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标准,什么样的道德理性?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伦理审视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谁的标准,什么样的道德理性?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伦理审视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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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5)06-0087-05

      伴随着企业经营标准化和自由贸易的拓展,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拟定和应用成为引人注目的实践性议题。这些交叉重叠、范围各异的标准或指南制约着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左右着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影响着全球自由贸易的进行。客观分析这些国际标准的道德合理性①,勾勒中国企业因应国际标准的应有态度,是企业伦理研究不可回避的现实任务。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形成与特征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J.M.Clark)于1916年提出“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1],拉开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论争之幕。此后,围绕现代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等问题,理论家与实业家们进行了长期探讨。1953年,鲍恩(Howard R.Bowen)在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明确提出了针对商人或企业家(businessmen)的“社会责任范畴”(concep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2](P17),初步确立了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思想。如今,尽管人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仍有不同看法,但现代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获得广泛认同。在此背景下,各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不断涌现,人们希冀通过标准化的规定,进一步指引和约束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

      所谓“标准”,通常指衡量人或事物的准则。由于标准自身合于准则,故能作为参照物或榜样,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之界定为:“标准是一个文档,它提供了一系列要求、规范、指南或特性,能够被恒常地应用于确保材料、产品、工艺和服务符合原定目标。”[3]与之对应,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指在世界范围内引导和约束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标准。在广义上,跨国公司制定的行为守则、民间组织制定的责任标准、国际组织颁行的社会责任指南等,都可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狭义上则指专门针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制定的一系列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标准或指南。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不仅具有所有标准都共有的恒定性、重复性、统一性等特征,还具有如下值得考察的独有特质。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来源与效能体现国际性。

      一是,标准的供给来源体现国际性特征。国际性组织是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主要供给者,突出代表是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制定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即全球首个适用于不同地域、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可用作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商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过程中,区域组织、国家、企业、个人等都可以成为参与者,但他们都不能单独发挥决定性作用,而要借助国际性平台,特别是一定的国际组织去构建和缔造相应的国际标准。

      二是,标准的作用范围体现国际性特征。顾名思义,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其约束对象涵盖世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具有作用效能的国际性。全球范围内,企业性质各异、地域千差万别,但都面对一些相同的基本问题(如劳工保护),需要解决一些共同的全球性挑战。这些直接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出台,也造就了标准的国际性特征。同时,随着跨国公司及其全球性行为的不断增强,人们开始为跨国企业设立全球性社会责任项目框架,提供相应的国际性社会责任标准,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标准的国际性。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约束性质具有推荐性。

      标准按照其约束性质,可区分为两大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多属于后者,在实际施行中体现推荐性、非强制性的特征。这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推荐性特征源自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愿性特质。当前,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广泛共识,但就客观实施而言,人们虽然热切期待和积极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更多地是坚持社会责任承担的“自愿原则”,对相关企业不做强制性要求。与之对应,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也秉持了社会责任承担的非强制性原则,体现自愿性和推荐性特征。

      另一方面,推荐性特征源自于标准的国际性特质。如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主要供给者是特定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绝大多数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并不具有全球性的强制能力,所以会倾向于提供推荐性、指导性的标准。即便是带有官方性质的国际组织,在考虑到标准的适用性后,也都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确定为推荐性标准。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作用范围也直接影响了该标准的约束性质,即在追求全球性、普遍性效力的前提下,国际标准的约束性质会服从于效力范围,体现出非强制性、推荐性的特征。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实际外延具有延展性。

      在现实性上,为数众多的国际性规章、守则、指南、宣言和倡议都被视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现了实际外延的延展性。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用“社会责任”(SR)替代了“企业社会责任”(CSR),使该指南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但客观分析,该指南的重点无疑是指向企业的,是一种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此外,联合国启动和倡导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公平劳工协会(FLA)制定的“工作场所行为准则”等也都属于这一类。可以说,这些国际性章程和指南,虽然不是直接或完全针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规定,但在其实质内容中都涉及企业社会责任,都可以被视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延展性还体现为标准自身的开放性和发展性。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能够紧跟客观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和升级。如SA8000标准,自1997年10月公开发布以来,每隔数年便会按计划进行一次修订,从2001年12月12日,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发布第一个修订版(SA8000:2001)之后,现已有2004、2008、2014几个新版本。[4]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发展性,保证了它们的连续性、动态性和适用性,为其存在和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道德合理性驳诘

      随着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全球治理的程度越来越深,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若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伦理学视域,考察和审视其道德合理性,分析其受到质疑的主要问题,继而从根本上厘清在中国施行这些国际标准的必要性与现实性。

      第一,共识性不足,即某些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建立和实施的过程中,缺乏广泛有效的交流与对话,没有形成广受认可的意见共识,其道德合理性备受质疑。

      一是,从标准建立机制看,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形成过程缺乏对话和共识。客观而言,现有国际组织大多由西方发达国家倡导建立,国际标准和游戏规则的制定多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这在社会责任领域亦不例外。现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多由西方发达国家引领确定,虽借助于国际组织得以产生和颁行,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实际影响是相对有限的。以SA8000标准为例:“国际社会责任组织”是标准的制定者和供给者。这一组织的前身是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EPAA),现有组织名称是2001年由后者更名而来。追溯这一组织的发展脉络不难发现,“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实际上由美国人控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尽管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表意见,但最后决定者仍是美国人。如此,面对来源于国际社会且不是由自己主导创立的国际标准,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必然对其道德合理性提出不同程度的质疑。

      二是,从实际施行机制看,某些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现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单方面要求,缺少应有的平衡与沟通。标准制定过程中缺乏共识性的问题,必然延伸到标准的实际施行中。由西方主导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因为缺少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所以仅能体现西方的价值观念和责任理解,继而呈现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各个供应商的单方面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通常没有争辩和博弈的空间,只能按照现有国际标准的规定去实行。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评价和审定企业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各种机构,也都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手中。如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接受单向度社会责任要求,在被迫完成各类社会责任认证时,必然否定这些国际标准的公平性,继而质疑其道德合理性。

      第二,差异性匮乏,即世界各国国情和企业发展状态千差万别,用统一的国际标准要求不同企业履行相同的社会责任,缺乏道德合理性。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针对世界各国各类型的企业,其责任分配和担当必然存在是否公正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不公正或者是过多,或者是过少。”[5](P136)至于何为“比例”,他在《大伦理学》中举例:“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6](P279)。这种基于平等、中道的分配公正原则,运用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道德合理性判断,亦是有所裨益的。

      一是,企业现实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多样性,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差异性。不同企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之中,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面对不同的现实问题,因此企业现实状况和发展前景千差万别。特别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产业位置处于全球经济发展雁阵的中后段,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是这些企业的普遍特征。这些企业使用大量工人、消耗大量资源、产生大量污染,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经济利润,只是完成了发达国家生产基地的角色。在此情况下,如果只从表面出发,用单一、统一的国际标准去约束和要求企业承担相同的社会责任,则明显有违公正原则,不具道德合理性。

      二是,企业发展历程和过往责任的多样性,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差异性。从全球企业的发展轨迹来看,某些历史悠久的西方跨国企业,在数十年前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承担社会责任,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如今,为了化解这些全球性问题,国际标准提出了严苛的规定,要求新兴企业与那些造成危害或问题的百年老店承担同质甚至等量的社会责任。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企业发展历史上社会责任的存量问题,忽略了某些老牌大公司应负的历史性责任,显然有违公正的原则,缺乏道德合理性。

      第三,工具性扭曲,即某些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沦为西方发达国家维护其经济和政治霸权的制度性工具,其道德合理性备受争议。

      一是,贸易壁垒说,即某些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压制发展中国家扩大贸易出口的“蓝色壁垒”。所谓“蓝色壁垒”指以保护劳工权益为名,藉由一定劳工保护原则和社会责任标准,限制商品或服务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和行为。以SA8000标准为例,有学者提出:“SA8000兼有‘社会责任’和‘贸易壁垒’的双重要求……很容易被新重商主义用作打击竞争对手、为某些经济霸权服务的贸易武器,从而使合理的人本主义标准在执行中变成不合理的要求”。由此,他直斥SA8000标准并非单纯的社会责任标准,而是“美国制定并由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的贸易标准”[7]。若是如此,则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不仅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权益,反而会消减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固化西方发达国家技术领先等差异性优势,阻滞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企业发展。鉴此,作为一种“蓝色壁垒”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西方推行经济霸权的制度性工具,缺乏道德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二是,政治干涉说,即某些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由于自身局限,往往沦为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政治干涉的制度性工具。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劳工权利、工会组织、集体谈判等问题,在保障广大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为某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借题发挥的空间。特别是,某些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片面强调维护人权和保护劳工,用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代替、掩盖了其他多方面的社会责任,继而在实践中被西方人权组织利用,沦为西方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进行无理干涉的政治工具。更有甚者,某些国际组织在制定和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过程中,持有不公正的政治立场,在标准中强行植入政治性观念,甚或直接干涉他国主权。如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在正规统计报表中将台湾作为国家来看待,不仅违反了国际标准的通行做法,更显示出某种“不可告人的政治意图”[8]。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若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包藏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则其道德合理性必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殆尽。

      三、确立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中国坐标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其道德合理性也有值得审视和商榷的地方。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全盘否定这些标准的存在价值,而应在反思其内在缺陷的同时,理解其存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同时,我们应积极响应相关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要求,参与这些标准的更新与完善,不断推进国际标准的中国化,并在确立中国坐标的基础上拓展其道德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

      第一,提高利益相关者对国际标准的认知水平。

      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道德合理性,其前提是了解和认识该标准。然而,出于各种原因,我们对于这些标准的把握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在作者进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证调查中,受访者明确表示“知道”ISO9001、ISO9002具体所指的有43.75%;表示“听过但了解不全面”的有41.25%;表示“不知道”的仅有12.92%。然而,在相同受访者中,明确表示“知道”ISO26000具体所指的仅有7.50%;表示“听过但了解不全面”的占27.50%;表示“不知道”的高达62.92%。同样,在回答“您知道SA8000具体指什么吗”的问题时,选择“知道”的仅有2.50%;选择“听过但了解不全面”的仅有16.67%;选择“不知道”的高达78.75%。

      本次调查的受访者,具备专科学历者占14.58%;大学本科学历者占61.25%;研究生学历者占19.58%;其他占4.58%。应该说,从学历情况看,他们处于社会中上水平。然而,这些具有较高学历和知识水平的受访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认知程度在绝对值上是很低的;在相对值上也远远低于他们对ISO9000族标准的认识水平。客观而言,虽然我们并不要求每一位公民都了解和掌握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具体规定,但调查分析中高达七八成的无知、无感状态,仍是发人深省的。

      若此,要确证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道德合理性,首要的工作便是厘清这些国际标准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向责任承担者阐明标准的整体框架和详细内容。值得强调的是,从知识层面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宣传普及固然重要,但问题的关键还在提高人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只有真正从内心确立了履行社会责任的信念,人们才会自觉学习和把握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知识,包括了解和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第二,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作为一项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制度性安排,其道德合理性必须基于不同国家、组织、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充分对话与交往实践。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多元利益相关者必须“真诚地、自愿地、平等地交往行动”;能够“解释性地讨论、论证性地表达、反思性地批判”;继而“在普遍的交往行动,学习行动、讨论批判行动中,达到比较一致的合理性的确立”[9]。换言之,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不能由单一国家或组织完全主导,必须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审视、讨论和批判,并在对话沟通、互动交往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继而确立自身的道德合理性。值得强调的是,道德合理性的确立不仅仅局限于语言商谈和理论反思,还依赖于利益相关者在实践基础之上的社会交往活动。如此,我们不仅要保障利益相关者发表观点、提出要求、进行批判的权利,也要推动不同利益相关者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互动和交往,由此达成共识、形成认同、确立合理性。

      事实上,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环境等各类议题,其合理性的基础离不开全球性的对话与共识。因此,很多严肃的国际组织在制定社会责任标准时,都越来越重视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方式。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制定ISO26000的过程中,曾“识别出6个不同方面的利益相关方团体。……各利益相关方团体由来自90多个国家和40多个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的450多位各界专家组成,代表了社会责任不同方面的声音。”在ISO26000标准筹备、制定和发布的整个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都不同程度得到了重视,标准最终也“以93.5%的高赞成率通过”[10](P2)。SA8000标准亦是如此,最新的2014版标准经历了“专家磋商”和“公众咨询”两大阶段,共听取了33位专家(北美洲12位,欧洲11位、亚太地区10位)和250多位公众的意见与评论。[11]可以说,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已是大势所趋。

      鉴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更新和完善。这样,不仅能够表达中国声音,平衡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偏颇,而且能够消除国际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造成的制度性倒压,增强标准的共识性和广泛性,继而提升其道德合理性。

      第三,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中国化。

      社会责任的标准化是当代企业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是企业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条件,是推进社会责任担当、控制外部性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若此,我们应跟踪国际标准的合理性,实施国际标准的中国化战略,建立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

      一方面,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中国化,并非在国际通行做法之外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完全互斥的标准体系,而是运用中国人能够理解的核心范畴和叙说方式,表述国际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建构中国式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此,我们就需要梳理和研究各类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把握其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其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规定和论述,并用此更新我们尚不合适的社会责任理念,矫正国内标准尚不完善的各种规定,推进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另一方面,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鼓励和扶植中国企业履行国际标准所定之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应积极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既对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也作为“他者”,为我们创立富于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提供了参照和借鉴。若此,我们应结合中国国情,考察中国企业发展现状,把握诸种利益相关者的特点,建构面向中国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值得一提的是,正如新制度经济学家所言:“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将被创新”[12](P274)。我们在创设新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时,应注意控制标准实施的机会成本,强调按照标准行事带来的长期收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标准实施的现实阻力,继而扩大标准的可接受度和适用性。

      ①本文所用“道德合理性”指符合社会共同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含有“合伦理、合道德、合理想”及“应该”的意思。“道德合理性”需要合逻辑的理性思考,但并非纯逻辑、无价值判断的形式合理性,而是指依据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而成立的实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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