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中国政府采取的主要税收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政论文,年中论文,税收论文,措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保持必要的进出口规模,扩大国内需求,增加建设投资和居民消费,稳定就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而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以下10个方面的重大措施。
一、鼓励扩大进出口
为了鼓励必要的进口和扩大出口,一方面,于1月1日再次降低了部分进口产品(涉及1000多个税号的产品)的关税税率,并以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外投资;另一方面,于1月1日和7月1日两次提高了出口产品,特别是主要出口产品(如机械、电子、纺织产品等)的增值税退税率,并采取了多种退税形式(如对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产品视同出口予以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之内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等),以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
二、鼓励扩大利用外资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7月2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将过去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为了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8月3日,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了《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其中提出对于涉及外商投资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等予以进一步的税收优惠。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将上述《意见》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随后规定:从2000年起,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者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扩大国内固定资产投资
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其中提出:从当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从当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按照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7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上述《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或者即将发文执行。
四、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于国有工业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列支作出了优惠决定。1999年,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先后实行了这一规定。
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实行财税扶持政策。提出的税收措施包括: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中扣除;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的软件产品可以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类企业的工资支出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对于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上述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资助非企业所属或者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支出,可以全额在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而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列入国家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以后退税率没有达到征税率的,可以按照征税率退税。此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搞活房地产市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有效地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29日发出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和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在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转让自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销售符合规定条件的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的,在2000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规定,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以后1年之内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以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者部分免税。
六、鼓励个人消费、投资,调节个人收入、财产差距
为了鼓励个人消费、投资,调节个人收入、财产方面的差距,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9年7月提出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对策建议中,提出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在适当的时机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同意。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取消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对此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为此发布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
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为了增加农民的收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发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讲话,反复强调要依法征收农业税,不得随意改变税法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并积极推进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已经列入工作日程。
八、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示,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15日发出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以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措施,包括:在企业并购中要防止逃废国家税款;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于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在税费减免等方面要给予更多的扶持;对于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继续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税费改革,减轻企业负担。
十、税费改革开始启动
经过反复研究,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据此,国家将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并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从而为以公路收费改革为突破口的税费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征燃油税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