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梦婷[1]2017年在《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建设目前仍处于改革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作为少年司法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通过健全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除了能够有效地保障公安、检察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准确查明案情,预防再次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还能实现包括教育、矫正、隔离、考察在内的多项保护性目的,有助于未成年人早日重归社会。第一部分是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涵义是指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法院审判前,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拘留或逮捕后,其人身自由被暂予剥夺的状态。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理论、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福利理念,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结合涉罪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性,严格限制审前羁押的适用。第二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亟需转变。其次,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的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最后,在制度的实施运行中还存在诸如区别对待本地与外地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替代措施适用比例低,羁押持续时间长、变更率小、轻刑率高,羁押场所管理混乱等问题。第叁部分是域外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考察与启示。通过对英国的保释制度,美国的多元羁押替代措施及日本少年观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学习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而为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合理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构思,是文章的重点章节。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构想:应当转变羁押理念,确立羁押例外原则;建立专门的未检机构和队伍;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细化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拘留的适用条件,提高逮捕的标准,明确审查逮捕的程序;改善制度实施效果,健全羁押替代性措施,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重视羁押场所的管理,建立社会观护体系等。
李明哲[2]2017年在《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前羁押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含义为在审判机关作出判决结果前,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对嫌疑人采取的限制自由权利的措施,涵盖侦查、起诉与审判叁个阶段在内。对嫌疑人羁押主要依靠我国刑事羁押性强制措施而进行,包括拘留和逮捕两项措施,在刑事追诉犯罪行为过程中被普遍运用。本文首先从审前羁押的功能与基本原则两方面探讨我国审前羁押的基本内容,审前羁押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带来了保障诉讼、保全证据与便利侦查叁方面的功效。将被追诉人羁押在看守所,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跑或者隐匿证据,嫌疑人的供述加上证据利于侦查机关调查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利益与保护公平,从而带来便利侦查的伴随功能。探究羁押的功能之后,重点从法定、适应性、及时性与必要性四个原则阐述了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基本原则,研究基本原则就是研究该制度的原理与基本规律,有利于对更好的把握该制度。从理论层面研究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之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制度的适用情况,指出了该制度尚存在的弊端与其形成原因。例如,我国关于审前羁押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并且应当履行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羁押的决定监督不严,导致司法诉讼中普遍羁押、长期羁押与超期羁押屡禁不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的适用条件为社会危险性严重或者罪行重大,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行为可以选择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除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外,引起我国羁押问题与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分不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理念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注重追求结果公正,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忽略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最后根据前文总结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缺陷与问题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尽量改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缺陷,如落实及时性原则并明确规定审前羁押的期限,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效仿国外给予被追诉人更多在诉讼中陈述与辩解的机会,努力平衡人权保障与追诉犯罪两者之间的关系。
黄晓丽[3]2007年在《审前羁押去常态化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审前羁押不是作为例外的程序性保障,而是作为常态大量适用,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普遍羁押。高羁押率已成为我国目前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且也是导致超期羁押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在分析支配审前羁押的司法理念和联合国关于羁押的最低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简要的介绍了几个主要的西方国家审前羁押的状况,并与我国的情况做了对比分析,力图构想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前羁押制度,为走出我国目前审前羁押制度陷入的困境,提供一些理性的思考。全文共四章。第一章,主要从理论角度出发首先介绍了审前羁押的涵义和功能;其次介绍审前羁押与正当法律程序,指出正当程序在刑事司法领域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正当程序的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审前羁押作为严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刑事强制处分方法,应当体现正当程序的理念和价值,即未经合法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然后文章接着分析了审前羁押的正当性理论依据,最后介绍了在正当程序基础上形成的刑事诉讼审前羁押的国际准则。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审前羁押方面的规定,然后对此作了简要评析,概括了这些国家羁押制度的特点:即上述国家均将审前羁押作为拘留、逮捕之外的一种法定的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措施都有中立的法官进行司法审查;审前羁押中都采取了比例性原则;采取侦查机关与羁押场所相分离的做法;为被羁押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第叁章,首先通过实证得出我国高羁押率的现状,接着简要介绍了我国法律对审前羁押制度的规定,然后与国外相关制度作了对比,指出我国的羁押制度与国外有代表性的国家羁押制度的差异,分析了我国高羁押率所带来的危害及其成因。第四章,阐述了重构我国审前羁押的思路,即在审前羁押的原则指导下实现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创新,最后还指出羁押制度的改革中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也是意义重大的。笔者重点提出借鉴国外保释制度,在反思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审前羁押的主要替代性措施。
弓沙沙[4]2008年在《论未决羁押制度》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来,我国司法界一直备受超期羁押、非法羁押问题的困扰,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关注。未决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审前羁押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法律控制,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中国与西方国家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对中国现行的未决羁押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实践中存在的羁押措施缺乏准确定位、羁押权的行使缺乏司法审查机制、羁押期限弹性过大、羁押场所不中立、被羁押人权利保障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提出了设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审前期羁押的一些基础理论加以介绍,这一部分先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审前羁押在各国的不同含义,并比较与我国拘留、逮捕的差异:其次对审前羁押的功能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内容,对国内外审前羁押制度的内容进行比较考量,分别列出未决羁押制度中主要的羁押主体,羁押期限以及羁押场所,以期从“时间,地点,人物”的思路来全面考量未决羁押制度。第叁个部分着笔于现状的和原因分析,从未决羁押的从属性质,超期羁押以及未决羁押场所不中立几个方面深入,并对产生这些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集中在法律思想的影响,立法缺位以及权力结构的异化几个原因面。在对现状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几点设想。包括构建司法审查制度,规范羁押的期限及延长,完善未决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以及加强羁押场所的管理四个方面。这其中,笔者用大量的笔墨论述了目前为我国司法实践关注较少的未决羁押场所,从羁押场所的设置出发看其与未决羁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关联,并提出了将现在的未决羁押场所即看守所从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剥离出来,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改变目前存在的“原告羁押被告”的情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另外,在构建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时候,笔者更多的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实,提出了由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的羁押决定,由法院审查检察院的羁押决定,同时将羁押的延长权统一归法院行使,并细化了相关的审查程序。这样相互嵌套,环环相扣的模式,既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我国宪法中的公、检、法叁机关相互制约的规定,也更符合中国的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意义也更为重大。
毛建中[5]2003年在《慎刑慎押——司法良知之要求——论审前羁押适用中的法律控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正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 集中阐述审前羁押之内涵——审前羁押的法律性质及适用中的功能、目的 第一章,首先阐述羁押的定义,及羁押的各国不同称谓;限定论文核心论述的是审前羁押;明确了羁押制度同我国现行的逮捕、拘留直接附有长期羁押的效力截然不同的特性,体现羁押应是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 第二章,阐述了审前羁押的法律性质,即审前羁押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并将审前羁押定位于程序保障和预防社会危险性行为,而不应是实现“预期性刑罚”的工具和手段。在介绍了审前羁押的目的后,文章进一步分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羁押目的的不同特性。为比较法分析中不同法系审前羁押法律控制体系特色奠定基础,作出铺垫。 第二部分 集中阐述了审前羁押正当性的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阐述了审前羁押制度同刑事中的权利与权力关系,该章从法理学中国家政治学说中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演进为出发点,推演出权利与权力的互约性是整个刑事诉讼呈现出正当性,且其正当性得以存在的基本理论依据。从而为羁押制度找到了正当性所应依据的法学基础理论。并从权利与权力的互约性解析,得出现代刑事羁押措施制度自身所蕴涵的两方面内容体现出平衡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保护的内涵。 阐述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产生、存在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同,但在该制度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却与权利与权力互约性理论殊途同归,从而推演出追求权利与权力互约平衡是西方与我国刑事诉讼羁押措施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所在。 第二章,以法律与权力关系为出发点,阐述了法律从规则特征约束权力自由行使和掌权者行为方式;从分配权利特性以权利平衡权力的固有功能。 接着叙述了近代人权的发展,主要就是以刑事程序中强制措施的抑制或合理化为中心展开的,其实现的途径正是不断加强对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的历史。 最后阐述法律抑制权力模式决定了审前羁押法律控制的具体双重途径:一是对权力主体、适用对象、期限场所等公权力抑制模式,另一方面是从法律对个人权力分配的角度赋予被羁押者相应强制权力的诉讼权利。 文章提醒阐述了法律可能异化扭曲,走向权力抑制反面的倾向,从而更进一步提出对理性的法律的信念。 第叁章,阐述了审前羁押与刑事程序正当性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在关系,更进一步落实法律抑制权力功能,使其在通过具体的法律部门实现,即落实于刑事诉讼中,通过刑事审前程序的正当化来实现审前羁押适用的合理化和正当化。 论文首先阐述了审前羁押的具体程序法律控制途径,从宪政立纲,到在其深院影响下的,经过二站后人类反思后所选择的以刑事程序正当化为法律控制模式的法律控制的发展里程。揭示出刑事正当化程序的法律控制模式是审前羁押中公权力受到法律抑制所必然选择的理性形式。 接着,从抽象角度上,阐述了刑事正当程序从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来实现保护公民,抑制国家刑罚权的具体机制。又从具体角度上,分析了刑事正当程序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法律规则技术途径,一是规范权力行使界限;二是权力分割;叁是程序国家法定主义。再次回到刑事正当程序积极方式与消极的法律的控制模式,将其在刑事正当程序中具体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上。其中体现出刑事正当程序的法律控制模式是一、国家权力法律控制;二诉讼主体权利体系的抗衡。而在正当程序权力法律控制体系中又形成两个层面:一是,程序实体构成上的规制,二是,程序技术规则的规制。 第四章,阐述了刑事程序在对审前羁押实施法律控制过程中的价值选择问题,讨论了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价值体系”中的冲突与协调,分析了我国、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体系中价值取向严重失衡,提出了在审前羁押法律控制体系未来发展的价值趋向选择上要实现为审前羁押不断适应社会人权文明发展,实现法的正当性行为模式而服务。 第叁部分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的比较法分析. 文章分为叁大章,分别从审前羁押的实体构成上、程序功能层面上和程序技术设计叁个方面对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控制体系中的正当程序抑制刑事强制措施权力层面,进行全面的比较法研究,而有意忽略法律控制体系中权利分配层面的比较法研究。 第一章,对审前羁押的实体构成进行了比较法上的分析,从羁押实体 要件与羁押权适用主体两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实体要件上以羁押必要性的角度对大陆法系羁押实体要件进行了 比较分析,阐发了其在羁押适用的非侦查工具化及非常态性中所发挥的抑 制国家追诉权力滥用的功能。 二、在对审前羁押权力适用主体的比较分析中,论文从审前羁押通常 属于法官或法院权限为出发点,介绍了《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 治权利公约》中关于羁押力属于司法官员的普适性规定,介绍了法、德、 意、日、美、英等国法官关于适用羁押的权限分割的具体规定设计,总结 出其中共性:一、是侦查期间或审判羁押,由预审法官或参与侦查程序的 令状法官
袁劲秋[6]2006年在《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审前羁押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民主化与现代化而言,审前羁押制度是最显着最引人注目的焦点。2000年,审前羁押与刑讯逼供、律师权益保障、减刑假释的实施程序等问题一起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刑事诉讼执法检查的重点。这表明我国的审前羁押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2003年,孙志刚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司法机关对公民人身权利无端侵害的严重程度,也反映出人们对一些现行的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司法制度的强烈不满。尽管这次事件引起了有关部门新的高度重视,实施了一些新的重大的司法改革,全国司法系统也展开了前所未有的全面清理和纠正审前羁押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要彻底解决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任重而道远。本文立足解决我国审前羁押存在的制度问题与实务问题,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关于现代刑事诉讼审前羁押制度最低标准的规定为参照,以国外法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为借鉴,对我国现行羁押制度进行立法分析和实证考察,进行研究,力图为重新建构既符合我国客观实际又符合国际普遍公理的审前羁押制度提出改革的思路和措施。文章分四个章节。 第一章审前羁押概述。该章对羁押的概念、性质和目的进行了比较研究。国外关于审前羁押有不同的称谓。在法国,审前羁押称为“先行羁押”或“临时羁押”,德国称为“待审羁押”,意大利称为“预防性羁押”,日本分为起诉前的羁押和起诉后的羁押,也称“勾留”,英美国家即指逮捕后审判前的羁押。在实行捕押合一的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没有就羁押作专门的定义,刑事诉讼法典除了在侦查终结一节第128条提到羁押外,其他任何条款均未提到羁押二字。对我国羁押概念的定义,学界有叁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羁押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在法庭审判前予以关押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第二种观点是:“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第叁种观点是:“审前羁押是将依法逮捕、拘留的人关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式”。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关于审前羁押的性质和目的,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有较大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羁押不属于强制措施,而只是确保被告人到庭或防止嫌疑人预防再犯。在大陆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侦查和审判,保证实现国家刑罚权,并防止嫌疑人再犯。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象国外那样将羁押明确规定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但由于我国实行捕押合一,羁押的目
卞建林[7]2012年在《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吴常青, 杨飞[8]2015年在《俄罗斯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的经验及其启示》文中认为从1992年开始,俄罗斯通过修法和立法逐步确立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俄罗斯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发展历程艰辛,在权力博弈等诸多因素影响下,采渐进主义进路。但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最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俄罗斯司法独立程度不高。俄罗斯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对于具有类似司法传统的我国极具参考价值。
王长水, 田雅静[9]2018年在《限制我国审前羁押程序改良的主要原因及对策》文中提出审前羁押程序是指为了保障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使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之前被司法机关暂时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系列行为。审前羁押可以避免被追诉人逃避诉讼、实施妨碍证据的行为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安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国家刑罚权最终得以实现,但往往会侵犯未经法院判决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目前,妨碍我国审前羁押程序改革、造成审前羁押被普遍适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审前释放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致使羁押措施的适用越来越广泛。因此,要想使我国审前羁押程序改革有实质性的进展,就必须提高审前释放的安全性。
沈小平, 潘志勇[10]2018年在《中国审前羁押司法控制的改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出现了新的发展。实践经验和各项数据展现了检察机关在该方面取得的显着成就,证明了检察机关有能力承担审前羁押司法控制责任。但是,我国审前羁押司法控制制度仍然存在着改良和完善的空间。通过对刑事拘留措施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修正刑诉法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部分规定、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合理配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扩大非羁押性替代措施的适用,可以完善我国的审前羁押司法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研究[D]. 孙梦婷. 海南大学. 2017
[2]. 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研究[D]. 李明哲. 沈阳师范大学. 2017
[3]. 审前羁押去常态化研究[D]. 黄晓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论未决羁押制度[D]. 弓沙沙. 湖南大学. 2008
[5]. 慎刑慎押——司法良知之要求——论审前羁押适用中的法律控制[D]. 毛建中.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6]. 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研究[D]. 袁劲秋.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7]. 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J]. 卞建林. 法学家. 2012
[8]. 俄罗斯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的经验及其启示[J]. 吴常青, 杨飞. 河北法学. 2015
[9]. 限制我国审前羁押程序改良的主要原因及对策[J]. 王长水, 田雅静.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10]. 中国审前羁押司法控制的改良研究[J]. 沈小平, 潘志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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