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十五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中共十五大实行公开性原则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大论文,公开性论文,法制建设论文,中共论文,社会主义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一次举世瞩目的、透明度很高的大会。特别是大会自始至终贯彻实行的公开性原则获得世人的广泛赞誉,并为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社会主义民主 公开性原则
分类号 D905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除了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永载史册之外,世界人民还为这次代表大会表现出的民主、开放、极高的透明度,即从筹备到闭幕实行和坚持了公开性原则而交口称赞。公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去年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后,为使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我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了各方面人士的意见。二是十五大报告的征求意见稿拟出后,又在党内约4000人的范围内讨论,并听取了党外人士的意见。三是在大会期间,有1000多名中外记者采访了十五大。更值得提及的是,有不少境外记者还来到部分省、区、市代表们讨论的现场,公开听取了代表们的发言,并将十五大的各种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发往各自的宣传媒体。四是党的十五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也是在公开性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完成的。全国参与推荐酝酿的基层党组织达到95%以上,党员达到85%以上。各选举单位对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考察,公开评议,确保了代表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五是“两委”委员的产生也无一例外地遵循了公开性原则。这就是大会在36人组成的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公开监督下,到会的2074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了由193名委员、151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委员会和由115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开性原则的贯彻并未至此为止,十五届一中全会选出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常委和政治局委员后,很快又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刊登播出了高层领导集体成员的简历。目的十分明确,即让人民对新一届中央领导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更为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对新组成的领导人给予监督。所有这些,充分表明我们党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方面的决心。
社会主义民主应实行公开性原则。这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对此,列宁早在苏维埃建立前后就曾讲过:民主制度总是同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公开性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这种公开性,民主制度就不存在了。列宁认为,广泛的民主原则“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度是很可笑的。”〔1〕在这里, 列宁已把公开性原则看成是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必须并完全向人民群众实行公开性原则。只有实行了公开性原则,才能密切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使人民群众从实际生活中亲身体验到,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从而进一步激发人们的政治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一起和衷共济,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如果不实行公开性原则,人民群众必然同党和政府产生隔阂,在思想上和心理上产生分离,久而久之必然会挫伤他们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发展民主政治而言,如果不实行政务、决策等政治公开性原则,人民群众就会对政治产生一种神密感,对党、政府和公务人员产生一种敬而远之的心理,甚至产生一种抵触情绪。这样下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会因为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而成为一句空话。由此可见,坚持和实行公开性原则,对于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意义重大。
首先,实行公开性原则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公仆要让人民了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国际共产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优良传统。早在巴黎公社,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时期,公社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权,明确提出公职人员都是社会的公仆。为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实行在公开性基础上的普选制。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他们对选民负责,向选民报告工作,接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随时罢免和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职人员。社会主义发展到今天,共产主义政党已从长期的正反两方面执政的经验教训中深刻认识到:民主监督的公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本性的外部表现和这一新型监督机制优越性的显著标志,必须随着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加强。因为民主监督的公开性,就是在监督活动中尽可能地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检查监督客体并保证其执行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政策。社会主义本质上是民主的,它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有绝大多数人参加并为绝大多数人服务。民主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方面,理所当然地要求监督活动应具有透明度。对此,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世界宣告:“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制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次代表大会,最后公布的新一届中共中央高层领导的简历,即把他们的年龄、资历、政绩、表现等毫无保留的公布于世,让人民群众加以评论、监督,甚至取舍。其深远意义就在于贯彻了公开性原则,无疑为我党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开了好头。实践证明,公开与监督并非只是对消极的、丑陋的人和事进行曝光、揭露,也是对真、善、美、积极向上的人和事的一种鞭策和激励。
其次,实行公开性原则是加强和促进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根本保障。坚持公开性原则,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重要条件。把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公开,把政务公开,把决策公开,使广大干部、群众知己、知人、知政、知法,这样做,显然是对那些以党为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兢兢业业、受人拥戴的干部的激励和彰扬,必将激励他们更好地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这样做也无疑是对那些违法乱纪者、贪脏枉法者的曝光,激起民愤,最终绳之以法。从另一角度讲,我们实行了公开性原则。客观上也会“逼”着我们必须步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轨道”。否则,人民群众就不会答应。对此,毛泽东同志早在50多年前就指出过:“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
党的十五大从大会的程序到内容,都坚持并实行了公开性原则,它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坚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随着公开性原则的进一步实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将大大向前推进。
注释:
〔1〕《列宁选集》第1卷第347页
〔2〕参见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