以企业能够而且应当对此作出解释,并作出纠错防弊的承诺。但是企业无法对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闪失、疏忽、偏差,以及财会人员个人舞弊等不可预测的事件作出承诺,因为错误是行为者之无意,是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个人违法犯罪是极其隐蔽的,被审计单位不可能洞察一切,对其完全控制和掌握。

第五,会计资料承诺制要求领导作出承诺,仅只是书面的东西,会计资料承诺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的精华应在于其配套措施的完整性和奖惩兑现的严肃性。当今无法可依的现象逐已少见,常见的却是有法不依,执法的难度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所以会计承诺制是否落实,不是看企业是否作了承诺,而是看违背承诺是如何追究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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