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怪文化与性别:从宋代堕胎杀婴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鬼怪论文,文化与论文,性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 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3)03-0114-09
相信鬼怪,是指人们谈论并且创造有关鬼怪的形象,也意味人们想要利用文献和图像资料达成某些实际效果,使得别人相信这些鬼怪故事和样貌。[1]换言之,当知识分子讨论及写作鬼怪相关概念和事例时,同时正创造一个概念的世界,而且这个世界可以发生实际的功能。鬼怪概念和文化有密切关系,也受文化的制约,所以鬼怪文化现象是一种“集体意识”的创作,衍生出复杂的描绘和意念。传统中国文化一向有性别不对等的现象。虽然多子多孙多福气是社会价值观之一,但自古以来,堕胎杀婴事例不胜枚举。[2]本文从宋代堕胎杀婴的鬼故事谈起,首先通过堕胎杀婴的行为者,包括母亲与父亲,透过故事的描述,观察古代中国社会婚姻中的性别问题。再者,也尝试解析百姓不愿意养育下一代的因素,包括经济、风俗、产育风险和制度等问题。最后,思索大众面对生育率与人口质量降低时,民间果报观发展趋势,以及对母亲或父亲行为和现实问题之反省。
一、《夷坚志》中的“何侍郎”案与“陈侍郎”案
《夷坚志》由宋朝洪迈(1123-1202年)所撰写,有宋代鬼故事书之称,是一部内容庞杂的志怪小说。[3]洪迈不仅出身官宦名门,而且还是当时的文学大家。据说洪迈“幼读书日数千言,一过目辄不忘,博极载籍,虽稗官虞初,释老傍行,靡不涉猎”。[4]他另撰有读史的笔记《容斋随笔》传世。高宗绍兴末年(1162年)始刊刻的《夷坚志》,绝笔于孝宗淳熙初年(1174年)。该书记述了宋代诸多的城市生活、人文掌故、奇闻趣事,内容涉及三教九流、宗教信仰、诸子百家,搜罗广泛,卷帙浩瀚。
(一)《夷坚志》中的“何侍郎”案:向人间作母猪
南宋四川资州何悫侍郎,居心正直刚介,凡在官有暗昧隐匿事,卒能探究其实而平理之。后为四川泸南安抚使,一日正盛服临听事,若有冥司使者来迎之,急入告妻子曰:“阴府请吾断狱,狱竟当还,无殓我。”①遂瞑目而坐,三日后苏醒,何侍郎说出一段幽冥入地狱的审判经历:“有妇人坏胞胎者,前后积数百口,冥官久不能决,故委吾治之。已委令托生畜类为肫猪矣。犹记判云:‘汝等能怀不能产,坏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业无容着,可向人间作母猪。”[5]地狱累积堕胎妇女数百人,冥官不知如何判决,才委托何大人审理,何大人毫不留情判处妇女们返回人间作母猪,也对自己判词深感满意,甚至书写入冥本末,遍揭邑里,以示惩戒世人。从何侍郎进入地狱审判堕胎母亲一案观来,这件由宋代四川地方官阐述的鬼故事反映出当时生活中堕胎数量,以及民间认为这些母亲将会面临入地狱、轮回畜类的下场。此故事启发若干问题:一是士大夫对于堕胎行为的谴责;二是宋代妇女堕胎行为具有普遍性;三是婴灵与母亲的关联性;四是父亲参与堕胎杀婴会有业报。
关于士大夫对堕胎的看法,何侍郎强调“能怀不能产”的堕胎,就是“坏他性命”的杀婴行为。国法上杀子者是有刑责,秦律中已见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春。”如果是“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6]加重黥面。宋代官员除撰述冥狱轮回惨状,朝廷亦试图以法令吓阻:“福建路溺子,已有增立新法外,所有江南东西、荆湖南北路溺子,虽有大观四年四月敕生子而杀刑名告赏,今乞于逐项条内‘生子’字下各添入‘孙’字一字,并于敕内第一项‘放逐便’字下添入‘赏仍依格’四字。”[7]之后,朝廷一方面设置刑罚严惩,一方面立法赏格恩惠。南宋范成大(1126-1193年)指出新法明令“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但“赏罚具着如此,而此风未殄”,[8]显然无效。即使加重刑度:“弃之者,徒二年;杀者,徒三年”;“收生人共犯,虽为从,杀者与同罪”;“地分及邻保知而不知,杀者,徒一年;弃者,减一等”。[9]恐怕还是无法遏止弃杀子孙的风气。地方官也一再被要求贴榜:“诸生子孙而杀或弃之罪赏条约,州县乡村粉壁晚示,每季举行监司巡历常点检。”[10]教育百姓。
关于宋代妇女堕胎,何大人入冥判决数百口堕胎者,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况且妇女往往不只堕一胎,宋儒朱熹(1130-1200年)父亲朱松(1097-1143年)曾叙述一妇人杀四五胎,[11]也有传闻杀十数小儿之例。[12]原本堕胎罪刑,是指打伤妇女,致使落子者,刑度分为成人形与未成形:“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十月满足。”[13]宋代法医可以判断胎尸月份,从受害胎儿样态观来,大约在四月具人形,因而看待成已有生命,所以四月后堕胎刑徒三年,犹如杀子孙重罪。
关于婴灵和母亲之关系,何大人判决堕胎母亲重回人间作母猪,强迫她们不自主地生产,俨然怪罪女性就是扼杀婴灵元凶。北宋理学家邵雍(1011-1077年)有一妹,据记载母李氏产为死胎,此女却在邵雍十余岁还一度现身月夜,向母亲抱怨:“若为命,兄何独生?”隔十多年,李夫人再见女子泣别,并道“与母缘重”。[14]另外,永嘉(今温州市)县丞徐秉钧女儿死后来见母亲冯氏,通知下一世出生地,虽已投胎转世为男儿身,但眉目仍和徐女相似。十多岁时,还经常至徐家走动,称冯氏为安溪妈妈。[15]透过故事流传,婴灵似乎对母亲较多依恋。
关于父亲堕胎杀婴,何侍郎以男性知识人书写地狱审判,只着眼于母亲而对女性充满愤怒与不屑,却不涉及父亲。然而现实社会中,不无父亲强迫妇女堕胎,甚至亲手杀害亲子。《夷坚志》记载,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平江(今苏州)贾循是以杀鹿为生的屠夫,误将十岁幼儿当作鹿宰杀。洪迈评论:“多杀招报,冥理章章。”[16]北宋大文豪苏东坡(1036-1101年)给友人书信,提及一件父亲杀婴:“有神山乡百姓石揆者,连杀两子。去岁夏中,其妻一产四子,楚毒不可堪忍,母子皆毙。报应如此,而愚人不知。”[17]石揆杀子,却是妻与四子皆死的报应,杀人者并未经历生产与死亡之痛楚。另外,婺源(今江西上饶)富农江四掐落初产女婴两耳致死,次年却生“两耳缺断,全类向者掐痕”特征之女,闾里巷谈以为业报,江四才会生出残疾女儿。[18]综言之,父亲堕胎杀婴的业报,往往应验于妻子和儿女身上,没有延续来世轮回,深刻反映出传统社会性别不平等之现象。
(二)《夷坚志》中的“陈侍郎”案:亡夫取子夭亡妻病死
南宋陈橐(1090-1155年)有古循吏之风,为刑部侍郎,秦桧(1090-1155年)主宋金和议,陈橐反对,桧恨而出知广州,民夷悦服。他博学刚介,不事产业,既谢事归,侨寓僧寺,王十朋(1112-1171年)论会稽人物曰:“杜祁公(杜衍,978-1057年)之后,有陈德应云。”[19]陈侍郎的女儿曾经再嫁:“陈德应橐侍郎之女,为会稽石氏妇。生一男而石生病,将终,执妻手与诀,曰:‘我与若相欢,非寻常夫妇比,汝善视吾子,必不嫁以报我。’陈氏迟疑未应,石怒曰:‘好事新夫,无思故主!’遂卒。陈氏哭泣悲哀,思慕瘠甚。未几,其父帅广东,挈以俱往。怜其盛年为择壻,得莆田吴璲,陈氏辞不免,遂受币。既嫁岁余,忽见其前夫至,骂曰:‘汝待我若是!岂可以事它人,先取我子,次及汝。’至暮而子夭,踰旬,陈氏病亡。”[20]陈氏嫁作石妇,未料丈夫先亡。陈氏归宗后,父亲怜惜盛年失婚,所以替她招婿。再嫁才一年,就见盛怒亡夫前来指责,誓言取走子和妻性命。果然,当天傍晚小孩就夭折,十余日后陈氏也病亡。故事可揭示出如下问题:他人对陈氏遭遇的看法;宋代妇女可以再改嫁;合理化前夫亡灵杀子行为。
关于他人对陈氏遭遇的看法,书写者洪迈虽曾自许如“夷坚”,单纯记载传闻,不过此篇标题为“陈氏负前夫”,意谓再嫁的陈氏会猝死及小孩夭折,全导因于“辜负”前夫。细究陈氏并未完全欠亡夫。陈氏在丈夫死后,依礼守丧,“哭泣悲哀”,几乎相思重病。陈氏也一再推辞父亲好意,并非立刻改嫁。相较北宋蔡氏(1037-1075年)事迹,蔡氏曾经先嫁环氏十六日,遭夫死亡,守三年,又守舅(公公)丧三年,才改嫁徐氏:“俄而君病且殆,夫人曰:‘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矧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因不食,潜使一媪市砒霜,绐曰:‘吾侍君疾,将佩之以厌恶气。’媪为市与之,遂以自服。家人大惊,亟求解药以进。夫人曰:‘是岂复欲生耶?’趋使持去,强之,终不肯下。徐君没二日,而夫人亦卒矣。”[21]蔡氏自认已嫁二氏,是女子之辱,于是在徐氏临死前决定绝食,并服用砒霜,以殉情行为表达婚姻观。虽经夫家极力抢救,但蔡氏终究随第二任丈夫赴黄泉。两相对照,陈女早卒,未必是亡夫作祟,但包括洪迈在内的时人却深信“陈氏负前夫”,咎由自取。
关于妇女改嫁,宋朝是理学产生的时代,理学家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贞操观,反对再嫁。[22]但这些想法并未成为婚姻生活的主导观念与规范,理学家庭也有再嫁的事实,[23]宋代议亲求婚时,经常出现重财、重科举官僚、重人品的新门当户对取向,社会中随处可见离婚与再婚的宽缓环境。[24]民间改嫁风气数见不鲜,除非发生财物纠纷,否则鲜少被批评。南宋“阿常改适兴讼取遗资”案云,阿常“为巡检之妻,不幸夫亡,犹有姑(婆婆)在,老而无子”,乃遽委改嫁。婆婆死后,又回前夫家争夺遗产,胡颖(绍定五年,登进士第)审判时,批评阿常是不义之妇,指出“自钱而徐,自徐而张”三嫁的情况,“朝彼暮此,何异娼优之贱”。[25]即使官员使用恶毒语词怒斥再嫁妇,但最后因为“张巡检既非本府所辖,难以将阿常遽行取断”,终究无法重罪处刑,对纠正改嫁行为亦无济于事。
关于合理化前夫行为,前夫临死要求妻子以“不改嫁报答”,未能获得适时回应,盛怒下死亡。进一步分析前夫行径,应属强烈嫉妒心。[26]自汉代以后,礼法规范的夫妻关系,女性遭受各种不平等待遇,[27]仅就离婚条件而言,“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28]在“七出”与“三不出”的规定中,“有所取无所归”是含女性主体的思考,其余则以男性家族角度建构休妻理由,迄唐代有律令明文: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29]其中“妒,为乱其家”,《夷坚志》有故事描述妻子无法容忍丈夫召妓、猜疑,愤而将儿女剁成生肉才自尽。洪迈注语:“妇人天资鸷忍,故杀子陨身而不惮,传记中所载或有之。”[30]主观看法指出妇人天生凶残,无畏陷于家破人亡的境地。
堕胎杀婴的父母必须担负因果报应、道德谴责和刑禁惩罚,而历朝历代仍然层出不穷,自人类文明以来,似乎也未曾在任何社会缺席。[31]无论堕胎或杀婴,虽说并非母亲独自面对的难题,但传统中国社会加诸女性的压力却远远超过男性。
二、“不举子”现象解析
古今“生子不举”现象未曾间断,人类学家研究现代社会时,发现指责杀婴、避孕及堕胎行为的地区,母亲往往会使用缓慢饿死、有意忽视和“意外”等间接手段,摆脱那些不想要的孩子。[32]另有研究指出,中国宋代以降产子不养的因素甚多,但大多认为经济是造成溺杀女婴的主因,汉魏六朝则有因家庭不和、妻妾妒忌,或因乱伦、通奸而怀孕,或为避免子贵母死,或于政争求自保,或为干誉以夺嫡等原因,不一而足。[33]至于古代中国社会“生子不举”现象,笔者则就经济、风俗、产育和制度等四大方面进行讨论。
其一,经济问题。宋人探讨生子不举现象时常可见经济性理由,包括根本性的生活资源不足;赋税负担过重;未来资财的分配考量。[34]有的着重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尤其是人口增长超过生产力增长速度,不能保证维持必要生活资源供给,[35]换言之,当整体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确实有因生产所得分配不均而被牺牲的贫困小民,杀婴不过是他们求生过程的血泪故事。但是,东汉末年河南一带曾发生贫民杀婴事例,地方官贾彪采取严厉处置,追究根由,盗贼为祸首,于是赦免妇人杀子之罪。此后数年,可杀而未杀婴达数千人,[36]藉此学者认为“贫困最多也不过是杀婴的一种藉口”,杀婴风气是“小家庭制度盛行,多子观念薄弱”的结果。[37]
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社会,有“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特征。[38]尤其南方早就有“共甑分炊米,同铛各煮鱼”的“同炊异馔”风俗。[39]宋代福建地区倘若已分家,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的风气,这是避免减少自身财产持有或继承份额,新生儿不容存活,算是一项经济因素。《夷坚志》中贡士黄崇的母亲亡殁后,年过六十的父亲买得一妾,结果妾室怀孕,父亲便与诸子商量,原本黄崇弟听从父亲建议,欲将小婴儿“姑养育待其长,使出家”,可是黄崇担心“儿长大必谋分析”,将会降低承份额,故而狠心溺婴。[40]
其二,风俗问题。自古以来,特殊风俗导致生子不举,包括异常受孕、分娩不顺、婴儿异形和诞辰相克等因素。[41]周始祖后稷名弃,缘起于母亲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42]南宋士人李昌龄也认为损子堕胎妇女“所以尔者,不过家业不厚,而厌薄其多,野合淫奔,而急欲灭口”。[43]妇女杀婴堕胎的原因,除了经济不好,也有违悖伦常、暗结珠胎的理由。
宋代“大江以南地多山,而俗禨鬼,其神怪甚佹异,多依岩石树木为丛祠,村村有之”。《夷坚志》记载不同地方各有其称呼,二浙江东曰“五通”;江西闽中曰“木下三郎”,又曰“木客”,一足者曰“独脚五通”。这里山怪会变化人形与妇人“交际讫事,遗精如墨水,多感孕成胎,怪媚百端,有的还记载时间,如翁妻虞氏案自乾道癸巳(九年,1173年)至淳熙乙未(二年,1175年),令人真实感受,增强了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翁一八郎妻虞年少,乾道癸巳,遇男子,每夕来同宿。夫元不知,虽在房常,掷置地上或户外,初亦罔觉,但睡醒则不在床。虞孕三年,至淳熙乙未秋,产块如斗大,弃之溪流,寻亦死。”[44]许多荒诞不经、妖邪作祟的怀孕故事被地方上视作魔物,大多瘗埋或放水流。秦律曰:“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45]可见,杀掉怪胎或畸形婴儿,是为无罪。多胞胎、生而开目、生即有鬓须的新生儿,都是古代的忌讳。[46]
分娩过程不顺利,可能导致母亲对小孩无来由厌恶,甚至认定是克害母亲的磨人精。郑庄公寤生出生时,足先出而造成难产,才取名为寤(通牾)生,母亲因“生之难”。②先秦迄汉魏,因生辰凶祸而不举子者时有所闻。不论男女婴儿,出生日月不详,大多不欲存养。除了不举与父同月生之子,一般月份包括正月、二月和五月出生者,尤以五月五日为最,“男害父,女害母”。[47]孟尝君田文是五月五日出生,父亲田婴一度令其母不得生育此子,理由是“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48]孟尝君日后的成就,是五月五日子并无不妥的有利证明,但五月五日生不吉习俗,使平民百姓深信此一忌讳。[49]传说“童贯及徽宗本是五月五日生,以俗忌移之十月十日”,[50]连皇帝都因风俗而更改生日。
一般认为中国社会重男轻女,有道是“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于不举其女者”。[51]宋代流行厚嫁礼俗,以杀女婴规避婚姻费用,[52]南宋范成大曾论处州情况:“以山瘠地贫,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他州,计所夭杀不知其几。”[53]大多数人认为不举女婴居多。不过,若干朝代有差异性,秦始皇派命蒙恬筑长城时,死者相属无数,当时就有民歌曰:“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餔,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54]北宋布衣吕堂上书指出,东南数州,有“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的薅子遗风,[55]婺源“之人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56]苏东坡曾转述王天麟言:“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57]凡此种种,学者推论宋人优先考量已出生子女人数,而不是新生儿性别决定养育条件。[58]
其三,产育问题。古代妇女生产风险大,犹如鬼门关走一遭,常言道:“妇人免(娩)乳大故,十死一生。”[59]有些妇女生产后,“厌多产”而不愿意再生。而充满危险的过程,造成妇女莫大心理威胁与压力,也有为逃避生育,加上“其母以产殁”,念将为人妇的悲哀,不惜婚前悔约,“自截发如头陀”断然出家。[60]逃婚成功的妇女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女性要走上结婚生育之途。当女人无可避免面临生产,随着女性祈求顺产心态的出现,相关信仰也孕育而生。以下兹举池头夫人、临水夫人说明。
池头夫人相传是看守十殿阎罗第六殿的血池,专门管理因难产而堕入血池受罪的女性亡魂。池头夫人可救难产,妇女难产而死是要落到血污池去的,但若为池头夫人所收容,则该妇女便可从死亡边缘苏醒过来,所以待产妇女祈于神前,可保生产平安。池头夫人还掌管“牵‘车藏’”的“‘车藏’脚妈”,“牵‘车藏’”是指超度溺水、死于难产或因血光之灾意外死亡的孤魂。临水夫人(967-972年)姓陈名靖姑,或名进姑。一说宁德古田人,一说福州下渡人,又称大奶夫人、顺懿夫人、顺天圣母、三山女神。传说与林纱娘、李三娘义结金兰,并一起赴闾山学法,师承许旌阳真人,得道之后合称三奶夫人。临水夫人能降妖伏魔,扶危济难。24岁时怀孕数月,因祈雨抗旱、为民除害而牺牲。传说临水夫人在保护妇幼上颇有奇效,因而被百姓称为“救产护胎佑民女神”。
其四,制度问题。当堕胎人口增加,全国人口的量与质都会降低,一方面直接影响国力强弱,国家财政会陷于入不敷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统治者为政不仁的赋税政策。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年)户部言:“民间生子不举者,已降指挥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人支四千。缘免役宽剩钱所收微细,窃虑州县留滞,欲令诸路常平司行下州县,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改支米一石。”[61]朝廷提供义米,提高百姓养育幼子的意愿。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因绍兴府湖州和处州“人户身丁盐钱折纳绢数”税赋不均,“访闻民户避免,至于生子不举,有伤风化”,[62]一月之内,要求常平官公平仔细登录户的丁口数、户等,每丁缴纳钱数,并造册送尚书省。
中央和地方致力于慈幼政策,除了建居养院,又设立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举子仓、举子田、举子钱库,而且常平仓、义仓、社仓、广惠仓、思济仓等,亦皆作为慈幼政策的后盾,甚至还有胎养法、官赎鬻子、劝谕上户收养义子的保育婴幼办法。[63]政府对产妇济助,包括钱四千变为米一石,还有如湖南桂阳更积极的做法:“军委司法,县委丞簿充提督官;军请寄居一员,每乡请诚悫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员充收支官;军令本学保明士两员,每都请谨审不欺士人两员充附籍官。妇人有孕有五月,供附籍官,至生子日赴收支官请米七斗,周岁再支三斗。兵籍半之。军据提督月申,半年类聚申提举司。”[64]法规极严密,可以杜流弊而绝奸心。
为改革生子溺杀陋俗,地方官因势而利导,将抚孤理想扩及百姓,如元祐初知福建顺昌县的俞伟,因为“邑民生子多不举,伟乃集耆老谕之以理,且伸约束,曰:孕者登籍。邑人悔悟,遵其教。再朞而阅其籍,欲弃而留者甚众,率以伟字名之。部使者状其绩以闻朝廷。”[65]宋代尚有一项“孤幼检校”政策,既类似今日财产信托,又有保育孤儿的作用。官府强制点民间孤幼财产的法令,大致完成于北宋时期。[66]南宋只见零星法令执行的讨论,州县官员会擅用此项财物,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敕文提及“孤幼检校,未该年格”的寄库钱,因“州县幸其在官,不复给还。又其甚者,不应检校,辄检校”等弊病。[67]各种议论都围绕着稳定孤幼生活来源来进行,显见宋廷明确立法要旨。
堕胎杀婴影响层面甚广,宋朝推动多项慈幼政策,固然有官方救济弱势与增加人口的现实需求,但私人墓传屡屡记载的“抚孤”善行,正传达出新兴士大夫的抚孤理想与实践。[68]
三、民间“果报观”的发展
各种民间鬼怪故事都具有强烈的独立性,而因果联系又来自人为设想,主观成分相当高。故事虽未考虑整体思想逻辑,彼此间也经常出现矛盾或对立的说法,但这些堕胎杀婴传闻鲜少符合一般规范理想,却宛如一幕幕现实生活中的亲子关系,正是表现出民间思想的特色。[69]随着时序,从类型不一的鬼怪故事中,可以观察如何描写杀婴堕胎的失叙亲子关系,以及因果报应观念的发展脉络。
(一)报应吓阻文化现象
因果报应的恐怖下场,总是令人印象深刻。洪迈在《夷坚志》中记载了很多堕胎杀子的恶报。如有一对母女相继溺婴遭报应的丑事,高氏因为婚外生子,担心招来诉讼纠纷,而狠心杀子。洪迈生动描述了淳熙十四年(1187年)高氏临死前“望空纷拏辩数”的怪异举动,并评语“皆知其杀子之冤”,才会在生前就报应不爽。高氏女因家贫杀女婴,虽重病报应,但获得社会同情。[70]
不仅口头、文字故事流传,还有以图像照映死后审判的。南宋十殿阎王与地狱图出自民间画师之手,形象生动,颜色艳丽,融合释、道于一体,在当时已大量销售海外。朝鲜、日本深受影响,流行中国化佛教地狱信仰,对于十王图需求与日俱增,并且从贸易大港四明(宁波)输入,其中保留了许多地狱审判的宋人意象。[71]
(二)报应传颂亲子关系延续
民间不只有威吓传说塑造堕胎杀婴的结局,也有阐扬亲子关系与缘分的故事。如鄱阳石陂村庵有一僧饲养小黄犬,既不伤人,也能夜吠警卫,而且不食荤秽,颇通人性。僧人每天作粥并告诫黄犬:“以供尔早晚两顿喫”。平日,黄犬很谨慎小心,许多年都如此。南宋理宗庆元年(1195年),一日黄犬早餐多吃一角,僧人执杖打狗,骂责不再喂食,黄犬便离去,整夜不归。夜晚住石陂池畔陈婆梦见一名身穿黄衫陌生妇人来相见,陈婆问是谁,妇人回答:“我是庵内刘和尚之母,为生前有罪,受罚入畜生类。儿子将百五十钱买我,侍养十年,偶昨朝食粥过多,被儿打詈,思之闷绝,无处理诉,已投溺池。特来说过,烦老人明日报儿子,使他知。”[72]陈婆又惊又怖,急忙告知僧人,僧人果然在池中捞到犬尸,刘和尚收埋于母墓侧,诵经备礼。此一故事透露虽然人畜不同道,仍可延续母子情缘。还有故事则化作牛、骡马等劳动畜生,和前世亲子有超自然的维系。[73]
亲子关系不会因为死亡而断裂,良好情谊还会突破轮回局限,持续成为家人,曾有僧人打坐于故居,看见已逝母亲掩面进入兄长房舍,惊起而坐,就听闻怀孕大嫂生产男孩,于是僧人认定侄子就是母亲投胎转世。[74]另有一感人故事,南城县小吏谢某事父甚孝,谢小吏即使家贫,也尽量撙节奉养,20多年始终一致。父亲临死有云:“尔竭力孝我,神天实鉴临之,我无以报,死后愿为尔子。”[75]当时,谢小吏媳妇也怀孕待产,梦见公公进入房间,醒来便生一子,样貌宛如公公。祭祀时,小孩总是占父位吃食。长大后,和谢小吏一般孝顺。虽然轮回造成亲子易位,不过并未影响彼此间的亲情。
当宋代士大夫抚孤对象从宗族扩大至朋友,也包含亲旧与乡人,在一般乡人眼中,抚育他人孤幼是“义”的表现,为可称赞的德性。如谈资(1112-1201年)赒亲戚之急,嫁孤遗之女,掩弃胔,举贫榇,施衾于寒,设食于囚,义当为者,君必为之。[76]蔡齐(988-1039年)“于亲旧间,虽死生不易,彼有遗孤,则必为之备嫁娶”;[77]苏洵(1009-1066年)“善与人交,急人患难,死则恤养其孤,乡人多德之”。[78]还有毗陵累世义居张虞卿的继室严氏(1047-1093年),“里有贫女无归,夫人育而长嫁之”。[79]当乡里间传颂这一类事迹时,会产生教化意义。其中,范仲淹曾为有“义风家法”的窦禹钧立传,窦氏祖先曾入梦二次,第一次亡祖亡父一起出现,且道:“汝早修行,缘汝无子,又寿算不永。”窦禹钧并未因此而气馁,当“同宗及外姻甚多贫困者,有丧不能自举,公为出金葬之。由公葬者,凡二十七丧。亲戚故旧孤遗有女未能嫁者,公为出金嫁之。由公嫁者,孤女凡二十八人”。[80]10年后,祖先亡灵再次出现,告知举丧救孤“有阴德,延算三纪,赐五子,各荣显”的道理,如此渐形成增福添寿的“阴德观”,并被载入居家常备用书“劝善录”内容中。[81]随着南宋童蒙《三字经》的流行,朗朗上口的“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82]将窦氏相关故事广布于穷乡僻壤。
因果报应传说,一方面文图并茂,不遗余力吓阻堕胎母亲,重现地狱景象阻却女性堕胎行径;另一方面,深刻描绘今世美好的亲子关系,将绵延至来生,创造令人期待的光景。
四、结语
整体而言,堕胎杀婴事实自古迄今,从未间断。“不举子”现象亦多存于某一时期或某个地区。反观不举子历史,在传统中国社会充斥果报之说,就是利用各种鬼怪传奇,加以遏止堕胎杀婴行为。从形形色色的故事中,不仅可以看出古代生子不举的严重性,还可就三方面理解传统文化特征:一是反映中国社会性别角色失衡;二是体现政治、经济与社会诸多现况;三是亲子关系影响果报观念。
就性别失衡而言,“何侍郎”案指出正直官员受邀地狱审判数百名堕胎妇女,大笔一挥判词“向阳间作母猪”,虽充满士大夫毫不留情的谴责,但知识家庭仍无可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至于父亲堕胎杀婴的业报,往往应验于妻儿身上,也未见轮回审判。“陈侍郎”案中博学刚介的陈侍郎其女嫁会稽石氏,前夫亡后,由父亲作主改嫁,却被前夫亡灵取走幼子与自己性命。一般人认为是“陈氏负前夫”的结果。依此观察传统婚姻离婚条件或不可离婚条件,几乎极少立足于女性角度。在堕胎杀婴行为中,女性承受的压力远远超过男性,遑论断产妇女必须冒着生命风险,及丧子巨痛的心理煎熬。
就不举子而言,首先经济负担是一大理由,贫困固然是主要考量,不过在小家庭制度盛行下,基于分家的持有继承份额,民间多子观念薄弱,“有财就没有丁”俗语应运而生。其次,特殊风俗包括不伦的异常受孕、分娩难产、婴儿畸形及生辰相克。有些荒诞妖邪致孕、未婚生子,被视作为害地方的魔鬼,往往招致众人攻击。怪胎之外,多胞胎、生而开目、生即有鬓,都是习俗忌讳。生产过程不顺的寤生,也是克害母亲的磨人精。婴儿生日禁忌,以五月五日最闻名。至于杀女婴情况,大多数人认为是重男轻女,也有主张认为民间以“男二女一”调整子女人数。
就医学与制度而言,古代产育风险相当高,有些女性以出家逃避婚姻,但大多数妇女仍须面临生育,于是产生相关信仰,如池头夫人和临水夫人。宋代有居养院收容弃儿,还设立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举子仓、举子田和举子钱库,并且济助产妇。甚至出台官府检校民间孤幼财产的法令,以稳定孤幼生活来源。堕胎杀婴影响层面甚广,宋朝推动诸多慈幼措施,既是救济弱势与增加人口的现实需求,也是新兴士大夫抚孤的理想与实践。
就亲子果报而言,虽然民间故事的因果联系都是出自人为的主观设想,不过常见的对立性矛盾更能贴近现实生活。因果报应有以恐怖下场告诫杀婴堕胎,尤以女性的恶果,最令人震撼。不仅是口头、文字流传,南宋十王图还生动营造地狱景象,堕胎杀婴妇女总是扛着沉重长枷,透露惊慌无助的情绪。另一方面,报应传说阐扬亲子缘分,即使人畜不同道,仍可延续情缘,甚至进行超自然接触。亲子关系不会因为死亡而断裂,还会突破轮回局限,继续亲情。乡里传颂许多救孤善行,成为“劝善录”增福添寿的阴德观,《三字经》窦燕山“出金嫁孤女”的事迹,传遍各地。
注释:
①唐中叶佛教盛行、人口增加,土葬的丧礼,遽然变火葬居多,快速入殓火化。所以何侍郎的交代,实有风俗背景。刘馨珺:《〈户婚律·盗耕人墓田〉与诉讼纷争》,《“唐律”与宋代法文化》,嘉义:嘉义大学出版,2010年,第187-247页。
②逆生,谓产儿足先出。据[宋]李昉《太平御览》(四部丛刊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75年)卷361《人事部·产》指出《左传·隐公元年》:“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寤生,遂恶之。”即《史记·郑世家》所谓“生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