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制建设探索论文_郑飞飞

中专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制建设探索论文_郑飞飞

郑飞飞 宿州逸夫师范学校 安徽 宿州 234000

摘 要:随着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大学生诉高校侵权的案件频见报端。大学生法制意识与传统管理模式发生了冲突。文章揭示了高校教育管理的内在矛盾,探讨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及途径。

关键词:学生管理 侵权行为 法制化建设

近几年,公民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大学生诉高校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或因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或因学校处分程序不规范引发的诉讼频见报端。

一、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不合法现象

1.程序不规范。从法理上讲,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施程序的规范。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任意性、选择性的限制和制约。高校学生管理要做到公正、合理,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程序瑕疵是高校诉讼案反映出来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2.学生权利受侵犯:(1)实体权利受侵犯。①隐私权。例如某高校,学校领导突击检查男生寝室,看见一男生正好带了他的女友在寝室,而且两个人正在床上发生亲密的接触。在校方看来这两个学生是违反学校的规定,是要按规定进行处罚的。但是在学生看来,校领导的突击检查是侵犯“隐私权”的做法。②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进入高校后,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存在着不平等,学生在专业的调换上尚不具备自主权。(2)程序权利受侵犯。①知情权。特别是对于自己学籍管理的知情权和在收费标准上的知情权。我们知道在宪法的意义上,作为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为享有知情权,这样有利于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②申诉权。在宪法上申诉权是一项政治权利而这里提到的申诉权是一种狭义的申诉权,即在校的大学生对学校做出对自己的处分,如果自己认为不合理可以向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的权利。对这项权利的保护可以说是对宪法上的申诉权从教育上的给予保护。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理性界定

1.高校教育管理的内在矛盾:(1)学校教育目标与学生自由权利的矛盾。大学是教师与学生共同组成的、互为主体性的社区。大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大学生求取新知的方法与能力及适应个人生活、社会生活所需的较高品质的能力、情操及行为。大学强调教师的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帮助学生怡情养性,塑造人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学校管理理念与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的矛盾。“以人为本”是现代大学管理理念的基石。以学生为本,要求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涉及学生学业的问题,诸如招生录取、评优评奖、特困生补助、推荐学生就业等等,都要体现程序公正和公开,体现平等的尊重和关怀,让学生们充分体验大学的神圣、大学的尊严,体验教育的公正和公平。

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高校与其学生之间存在一种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学校相对于学生享有独立的、支配性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的实施所必需,具有行政权的特征,称为教育行政管理权,其内容主要涉及教育和与教育直接相联系的管理两方面。

三、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构建

1.提高管理者的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高校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是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它可以促使管理者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2.完善管理规章注重“立法”质量。完善管理规章是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的有效手段。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它明确了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3.设立大学生管理听证制度。在高校管理中树立科学、公开、公正、透明的管理理念十分紧迫和必要,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说是这种管理理念的有效选择。新《规定》明确了学生作为法律主体所享有的六项受教育权利。

4.强化民主监督:(1)内部教职员工、学生的监督。依法加大监督力度是减少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首先要接受内部教职员工、学生的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工作程序要透明、规范。(2)外部社会的监督。高等学校作为社会公共教育机构,提供公共教育产品,其管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媒体等享有依法监督的权利。

5.完善救济途径:(1)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建立学生申诉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因此各高校应根据新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并依此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据。(2)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中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高校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3)设置独立的教育仲裁机构。基于高校学生与校方的法律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而又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调解、协商不成,可由特定的仲裁机构来解决。

参考文献

[1]徐晨 浅谈学生管理工作中人性化与制度化的有机统一[J].西藏教育,2011,(11)。

[2]杨巍 论人性化管理理念在高校学生工作中的运用[J].中国西部科技,2011,(10)。

论文作者:郑飞飞

论文发表刊物:《中小学教育》2017年11月第29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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