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概念的再阐释--与夏年溪先生商榷_雷锋论文

对集合概念的再说明——兼与夏年喜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夏年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夏年喜先生发表《论集合概念的界定》一文(注: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逻辑》,1997年第6期。), 对集合概念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但其中的一些观点让人不敢苟同,因此提出笔者对集合概念的拙见,就教于学界同仁及夏先生。

一、夏文中的主要逻辑问题

1.夏文说“集合体与个体的关系,不同于类与分子的关系”,“类所具有的属性分子一定具有。”这是对的。但夏文同时认为“森林”、“群岛”是集合概念。那么森林所具有的属性不也为大兴安岭森林所具有,群岛所具有的属性不也为阿留申群岛所具有吗?这样一来,森林与大兴安岭森林、群岛与阿留申群岛究竟是集合体与个体的关系,还是类与分子的关系呢?这不明显地难于自圆其说吗?

2.根据1, 夏文给出了集体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判定标准——“在主语(按逻辑术语应为主项——笔者)前加上‘每一个’之类的词,若语意成立,就是非集合概念,否则就是集合概念。”这是对的。但夏文同时认为“森林”是集合概念,而且举了“森林是有用的”例子。可是将之加上“每一个”不也可以成为“每一个森林都是有用的”,而且语意成立吗?那么“森林”究竟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概念呢?

3。 夏文认为“‘集合概念可以在非集合意义下使用’是不合理的”,同时认为“车辆”是集合概念。那么对“一切车辆靠右行驶”该如何解释呢?由2 ——夏文给出的判定标准可知此判断中的“车辆”应为非集合概念。因为“一切”与“每一个”的逻辑意义是相同的。由此不是足可见夏文内容的前后不一致吗?

4.夏文说集合概念“不能用来指称集合体中的个体”是对的,但认为“不能说某个工人是工人阶级”就不妥了。电影《战上海》中,上海解放时,敌特务队巴队长化装成工人纠察队员逃跑,被我军战士拦住,他说:“我是工人阶级。你敢打工人阶级?”(着重号笔者加。其中的“我”可以换成任一具体的工人)可见并非不能说“某个工人是工人阶级”。这是因为“是”可表示多种意义,如包含等于关系、属于关系、表示存在等。“我是工人阶级”中的“是”就表示属于关系。对此,陈波博士在《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专门撰文做了论述。 夏文认为不能说“某个工人是工人阶级”,显然是没有注意到“是”的多种意义。

5.夏文认为“采用不同的依据从不同角度对概念进行的划分,一种划分的子项不可能与另一种划分的子项的外延完全相同。”那么请看对“三角形”的划分:

三等边三角形

按边分为 二等边三角形

不等边三角形

三等角三角形

按角分为 二等角三角形

不等角三角形此划分虽然依据不同、角度不同,但子项的外延不却是相同的吗?一般说来,划分的依据不同,子项的外延就不同,但并不是所有的划分都这样,不能以偏概全。上述问题说明,夏文确有偏颇之处,很有商榷的必要。

二、该如何正确地把握集合体

夏文说“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所以,确定一个概念是不是集合概念的问题就转换成了确定一个概念反映的对象是不是集合体的问题。”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但该怎样深入地把握事物的集合体呢?夏文并未给以阐释。其实笔者早在1992年就在《逻辑与语言学习》上发表了一篇长文《略说集合体与系统的异同及联系》。为进一步明确集合概念问题,将要点摘述如下。

事物有两种存在方式,即集合体与系统。集合体是相对系统而言的。对于系统,《中国大百科全书》及《辞海》均定义为:是由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着重号笔者加)。对集合体没有现成的定义,但哲学大师黑格尔这样说过:“每一部分不仅是一个孤立的成分,而必须是一个有机的全体……(才)真正地构成一个科学。”“只是一些支离破碎的知识…聚合在一起,只是外在的统一,故只能是一种外在的集合”(着重号笔者加)①。我们知道,任何一科学都是一个系统,是有序有机的。那么由黑格尔所说可知集合体应是无序无机的,而不是象夏文说的那样是“有机”的。事物都是由无序向有序、由无机向有机发展的。现代自组织理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②。那么究竟如何把握集合体的无序无机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集合体的个体间的联系是无序无机的,即无确定的构成规则或顺序。如某一森林(注意是“某一森林”,而不是“森林”)中的树,甲树或乙树可以长在这里也可以长在那里;某一草堆中的草,某根草可以在上面也可以在下面。而系统不是这样,如一辆汽车的各个零部件有确定的结合顺序和确定的位置。

2.集合体中的个体都同样地发挥作用,没有主次之分。如某一草堆中的草,某一沙堆中的沙粒,并没有这根草、这颗沙粒比那根草、那颗沙粒重要与否的差别。而系统不是这样,如一辆汽车,发动机、方向盘就比某个小螺丝重要;人的系统中,单位领导就比某个一般员工重要。

3.减少或增加某些个体并不影响集合体。如某草堆少几根草或多几根草并不影响草堆整体。当然不能少到破坏集合体的程度。而系统则不能这样,如一辆汽车少了轮胎不行,一个人长了肿瘤也不行。

4.对集合体进行一次分解,所得到的是同类性质的个体。某草堆分解后是一根根的草,某沙堆分解后是一颗颗的沙粒,某森林分解后是一棵棵的树。而系统不是这样,如某工厂分解后不都是一个个的人,而是还有厂房、资金、原料、设备等。

5.从概念属性上看,类是对其分子的共有属性的抽象,也正因此,“类所具有的属性分子(才)一定具有”。如动物是对马牛羊等共有属性的抽象,人是对张三、李四等共有属性的抽象。因而可以说“马是动物”、“张三是人”。而集合体不是对其构成个体的共有属性的抽象。如人类不是对张三、李四等共有属性的抽象,大兴安岭森林不是对其中的甲树、乙树等共有属性的抽象。因而不可以说“张三是人类”、“甲树是大兴安岭森林”。

普通逻辑中的普遍概念就是经过这种抽象而形成的。抽象的终极是一个个具体的对象。抽象的终极对象可以是一个个系统,如人是对张三、李四等具体生命系统的抽象;也可以是一个个集合体,如森林是对大兴安岭森林、小兴安岭森林等集合体的抽象。就是说“森林”也是普遍概念,而非集合概念。

正因为普遍概念是对其分子的共有属性的抽象,所以普遍概念可以划分。如人可以分为男人与女人,森林可划为天然森林与人工森林,正因为集合概念所反映的集合体不是对其中的个体的共有属性的抽象,所以集合概念不可以抽象划分,如人类不能分男人和女人,大兴安岭森林不能分为甲树、乙树等。

由上述可知,从事物构成上看,如果构成整体的各部分不是同类性质的个体则不是集合体;如果构成整体的各部分间的联系是有序有机的则不是集合体。从概念属性上看,如果某一概念是对其分子的共有属性的抽象则不是集合概念;如果某一概念可以进行划分则不是集体概念。由上“一”中的1、2——夏文给出的判定标准也可知“森林”应为非集合概念。实际上,只是森林由以抽象的一个个具体的森林才是集合体,即集合概念反映的对象。

三、从概念属性上对集合概念的进一步把握

上面从事物构成上说明了什么是集合体,但一般人不一定也要从事物构成上把握之。因为一般人很少去研究事物的辩证法,而只是对概念加以运用。所以能从概念属性上把握集合概念就可以了。

上“二”5 说“森林”也是对一个个具体的森林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普遍概念,并非集合概念。“树”则是对一棵棵树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普遍概念。森林与树都是对其分子的抽象,这一点是共同的。大概没有人说“树”是集合概念。既然森林和树都是抽象这一点是共同的,同时又承认“树”是非集合概念,那么就没有理由说“森林”是集合概念。不然就逻辑不通了。

当然森林与树是有区别的。从其区别中可以更明确看出究竟什么是集合概念。对森林和树可以分别做如下划分:

树划分出的子项与母项可以构成如下判断:阔叶树是树、这棵白杨树是阔叶树、这棵白杨树是树。森林划分出的子项与母项可以构成如下判断:天然森林是森林、大兴安岭森林是天然森林、大兴安岭森林是森林。这充分说明森林与树在概念属性上是相同的。而甲树或乙树等与大兴安岭森林却构不成“甲树是大兴安岭森林”之类的判断。这就是森林与树的区别所在。就是说,森林反映的终极对象与树反映的终极对象是不同的。森林反映的终极对象大兴安岭森林等是集合体,树反映的终极对象是一棵棵的树,是一个个具体的系统。就是说从概念属性上看,森林与树都是经过抽象而形成的普遍概念而非集合概念。“森林”的终极子概念“大兴安岭森林”等才是集合概念。另外需注意,一个概念是否是集合概念与一个概念是否在集合意义上使用是不同的。前者是就孤立的概念的属性说的,后者是就概念在语境中的使用说的,是不同的两回事,不可混淆。如“人创造了全部社会历史”中的“人”是由原来的非集合概念用成了集合概念。其它概念也有在使用中变性的情形,如“祖国处处有雷锋”中的“雷锋”是由原来的单独概念用成了普遍概念。就是说,三段论中的“四概念”错误不一定就是由一个语词既表达了集合概念又表达了非集合概念造成的。如下面的三段论:“雷锋是被毛主席题过词的人,祖国处处有雷锋,所以祖国处处有被毛主席题过词的人。”这个三段论也犯了四概念错误,但却不是因为“雷锋”这个语词既表达了集合概念又表达了非集合概念造成的。也有语词表达了规范而造成四概念的情形。如人民大学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修订本)〉自学要点和思考题、练习题解答》例:(1)那颗星不是地球;(2)地球有卫星,所以;(3)有卫星不是那颗星。(2)中的“有卫星”实际是“有卫星的星”的省略,(3 )中的“有卫星”可能看作“有的卫星”的省略。两个“有卫星”同形异义,造成了四概念。这也就是说,夏文以三段论中的“四概念”问题作为确定集合概念的理由之一是不成立的。

责任编辑注:夏年喜一文见本专题1997年第6期25~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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