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政策协调与交易_贸易自由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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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6)04-0094-04

导言

截至2005年2月,全世界181个国家中,已经正式成为WTO成员方的国家和地区达148个,其中发展中国家的数量占到近2/3,[1]说明希冀以WTO为平台,通过多边合作和协调实现有序、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是多数国家的共识。但由于GATT/WTO多边贸易谈判框架涉及多个国家和多项议题,因此这一谈判过程总是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每一轮的多边谈判时间也愈拉愈长。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两个问题尤其需要引起关注,一是愈演愈烈的双边(诸边)合作威胁着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谈判的协商机制,[2]二是发达国家仍然是整个多边贸易谈判的主导,使发展中国家面临不断的边际化。谈判主体的多元化和议题的复杂化决定了多边贸易谈判的实现始终处于飘摇中的“十字路口”。

多边贸易谈判实质上是不同国家间政策的协调与交易,是“各国充分考虑国际经济联系,有意以互利的方式调整各自经济政治的过程,其根源在于国家之间存在重要的政策外部性。”[3]传统贸易理论中强调的自由贸易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各国都倾向于选择贸易保护政策,正如经济史学家保罗·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在历史上,自由贸易是例外,而保护主义才是惯例”。这是由于单边的贸易保护政策会产生“贸易条件外部性”(the classic term-of-trade externality),即当某国(大国)采取单边贸易保护政策如设置进口关税时,会导致世界市场价格的变化,外国出口商需承担一定的调整成本,降低产品的出口价格,因此改善了该国的贸易条件。这种“贸易条件外部性”的存在往往使政府设置的单边贸易保护水平要高于最有效率条件下的水平,如关税的设置往往高于最优关税的水平。各个国家为追求单边贸易政策所产生的“贸易条件的外部性”被彼此间纷纷设置较高壁垒的行为所抵消,这就是“政策的外部性”,直接导致了各国政策普遍存在的低效率。如果国家之间通过非合作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者通过报复进行威胁,双方都会受到损失;若采取合作的方法则二者均能获益,此时共同削减各种保护措施就成为双方可以接受的实现合作的有效途径。为实现该目标,各国以规则为基础,进行彼此间的政策协调和交易。因此,政策之间的协调和交易并非以单方面的让步为基础,而是需要双边作出共同的努力。

一、国家视角下的政策协调与交易

首先我们从宏观和国家的角度来分析政策的协调与交易。“互惠”是国际政策协调和交易的主要形式,是构成整个多边体制的基础。所谓“互惠”就是一国为获取其贸易伙伴国的让步和优惠,同意削减自身的保护水平作为交换的前提,力图实现各方对等的减让,使各成员国能够在相同的水平上竞争。从更精确的角度来讲,“互惠”这一准则是指“在进口数量方面导致相同变化的理想的政策交换状态”,即希望实现“贸易政策的互惠不改变世界价格的相对水平。”[4]利用Bagwell的概念体系我们来对GATT/WTO的互惠进行说明:

每个国家的国内相对价格不仅受世界市场价格的影响,同样受国内各种政策因素的影响。两国要求进出口完全平衡,即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出口恰好等于发达国家农产品的进口,而发达国家工业品的出口也恰好被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所吸收:

根据前文互惠的定义,要求“在进口数量方面导致相同变化的理想的政策交换状态”,即:

将一国的贸易收支平衡条件和世界市场的均衡条件带入互惠的定义式,得:

也就是说,按照Bagwell的界定,“互惠”是使世界市场的均衡价格不发生变化的政策调整,即避免由于政策调整引发的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但我们认为这个概念存在两个致命的问题,一是对原有价格的维系是以认同原有价格并不存在任何对价格的扭曲因素为根本前提的,而之前各国采取的保护措施已不可避免地对价格造成了扭曲。可以说基于这一概念基础上的政策协调与交易是对扭曲的世界价格体系的强化和维系;二是即便各国共同接受原有的参考价格,也会由于现实的纷繁复杂而缺乏可定量的操作性。因此现实中的“互惠”从来都是通过“平衡的让步”来实现的。何为“平衡”?在谈判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定指标,被成员国广为接受的规则才被认为是“平衡”的,因此最终实现的“互惠”不仅取决于谈判初始的壁垒水平,更取决于国家之间的谈判能力和实力的对比。当谈判结果的实现困难重重或者与预期结果差距甚大时,一些国家转向双边或诸边合作也就成为可替代的现实选择。

二、议题视角下的政策协调与交易

WTO不仅涉及多个谈判主体,同时又涉及多项谈判议题,这无疑增加了多边谈判的难度。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发展程度、比较优势、贸易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对不同议题的自由化程度的要求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最典型的莫过于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和发达国家在工业制品和服务贸易两方面的差别要求了。我们通过如下模型对谈判中议题之间的政策协调与交易来具体说明。

采用传统贸易模型中的2×2假设,[5]甲乙两个国家分别生产A、B两种产品,A为农产品,B是非农产品,两国实现完全的专业化分工。甲国是产品A的出口国,乙国为产品B的出口国,双方开展两种产品的进一步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希望从谈判中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为简化起见,各国均无设置保护本国出口产品壁垒的需求,每国的贸易利得以福利变化来衡量。分别以B、B[*]代表甲乙两国的贸易利得,假设出口国从出口产品的贸易自由化中受益,从进口产品的贸易自由化中受损,即贸易利得是两种产品贸易自由化L[,A]、L[,B]的函数:

L[,A]、L[,B]与各国设置的现实贸易壁垒成反比,说明各国现实的贸易壁垒越高,该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水平越低,即

各国设置的阻碍贸易自由化的措施在WTO的框架下受制于WTO业已形成的纪律约束,分别以T[D,A]、D[D,A]和S[D,A]表示《农业协议》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项内容上形成的规则,T[D,B]、D[D,B]和S[D,B]则表示WTO对工业品贸易的约束和规范,如D[*,A]不能超过该国在WTO下AMS的承诺水平。

在两国进行进一步谈判时,分别拥有的谈判资源是R和R[*],谈判结果取决于一系列的约束条件,如谈判的时间、努力、国内集体行为的抵制等因素。谈判资源在两种产品的谈判中进行分配:

假定谈判资源和谈判结果即贸易自由化的程度成正比,即用于某种产品的谈判资源越多,在该项产品上所可能取得的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也越高。根据理性人假定,甲国将尽可能多地将谈判资源分配到L[,A]上,而乙国则尽可能多地将R[*]分配到L[,B]的谈判上来,从而使得各自的贸易利得最大化。这是因为,而,因此,说明谈判资源的增加会导致该国贸易利得的增加。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均有将所有谈判资源用于本国出口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的倾向。下图是各国动用全部谈判资源所达成的两种产品不同程度贸易自由化的组合轨迹。L[,A]L[,B]和L[*,A]L[*,B]表示谈判资源的不同配置所导致的贸易自由化成果在A、B两种产品之间的分配。甲国力图将谈判均衡点定于图1中l[,A]点,而乙国则尽力将谈判均衡点定于图2中的l[*,B]点。对每个国家而言,最佳的资源配置点是最后一单位的谈判资源所带来的不同产品的边际贸易自由化成果相同,即。但这一均衡点是不存在的,因为根据假设我们可知,对甲国来说,B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只会带来贸易利得的减少,乙国在A产品上亦是如此。在均衡解不存在的条件下,各国为了不至使谈判破裂,均需作出相当的妥协和让步,才能形成利益交汇点,即为换取本国优势产品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需要相应地给予他国优势产品的贸易以较大的优惠,也就是我们基于谈判议题的视角对政策协调和交易的认识。因此从这一视角来看,每个国家都掌握着一定的影响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潜在主导权。

附图

图1

附图

图2

三、主要结论

1.以多边合作为基础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虽然与双边或诸边合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存在着客观的冲突,但二者的并行发展依然是长期中国际经济领域的特点之一。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合作的认同①本质上承认双边或诸边的合作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而非威胁,相当部分的多边贸易规则也是由原区域贸易规则推广而形成的,每个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开放需求、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考虑、合作收益的判断等方面来选择适合的和现实的合作形式。因此多边贸易体制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完全取代双边(或多边)的区域合作。但从目前区域合作的发展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问题:一是大多数的区域经济合作在欧洲和美洲发生,限制了居主体地位的非洲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合作的机会;二是合作过程中小国对大国做单方面让步的新区域主义愈来愈显著;[6]三是以往研究表明,南北型区域经济合作有助于成员国的经济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收敛,而南南型区域经济合作则无助于经济增长且使成员国收入水平趋于发散。[7][8]

2.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谈判议题的互换来实现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农业问题及“新加坡议题”上的巨大分歧无果而终。发达国家不愿降低在农业方面的巨额补贴,但又意欲开展有关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新的议题,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作为谈判和国际贸易中的强势群体,发达国家必须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进程方面作出实质性的让步和改善,才能换取降低进入发展中国家工业品、服务市场的贸易壁垒,开展其关注的新议题的谈判进程。Sanger(2001)明确指出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农业自由化中取得相应利得时,才会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标准等方面的“重大谈判”的开展。发展中国家的坚持已初见成效,2004年8月1日,在瑞士首都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就恢复谈判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框架协议,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投资、竞争和政府采购透明度三个不受发展中国家欢迎的谈判议题已经从多哈谈判议程中被撤销。

收稿日期:2005-11-22

注释:

①关贸总协定第24款允许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个特例存在,条件是它在促进区域内贸易流动的同时不得提高对外部世界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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