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权利的基本问题_图书馆论文

论图书馆权利的基本问题_图书馆论文

关于图书馆权利基本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06-06-28

〔分类号〕G250

图书馆权利的意义和重要性越来越被广大图书馆员和图书馆读者所认识,对图书馆权利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但由于我国图书馆权利的研究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诸如对图书馆权利的概念与要素、依据与动力、结构与内容、目的与任务、主体与客体等基础问题都未明确,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1 图书馆权利的概念与要素

1.1 图书馆权利的概念

图书馆权利(library rights)这一概念源自于美国。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发表了《图书馆权利宣言》,第一次对图书馆权利内容做出了集团性确认。在日本,“图书馆权利”被称为“图书馆自由”,该国于1954年发表的《图书馆自由宣言》,形成了日本集团性的图书馆权利规范。

尽管图书馆权利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学者们以各自不同的角度审视图书馆权利,形成了不同的图书馆权利理念与立场。例如,李国新教授在分析美国、日本业已形成的图书馆权利观念和规范时提出: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员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实质是利用者的权利[1]。张红也认为: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为完成其社会职责而拥有的职务权利,其核心是利用者权利[2]。从运行机制上分析,白君礼指出:“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人(包括个人或集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知识自由和信息自由,达到引导人们心理体验而必须拥有的权利”[3]。从图书馆精神实质上理解,范并思先生推导出图书馆权利包含“社会立场的图书馆权利”和“馆员立场的图书馆权利”[4]。程焕文教授从理论角度提出“图书馆权利”应以“读者权利”为核心,即读者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周心慧、张勇则从实践角度认为,“图书馆权利”必须要兼顾图书馆的生存、发展权利,保障图书馆拥有实现读者权利的实施手段和基础条件,否则,自由、平等地利用文献信息只能是一种“理想”。从图书馆权利的本质上讲,赵红川认为:明确责任是获得权利的前提,公共图书馆的权利和责任是一个体系,它涉及图书馆服务与管理的全过程,融入到图书馆文化的不同层次中[5]。

事实上,要全面地领悟图书馆权利的内涵,应当把它看作是图书馆权利理念与图书馆权利具体实践的统一体。图书馆权利首先是一种图书馆服务理念,为贯彻这一理念,政府、图书馆组织机构等应制订相应的图书馆制度,构建相应的图书馆信息自由空间,并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方法,以图书馆权利作为信息自由、信息平等的载体和媒介,冀以最大限度满足读者的信息、知识需求。也就是说,先有图书馆权利理念,后有图书馆权利实践;先有图书馆权利思想,后有图书馆权利规范。因此,要准确把握图书馆权利,单从某一个角度理解图书馆权利的本质与内涵都是片面的,应该从图书馆服务与管理全过程中把握图书馆权利,并根据图书馆主体性要求,使图书馆权利理念和图书馆权利实践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规范的图书馆权利理念,目的是满足图书馆利用者的自由、平等的信息知识权利诉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图书馆权利的真正意义。

1.2 图书馆权利的要素

要了解图书馆权利,首先要从什么是权利要素入手。夏勇教授认为:“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6]。事实上,这种既是观念又是制度的权利,是人类应该享受的基本人权,是源于组成民主社会结构体系各个领域的组织、个体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因此,图书馆权利首先来源于业已形成的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和图书馆职业道德),即从道义上提倡什么样的图书馆权利理念和做法,反对什么样的图书馆权利理念和做法,以此引导图书馆权利实践;其次是图书馆权利来源于法律规范,即从法律上维护业已形成的图书馆权利规范;最后是习俗、习惯。因此,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图书馆权利时,就是说他享有或拥有图书馆的某种自由、利益、主张、资格或力量等要素。

1.2.1 自由 作为权利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的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种利益、要求,那么就不是享有权利,而是履行义务。图书馆权利本质就是维护图书馆权利主体的信息利益、要求的主张。正如IFLA/FAIFE《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宣言》指出的:支持、捍卫和促进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论及知识自由权的定义,声明人类拥有表达知识、创造思想和智力活动以及公开阐明观点的基本权利;《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自由繁荣以及社会与个人的发展是人类根本价值的体现,富有成效的参与和民主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教育与对知识、思想、文化及信息的自由和不受限制的获取。这说明图书馆自由的核心价值在于图书馆主体的个人意志,其本质是个体对图书馆信息知识利益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

1.2.2 利益 权利的本质是主体为法律、道德和习俗所确证的利益与意志。利益的实质是需要,当图书馆主体对图书馆客体(信息和知识)产生需要并嵌入到意志结构之中,就会形成图书馆权利诉求。这种权利诉求一经图书馆法律、习俗或道德的认可,便会凝结为图书馆的基本权利[7]。

1.2.3 主张 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只有通过图书馆权利主体提出相应的利益主张,才能形成具体的图书馆权利。图书馆读者只有在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过程中,对图书馆提出相应的平等自由使用信息权、参与图书馆事务管理权、尊重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保守读者秘密权等具体要求与主张,才能被图书馆法律、习俗或道德所认可。

1.2.4 资格 无论是道德资格,还是法律资格,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根据,才有资格提出要求。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主体有自主行为的自由和享受利益的资格,通常表现为权利主体自由的作为与不作为以及有资格享有某种利益。图书馆权利从法律上体现为公民享有利用信息知识的资格。

1.2.5 力量 拥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力量包括权威、权力和能力等方面内容。图书馆主体的力量如果是由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则被称之为图书馆法律权利。除相关图书馆权威的支持外,图书馆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包括主体利用信息知识的各种能力与素养。

2 图书馆权利依据与动力

2.1 图书馆权利的依据

认识图书馆权利的目的是推动图书馆权利的实践,实现图书馆社会价值目标。这就需要制定具有指导实践作用的图书馆权利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图书馆界关于图书馆权利的理论依据还未能形成,更没有可指导图书馆权利实践的(类似《图书馆权利宣言》)行为规范。图书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应的政府部门,在制定适合我国图书馆发展的图书馆权利行为依据之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联合国人权宪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图书宪章》、IFLA的《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宣言》和《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同时可借鉴和参考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宣言》和日本的《图书馆自由宣言》等,指导图书馆权利的实践。

2.2 图书馆权利的动力

到底是什么力量推动着图书馆权利发展呢?一般认为,推动图书馆权利发展的内因首先是人类发展的需要,是人类对美好人性的追求和向往的需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认为,人的发展是与其生产发展相一致的,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进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是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对人的发展要求也更加全面。以前图书馆在读者利用信息资源的活动过程中,主要强调以义务为基础的读者个人道德行为和道德价值后,这种以义务为基础的个体活动,关心的是其行为的服从性,强调读者行为是否符合某种行为标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个体的信息需求;而强调以权利为基础的读者个人道德行为和道德价值后,图书馆关心的是读者个体的独立性,而不是关心读者个体行为的服从性,实质上是保护了图书馆读者个体的思想和信息知识自由选择的价值,推动着图书馆利用信息知识个体的全面发展。其次是图书馆自身发展的需要。图书馆为求生存,就要适应时代发展需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维护图书馆主体利益和主张。第三,图书馆权利发展的外部动力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图书馆权利的发展具有时代性,不同的历史时期,赋予了不同的图书馆权利、自由内容。从美国的图书馆权利运动,到日本的图书馆自由运动,到今日世界范围内的图书馆权利运动,充分说明了图书馆权利的动力机制具有时代性。图书馆权利的时代特征的另一个表现是政府、图书馆行业组织、国际图书馆学术组织机构对图书馆权利的推动和影响。政府、图书馆行业组织、图书馆、国际图书馆学术组织机构不约而同地成了图书馆权利发展的外部动力。

3 图书馆权利的结构与内容

3.1 图书馆权利的结构

3.1.1 内核层面 内核层面是图书馆权利的核心层面,主要是指图书馆信息利用者的权利,如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宣言》中关于图书馆为完成提供信息、启迪思想的责任而抵制审查的条款。

3.1.2 表现层面 图书馆权利的表现层面是指图书馆员的权利。图书馆员是图书馆利用者权利的维护者,也是图书馆制度、理念的执行者,不仅要考虑利用者的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图书馆的利益。实质上,图书馆员是图书馆利用者的权利和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行业的权利及国家权利的执行者,具有桥梁的作用。

3.1.3 维护、保障层面 图书馆权利的维护、保障层面包括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行业的权利和国家权利等。图书馆权利的内核层面和表现层面的主体要转化成现实的行为主体,主要依靠图书馆权利维护、保障层面提供相关的理论依据和现实的信息知识资源,实现主体对图书馆信息知识的利益和主张。

3.2 图书馆权利的内容

从微观角度来认识图书馆权利的内容,图书馆权利特指图书馆利用者的权利[8]。若从宏观的角度来思考,应包括图书馆主体权利和图书馆客体权利二方面内容。图书馆主体权利即图书馆读者的权利和图书馆员的权利;图书馆客体权利包括图书馆的权利(包括图书馆组织的)和政府及相关组织的权利。图书馆读者的权利包括读者知情的权利、获得知识服务的权利、对馆藏资源的使用权利、获得尊重的权利、对图书馆进行管理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等。图书馆员的权利包括要求国家及相关主管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的权利、维护图书馆人的职业价值的权利、管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权利和维护读者活动的权利(包括抵制任何检查权和保守读者秘密权)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权利包括图书馆权利的制度设计、图书馆权利监督机制和保障图书馆正常运转的经费等权利。若要将这一宏观理论的思考转变成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则要通过图书馆的读者主体来实现。显然,图书馆权利的内容是多层次的和多元的,如果单从微观角度思考和设计图书馆权利,就会造成制定图书馆权利的片面性,造成执行图书馆权利的操作困难性。因此,在制定图书馆权利时,应从宏观的角度理解图书馆权利。

4 图书馆权利的目标与任务

4.1 图书馆权利的目标

黑格尔指出:“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们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而权利体系则是已成现实的自由王国”[9]。图书馆意志首先是通过自由收集和整合信息知识,来完成图书馆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知识需要的,即图书馆权利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图书馆信息知识自由意志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知识需要意志;其次是缓解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协调。由于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社会信息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各种利益群体总是处于不断分化、组合之中,往往发生矛盾和冲突。为了不使这种矛盾和冲突对信息社会造成破坏,通过图书馆制度为信息利用者提供信息利用关系的规范,并提供稳定的、可遵循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促使整个社会的信息知识关系表现稳定与和谐,并使图书馆信息活动有条不紊。

为实现图书馆权利目标,国家及相关的组织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道德、习俗和习惯,要对图书馆权利的边界进行确定,形成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图书馆权利规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4.1.1 确定图书馆权利的界限 图书馆权利界限的确定,既包括图书馆权利与义务的明晰,也包括图书馆主体活动空间和活动范围的确定。一旦图书馆主体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范围确定,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图书馆制度的实际效力。

4.1.2 形成图书馆权利的秩序 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同样,图书馆如果没有形成信息知识秩序,单个图书馆就不能正常运转,只有形成可被图书馆主体利用的图书馆信息知识秩序,提供相关信息搜索工具,才能使图书馆主体利用信息知识的权利得以实现。

4.1.3 明确图书馆权利的关系 图书馆主体势必与他人发生关系,如馆员与利用者的关系、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利用者与图书馆的关系等。图书馆只有明确图书馆权利主体间的关系,才能决定各主体的行动目标和方向,才能合理地调节、维护图书馆各主体的利益与主张。

4.1.4 营造图书馆权利的环境 图书馆权利规范在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信息组织、信息传播和信息利用框架的同时,也造就了图书馆主体行为的动力、规范。当这种行为规范逐渐演变成习俗惯例、法规制度后,它们便成为人们共同接受的道德原则和行为活动方式。

4.2 图书馆权利的任务

关于图书馆权利的任务,可以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法学观看来,法的应然是指制定法所应当反映的客观现实社会关系的性质、状况、规律以及应当体现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法的实然是指已经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实在法及其实施状态。只有当法的应然与实然完全相符或最大限度相符时,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其各种价值和功能。图书馆权利的应然是指图书馆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通常是一些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图书馆权利的实然是图书馆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相关法律确认并有强力保障的权利,也是指已经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实在法及其实施状态。

图书馆权利的应然任务,就是努力使作为社会信息资源中心的图书馆,引领着社会信息资源的有序交流和传播,促进图书馆组织管理与图书馆信息传播、信息交流和信息服务的交融共振、和谐发展,以期使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发展的信息知识需求,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从实然的角度讲,图书馆权利就是与图书馆主体的自由、资格和利益相关的法律表达及其实现程度,其主要任务至少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①满足完善社会公众的自身个性化发展需要的价值结构。图书馆权利首先关注的是读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追求,关注其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的发展,关注其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信息素养的形成。②注重社会公众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信息的主张,要让广大读者都能平等公正地利用人类共同的信息、知识。③平衡民主社会各公众利用信息知识的差别。通过维护图书馆主体利用信息知识的权利,缩小社会公众利用信息知识的能力的差别。目前我国图书馆界还没有从理论上将图书馆权利明晰化,只有对图书馆权利进行法律上和道德上的确定,并对图书馆权利边界进行确定,形成可操作的图书馆权利规范,才能使图书馆权利实现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

5 图书馆权利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是指行为的发出者,是决定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主要方面;客体则是主体行为作用的对象。图书馆权利的主体是指参加图书馆实践活动的社会公众、图书馆人和组织机构(包括图书馆组织机构与国家政府机构等),可分为人主体和物主体。人主体指的是在图书馆权利中作为主体参与其间的具体人员,如政策制定者、图书馆管理者、社会公众,其中主要主体是社会公众和图书馆管理者。物主体指的是图书馆权利中作为主体参与其间的图书馆组织机构(如图书馆协会)、国家政府部门。但无论是人主体还是物主体,它们同时指向同一对象——图书馆信息与知识。信息与知识是图书馆具体的物,是图书馆权利的客体,即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是通过图书馆主体性的发挥,使分散在社会中的信息知识,经过图书馆员的收集、组织、加工、整合和控制,并使之有序化,形成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信息知识资源。图书馆任何主体的作用对象都是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但主体对图书馆客体的作用形式不同。为完成图书馆的社会责任,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制度,而图书馆员应根据相关的制度要求,通过对社会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合、控制和有序化,保障和维护社会公众这一主体权利的实现。可以讲,图书馆员是责任性主体,而社会公众是需要性主体,责任主体的是为满足需要性主体的需求而存在。因此,图书馆社会公众的权利是图书馆的核心权利,图书馆员的权利是图书馆权利中的基础权利。

6 图书馆权利的实践与实施策略

6.1 图书馆权利的实践

图书馆权利的理论研究是为了指导图书馆信息服务的顺利发展。因此,关注图书馆权利的实践性课题,应是每个理论工作者应尽的职责。我国图书馆权利的实践研究还很不深入,诸如图书馆权利的目标确定、图书馆权利的政策与立法、图书馆权利内容的规划、图书馆权利的评价等课题,都亟待研究和深入。

6.2 图书馆权利的实施策略

6.2.1 认识先行策略 图书馆权利的理论建设是图书馆权利实践的基础和前提。从世界范围看,我们所熟悉的图书馆权利(或图书馆自由),其背后皆有相应的理论支持。认识先行策略,也可称为“理论先行”或“观念先行”策略,它指的是:图书馆权利的顺利实施首先必须让人对其有所认识,特别是对图书馆权利的意义、目的及功能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所谓“知之愈深,爱之愈切”就是这个道理。图书馆权利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讨阶段,国家、政府各相关部门、图书馆组织、图书馆员和广大社会读者等对图书馆权利的认识还很陌生。因此,我们认为,要推动图书馆权利的顺利发展,有关图书馆权利的“认识”、“理论”和“观念”必须先行,各图书馆可以采取措施,让社会公众对此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从而取得共同的信念和支持。

6.2.2 制度建设策略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性是“自由自觉的活动”[10]。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只有在社会中,按照社会的制度安排,通过社会的活动才可能实现。这就说明了制度是保证这种活动和享受得以实现的关系规范。图书馆信息自由空间、自由权利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具有明确的社会实践性。对于这么一个人类特有的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的社会实践活动,仅靠人们的原发热情和良好动机是无法高质量地完成的。纵观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完善的图书馆权利法规,我们足可领会法规对规范与引导一个事物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良好的图书馆权利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规之上,政策法规建设是推进图书馆权利发展的关键和保证。图书馆权利制度的制定,实际上是对图书馆表明立场,明确社会对图书馆的制度安排是维护图书馆主体信息利用机会的自由、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权利,从图书馆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了社会信息利用的公正。

6.2.3 技术操作策略 理论建设与政策法规建设是重点,技术操作层面的内容更多的是枝节,没有“理论”与“政策法规”的支撑,技术操作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于问题百出。图书馆权利的技术操作层面的内容应着重处理好如下三方面的问题:①以“图书馆读者主体性”为本的图书馆权利目标体系的确立;②建立一个合理而科学的图书馆权利的内容结构体系;③建立一个科学的图书馆权利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图书馆权利的实施。

尽管图书馆权利已逐渐被世人所认识,但关于图书馆权利的意义和重要性还远未认识到位,关于图书馆权利理论与实践的一些基本问题也亟待深入探讨和总结,可以说,图书馆权利的明确和实践,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图书馆走向权利时代的重要标志。

标签:;  ;  ;  ;  ;  ;  

论图书馆权利的基本问题_图书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