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工作中强化推理逻辑联系的方法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司法论文,逻辑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逻辑推理存在于每个能正常思维的人之中。但是,正确的、具有必然性的推理并不是每个人在每一次推理中都能做到的。必然性的推理需要具备逻辑的必然联系才能实现,这是谙熟思维科学的人一致公认的。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必然推理虽然是高质量的推理,但它只是推理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必然性推理,这些推理被逻辑学家冠以“或然性推理”的称号。尽管如此,“或然性推理”在实际工作中仍被广泛地采用。但是,有一种职业对“或然性推理”却格外挑剔,这就是司法工作。
众所周知,司法工作是一种十分严肃而又事关人的生命财产的工作。从调查一个案件开始,到庭审辩论,最后到制作判决文书都离不开逻辑推理。在这一系列过程中所使用的推理都应该是“必然性推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认定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所做出的判断是必然如此的。司法工作者特别重视“必然性推理”,可以从司法界特别看重第一格的三段论(∵MAP∧SAM∴SAP)和带证式推理来证明。 有些司法界的专家将三段论的第一格称为“审判格”。在他们眼里,审判工作就是一个运用国家法律条文,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情况,通过三段论的推理形式将某些法律规范运用到某一具体行为之上,从而判定该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推理过程。此外,他们还特别强调带证式推理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由于带证式推理在保证了整个推理的前提与结论的必然联系之后,为确保前提真实可靠,对前提又进一步加以逻辑证明,这就使结论的必然可靠得到双重保障。现将三段论非带证式与带证式作一比较:
“凡出售伪造货币的就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刘某出售伪造的货币,所以,刘某犯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再看带证式:
“凡出售伪造货币的就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刘某出售伪造的货币(因为他将从一台湾人那里购来的伪币在三个不同的地方出售并被当场抓获),所以,刘某已构成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从上面的比较中可看出,由于带证式推理具备很强的逻辑证明力,所以它被司法界重视是必然的。
尽管“必然性推理”倍受司法工作者的重视,但在众多的推理中它仍然是有限的。除此之外,还有相当多的“或然性推理”被广泛地运用。在这些“或然性推理”中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挖掘,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使它们从“或然性”转向“必然性”。如果我们不重视这方面的挖掘和研究就会造成思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至此,笔者试图就这种转化作初步的探讨和研究。
二
演绎推理是一种从一般向个别过渡的推理,其中三段论推理是最能体现这种推理过程的推理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人们都把三段论看作是必然性的推理。但是也有不少违反三段论规则的三段论推理是“或然性推理”,它们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在司法工作或其它运用工作中,人们只要认真研究就会发现这些推理是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方法来强化它们的逻辑联系,使它们在某一具体运用过程中从“或然性推理”转向“必然性推理”。下面就以三段论和假言推理中的几个因违反“规则”而被视为“或然性推理”的推理为例来试作分析。
三段论的规则是保证三段论必然有效的基本条件,是所有三段论都必须遵守的准则。如果违反这些规则,推理就会从必然转向或然。在这些规则中,有一条是“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如果违反这一规则就会出现下例情况,推理也就没有必然性了。
作案人要有作案时间 PAM
某甲有作案时间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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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某甲是作案人 SAP
从上面推理中可以看出,仅从具有作案时间来评判(断定)某甲是作案人显然是没有必然性的。从逻辑上来看,上面这个推理的“中项”(作案时间)是“不周延”的,它不是连接大、小前提的唯一通道。在此,它不具有排它性,结论也就没有必然性。试分析,在上述推理所断定的作案时间内,乙和丙也有闲暇,也说不清他们此时的行踪。那么,依照上面中项不周延的推理形式也可以判定是乙或丙作的案。但无论推导甲还是乙,或者丙是作案人都没有必然性。这是因为中项不周延的三段论出现了几个并行的连接大、小项的方式,其中究竟哪一个方式会出现,从推理的角度看只能是“或然”的。但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不少这种类型的推理,如果将它们弃之不用,显然是一种思维资源的浪费。现在让我们来对上述推理的中项作一番限制,使它的外延缩小到成为连接大、小项的唯一方式。这样结论就会从“或然”转向“必然”。
作案人有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指在某一特定时间内有进入现场、取得毒药并投放毒药的条件)
某甲具有作案时间(因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甲有进入现场、取得毒药并投放毒药的条件)
所以,甲是作案人。此推理的形式是:
PAM(具有A、B、C………条件)
SAM(具有A、B、C………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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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中项增加内涵,使它的外延逐渐缩小到在两个前提中都断定了它的全部外延,这就排除了乙或丙作案的可能,推理的逻辑性就增强,结论就从“或然”转向“必然”。
用同样的方法对另一种因中项不周延而变为“或然性”推理的三段论进行分析,也可以获得相同的效果。
MIPMIP(M具有a、b、c属性)
SAMSAM(M具有a、b、c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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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SAP
将上面的推理代入具体的内容再作比较:
有些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某甲的犯罪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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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某甲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有些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这里的有些故意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实施的犯罪)
某甲的犯罪是故意犯罪(它表现为两个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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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某甲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从上面的比较中可以确定:前一种推理因为中项不周延,存在着多种可能出现的连接方式, 结果就会出现若干种,所以结论只具有或然性;后一种则不同,由于通过增加内涵的方法来缩小“中项”这一概念的外延,这就使“中项”从不周延转向周延,从几种连接方式并存变为只有一种连接方式存在。这样,推理的结论也就从“或然”转向“必然”。留意和研究一些强化推理逻辑联系的方法,使“或然性”的推理向“必然性”的推理转化无疑是一项非常有实践意义的事。下面让我们再来对演绎推理中的另一种常见的必然性推理试作分析。
“假言推理”在演绎推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种推理是依据事物的因果条件联系来进行推导的。为确保“假言推理”的正确有效,逻辑学中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必须遵守的规则。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则,推理的结论就会从“必然”转向“或然”。例:“如果某甲犯贪污罪,那么某甲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某甲犯了贪污罪”,即
p→q)∧q→p?
这种从肯定后件去肯定前件的方法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中是违反规则的,它的结论只能是或然性的。但在实际运用的时候,我们只要提供一些条件来证明在某个特定的案件范围内,只有某甲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内涵,其它的嫌疑对象都不具有,我们就可以从肯定后件去肯定前件。如甲、乙、丙三人合伙侵吞某国有单位一笔巨款,其中只有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之便来进行了该犯罪活动。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就可以从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推出甲犯贪污罪。在这里,由于乙和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后件的内涵,所以被排除在犯贪污罪之外。剩下的“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条件与“犯贪污罪”这一前件就成了必然的条件联系。
如果犯贪污罪,那么就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
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三个侵吞国家财产的对象中,只有甲具备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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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犯贪污罪。
此推理的形式为:
(P[,1]∨p[,2]∨……p[,n]→q )∧q→p[,1]
这里,p[,1∨p[,2]∨…p[,n]意味着除p[,1]之外,p[,2]、…、p[,n]也能单独引起q的出现,而经查证,在该案件中p[,2]、…、p[,n]均不具备引起q出现的条件。
我们再来进一步分析假言推理中另一种条件联系的情况——“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由于这种推理前件和后件联系的特点是:前件对后件的出现是必不可少的,但又不是充分的。即,少了前件就不会出现后件,因为它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断定前件存在还不能确定后件出现,因为前件不具备单独、充分引起后件出现的条件,它还需与其它条件结合,才能引起后件的出现。在这种推理中,我们只有确定了后件存在,才能够必然地确定前件已经存在。因此,对于这种推理只能由肯定后件去肯定前件,这样才能确保它的结论是正确可靠的。如果违反这种条件联系的一般规律,从肯定前件进一步肯定后件,结论的可靠性就会降低,就会从“必然性”转向“或然性”。例“只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某甲年满十八岁,所以,某甲有选举权。”
此推理的形式为:
(p←q)∧p→q?
在一般情况下,按上面的方式是推不出必然性结论的。因为年满十八岁只是拥有选举权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全部。如果某个人已满了十八岁,但因某种原因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那么他就没有选举权了。由此可见,上述推理虽然有一定的推理联系,但没有必然性,原因就在于该推理断定的那个对象并没有排除不具备其它例外的情况。如果上述推理中断定的那个对象“某甲”已经具备了排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那么,在实际运用中从肯定前件进一步肯定后件也是具有必然性的。如:“只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某甲年满十八岁(并且已排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所以,某甲具有选举权。”
此推理的形式为:
[(p[,1]∧p[,2]∧…p[,n]→q)] ∧(p[,1]←q)∧p[,1]→q
这里,已排除了()不能引起q出现的其它情况和条件(即p[,2]∨…∨p[,n])。
以上仅就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和假言推理中的部分推理形式从“或然”向“必然”转化的方法作了一些粗浅的探索。在人们运用的众多推理中,它们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我们平时注意这方面的分析与研究,还会发现更多的有效方法能使“或然性推理”在某一具体的应用过程中转变成“必然性推理”。然而,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罗列和评判这些具体方法的得与失,而是要在这些具体的方法中找出那些内在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因来。
三
从对前面几种演绎推理的分析中读者不难发现: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方法来强化一个“或然性推理”的逻辑联系,它们都始终遵循着这样的一个原理来运作,这就是:通过排除其它几个并存的可能性,从而剩下一个唯一的可能性并最终使推理的逻辑联系从“或然”转向“必然”。这种方法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排除—剩余—必然”。
通过上述“排除——剩余——必然”的原理来强化推理逻辑联系的方法在“相容选言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中早已存在。在一个相容选言推理中,由于几种事物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是相等的,所以,用肯定到否定的方法来推导就只能得出或然性的结论。
p∨q∨r 或者p或者q或者r是作案人
r 已知r是作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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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 所以,或者p或者q不是作案人
如果用相反的方法(否定肯定式),结论的性质就大不相同了,它会从或然转向必然。
p∨q∨r 或者p或者q或者r是作案人
p∧r 已知p和r都不是作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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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所以,q是作案人
否定肯定式在相容选言推理中被公认为正确的推理方式,只要注意观察,这种推理方式实际上是遵循着“排除——剩余——必然”这一原理来展开的。相容选言推理的大前提表明了它所提供的几种事物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是相等的,如果要运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其中的某一事物情况必然出现,只有排除其它并存的事物情况,这样才能确定剩下的那一事物情况必然存在。
“科学归纳推理”也运用了“排除——剩余——必然”的原理来强化自身的逻辑联系。表面上看,科学归纳推理能从“或然性推理”转向“必然性推理”是因为它找到了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其实不尽然。“不完全归纳推理”之所以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原因是它的前提没有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包括进来,对于那些未经考察的情况,有可能是与推理的结论相矛盾的。这样,仅仅通过列举部分事物表面的联系来推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这种结论就只能是或然性的,因为这种结论没有排除出现相反情况的可能性。科学归纳推理所以能成为必然性的推理,笔者认为是因为它在找到了事物内在联系的同时,已经排除了其它可能出现的任何相反的情况。这样,科学归纳推理就从或然性推理转向了必然性推理。
纵观本文列举的强化推理逻辑联系的具体方法,其中无论是通过增加中项的内涵以缩小其外延,最终使它成为联系大、小项的唯一方式,还是以寻找到事物的内在联系来排除掉所有可能出现的相反的情况的方法,它们都是按照“排除——剩余——必然”这一原理(方法论)来进行的。掌握好这一原理(方法论),在具体运用一个推理的时候,以“排除——剩余——必然”为指导,有意识地采用各种具体的方法来强化“或然性推理”的逻辑联系,使它向“必然性推理”转化,这是每个司法工作者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也是减少思维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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