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企业工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专家学者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制定和实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作条例论文,企业论文,专家学者论文,工会工作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郭稳才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主要负责指导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等工作。
吴亚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主任、教授。长期从事工运理论研究。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于今年7月在全总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通过并开始实施。几个月来,全国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摸索出了不少新做法,为《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创造了新经验。日前,记者就《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的有关问题,走访了有关专家和学者。
记者:《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出台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对于推动企业工会工作有何作用?
郭:应当承认,当前,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与职工维权的要求不相适应。不少企业工会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企业工会工作已成为整个工会工作的薄弱环节。劳动关系矛盾问题大量存在于企业中,国企改制中存在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在一些非公企业中劳资双方矛盾比较突出,这不仅影响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保障,也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出台规范和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同时,《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全总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全总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的连续性、发展性、创新性。
吴:我们现在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利润作为目标的企业处于相对强势,职工则处于相对弱势,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要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就必须加强职工力量,保护职工权益,这就要求工会发挥作用,因为只有工会是职工的代表。
而现阶段,我国企业工会还存在组织不健全、非公企业建会率不高的问题。这都影响了工会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为了平衡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就必须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及其规范化建设,否则就会导致“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同时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先有和谐劳动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全总制定并出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记者:《条例》的核心是什么?有什么特点?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郭:《条例》通篇贯穿的主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工会。这是由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决定的。王兆国同志强调:“将企业工会真正建设成为把坚持党的领导、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职工群众有机统一起来的工会组织。”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工会的高度概括,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和灵魂。
《条例》实质上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工会和怎样建设的问题。最近王兆国同志反复强调企业工会工作的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中国企业工会的特色就是既致力于维权,又不与企业对立、对抗,而是通过依法协商的方式解决劳资双方矛盾,共谋企业发展,最终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并互利双赢。这是需要在贯彻执行《条例》中牢牢把握的。
企业工会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这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工会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理顺职工情绪,化解矛盾,调动起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吴:《条例》是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的。《条例》吸纳了基层工会的创新实践,是《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解决了企业工会工作中操作性、针对性和指导性问题。
具体地说,《条例》主要解决了企业工会“是什么、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以及保障干好工作的条件”五方面问题。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的身份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地位:“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条例》重点解决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对不少过去没明确的问题,都作了具体阐述。比如第二十三条对于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明确规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第二十四条中,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第二十九条强调“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第十三条首次明确“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同时,《条例》对工会怎样履行职责及开展工作的保障条件都作了明确规定。
过去,我们对企业工会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
一种认为工会就是吹拉谈唱,中秋发月饼、国庆发大米,以为工会就是给大家搞搞文体活动、谋谋福利。这其实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通病。
另一种认为工会就是搞工运跟企业对着干。这是受西方的影响。
在这两种误区影响下,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不少人对企业工会到底干什么产生了困惑。《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的职责,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基本职责”,重点要“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而这正是跟西方工会截然不同之处。
记者:《条例》实施已三个多月,这期间企业工会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哪些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郭:三个多月来,各地对贯彻《条例》抓得很紧,全总召开了贯彻《条例》汇报部署会,不少地方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非常重视,采取了多项措施推动《条例》实施,整体形势很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突出的问题是《条例》某些条款的导向性、前瞻性与某些企业工会现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矛盾。比方说,《条例》中规定200人以上的企业要有专职工会主席以及工会主席不能由企业行政方的副职兼任,有不少企业工会没有达到要求。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就不能迁就滞后的东西,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条例》要求,纠正现实中不规范的问题,而不能因噎废食。
《条例》有很多地方突破了《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人提出这应如何解释呢?对此,我认为不能简单从字面理解,而要从立法宗旨和制定《条例》的目的来考虑。《条例》的某些条款是对法规的具体化和细化,有利于操作,符合具体实际,这有点类似地方法规在贯彻执行《工会法》时所制定的实施办法。
《条例》是依据企业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只有落实到企业才有实际意义,才算见到成效。这应该成为衡量《条例》贯彻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尺度。所以,一定要在落实到企业工会工作上下工夫。鉴于非公企业工会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的状况,各级工会应在贯彻《条例》中抓好非公企业这个重点。
吴:我最近在广东、云南、重庆等地对各类企业的调研发现,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落实难度较大。企业工会工作涉及到劳资双方,而《条例》则只是工会内部工作规范,但很多工作比如维权不是工会内部工作,要直接面对企业行政和劳动关系,这时候落实较难。比如第十三条中按千分之三最低标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规定,行政方认为这些专职人员对生产没有创造价值,却凭空增加了人力成本,不划算、不支持,也很难实现。比如《条例》第五章中对于集体合同签订是企业工会的工作要求,在非公企业则需要行政方配合,如果企业老总不认可,很难落实。
解决的措施有两个,一是上级工会出面协调;二是加大对《条例》的宣传,使《条例》能被社会广泛认可,进而推动写入《工会法》中,实现真正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推动企业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