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人权基础_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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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人权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社会保障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1999)05—0092—(04)

一、问题的提出

人权问题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已经引起了全世界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权概念的提出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级阶段、人类自我意识提升的必然产物。但人权不是抽象的概念,不应停留在理论上,更不应成为空洞的口号,它应该成为人们实实在在的、能够切身享受到的权利,这就需要政府承担起责任,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人权,为实现人权创造条件。实现对人权的保障,需要大力发展经济,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和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需要完善法律,来防止侵害人权事件的发生;需要转变思想观念,以提高对人权的理解和认识。保障人权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敏感的事情,它既关系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又关系着社会的稳定,需要一个有效的措施。

产生于19世纪末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其最初的出发点是解决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如贫困问题、失业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工伤事故问题等,是通过普遍性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措施为那些陷入生存危机之中的、受到社会风险侵害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为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以利于社会成员个人的发展。透过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历史,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保障的实质是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探讨二者的辩证关系,既可以探索出一条实现人权保障的有效途径,又可以为社会保障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有利于社会保障的当代定位。这正是本文的意图所在。

二、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权,并不是一个很深奥的东西,人权概念的精髓,其实也极平实,即人的权利,亦即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样理解的人权包含着以下内涵:

第一,表明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即人权是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当代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人权,这是当代社会与以往任何社会不同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权是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这样的权利,而不应该有任何歧视,也就是说人权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身体、收入等不同而有所不同,人权对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是有效的、一样的。

第二,表明了人权的固有性原则,即人生而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亦所谓“天赋的”、“自然的”权利。人权是伴随着人的出生而同时具有的权利,是人们天然应享有的权利(除非因违法犯罪而部分地丧失),而非什么人或组织机构的恩赐,也不应被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剥夺。同时,这样理解的人权也意味着人本身是目的,是终极价值,而不仅仅是手段,特别是不应成为某些人或某些组织达到其目的的手段。

第三,表达着人类的尊严感,即人一旦为人身就应该被当人看待。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有自己的尊严感,作人的尊严感要求被当人看待,能享受起码的被尊重,不能牲畜一样地被看待,不能以非人的手段被对待。

从内容上看,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所谓生存权,是指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生存下去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当一个人不论任何原因陷入贫困、发生生存危机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以维持生存的权利。生存权的确立要求政府和社会要尽可能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这是人权的第一层次,是基础。所谓发展权,是指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满足、完善、发展自己需要的权利。发展权的确立要求政府和社会要创造一切条件满足社会成员的发展需求,这是人权的第二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更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

由此可见,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一员都应享有的权利。而能提供人权保障的,不是某个个人或某个组织,只能是政府和社会来共同保障人权。作为应尽的职责,政府和社会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中开办社会保障就是之一。

三、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

现代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了解除或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社会风险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通过立法和一系列公共措施,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安全和发展提供的一种保护。在这里,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不仅是为受社会风险威胁的那部分社会成员提供保护,而且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生活的安全感和发展条件,维护人格尊严;同时,实施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而实施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社会政策。由此可见,现代社会保障从表面上来看是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手段,但其实质是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为社会成员发展创造条件。因此,现代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表明开办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种责任,享有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已经得到各国的法律和一些国际法的确认。如我国的《宪法》在第四十五条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再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康乐所需之生活程度,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要之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且于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种丧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又如《联合国人权公约》第九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十一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的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

将社会保障确定为政府的一项责任,是保障人权的一项有效手段,是社会成员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观念,它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建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意,这里的意义是深远的。一是明确了政府开办社会保障的职责,这就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和成功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二是明确了社会保障是人人享受的平等权利,意味着反对种种歧视,如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等。

四、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权的实现方式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是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三项内容都是围绕着保障人权来设计的,是人权保障的实现方式,其中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权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发展权的。

社会救助是通过国家和社会为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来实现对生存权的保障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无偿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项目,目的在于通过救灾济贫或缓贫措施来缓解最困难的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历史上的社会救助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救灾济贫活动,并未形成一种经常性的制度;只有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救助才真正成为一种经常性、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事业,成为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的措施。社会救助在实践中呈现出最低保障性、救助对象全民性、权利义务单向性、按需分配等特征,这些特征充分体现了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的这一宗旨。因此,可以说社会救助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而设计的。

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成员参加强制保险来实现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社会成员遭受各种社会风险(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侵害时,给予经济扶助,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社会成员要面临诸如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诸多社会风险,这些社会风险一旦发生,就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收入的暂时中断或永久丧失,由此可能导致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陷入一定危机。社会保险就是为了抵御社会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来强制推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在遭受社会风险侵害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服务保障,以防止其生活水平下降和陷入生存危机。由此可见,社会保险也是围绕人权而设计的,它不仅可以防止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而且还可以维持甚至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一定的条件,保障社会成员的发展权。

社会福利是通过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福利津贴、福利服务、福利设施来实现对发展权的保障的。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并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具有福利色彩的社会政策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主要是通过发放福利津贴、提供福利服务和福利设施等方式来实施的。福利津贴是面向家庭的一种政策性福利,如价格补助、低收入家庭津贴等,其目的是让社会成员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福利服务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服务活动,如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教育服务、便民服务等,目的在于提高生活质量;福利设施是面向特殊社会成员所设立的组织机构,如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军人疗养院等,目的是保障一部分特殊社会成员的生活,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这一部分人的关心。总之,开办社会福利的目的在于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文化物质生活水平,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社会成员的发展权。

五、结论

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其普遍性、固有性原则表明人权应是人人享有的,它表达着人类的尊严感。但人权不是抽象的,它应该成为人们现实能够享受到的权利,这就需要有效的手段,其中开办社会保障就是手段之一。社会保障不仅能够保障生存权,而且能够保障发展权。

社会保障在建立之初被看成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在经过了一百多年的演变之后,社会保障的内涵已经大大地扩展了,它已经不仅仅是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而且是实现人权保障的有效途径,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之一,构成社会保障得以成立的基础之一。然而遗憾的是,国内社会保障研究还主要将社会保障看作是解决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问题、失业问题、贫困问题、伤害问题等)的手段,而没有将社会保障提升为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措施,这样的认识,必将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不利的影响,如现行社会保障的政策安排和实施中存在的某些问题都和这一认识密切相关,同时也表明,要想纠正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的制度缺陷必须重新定位社会保障,即将社会保障不仅看成是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手段,稳定社会的措施,而且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

人权是社会保障的基础之一,其中心思想是要表达对社会保障在当今社会中的地位的思考,以纠正目前社会保障基础理论研究的偏差,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有关人权保障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探讨,仅仅是个开始,还有很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这种研究的意义也将是极其深远的,对人权研究和社会保障研究都会有非常积极的影响。

收稿日期:199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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