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制度演化及其并存结构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征论文,结构论文,制度论文,企业兼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企业兼并的历史,研究者甚众。不过,本文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即企业制度演化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
在市场经济数百年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先后占据过统治地位,所以,一部兼并史就可以归结为独资企业兼并、合伙企业兼并和股份企业兼并各领风骚和顺序更替的历史。不过,受本文研究视角的限定,在这里,我们只关注如下问题,即不同历史时期兼并特征的企业制度原因或企业制度烙印是什么,同一原因在影响企业兼并行为的同时,是否经由兼并对企业组织成长产生了作用,以及产生了何种作用。
一、企业兼并度假说
从企业制度演化角度对兼并史进行考察,首先需要找出影响兼并的一般性制度因素。为此,特提出企业兼并度假说。企业兼并度即企业兼并行为的强度,具体地指由企业制度类型所规定的企业兼并动机的强弱和兼并能力的大小。企业兼并度是可以衡量的,其衡量指标主要有产权分散度、债务责任度、产权流动度、经营能力度和组织稳定度等。
产权分散度是指产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割程度和分割方式,通常以出资人的多少、出资数量的大小以及相应地财产责任的承担状况、权力分配和行使状况为具体表现形式。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假说以及詹森和麦克林的“连接点”理论所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资本(首先是货币资本)要素的提供者是企业的参与者。其实,它不是一般的参与者,而是“内部参与者”(相对于“外部参与者”)。这样,资本也就不是一般的经营要素,而成了企业的“元要素”。资本元要素的提供者,或者说企业出资者的数量多少对企业兼并度关系甚大。一般情况下,企业出资者人数越多即产权越分散,产权界定越清晰,企业的筹资范围就越大,相应地,企业的兼并度也就越高。
如果说产权分散度是企业出资者之间的交易的话,债务责任度就是企业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这一交易涉及出资者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企业债务的问题,即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在出资者财产数额一定的情况下,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安排固然可以刺激信贷力度,但却因加大了出资者的投资风险和兼并风险,因而反倒使出资者对追加投资实施兼并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企业经营高度化条件下,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因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利于内部筹资,另一方面因使潜在的债权人预期会有“更高的利息收入”而利于从外部筹资。有了资金,就有了实施兼并的足够手段。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企业的债务责任度愈低,其兼并强度就愈大。
产权流动度是指产权进入市场交易的程度,亦即产权外化程度。通常以资本是否证券化以及证券交易额的大小和交易频率的快慢为具体表现形式。由于企业资本的证券化及其流动转让,不仅因方便投资者的进入和退出而有利于企业迅速快捷地筹集大量资金,而且因可以证券形式支付兼并价格而大大降低了兼并成本,所以,产权的流动度也就成了衡量企业兼并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除了资本元要素之外,经营知识以及这种知识在企业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即经营制度是经营要素中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元要素。由此,便涉及企业的经营能力度问题。所谓经营能力度是指企业经营水平的高低,通常以企业经营者素质及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效率高低为具体表现形式。一般而言,经营能力不同,兼并强度也就不同。俗话说:“艺高人胆大”,这不只反映在兼并冲动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在对目标企业的恰当选择、缜密的兼并组织和兼并后的整合效果等方面。
组织稳定度是指企业“团队”内部或企业要素的提供者之间契约关系维持或扩大的难易程度。它通常表现为企业在法人地位方面的差异。换言之,组织稳定与否的关键是有关企业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安排。企业作为自然人实体,它的存亡与出资者个人的经营素质甚至身体状况、自然寿命以及进入与退出企业密切相关。而一个企业财产与出资者个人家财并无多大区分的企业,当家庭或个人债务的债权人随时都可能追索到其拥有的企业财产上,因而随时都可能把企业也赔掉时,这个企业也就自然难以长存。相反,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一方面它可以被人起诉或应诉,从而大大简化了与第三方的合约关系,另一方面又不受出资者在“外围”交易产权即出资者进退或身份变换的影响,因而会获得“永久生存权”。很明显,企业组织的稳定与否对企业作出兼并决策至关重要:只有那些组织稳定的企业才会斥资兼并而追求其长远发展。所以,组织稳定度是衡量兼并强度的又一个重要指标。
以上五个指标既各自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企业兼并度的高低,又相互联结成一个整体。一般而言,产权分散度越高,债务责任度越低,产权流动度越大,经营能力度越高,组织稳定度越强,企业兼并度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代:间断兼并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到19世纪中叶以前,在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企业形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所谓独资企业是指由单个人出资且由其直接经营的企业。这种企业的存在以传统的手工技术和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形态为基础,因而从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两方面看,表现出如下特征:(1)产权高度一体化;(2)企业对价格信号反应灵敏;(3)形成追求最大限度利润和强烈投资冲动的企业目标—行为模式;(4)具有以企业所有者自负盈亏和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为特征的硬性企业预算约束。
独资企业制度及其运行的上述特征,一方面展示了它的优越性,因而在当时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因而又使其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只能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企业制度功能的两面性反映在企业兼并度上,则表现为一个复杂的矛盾着的诸多条件的相互整合过程。
首先,从兼并动机来看。一方面,独资企业产权的高度收敛及其由此所决定的利益协调和行为目标的高度一致性,使得企业具有较强的兼并动机;另一方面,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安排又使得企业主对购买企业的风险举动(相对于连续、分散购买单个生产要素的内部扩展,一次集中购买整个企业的外部扩张行为无疑充满了风险)不得不慎之又慎。
其次,从企业兼并能力来看。独资企业产权的高度收敛和内化,堵塞了它无偿、永久和大规模利用社会资金的渠道,使得旨在兼并的资金筹措只有一靠内部积累,二靠外部借贷。但积累也罢,借贷也罢,全都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有在企业经营状况持续良好且前景稳定的条件下,资金积累才能达到足够程度,借贷才能保证具有较长的时间性和较大的数量。可是,独资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一体性决定了对经营者的选择缺乏弹性。如此,企业经营状况的持续良好就没有制度保障,因而呈现出偶然性。此外,在企业经营系于唯一的一个自然人的情况下,即使这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并取得了辉煌的发展业绩,最终也难逃自然规律的“惩罚”:经营者身体不佳难以主事或者作古又缺乏合适的继承人的话,企业就极可能或者元气大伤,或者一落千丈而破产、倒闭。由此可见,独资企业生命的脆弱还缘于它是自然人企业——经营者被淘汰(即便不被市场竞争所淘汰,也会被自身生命法则所淘汰)的同时,也就自然宣告了企业的终结。
通过以上对独资企业形态产权分散度、债务责任度、产权流动度、经营能力度和企业稳定度等的分析,其结论是,独资企业形态既存在兼并的有利条件,又存在兼并的充分条件,因而会发生兼并;在个别情况下,甚至不排除某些企业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中(比如在一两代人的时期中)实施持续兼并的可能。但是,促使兼并发生的诸多条件往往很难在一个企业中同时满足。换言之,限制兼并的不利条件是根本性、主导性的,因而其兼并强度是微弱的。具体地看,兼并的发生在总体上是分散的;在每一个个别企业中是极少连续的。
上述论断恰好与马歇尔在1890年对企业生命史所作的经验性描述互相映照:企业作为一项小小的风险事业兴办起来,如果最初几年能站住脚,那么就会扩展或成长,其速度取决于企业家的能力——如果企业家本人或他的子女们能力超群,还可能发展成一个大企业——但最终会衰落并走向死亡(注:A.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09-312页。)。施蒂格勒对马氏这一关于企业成长的拟人化描述的欣赏是显而易见的,他说:“没有理由怀疑在公司时代以前这一画面的现实性”(注:G.施蒂格勒:《产生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页。)。
由于在独资企业的发展中经常出现资金“瓶颈”等根本性缺陷,于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它便逐渐失去其统治地位,而让位于更适合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企业制度形态——合伙制度。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严格地说,合伙企业制度不是独资企业制度失去其统治地位时才出现的,而是作为古典企业制度形态之一与独资企业制度并存的。但由于它与独资企业制度相区别的特征,又使它成为以后发展起来的股份公司的原始形式。历史地看,合伙企业制度实际上是独资企业与股份公司的一种混合,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独资企业向股份公司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注:莫扶民:《企业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因为从资产责任角度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除了业主由一人变成两人以上之外,前者与独资企业没有本质区别;而在业主只对企业负有限责任的意义上,后来又与股份公司有相同之处。但典型形态的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所以这里仅以普通合伙企业作为研究的对象。
由于出资人数的增加,与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发生了这样一种变化,这一变化表明合伙企业对商品经济的相容性更高,对社会生产力的容纳性更大。具体说来,第一,产权由高度集中趋向分散;第二,企业经营由依赖于一人素质的高低变为受合伙人知识互补的影响。由于以上两点,合伙企业替代独资企业无疑因提高了产权分散度和经营能力度而增大了企业兼并度。
但是,其一,合伙企业在提高产权分散度的同时非但没有改变、反倒增加了企业的不稳定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企业仍然依附于自然人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生命;合伙人无论是退出还是增加投资,都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的赞同,否则就须结束合伙关系;其中一个合伙人退休或去世,也需重新合伙或解散。其二,合伙企业的产权分散化仅仅发生在企业内部,即产权还没有采取证券形式,没有外化,因而产权仍无法分散流动。其三,合伙企业在保留“无限责任”制度的同时,由于又实行“相互代理”原则,所以,合伙人数目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一个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曾对合伙制“相互代理”原则的危险后果作过精彩描述。参见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7页。)。通览以上三点,在债务责任度、产权流动度未变而组织稳定度降低条件下,合伙企业也就自然降低了它的兼并强度。
影响兼并强度的两种相反力量较量的结果,究竟谁占主导地位,很难作出明确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合伙企业的兼并度不会比独资企业更高。因为在产权分散度、经营能力度提高从而扩大了融资能力的同时,由于兼并对象规模的增大,所需兼并资金量也相应增大了。在这种情况下,筹资能力的提高并不必然意味着兼并能力的提高。可能的情况是,如同“一家合伙公司通常都是由一次航运或一次投机买卖组成”(注: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3页。)一样,一次企业产权的整体转移也是由一群人合伙购买完成的。但这仅仅是企业购买,而不是企业之间的兼并。其次,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无限责任制度经由“相互代理”原则使合伙人投资风险增大的同时,又容易使合伙企业陷入大量的合同纠纷之中,致使政府不得不就合伙企业的发展规模作出严格限制(注:张军:《现代公司的理论与经验》,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正如萨缪尔森所言:“用合伙制的形式来经营大规模的企业,其困难是不可克服的”(注: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第148页。)。而我们知道,兼并的结果必然会扩大企业规模,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持续兼并的可能。
总而言之,与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兼并强度没有质的变化,因而其兼并的具体图景仍是一幅分散的或非连续性的画面。
由企业制度形态所直接决定的非持续性兼并,使得企业的规模和内容依然如故,因而企业也就很难出现组织上的创新。换言之,在古典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成长方式主要是内部发展(通过建设新厂)而不是外部扩张(通过兼并);企业如同原上“离离之草”,大批夭折又大批新生,无法长大长高,充其量也只能变成一棵“小老树”。
三、股份公司时代:持续兼并
产业革命的发生和商品经济由古典阶段向现代阶段的迈进,使得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无法满足大规模生产的需要而逐步退出主流企业的行列,让位于新的企业形式——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指由若干所有者以认购股份形式共同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经营亏损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作为一个集合范畴,它有若干具体形式。但这里,我们仅以其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研究的对象。
由于产权结构和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古典企业形态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现代公司制度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兼并度。这主要表现在:
(一)提高了产权分散度。古典企业中的所有者或出资者人数极少,最多也不过百余人。且所有者之间总要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人际联系(或是沾亲带故,或为旧友新交),因而其分布区域极其狭小。而股份公司的出资者往往多到难以计数。只要买进股票,素昧平生、天各一方的股东都可以成为某一公司的所有者。因此,所有者的分布区域极为广大,甚至布于世界。这样一来,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就可以在瞬间吸纳大量社会资金而为实施兼并准备条件。
(二)降低了债务责任度。与古典企业制度中的责任无限制度不同,现代公司的一大特点是责任有限,即出资者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责任有限的意义在于,它因降低了单个投资者的风险而使企业大规模投资所需的资金筹措有了可能,或者说,使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有了可能。
(二)提高了产权流动度。与古典企业中的产权因内化而凝滞不同,由于现代公司中的产权以具有可转让性的股票形式出现,因而实现了流动化。企业产权股票化、股票交易经常化大大降低了兼并成本,使得兼并普遍化和持久化。此外,债券与股票的相互转换,也是公司产权流动度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
(四)提高了经营能力度。与古典企业中的所有者直接经营相比,现代公司经营职能的专门化自然会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度。其次,与单一单位的古典企业不同,现代公司一般为多单位企业。规模巨大的多单位企业不但要求由具有专门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才来进行管理,而且要求通过科学的管理组织来进行管理,这就是现代公司的所谓科层结构。科层结构的创立无疑提高了股份公司的管理效率。最后,股份公司的股票转让机制也对保障公司管理效率的提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代理人(经营者)的决策对资本的预期影响会经过资本市场进行“贴现”从而反映在股票价格上,而股票价格下跌会对经营者构成双重潜在威胁,即要么可能被股东解聘,要么可能被外部接管者赶下台。
(五)提高了组织稳定度。与古典企业制度中的自然人企业制度不同,公司制企业建立了法人制度,这一制度使企业成为一个不依赖于出资人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主体;这一主体依法独立地支配出资人的财产——法人财产,并以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说公司的法律存在使公司有了独立生命的话,那么公司所发行股票的不可撤回性,则因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对资本稳定的要求而使公司的生命存在有了物质基础。当然,与股票不可撤回性并存的,还有股票的可转让性。但股票转让再频繁,在运动的每一时点上它总是沉淀在一定的所有者手里,因而对公司生命不产生影响(排除收购这一特殊的股票转让行为不论)。
股份公司兼并度的极大提高,使得兼并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分散和间断趋向集中和持续。这一结论不只是符合公司(法人)企业的制度逻辑,而且为现实中的兼并过程所证明。如历史上曾经发生和现在仍在发生的欧美一些国家迭涌不息的兼并浪潮,以及其中的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和混合一体化等复杂多样的兼并模式,就是如此。
由上可见,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生,使企业的持续兼并成为可能。而随着持续兼并的不断进行,造就了一批规模巨大、富可敌国的巨型企业。大企业何其之大?1990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销售额为1 260.17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土耳其和泰国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它们分别为965亿美元和801.7亿美元),是印度和韩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1990年印度国内生产总值为2 545.4亿美元,韩国为2 364亿美元),中国的1/3(199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是3 649亿美元)。大企业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四、企业制度并存结构中的兼并极化
以上从企业制度演化的角度,考察了企业兼并的形态变化。由于企业制度的演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不同企业制度间的替代关系,所以,兼并形态的变化亦可视为一种替代性变化。不过,如果我们从当代西方国家微观经济的横断面进行观察,就会发现三种企业制度形态又大体上处于一种并存结构中,不同的只是主次易位而已。如此,三种或两类企业兼并(独资企业兼并、合伙企业兼并、股份公司兼并或古典企业兼并和现代企业兼并)也就相应地同处于一种并存结构之中。那么,这样一种兼并结构的特征又会是怎样的呢?
(一)兼并极化于股份公司
如前所述,如果说从相互替代角度看,古典企业兼并形态与现代公司兼并形态的最大不同是间断性与持续性差别的话,那么从兼并补充角度看,兼并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间的分布则是呈非均匀性,即存在兼并在股份公司形态上的群集或极化现象。所谓兼并极化于股份公司,是指相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兼并,股份公司的兼并强度明显地要高。具体说来,第一,兼并的资产额度大。现代公司的一次兼并,动辄数亿、数十亿美元,这显然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兼并所不能比的。第二,兼并的频率高。持续扩张是股份公司的常态,股票交易又使这种兼并式扩张方便快捷、时时都可操作实施。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或取内部发展为常态,即便间或有兼并发生,也多是分散的,不会集中在个别企业里持续进行。所以,后者的兼并频率要远低于前者。第三,兼并在某一时段特别集中。当然,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兼并也可能在某一时段相对集中,如在经济危机时期。但无论从规模、循环次数等方面来看都无法与股份公司所掀起的兼并浪潮相提并论。
兼并极化于股份公司,实际上是前面纵向分析中企业兼并形态特征在并存结构中的必然反映。不过,把兼并行为追溯到企业制度层次,只是本文分析角度的要求。如果再进一步,即探索兼并发生的生产力基础,问题或许更为简单和明朗。因为制度的创新和演化实际上反映了社会生产力进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不同形态、不同功能的企业制度的并存,则是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具有层次性的写照。
具体而言,独资企业主要产生和存在于那些投资较小、市场稳定、风险不大的产业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和服务业等;合伙企业主要产生和存在于那些投资稍大、市场稍大、风险稍大的产业部门,如商业、矿业和金融保险业等;而股份公司则主要产生和存在于那些投资大、市场大、风险大的产业部门,如制造业、商业和金融保险业等。正因为如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施兼并的冲动不大,即使发生了兼并,成功的机会也不多;而股份公司则呈相反的情景。经济学家萧·利弗摩对1888年到1906年间美国经济中发生的328项兼并所作的统计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注:参见史正富《现代企业的结构与管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此外,我们还可从企业规模结构的动态变化来考察同一个问题。如1940-1975年所选年份美国企业规模结构变动趋向(注:参见马丁·费尔德斯坦《转变中的美国经济》,第558页。转引自《经济参考资料》1991年第58期。)表明:尽管企业的总体规模都在增大,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主要源于其数量上的增长,而股份公司不仅源于其数量上的增长,而且还源于单个企业规模的扩大。而我们知道,单个企业规模的扩大与否,与兼并行为的有无及其持续与否是密切相关的,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尤其是这样。
(二)兼并极化于基本企业制度系列
由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有其共同的所有制基础,因而可以把它们归入资本主义私人企业制度系列。也正因为这一点,又决定了它们必然是西方国家企业制度系列中的基本系列。与此同时,在西方国家中还存在着合作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制度。但无论从其存在的数量方面,还是从其所发挥的功用方面看,它们都只能是企业制度系列中的补充系列。以上两种性质和作用不同的企业制度系列之间所形成的比例和关系,便是西方国家企业制度并存的总体结构。在这一结构中,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合作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兼并倾向十分微弱,兼并度极低,因而从兼并分布来看,兼并是极化于基本企业制度系列的。
首先看合作企业制度。
作为私人企业的对立物,合作企业制度是在缓和劳资矛盾、保障工人就业、注重生产者主体的创新动力等改革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实行职工股份所有制,且股份不能转让;第二,职工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并在决策方面实行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第三,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
合作企业制度在诸多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特征,使得就其兼并度而言,恰好与私人企业制度的变化形成鲜明对照。第一,私人企业的所有权趋向社会化,而合作企业的所有权走向了内化。如此,后者的产权分散度与产权流动度便大为降低。而产权流动度的降低,会经由财产关系再生产的障碍使企业组织的稳定度降低,并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生命周期。所谓财产关系再生产障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股权在企业内外部均不能转让必会降低职工的认股积极性,特别是在企业经营不景气的时候更是如此;二是在新老职工发生替换且两类职工持股份额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新工人带来的资金少于老工人带走的资金、从而使企业资本总额减少的现象。第二,私人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趋向分离,而合作企业这种趋势比较弱,因而影响了企业经营能力度的提高。第三,私人企业是单一资本逻辑的企业制度,而合作企业则是资本逻辑和劳动逻辑并存的企业制度。由于资本逻辑与劳动逻辑存在固有矛盾,所以,合作企业在目标—行为方面便会发生紊乱:资本的利润动机要求积累和长期发展,而劳动的生存和享受动机则注重当前消费的实在和扩大;资本利益要求降低劳动成本,而劳动利益则要求工资攀升和保障就业;资本额大的职工(尤其是即将退休的老职工)主张守成经营,资本额小的职工(尤其是新工人)则推崇风险投资,如此等等。
与私人企业制度相比,合作企业制度在上述方面的变化,说明了它既无兼并的冲动,又无兼并的能力。因而它只能在那些劳动密集、不存在规模经济、因而不需要持续扩张的行业中存身。例如英国的合作企业几乎都集中在劳动密集行业尤其是服务行业中。1980年的分布状况是,从事服务业的占52%,从事制造业的占38%,从事建筑业的占10%;而从规模来看,合作企业几乎全部都是小型企业。1980年330家合作企业中,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只有10家。
其次看国有企业制度。
在西方,国有企业制度早已有之。只是在商品经济和私人企业制度高度发达之后,它才得以发展以至稳定在百分之十几上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指其生产设备和就业人数占总生产设备和就业人数的比例)(注:参见弗雷德里克·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指南》,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如果说合作企业制度以牺牲效率求平等对私人企业制度牺牲平等求效率是一种平衡,因而对商品经济的局限性是一种补充的话,那么,国有企业制度的存在则使这种“补充”得到拓展和强化——既弥补市场缺陷,又填充市场失灵。具体说来,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了:控制天然垄断性产业(如公用事业和公共运输部门)和战略性产业(如钢铁、通讯、国防工业),扶植幼稚产业或新兴产业,经营私人部门无力或不愿进入的产业,以及调整结构、维持和增加就业,解决公平分配和社会福利,等等。
国有企业存在的特殊性(主要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以及其背后的财政后盾,不排除实施兼并的可能(如在某一特定时期,在某一特定产业中实施兼并以扶植或控制该产业)。但常规的做法更可能是购买(单个企业产权主体的易位),而不是去兼并(两个企业合为一个企业)。此外,与私人企业制度内部所存在的普遍化、经常性的兼并相比,伴随结构调整、维持和稳定就业等而发生的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间的兼并就是非常稀少或有限的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国有企业兼并私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本质上都是政府主导意志的实现(通过经济手段如高价兼并或低价被兼并,或通过法律手段强行兼并或防止被兼并等),而不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所以,发生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充其量只能称之为“准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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