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_水利论文

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_水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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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中国社会的关系问题,在中国史学界由来已久。马克思、魏特福和冀朝鼎很早就在宏观层次上论述中国古代水利与中央集权的关系。二战以来,日本学者致力于水利与乡村社会的个案研究,成果斐然。清水盛光和今堀城二较早地注意到了水利对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影响,而森田明、滨岛敦俊、好并隆司和宫板宏等人通过详细的个案研究将明、清、民国时期各地乡村水利对地域社会的影响揭示出来。本文所探讨的地区集中在河北平原。包括二个地区,一是滏阳河上游,包括邢台、任县、南和、磁县等地,此区历来是畿南的水利重心;另一地区是天津屯田区,这是历来官方水利的重点。通过这二个地区的分析,我们的目的不但在于揭示个案,而且还致力于探讨水利类型与社会结构的差异对比。

本文的资料以30年代满铁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班在此地区的水利情况调查和方志资料为主。

一、滏阳河水利与国家政治

1.争水与国家调控

就渠道灌溉而言,上游对下游占有优势。洪涝时,上游的水土流失以通过河道淤积和决口泛滥的方式转移到下游;干旱时,上游可以通过水源的截留使下游村庄的旱情得不到缓解。清代以来,滏阳河上、下游地区的争水斗争涉及到各官僚阶层中的权力条块,特别涉及到县与县,府与府的斗争。雍正水利营田时期磁州改归广平府的一案,便可以很好地说明府与府之间的斗争。

磁州一带的灌溉渠系多设置于明代,“明知府高汝行等,知县朱泰等,曾建惠民等八闸,以资灌溉;沿河州县,民皆富饶,秔稻之盛,甲于诸郡”。雍正年间,情况有了变化。怡贤亲王指出:“近年以来,水田渐改,闸座所存无几。询其所以,乃有磁州之民,地居上流,拦河筑坝,无论水少之时,涓滴不下,即至水多之日,亦壅闭甚坚,以待经过商船,敛金买水,乃肯开坝放行。以致下流诸邑,田土焦枯,不沾勺水之润。因争兴讼,累岁不休。虽均水之断案如山,而隔属之抗违如故”。由此,怡贤亲王申请将磁州归属广平府管辖(注:《怡贤亲王疏钞》载(清)吴邦庆辑,许道龄校:《畿辅河道水利丛书》,农业出版社,1964年,第188页。)。同时,户部也强化上游地区的用水规定,张廷上奏“定以磁州二闸五日启放”(注:童华:《磁州计板闸议》,载《清经世文编》,卷107,工政13。)。可见,国家权力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干涉跨地区的具体渠闸管理规定。永年县在官方干预下受益,“磁州改归广平,闸水分时放,濒河数邑,均其润,而永年先受之,滏水汤汤,良功翼翼,一时顿其旧云”(注:《水利营田图说》载(清)吴邦庆辑,许道龄校:《畿辅河道水利丛书》,农业出版社,1964年,第333页。)。

县与县的利益纠纷更多。“永、邯以邻壤争水健讼,疆吏议卒无成,逮康熙十一年,永邯狡谋贿商,借口雍盐艘控之盐法使者下”。磁州的知州赵公为此而“抗声置辨”,维护磁县的利益。因为这不但涉及到一般百姓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地方政府的税收。“磁邑西逼太行,田半硗确,惟赖水利所及,以少有岁入以供国课,若以轻让永、郸,是扼吭而夺之食也,以故会议时,邻人以势挟之,以利诱之,甚至以情感之,公独屹然无所动,直辞正义,卒使强邻舌声嘶伏于理”(注:民国《磁县县志》附录《艺文》,张溍:《赵公滏闸纪事叙》。)。

在任县,由于上游专利,灌溉利益愈来愈少。民国时期,由于磁县以下的“四、五州县,节节闸留,”滏阳河到任县时水势明显见弱。“惟夏秋之际,水可通船,两岸之田,颇资其润。近平乡因禁止刮盐,开沟取水以变碱土,滏水之及于任者较前益少矣”。任县与邯郸也有水利纠纷。任县的牛尾河,“发源府北,邢民据其上游,任境所引皆其灌田之余也。任与邢南旧有水利章程,达活水任分其五,百泉水任分其七,而上游之民雍遏如故,微独任民无如之何,地方官各护已民,即官于此者,能越境而与之争乎,均水之约,徙虚语尔”(注:民国《任县志》卷之一。)。可见,国家权力对渠道的管理中的争水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

总之,就争水问题而言,雍正时期重视水利,管理力度加强,水利纠纷相对容易解决,到后期多依赖地方官僚,水利纠纷多难以解决。

2.渠道的创建、维修与政府的作用

明代的渠闸多由政府组织兴建,既使民间乡绅欲修水利,也要得到层层的批文才行。邢台的小汪闸建自于明嘉靖年间,“晋祠河一带近水居民王宣知斯水足以大利于人,人不能大为之用,是自失其利也。乃褊谋于人曰:‘请修闸开渠以灌溉’。人皆悦,曰‘诺’。各备功力以报县,县以呈府,又以申院巡按王均准其请”(注:光绪《续修邢台县志》卷之一《舆地》。)。渠系修成之后,乡村社会形成了脱离政府系统而独力的闸会组织,负责跨乡村的渠系管理。包括分水浇灌和维修渠堤等。当小流域渠道出现淤塞等环境变化时,闸会一般可以应付,当较大区域的河道淤积或因河流改道而使渠系受到破坏时,闸会往往无能力组织大规模的疏浚治理工程。这时,如要恢复灌溉,政府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在明代尤多,在南和县,澧水出大陆泽后的六条渠系曾有三条渠在明代已不能灌溉,“山水时至则涨,虽或民自疏取,所获亦微”(注:乾隆《南和县志》卷10,穆孔晖、刘侯《水利记》。)。直到正德年间,才在地方官的带领下,重新治理,才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便民小闸在清初由于“漳水入滏,滏流溃圮祗遗旧址,邑侯余公巡行阡陌,见而动念,谓此闸复修,不毛可为沃壤”,最后由乡绅组织,“乡人按地出资,鸠工集材,不阅月告成”(注:光绪《永年县志》卷6《水利志》。),尽管由于便民小闸规模小,乡绅组织完成,但仍是官方督促的结果。在邢台的大贤铺以东地带,明代隆庆年间就开河灌溉,“迨后山水冲没”,渠系遭到破坏,万历十二年,“府主王公准令照旧修理,以灌稻田”,四十年后,又一次山水暴发,由于乡民的请愿,官方又同意开工,并移换了闸口地点,在崇祯六年建成永济闸灌溉区(注:光绪《续修邢台县志》卷之一《舆地、山川》。)。

值得注意的是,愈到后期,在水利的修复和重建的过程中,官方的作用相对减少。而乡绅的力量开始加强,邢台县孔桥村一带的水利在雍正年间的重建显示了乡绅力量的参与。这一地带旧有的重兴闸“因历年久,地基坏,石闸往往溃决,民不沾利者数载,雍正十三年春,有王快村民孔学士者,明万历年破产开闸孔自才之七世孙也,欲率祖攸行,备酒食邀孔桥五村诸有力者公议,移地建新闸,蓄水灌田,众称善”。之后,才具禀官府,重建水利设施(注:光绪《续修邢台县志》卷之一《舆地、山川》。)。

二、滏阳河水利与乡村社会

1.闸会

乡村基层水利组织的运作情况,方志中记载较少。详细的资料还是来源于30年代满铁对滏阳河上游地区调查。

这一地区是典型的北方旱地渠道灌溉水利,与南方圩田区有很大的区别。圩田系统包括一个圩田平原内所有村庄,因为水资源丰富,水面广泛,一个圩田区尽管多种多样,包括园形,方形等等,但一个圩包围的是一个面。而在北方,一个闸口渠系的所浇灌的土地往往是以渠系为基础呈线形地分布。尽管渠道流过许多村庄,但不能将各村庄的土地浇遍,只有部分土地受惠。如南和县的济民闸,在其渠系所覆盖的村庄中,有的为60%,有的只有30%(注: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岩波书店,1981年(以下简称《惯调》),第228~235页。)。

在这个自然条件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社会组织,这就是“闸会”。作为跨村庄的地域社会组织,闸会一般控制着2-10个村庄,并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结构。济民闸的上层管理机构为河正、河副、老人、公直等,负责各村镰户的是小甲。小甲长期固定,而老人和公直则通过定期选举选出。在济民闸,河正的选举是公直与镰夫相商选出。河正、老人等并无一定的月俸,只是每年领一定的粮食,粮食则由全体镰户分摊。

闸会的组织结构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邢台、任县等地,当闸的范围较大时,水利组织相对发达,灌溉范围较小时,水利组织往往就不再是四级的复合结构。在任县的南西村一带,牛尾河与百泉河交叉点以后的小河系渠道灌溉系统中,已不设老人,当然就更谈不上河正,其组织只是由在村长管理下设具有世袭性质的小甲。有的组织系统只分二级,在邢台县新沟河一带,各闸口所引出的分水灌溉区一般只有1-2个村,水利机构由老人——小甲二级组织构成,老人即河正。河务管理机构设老人一名,副老人七名,下管36名从各村选出的小甲。大吕村是一个灌溉地较少的小村,这个村的用水户干脆直接受小吕村的小甲负责(注:《惯调》第6卷第228-244。)。

闸会是独立的,但其成立时却往往与官方有联系。永年县的惠民闸是成化年间由官府组织兴建的,“灌田总若干万亩,然无人时常看守,及委官往来,巡视提督,未免豪强越水次。愚民盗水灌田及日后渠堰损坏无人修理,水利废驰”,在这种情况下才由官方批准创立闸会。“设老人一名,人夫三十名,总渠设总甲一名,副渠设小甲之名,名蠲徭役,责今看守巡视,仍专委官一人总理其事”(注:光绪《永年县志》卷之六《水利》。)。

满铁对南和县西贾郭的调查表明,河渠开创时各村村公所出面联合,但水闸设置后,水利事务完全由河渠管理机关和各村镰户的事情,村公所无权过问。只是有大事的时候,河正和小甲等河渠管理人员才可能和村公所相商(注:《惯调》第6卷第236。)。水利事务有许多,滏阳河地区的闸会一般在三月份、四月份组织挖河,五、六、七、八月负责分水浇地,在浇水时严格按分水时限进行,这时闸会的监督尤其重要。九月又挖河,到十月份清理一年内河渠上的花费,并按户派款(注:《惯调》第6卷第229。)。河正一般有二本账,一是河薄,二是镰薄。

2.水权:镰的管理

闸会组织使用了一种重要的单位——“镰”,来管理渠务。镰本身是计算受水地亩的一种单位,每张镰一般为50亩,它既是一种责任又是一种权益。满铁调查班在邢台县第三区的调查表明,镰的名称最初由出役的河工使用的掘地用的铁镰发展而来,当时的镰就是一种分工派工的单位,体现责任。但镰在分水管理中体现的是权利。从邢台县第三区开湾河的使水规则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作用。“开湾河灌田八千四百亩,分为一百六十八张镰。每镰一张,灌田五十亩,每分镰灌田五亩多,厘镰灌田间亩。各村按田多寡,分配镰数,按镰使水,每月一轮,每轮一张镰约使水二时。每轮自下游使起,挨次而上”(注:《惯调》第6.第248。)。可见,镰不但有分工出役的意义,还有分水管理中所体现的水权意义。据邢台永泽闸康熙四年的碑记记载,永泽闸在明末清初的动乱中,因农民避乱于山林而导致了淤塞。到顺治二年,由于“旱魃为虐”,重新开渠。“渠长王鸣风与旧小甲、旧镰夫若干,纠工开渠”。“是役也,一家出夫一股,谓之一张镰;出夫十股,谓之十张镰,每岁按镰分刻,按刻分水”(注:光绪《续修邢台县志》卷之一《舆地》。),镰在这里无疑相当于“股权”。一些水利组织的管理形式较为简单,只是做出对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邯郸县的沙东新沟建成于民国时期。其水利条约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凡每年修浚一切经费均由公按地出钱出夫,灌溉时按地分期”(注:民国《邯郸县志》卷3《沙东水利条规》。)。

在镰的管理中,一项重要的活动是各村在每年春天举行的算镰,算镰时由老人通知,镰夫出席,将镰数的变动情况进行计算通报(注:《惯调》第6卷第229-230。)。

3.渠系内的水利纷纷

(1)争水与盗水

干旱时期,河水较少,满足不了整个灌区的需要,故村与村之间争水的现象极为频繁。光绪四年印的邢台县瓦河、胡芦套、重兴闸的闸水谱中有关于康熙年间的关于盗水官司纠纷的案件的记载,“康熙二十三年旱魃为虐,孔桥村势居上游,当三闸之要冲,为六乡之咽喉,刁员吴九显等贿楚应昌等作证,假借沟行水一语,竟将百泉、葫芦套等河耳沟,不许封闭揽河,肆行截坝,致令王快等村涓滴不沾”,经起诉,“大名道康大老爷访闻此案,将滑奉山重责二十”(注:《惯调》第6卷第358。)。

许多争水表现为村上游庄利用地理上的优势截水,在一些村庄的水利习惯中,有正水、余水之分,邢台县东汪村明初就开始利用狗头泉灌溉,狗头泉下游为古南沟,由于泉水足够多,引余水入七里河,以后在县政府的干与下,白铺、太贤等村开始在古南沟的退水沟头立闸分水灌溉,但所做的规定却分出了正水、余水。东汪村利用上游正水,使水“十之六”,下游村使用分沟灌溉,在截水使用时,只能使用水量的“十之四”(注:《惯调》第6卷第268。)。

民国时期邢台县的习惯规定,如在天旱时某一地段浇不上水的话,明年配水浇地时节便从上年中断处开始。面对盗水现象的日益增多,邢台县的用水村开始对上游村庄的用水情况实施派人监视的方法以防止其对河水的不法使用,所雇派人员往往是村庄中的无业者,所付的费用一般是七月间看水付麦六斗,十一月看水付粟六斗,由用水农户集体负担(注:新民会中央指导部、总务部:《邢台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民国二十九年一月一日发行。)。

另外,从争水的时期来看,一般是上游村庄与下游村庄在需水期由于水源较少时的争斗。邢台西贾郭的渠道灌溉,在平年水量时可以随时引水,但在水少之年则是上游地和近河地有优先权(注:《惯调》第6卷第237。)。而下游村庄如要偷水、抢水的事件则要利用夜间的机会。当上游村庄下闸引水时,下游村庄的村民夜里去进行破坏,任县北甘寨一带的情况便是如此。在邢台县第三区北小吕村,抗战前的水争事件相当多,每年都有,也多是下游村庄的夜间盗水案件(注:《惯调》第6卷第239.245-246。)。

水资源的稀缺在一些地区引起水源所有权和其买卖。万历年间,邢台县的官员在调查旱灾时发现邢台县城东南华家庄之东“有水日小龙泉,可堰以灌,而民任其溃溢,竟归于河,则何以故,以其有主之者也,泉旧有渠田,家皆引以灌而纳其租,迩耒亢旱,无以租也,于是主者禁焉”。由于当时的官员朱公惋惜水之无用,捐俸买下水源,“以公于民众”(注:光绪《续修邢台县志》卷之一《舆地》。)。

(2)卖水

就水权而言,如前所述,水权与“镰”密切相关。当土地买卖或租佃时,一般也将用水权同地一起出卖或出租,佃农一般是负责水利摊费并按规定出役。也有将水权出卖的,在邢台县孔桥村,一则道光年间的水利碑记显示有卖水之后的水权混乱现象发生,“稽百泉闸开自大明隆庆年间,……按名使水,按水应夫,限定时刻,轮流灌田,立法秩然不紊,但世远年湮。地与水各有当卖,有地多水少者,有水多地少者”(注:《惯调》第6卷第258。)。

但一般情况下闸会组织并不卖水。任县牛尾河一带有南永固闸和北永固闸,这一带在清后期发生的几件为争水官司很说明问题。在北永固闸的碑记中有关于卖水官司的记载。河头村在任境首沾牛尾河之利,使得下游来水不旺,“经流甚微,去水稍远即无从分其润,所以永固闸之畜水灌田止西留村河头后街数十家,纵横十数顷。以水固有限也,两村灌地分上七下八,定有单章程,立有水薄,设小甲以董其事,顾闸夫以任其劳,永远遵行,从无争执。乃光绪初年,有河头闸夫程照私开旁沟,通至西南,为卖水自肥之计”。经过西留村民的上诉,不许程照做闸夫,但水薄未追回。数年以后程照之子景春又霸占闸座,重蹈其父的劣迹,不但以前的私沟未塞,还竟将原来的渠道填平。乡绅李文炳等上诉,知县实地察看后,“督令地保将私开者塞之,旧有者通之,并饬村中另举闸夫,将景春父子留匿之水薄当场追出。”

民国时期,任县的顺水,百泉二河附近的祁村、北甘寨、郭村是常卖水的村庄,而翟村、胡庄、三杜科(孙杜科、单杜科、陈杜科)岗上村则是常买水的村庄。北甘寒村的恶劣之辈向南和县的村庄卖水,后被县里拘留。陈杜科村农民贾永祥反映,卖水村主管卖水的人是村中的“有力者”,而不是老人或小甲,卖水人也是村中“不好的人”,而事变后的卖水人则是土匪(注:《惯调》第6卷第239。)。可见,在混乱的社会形势下,一些不法之徒通过控制上游的水权而进行买卖牟利。

4.河口社与裕华渠

河口社和裕华渠是两个比较明显的个案,河口社完全是旧的闸会社会组织在运作,而裕华渠则是民国时期带有现代公司性质的一种组织。这两个组织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水利组织在民国时期的变迁。

(1)河口社

邢台村第五区孔桥村的河口社成立于明末,是村内用水户成立的一个组织,到民国时期仍然起作用,创建的目的除了筹集河费外,还有兴修水利,仲裁争水纠纷等作用。

负责孔桥村河口社事务的是大会首和其它许多位首事(注:《惯调》第6卷第252-254。),大会首下的上河会首负责挑河、验闸、上闸(闭闸)并负责督工,在挑河时还负责与他村的联系。另外,上河会首还负责堤防和桥梁的修筑。另外还有看水会首,管账会首、存钱存文契会首和杂务会首(注:《惯调》第6卷第255。)。

河口社的组织也有几次聚会。一是二月十五日,会首全部聚合,收集经费,商量挖河的事宜。九月三日收取苇子地的地租,十二月一日则是算账日。另外,河口社将各村会首小甲在六月十二日聚在一起进行龙王庙的祭祀仪式,然后是进行吃喝,吃喝的费用来自河口社的经费(注:《惯调》第6卷第255-256。)。这种民间迷信实际上意义消极,在一定程度上是上层管理者为了借此消费,剥削用水户的利益。

前已所述,河口社在道光年间由于水利管理的松弛导致水权的混乱,“地多水少者,苦于无水可使,亦不愿出夫,且浇灌之时,往往因时刻先后,致起争端,其流弊不可胜言矣”。以后在乡村领袖的召集下又重定“公水之法”,“中沟使水不论本村人与买外村水,俱系伙使湮沟水,不许浇置楼下地,该楼下水浇置楼下地,如浇不足以本村补之,本村水浇灌之时,先大堤沟至许家闸,次西下坡,东下坡、新沟、任家坟、柳条沟、腰沟、浇地之法,自上而下,自先而后,在上浇不许下流拉水,在下浇不许上流挡,至修闸挖沟之时,按地多寡出夫,庶几水无分争之患,夫无不齐之虞乎”(注:《惯调》第6卷第258页。)。

(2)裕华渠

磁县南区的裕华渠,是民国时期在乡绅的支持下修起的,“民国初年,频年亢旱,赤地千里,颗粒不收,南区人民为生存起见,始于民国二年三月由蔺百川、王国玺、王宪谟、王纯儒等集资实例两万元谋开裕华渠道”,由于当时正值干旱,修渠得到了民众的支持,工程只花了3个月的时间就完工。此渠“全长四十余里,灌溉三十余村,计地四百余顷,关系民生甚巨且大”(注:民国《磁县志》第十章《水利》。)。裕华渠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成立裕华水利公司,这是带有市场经济意义的水利工程,故其管理也与传统的闸会不同。由于工程耗资甚大,在民国三年渠道告成之时,“由股东决议,将裕华水利公司之渠道出租于共济水利社,自民国五年起,定期十年”。

民国十年,蔺百川等改组厂济水利社,同时借入了一笔国际统一救灾会赈洋9000元,将岳城西大隔流改成石质隔流,民国十一年该社“扩充渠道,延长渠线,至民十二,该渠灌田由二百顷一跃而为四百余顷矣”。到民国十五年,又由民生水利社承办渠务。

裕华渠的经营是民国时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乡村水利社会向商品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种形式,这样形式与以前的那种由镰户所形成的经营体制有明显不同。但在民国时期那种动乱的环境下,这种体制仍不免受传统地域社会的影响,传统地域社会之间的冲突在争水中表现得淋漓尽致。1929年春,裕华渠内的民众与安阳三民渠争水引发武力冲突,牺牲不少。经营性渠社不得不改变为依靠地方社会为基础地方渠社,“民众咸以渠务多事,非少数所能负责,乃由沿渠各村,组织民治渠社继续办理,不幸至民国二十年,又因河水不大,战端再起,牺牲之巨,不减往日”(注:民国《磁县志》第十章《水利》。)。

三、北部涝洼地带的水利特点

华北平原北部的大清河下游和海河地区,是涝洼丰水区,这里的水资源丰富,水利技术特点和社会组织形式都与滏阳河流域的旱地灌溉农业有不同点。

1.围田的形态

围田的南方稻作农业的一种常见水利形态,但在大清河下游的文安、霸县和天津的屯田区,这种水利建设形式却由于丰水的自然条件而经常出现。在霸州,雍正十一年水利营田时,“州治东南台山村小圈内,营治稻田十顷。又十间房、平口等村,营田观察副使光禄寺卿王钧建闸筑围,营治稻田共五十顷”。文安县也是如此,因为文安县长期以来为众水汇集之所。“土人每于濒河傍淀之处,芟刈茭芦插莳种稻,多获丰收。然淀河水涨,尝苦淹没,营田观察副使臣刘革职效力,员外臣秦峤等奉命代民修筑,于苍耳、李齐等淀立围建闸,疏渠设洞,以防以灌俾节俾宣,逐成水利焉”,在雍正十一年和十二年,分别在苍耳淀、李齐淀和流河淀营治稻田459顷40亩(注:《水利营田图说》载(清)吴邦庆辑,许道龄校:《畿辅河道水利丛书》,农业出版社,1964年,第228~289页。)。

天津营田,尽管是利用潮汐灌溉,但仍要筑围。“一面滨河,三面开渠与河水通,潮来渠满,则而留之,以供车戽,中间沟塍地埂,宛转交通,四面筑围,以防雨涝,皆前明汪应蛟遗制也”。天津的蓝田为康熙间蓝理所开,“河渠圩岸周数十里,垦田二百余顷,召浙、闽农人数十家,分课耕种,”当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人称“小江南”。但蓝理升官他任之后,“经理无人,圩坍河淤,数载废为荒壤”。到雍正年间水利营田,才重又兴起稻田建设。在蓝田以东,是贺家口围,“东濒海河,因桥建闸,周围筑埝,围内开渠,纵横贯注”。另外,还有“何家圈,吴家嘴围、双港、白塘口、辛庄等围营田”,这些围田,多成之于明代,皆引海河潮水灌溉(注:《水利营田图说》载(清)吴邦庆辑,许道龄校:《畿辅河道水利丛书》,农业出版社,1964年,第344~349页。)。

清末周盛传在天津的营田也属此类,且规模很大,“盛传窃尝就海河南岸,略加测步,除去极东滨海下稍,由咸水沽至高家岭延长约百里,广十里计算,可耕之田已不下五十余万亩,就中疏河开沟,厚筑堤埂,略仿南人圩田办法,广置石闸、涵洞,就上游节节引水放下,以时启闭宣泄”(注:民国《静海县志》丑集,周盛传议复津东水利原禀。)。

总之,从水利技术特点上来看,河北平原北部涝洼地带的水利开发尽管在利用潮汐灌溉方面与江南圩田不同,但其它方面一般与南方圩田相同。

2.明代天津的屯田制度

明代天津屯田的圩围内的管理,从现存的天津屯田制度来看,是集体管理与个人承包相结合。就一般耕作中的带头人而言,每围内有团头、伍长负责。“一围之田,于原召募,力劝有家口农人揽种一百五十亩者为团头,种五十亩者为伍长”。耕作项目往往利用承包法将个人与屯田军的军事管理联系起来,实际是工头负责制。“每围按四季给银一百二十两。以年前冬初起工,惟止喂养牛羊积粪无甚用力,故此三个月给银二十两;开春正二三三个月,耕犁打埂渍种,其力稍用,给银二十两;夏四五六月三个月,插身耘灌麻饼之费用力甚勤,给银六十两;秋七八九三个月收割打晒,其用力稍缓,给银三十两,共一百二十两。水车照前字号论地高低给之,每围土房六间,耕牛三只,羊五十只,大犁一张,水犁三张,耕把三张,浸种缸六个,稻种十石,其余锨钯锄镰刀斧筐箩钩索绳具稻床一切碎小家活俱围头伍长”。到秋后,每围要“交谷五百石,或净米二百石,稻草二千束”。

对于管水配水当然是军事化管理。但有一点值得重视,那就是这一带由于水涝严重,平时水利的防御在于防涝。“河圈之地,与海为邻,不忧其无水而旱,只虑其多水而涝。”这方面,屯田军中有河官,属水利同知管辖,负责管理周围堤防的维修(注:《天津卫屯垦条款》,明天启刻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7。)。

3.小站区的水利与制度

清末光绪年间周盛传在天津小站进行的水利建设已与明代和清中期以前的有所不同,尽管是防江南圩田之制,但由于广大的开发区主要用于洗碱种稻,种植区面积较大,故水稻区的水利重点已不是防涝修堤,而是与灌溉相关的问题产生了。

首先,水稻开发区重点是堤防和闸的管理,具有旱地渠道管理的一般特点。堤防即在马厂减河堤,属于官方管理,清代有河务局,河务局下辖河兵管理。河兵分三队,分三段对屯田区的主河道即马厂减河进行管理。河兵主要负责堤防,平时修理破损,大水时防止决堤。民国以后河兵改为工巡夫(注:《惯调》第6卷第192页。)。工巡夫由工巡目负责,在洪水紧急时期,工巡夫在得到上级机关批准后,还可以征用附近的十里以内的村民共同协防(注:《惯调》第6卷第212页。)。每个闸有闸目和闸夫,闸目是负责人,负责看闸和管理,包括闸的启闭。一般都来自附近村庄,由河务局雇佣。九宜闸有闸目一人,闸夫二人,其它人二人负责看闸(注:《惯调》第6卷第210、213页。)。

尽管是种水稻为主,但小站区的旱地水利特点却是明显的。民国时期,满铁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班在此作了详细的调查。这里不仅有水田,还有旱田。既使是水田灌溉,也是一种旱地的渠道水利灌溉体制。小站内的水利费在民国时期由政府机构,即小站农田管理局征收。征收对象是利用小站灌溉水的一般农民,而租种小站农田管理局辖下农田的农户则要交地租。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区内还出现争水现象。在抗战暴发以前,水争现象非常严重,水源缺乏的村向水源丰富的村开战,都动用了铁炮。民国十年,上流村庄修过二个引水涵洞,小站地区与上流村庄打官司,结局是小站地区确立了用水优先权,只在当水量达到六尺以上时,上游村庄才有引水的可能。实际上,上游的涵洞建设早在前清时期就存在,是上游村庄强有力者所为,属于私人行为。到民国时期,由于农田管理局监督不够,才使盗水现象日益严重起来。抗战以后日系公司在碱河的上游地区开设涵洞,同样也遭到了下游小站地区的农民的反对,说明争水斗争一直存在着(注:《惯调》第6卷第206、222页。)。

小站农田及马厂减河地区的用水规则也是由于小站农田管理局颁布,对公田和私田的用水待遇是不一样的,“引用河水以先及省有农田,后及民有田为原则”。而民有农田的用水次序则以“引水用户之新旧为取水之先后”(注:《惯调》第6卷第208页。)。在河道的疏浚方面,同样由小站农田管理局负责,每年春天旧历三月在冰解期,挖河十天到三十天。挖河费用相当大,从1942年有情况看,河务局的浚河支出达六千元以上,但真正地彻底疏理需万元左右经费。一般情况下,不足的资金部分由租户分摊。每年浚河时,河务局与挖河地区的佃户代表商谈,确定挖河的地点和工程量。在此基础上分期付出六千多元的挖河费。挖河的人员除了佃户外,还有一半是平日在这里打短工的山东流民(注:《惯调》第6卷第218~219页。)。

五、水利类型与社会差异

从以上可以看出,单在华北平原至少存在着23种灌溉水利形态和水利社会规式。一是滏阳河上游地区的渠道灌溉和以闸会社会组织和可分性水权为社会联系的水利社会模式,这是在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旱地水利模式,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这样水利社会尽管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开创时期的工作,争水时国家政权还直接调解,但其具体的管理仍以民间组织为主。另一种是国家控制下水利集权模式,这里又可细分为二种,明代和清初的天津围田是一种国家控制下,以防涝为基础的水利模式;而清末民国时期的小站管田则是一种国家控制下的集防涝和抗旱为一体的水利集权模式。其特点都是国家的控制和开始时期的土地公有,众所周知,天津屯田区一开始只是盐碱荒地。

实际上,尽管意在天津屯田官员常说是仿江南圩田、围田之制。实际上,天津屯田已与江南水利社会有很大的差异。江南圩田水利基本特征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圩岸团体防御洪涝灾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塘长、圩甲责任制,区有塘长,圩有甲长。国家政权也借水利的干与深入到基层。兴修水利工程时,“塘长责令圩甲,躬行倡率,某日起工,某日完工。庶几有所统领,而无泛散不齐之弊。中有业户不听倡率听其开名呈治”。当然,如国家的水利之官不常下乡时,塘长,圩甲之制也会因腐败而形同虚设(注:吴邦庆:《泽农要录》,载吴邦庆辑,许道龄校:《畿辅河道水利丛书》,农业出版社,1964年,第464~465页。)。明清时期,里甲组织和各类非正式民间团体也参与到圩田管理中来,与原来的塘长、圩甲制相结合,形成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以圩田网络为基本纽带的社会组织——“乡圩”(注:吴滔:《明清江南地区的“乡圩”》,《中国农史》第54~61页。)。圩田区的主要任务是涝灾条件下的圩岸修护和管理。

由此可见,江南圩田工程和日常管理是通过政权组织的延伸而不是象北方那样或者政府直接干与,如天津屯田,或者几乎完全由民间自营,与政府组织系统相分离,如滏阳河地区的灌溉水利。

大部分水利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水利。在这方面,滏阳河水利与江南圩区相比,体现出南北方水利社会的主要差异所在。在华北的民间渠道灌溉系统中,尽管水渠的创建往往由政府组织,但由于水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形成个人水权,无论是“镰”还是后期那种象裕华渠组织带有股份经营的组织,都体现了水权可分的特点,其组织结构也与地方行政机构不相吻合。在华北的井灌区,水利则几乎完全与地权相结合并基本上属于个人。由于水源稀缺,水利建设相对出工又相对少,由于争水斗争比较多,故华北的水利社会更多地体现了水权的形成与分配。在江南水乡,水资源是丰富的,土地是稀少的,斗争的焦点在争地而不在于争水,农民在协同排水出现问题时往往都致力于将水害转稼到他人的地区保护自己的耕地,圩田水利更多意味着共同责任。正是水资源的短缺程度的不同才造成了南北方水利社会特点的差异。

实际上,人类学家Clifford Geertz也早应注意到旱区与涝区的水权差异。他在以水源丰富区的印尼Bali人的灌溉系统与Morrcco旱地条件下的灌溉社会对比时发现了这种水权特点差异(注:Clifford Geertz.The Wet and Dry:Traditional Irrigation In Bali and Morocco.Human Ecology.Vol.1,1972,PP23-39.)。实际上,这种差异在传统中国也存在。华北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众水利体制中的水权至少表现出一定的可分性;江南水稻区水面广,涝灾多,故不但水权基本上不可分,往

往还是一种团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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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_水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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