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家在文学创作中的价值认知过程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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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创作不是无目的的、非理性的,而是一种有预期目的的价值创造过程。文学价值作为精神价值类型之一,并非是纯主观形态的,实际上体现了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客观关系,这种关系属于社会实践关系之范畴。因此,反映、认识、判断等思维方式在文学创作中永远占有着自己应该占有的位置,只是这种反映、认识、判断在文学创作中是以审美反映、审美认识、审美判断的形式而出现的。

审美反映、审美认识、审美判断是文学创作中主体思维和价值认知的主要形式。在创作过程中,当某种事物一旦与创作主体建立了关系,被引入创作领域,它就不仅成为描写的对象,而且成为满足主体审美的需要、实现审美价值的对象。因此,作家必不可免地要从自己的创作目的出发,对客体对象的价值属性作出认识、评价,这种价值认知贯穿在创作主体从感物、构思到表达的全过程之中。对于作家的观察生活、选择表现对象来讲,主体的一定的价值认知是必要的前提条件,而创作构思中的主体意向、表现目的以及表达阶段的具体方式,都同价值认知联系在一起。正是通过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作家在判断和选择的基础上,决定了表现什么和怎样表现。如果创作过程失去了评价性认识的导引,那么文学创作也就失去了目的性,而缺乏目的性的创作,很难成为文学价值的生产过程。可以设想,如果作家不在一定的审美认识、审美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审美价值意识,创作完全在价值盲视的状态下进行,那么这样的创作便几近梦臆了。所以,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看,价值认知都是贯穿于创作实践活动始终的必要因素,作家的价值认知能力直接影响着文学价值的创造。

在文学创作中,作家的认识生活具有二重性,即作家对生活的认识是从事实认知和价值认知两个层面上展开的。所以,为了准确地了解作家的价值认知的特点,我们首先必须对文学创作中的事实认知和价值认知从性质到功能加以比较、区分。

在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事实认知与价值认知,在实际上尽管是很难区分的,但从理论上来说,却存在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而又各不相同的层面,它们在对象、方式以及功能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文学创作中的事实认知,发生在作家对生活的观察、熟悉、把握的过程之中,认知的对象是生活的事实本身,反映生活现实中事物的本然状态、相互关系及其变化过程,总之是关于客体对象状态的描述性的认知。在认知方式上,事实认知的任务是把握客体的内部联系、外部联系,所采用的认识尺度是客体方面的尺度,并且努力从认识内容中排除认识主体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与干扰,以保证认知内容的客观性。这便决定了事实认知的功能在于反映客体事物的属性和规律,从而为文学创作中作家的审美认识、审美判断提供客体的尺度,也就是说使创作中主体的价值实践活动符合客体的尺度。

文学创作中的价值认知虽然也发生在作家观察、熟悉、认识、把握生活的过程之中,但它却是作家以审美反映为中介,对作为客体对象的现实事物的属性、相互联系及其变化与主体的审美需要、审美理想之间的关系的认识过程,其以审美价值为认知对象,揭示客体对象对于主体的审美意义,或曰赋予客体对象以审美的意义。而这种审美意义正是文学创作中作家价值认知的特定对象,也是构成文学价值的核心内涵。在认知方式上,价值认知始终围绕着作家主体的审美需要、审美目的和审美理想而进行,作家时时刻刻将客体对象同自己的审美需要、目的和理想联系在一起,依照主体内在的审美尺度来选择、认识、评价其审美价值。因此,作家的审美需要不但为主体价值认知提供了一种尺度,并且成为认知的内容之一,从而直接地影响着文学价值创造的结果。同一事物现象与不同的主体相联系,进入不同作家的不同的审美视野,便构成不同的审美价值关系,从而出现不同的价值认知结果。古今中外文学史上表现同一题材而作品意蕴决不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正说明了这一点。对此,我国传统文论曾有很好的阐释,如刘昼云:“頳颜玉理,眄视巧笑,众目之所悦也,轩皇爱嫫母之魌貌,不易落英之丽容;陈侯悦敦恰之丑状,弗贸阳文之婉姿。炮羔煎鸿,臛臑熊,众口之所嗛,文王嗜菖蒲之菹,不易熊肝之味。《阳春》、《白雪》、《嗷楚》、《采菱》,众耳之所乐也,而顺帝听山鸟之音,云胜丝竹之响;魏文侯好槌凿之声,不贵金石之和。郁金玄憺。春兰秋蕙,从鼻之所芳也,海人悦至臭之夫,不爱芳馨之气。”作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原因,正在于认知者“性有所偏,执其所好,而与众反”。[①]又如李渔云:“(《琵琶记》)《中秋赏月》一折,同一月也,出于牛氏之口者,言言欢悦;出于伯喈之口者,字字凄凉;一座两情,两情一事。”[②]这说明在文学创作中,作家审美活动过程中的价值认知具有强烈的主体性和更大的相对性。当然,任何认识活动都具有相对性,但是对于同一认识对象,从事实的角度来认识,不同的作家应该可以得出大致相同的结果;而从价值的角度来认识,就可能出现差异甚至完全不同的结果。同样,任何认识过程都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但是事实认知的相对性表现在作家的观察、认识生活只能是对处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事物的认识反映,随着事物及其条件的变化,认知的结果也相应地产生变化。而价值认知的相对性则表现在作家认知的结果不但随着事物及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更重要的是随着主体认知条件如情感心理等价值心态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抹杀文学创作中作家对生活的反映、认识中事实认知与价值认知的区别界限。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知的功能在于通过审美体验,确定客体对象对于创作主体的意义,形成审美价值评价与判断,确认创作的价值方向和目标,使审美认识反映既切合客体的尺度,又切合主体的尺度,从而使客体对象从形式到内涵审美化,并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价值目的。

价值认知和事实认知作为文学创作主体的两种特殊的认知形式,其区别如是。但是,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表现之一为:作家的价值认知只能建立在事实认知的基础之上,后者为前者提供前提条件,作家只能在事实认知所提供的事实性材料的基础上来把握对象的审美价值。表现之二为:事实认知对于扩展作家的审美视界,使他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认识、评价客体对象的审美意义,以及认识他自身的审美需要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表现之三为:作家的价值认知虽然以事实认知为基础,但是反过来价值认知也对事实认知产生着制约作用。作家的观察生活、认识生活、表现生活,是在一定的价值意识驱动下的有目的性的审美创造活动。在深入生活的过程中,作家对一些事物现象所吸引,对其进行细致的观察、认识,并进而确认为表现对象,这表明他已经感受到了对象的某种潜在的意义,开始把对象与自己的审美需要和目的沟通起来,这便具有价值评价的意味了。另外,作家从观察生活开始,到围绕自己的创作目的而进行艺术构思,以及预期通过这样的构思而达到什么样的收获,等等,都离不开一定的审美价值意识的指导。可以说,没有一定的价值激励,作家便不可能产生创作冲动,亦不会形成创作目标,而对纷纭复杂的生活现象也就无法很好地认识、选择之,因而也就不可能很好地确定表现的对象。价值认知对作家观察、认识生活和选择表现对象的制约,还体现在事实认知对作家观察、认识生活和选择表现对象的制约,还体现在事实认知只有通过价值认知才能对文学创作具有意义并发挥作用。这是因为作家只有通过审美认识、审美判断等价值认知过程,才能将客体对象与主体的审美需要、审美理想联系起来,并且在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辩证统一的基础上,形成审美形象、意象,从而对作家的观察、认识生活产生有效的指导作用。

在文学创作中,作家的审美反映、审美认识和审美判断等价值认知的发生和进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一前提就是作家的社会实践。实践是一切认识的基础,作家在创作过程中的一系列审美认识活动也属于人类的认识方式之一,因此它也必须要以作家的社会实践为基础,否则便会使创作成为毛泽东所说的“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③]那样。

人们常说,社会生活是文学创作的源泉。对于这一命题,从反映论的角度来看,其肯定了生活作为文学创作的认识本体的意义;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其说明了社会实践是作家审美评价和审美理想形成的基础。所以,不管是从反映论的角度来认识文学创作,还是从价值论的角度来阐释文学创作,社会实践对于创作的意义、作用,都是无法加以颠覆的。如果我们还承认文学创作是作家在对社会、人生、现实、历史观察、认识、体验基础之上的一种形象化、情感化、审美化的反映和表现过程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作家的社会实践对于文学价值认知具有前提或基础的作用。

首先,作家的社会实践是文学价值以及认知的源泉。所谓文学价值,并不是纯粹的自然物,而是凝结在客体对象中而最后体现于文本之中的社会审美关系,是人的审美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价值作为有益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创造性成果,从本质上说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具体到文学价值而言,其同样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生活中的事物现象并不能直接构成文学创作的描写、表现对象,只有当作家在观察、体验生活的过程中发现了它,引起了作家的注意,使他产生了审美兴趣,这些事物现象才开始成为创作客体,成为作家审美认识和审美表现的对象。没有社会实践,就不会产生文学价值认知的主体与客体,自然也就谈不上对文学价值的认知和创造了。钟嵘《诗品·序》云:“若乃春风春鸟,秋月秋蝉,夏云暑雨,冬月祁寒,斯四侯之感诸诗者也。嘉会寄诗以亲,离群托诗以怨。至于楚臣去境,汉妾辞宫;或骨横朔野,或魂逐飞蓬;或负戈外戍,杀气雄边;塞客衣单,孀闺泪尽;文士有解佩出朝,一去忘反;女有扬蛾入宠,再盼倾国:凡斯种种,感荡心灵,非陈诗何以展其义,非长歌何以聘其情?”讲述了自然、社会人事与诗歌创作的关系,陆机《文赋》和刘勰《文心雕龙·物色》在这一问题上也有精到的论述,均认为“吟咏情性”的诗歌其“情性”根源于自然和社会生活对于创作主体之激发。

其次,社会实践也是文学价值的客观确定者。生活中的事物本身即使具有一定的审美属性,但这些属性也并不等于文学价值。文学价值是审美创造的精神性成果。所以,只有在实践过程之中,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条件下,文学价值才能生成。这也就是说,只有联系创作主体的审美需要,客体对象所具有的能够给人以美的感受的审美特征才能显示出来,而创作主体的审美需要又是与作家的社会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离开了社会实践,作家便不可能发现、认识和感受美,自然也就谈不上什么文学价值的认知和创造了。

我们之所以强调作家的社会审美实践对于文学价值认知的前提、基础意义,是因为在文学价值生成及认知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但又都是违背文学的艺术规律的认识倾向。一种倾向是从机械唯物的认识——反映模式出发,简单地把美归结为客体本身的一种自然属性和形式,否认美与主体及主体的审美实践的联系,认为美是主体审美实践活动之外的纯客观存在。涉及到文学价值问题,这种认识观念则必然将文学价值视为现成的社会存在物,以为作家的价值认知只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简单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这在实质上便等于否认了文学价值是一种审美创造的精神性成果,否认了作家的文学价值认知活动的主体性特征,而最终必然导致否认文学创作的审美价值创造特点。另一种倾向则从相反的角度否定作家的社会审美实践对于文学价值认知的作用与意义。其认为作家的审美感受和审美创造完全是主体自我发现、自我实现的过程,而这里之“自我”又是完全脱离社会实践的作家的纯个人的内心成分、内心感觉,实质上否认了文学价值的生成是一个主客体统一的审美价值认知过程,否认了文学价值认知以及文学价值的社会性、实践性品格,将审美体验、审美感受视为主体内心纯而又纯的“自我”感觉过程。这两种认识倾向,无疑都是错误的,是经不住创作实践检验的。

作家的社会实践为文学创作中的价值认知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但是这只是文学价值认知赖以发生、完成的客观条件,而实际上文学价值认知的发生和完成,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心理条件,这就是作家的审美态度的形成。

作家的审美态度,实际上就是一种价值态度。所谓价值态度,系指价值关系中之主体以一定的价值眼光对客体的一种观照,亦即一个人对所面临的事物作出的某种观念性的反应。文学创作中作家的审美价值态度,则指作家在认识、体验生活的过程中,以评价者的身份出现,从审美的视角来观照客体对象。审美价值态度作为作家以精神实践的方式掌握世界的一个特定的因素,是文学创作之所以成为审美价值创造的一个必要的前提与形式。

对于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知来说,主体的审美态度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作家进入审美认识、审美判断的必要的前提。作家的审美态度一旦形成,便影响、推动主体按照一定的审美方式、审美评价尺度对客体对象采取相应的价值认知行动。

如果主体不是以审美的眼光去观照客体,那么客体就只能是一般的认识客体,以及或许成为别的价值认知如经济价值认知、道德价值认知、科学价值认知等的客体,而不可能成为审美认知的客体。比如,我们说“黄河是一条河”,作为一种认识,这句话只是在说明一种事实,没有什么评价的意味,话中的黄河只是一般的事实认知的客体,这表明讲话者的态度是一种单纯的知识认定的态度。如果我们说“黄河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可供开发利用”,此话便表明了说话人是从经济价值的眼光来评价黄河对于国计民生的意义,故话中的黄河已经成为价值认知的客体,而讲话者的价值态度是一种实用功利态度这一点也是不言而自明的。如果我们说“黄河是一条母亲河,她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则表明我们已经超越了实用功利的目的,而从审美的眼光来观照黄河,黄河已经成为审美价值认知的客体,那么说话人的态度无疑属于审美的态度。这之间的区别正说明主体价值态度的性质对于价值认知性质的决定性意义。所以,作家的审美态度是文学创作中审美价值认知发生、完成的必要的心理条件。中国古代文学创作讲究“意趣”、“兴趣”、“趣味”,如云“天下文章当以趣为第一”[④]、“凡文以意、趣、神、色为主”[⑤]、“文章止要有妙趣”[⑥]以及“夫诗以趣为主”[⑦],这当然是从文学作品的美感功用角度来讲的,但是这种美感功用或曰美感价值又与创作过程中主体的心理条件紧密关联在一起,也就是说作品之“趣”来之于作家内心之“趣”,这种“趣”实际上就是作家的审美态度。这对于我们理解文学创作中主体审美态度与文学价值认知乃至于文学价值创造的关系是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

总之,生活世界中的事物现象,都具有一定的潜在的“意义”,都具有转化为评价性认识客体的可能性,以及通过这种评价性认识而转化为价值客体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可能性实现的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认知主体的价值态度。价值态度作为一种认知心理状态,是价值创造中不可缺少的主体条件之一。审美态度作为文学创作中创作主体所持之价值态度,其对于文学价值认知、文学价值创造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识,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因素: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不同的认知形式、认知过程中的种种认知因素相互渗透、交织,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动态的、复杂的认识活动过程。不仅不同的作家在文学价值认知的过程中,会有众多的认知形式的差异,即使同一个作家在每一次价值认知过程中,也不会是完全相同的。这就是说,在审美主体的价值认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许许多多的差异。这差异归根结底,是由众多的价值认知因素在不同的认知过程中所发挥的潜在作用不同而造成的。应该充分肯定这种价值认知过程的不同和差异。这一点也可以算作价值认知过程的特殊性。但是,承认这一特殊性,丝毫也不意味着文学创作主体的价值认知过程,不存在规律的一般性。这种规律的一般性不仅是存在的,而且一般说文学主体价值认知的规律也基本上是相同的,这一点正是我们需要着重研究的。从文学价值的认知过程来考察,一般都是包含着文学价值感知、文学价值理解、文学价值体验,亦即审美感知、审美理解、审美体验这样一些重要的认知形式。这些不同的认知形式和因素在价值认知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并且常常是交互渗透的,却又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下面试分而论之。

审美感知 所谓审美感知,不同于审美感觉。审美感觉是最低层次的要求,它是指人的耳、目、口、鼻、舌等“天官”对事物的直观式反映,它与审美主体的生理快感联系较密切,当然也常常潜伏着社会精神享受方面的因素。不同的感官在审美感受中的作用,如视觉、听觉之于触觉、味觉,范围、作用不尽相同,一般并不包含着价值意义的判断。这是一些心理学家也承认的事实。如:“知觉包含着意义,感觉则不然。”[⑧]而审美感知则具有更高一层的意义,其核心是感知认识对象的形象性审美特征,并逐步感知它本身内涵的丰富性。所以审美感知才是文学创作中价值认知的开端和起点。

所谓审美感知,是指审美主体对于客体、对象的审美价值的一种带有直观性的把握,当然这种直观性中同时也包含着主体以往的审美经验、理想等等的潜在影响。在文学创作过程中,作为“第一印象”的审美知觉,常常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感受力比较敏锐的人,一个有‘艺术家气质’的人,当他在周围的现实世界中,看到了某一事物的最初事实时,他就会发生强烈的感动。他虽然还没有能够解释这种事实的理论思考能力;可是他却看见了,这里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特别的东西,他就热心而好奇地注意着这个事实,把它摄取到自己的心灵中来,开头把它作为一个单独的形象,加以孕育,后来就使它和其它同类事实与现象结合起来,而最后,终于创造了典型。”[⑨]作家生活在现实生活的海洋中,随时随地都会接触客体,但并非任何客体都会引起他的审美关注以至创作冲动。但在某一特定的条件和特定的机遇中,由于审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却可以引起作家的审美关注,进而进行感知,并获得创作冲动。这样的审美感知,常常具有孕妇受孕一样的作用,受孕尽管在婴儿的整个发育过程中,只是获得生命的开端和起点,但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作家们总是千方百计去捕捉这种感知和创作冲动,或者说“第一印象”。

从认识形式来看,审美感知主要表现为一种价值知觉,它与作家主体的审美价值需要密切联系在一起。正因为如此,所以作家的审美感知,实际上就是对主体自身审美需要与客体对象属性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反映。审美感知自然不能完全排除知识的成份,作家在进行审美价值知觉时,需要以同主体审美需要建立了关系的客体对象的属性的知识(即事实认知)为前提,但是关于客体对象的属性的知识并不是审美感知的目的与结果,其与审美价值知觉没有直接关系。作家的审美感知不过是在了解客体对象属性的知识前提之下,评价该对象属性与主体审美需要之间有无关系,以及有何种关系。

审美感知的强弱程度,它们的内容和形态,既与客体的审美刺激作用的力度的强弱,以及它的存在方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又与审美主体的审美心理、经验、趣味、理想审美活动的动机、选择,以至作家的审美人格倾向等等,都有着直接间接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作家在一定的情境中因主客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审美感知,有强弱之分,如果这种感知不是那么强烈突出,其可以成为审美主体以后创作的连类、想象的资料贮存起来,也可以经过以后反复地玩味、涵咏,而逐渐清晰起来,成为构思一部(篇)作品的驱动基因。至于审美感知突出而又鲜活的,则常常可以成为进行文学创作的开端和起点,这在古往今来的文学创作中,是颇不乏先例的。

作家的审美感知当然以情感为心理动力,但是文学创作中因主客体的交互渗透而形成的所谓“情往似赠、兴来如答”[⑩]现象,以及形象和想象等,这些特点不只表现在审美感知阶段,而且贯彻在文学创作的全过程之中。文学创作的审美的基本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不仅是作家的审美感知,而且包括审美理解和体验的整个审美心理流程,都是以情感为动力,以形象化为特点,以想象为途径来进行的。

审美感知在整个审美创造过程中,只是起点和开端。由于审美对象的价值意义具有多维性和多层次的特点,因此作为起点的审美感知很难对客体对象作出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它所直观掌握的往往具有片面性、浅层次性。所以,审美感知对于审美创造虽然是重要的,是不能不经历的一个阶段,但是又不能停留在这一阶段,而必须深化和超越,从而使之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审美理解 作家的审美理解,是文学创作中价值认知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一种价值认知形式,审美理解是作家在审美感知的基础上,借助情感的穿透力以及想象、联想和一定的理性判断等思维形式的加工创造,对文学创作主客体之间的审美价值关系的一种认识与把握。

与审美感知相比较,审美理解具有间接性、全面性和深刻性的特点。处于审美理解这一价值认知阶段的作家,其对于文学价值的认知已经超越了以审美冲动为主要特点的感受和知觉阶段,而在情感与理性两方面的导引下,进一步从社会、历史、文化的角度,深入地认识客体对象对于主体的审美价值效应,从而对主客体关系中所蕴涵的审美价值内容作出理解、把握。其既理解感知到的内容,又理解不能直接感知到的意蕴;既把握感性层面的价值,又把握理性层面的价值,并使二者得到融合统一;既认识客体对象的美的、善的一面,又认识其可能具有的丑的、恶的一面,并且力求对二者之间,即所谓正、负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作出具有历史深度的体认。作家在审美理解中对于客体对象的深层次的价值意义的认知,实际上是对文学价值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的认识。由此可见,作家的审美理解是深入到主客体审美价值关系内部机制的能够对文学价值内涵作出整体性把握的一种价值认知形式。

这里,有必要对审美理解之“理解”作一定的界说,因为其关系到创作过程中作家对于文学价值的理解的特点这一问题。“理解”作为人类认识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受到重视,成为一个使用频度颇高的哲学范畴,并且有专门研究它的著作,如洛克、休谟、莱布尼茨都曾写过研究人类理解的著作。一般认识论中所讲的理解,主要指人类所独具的理性思维能力,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是其主要特点。审美理解作为“理解”的形式之一,与一般认识中的“理解”相比较,既有共性的一面,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共性之处在于它也运用到判断、推理等理性思维方式,因为如果作家在价值认知中完全排斥抽象思维成份,便不可能对主客体之间的审美关系之意义和价值作出深刻的认识。另外,作家在审美理解中对于文学创作的美学本质规律的遵循,亦体现了对于一种理性认识成果的接受与运用,这本身也体现出了一种理性的态度。作家的审美理解在本质上是评价性的,是对于文学价值的一种评介性理解,而不是单纯的解释和说明。一般的属于事实认知层面的解释和说明虽然也是一种理解,但不具有评价性,因此不属于价值认知范畴。作家的审美理解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同时也是形象、想象等所谓形象思维认识的过程。前已论述过:文学创作中的艺术想象不同于一般知觉或抽象思维之处在于其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和创造性,它可以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而“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具有“神而不测”的特点,因此我国古代文学创作论中将其称为“神思”。而作家之所以在创作过程中的审美理解阶段要借助于想象来进行价值认知,是因为通过想象,作家可以在意象中复制、创造审美客体,使他产生身临其境之感,从而品味对象,评价对象,以及对其审美意蕴加以认识。作家通过艺术想象还可以将在现实中处于不同时空之中的物象移置于一个共同的审美氛围和价值情境中,对它们进行价值认知。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审美客体往往具有潜在的、多方面的价值意蕴,在不同的审美氛围和价值情境中,它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意义便不同。所以,作家为了实现自己的审美需要、审美理想,在创作构思中便根据自己的价值目的,尽其所能地运用艺术想象。另外,在审美理解中,作家为了对审美客体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评价,比较准确地理解客体的价值意义,比如在对人物的评价中,创作主体还可以把自己想象为评价客体即表现对象,将自己置于客体的位置,扮演客体的角色,此即所谓“设身处地”是也。

综上所述,可见文学创作中的审美理解具有历史性、个性化、创造性这么三个特点。首先,任何审美主体都是一定历史的产物,无不受到包括审美意识在内的特定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从而构成了他进行文学价值理解的价值认知活动时无法摆脱的历史条件。再者客体对象本身也具有过程性,所以作家对其价值意义的理解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性。这便决定了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作家对于文学价值的理解总是处于变化、运动之中,总是具有历史性或时代性的特征。其次,作家总是从自己的审美趣味、观念立场出发去理解、品评客体对象的审美价值,所以他所进行的审美理解必然具有个性特色。此亦决定了作家对于文学价值的理解往往是多元的。另外,审美理解不是对客体对象的机械复制、被动再现过程,而是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的创造过程,所以审美理解的过程也就是文学价值显现的过程。上述三点,对于我们认识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知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审美体验 作家对于文学价值的认知不仅靠审美感知、审美理解,而且更主要的要靠审美体验。

审美体验是文学艺术创作中的一种重要的主体心理现象。作家必须将自己在生活中所感知到的、理解到的客体对象及其价值内容进行一番独特而深切的体验,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审美意象或形象,然后再借助适当的语言符号(即所谓价值创造的工具的使用)将其物化,才能创作出富有艺术魅力的文学作品来,而最终完成文学价值创造的任务。前苏联著名戏剧家聂米罗维奇·丹钦柯曾说:“任何一种才能——无论是写作的,无论是表演的——都在于能够以自己的体验去感染别人。”(11)作家的审美体验不仅是其艺术才能、价值认知能力的表现,而且也是文学作品的艺术魅力、价值意蕴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

关于“体验”,有两层含义,一是实行,实践;一是领悟、体察,设身处地。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主要指主体的内部心理体悟,前者主要指主体的外部亲自经历。我们这里所讲的作为价值认知形式之一的审美体验之“体验”,取前者之意。宋代理学家朱熹曾说:“‘体’之义如何?曰:此是置心在物中。”(12)这里所说的“置心在物中”,就是主体将自己置于“物”的地位,从心理上设身处地地体味,把玩客体对象,正是一种典型的“体验”。

文学创作中的审美体验的特点是作家在主客体交融所形成的审美情境之中,对客体对象的审美价值加以体味、领悟。在体验过程中,作家“置心在物中”,这同时也是作家将自己投射于对象上面的一个过程,所谓“设身处地”,实际上难免不受作家自身之心境、以往的审美经验以及对社会人生意义之理解等价值的心理背景的影响。而且,从认识过程中的主客体之间的双向结构和相互作用的关系来看,“置心在物中”同时也是“置物在心中”。这也就是说,审美体验中“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现象是同时并存共处于一个过程之中的。所以,作家必然要调动自己的情感、想象能力,通过丰富的心理活动,来观照、丰富和补充客体对象,体味对象之意蕴,并在观照、体味中反观主体自身,发现主体自身。在此审美体验过程中,一方面主体客体化、外在化,成为对象性的存在和对象的生命活化形式;另一方面客体主体化、内在化,成为主体内在生命的一部分,从而达到主客交融、物我化一的审美至境。由此可见,作家的审美体验对于文学价值生成过程中的主客体交流、融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审美体验必须在审美感知、审美理解的价值认知基础上才能得以进行,但是,前者在价值认知的力度上实高于后两者。这是因为作家进入审美体验之后不仅摆脱了如在审美感知阶段那样的同客体的直接联系,主客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审美价值已经形成,并且以整体的状态凸现、坦露于主体的内心视界之中,而且作家还以较之处于审美理解阶段时更浓重的情感、更强的艺术想象力、更敏锐而深刻的审美感受力来体味、认知之。所以,审美体验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成是情感体验、想象体验。体验的过程就是一种情感、想象的过程,作家进入审美体验便意味着进入了情感与想象的世界。对此,古人谈艺时多有言说,如“夫诗以情为主,景为宾”、“景物无自生,惟情所化”(13)、“言情至色飞魄动时乃能于无景中著景”(14)、“烟云泉石,花鸟苔林,金铺锦帐,寓意则灵”(15)、“诗者由情生者也,有必不可解之情,而后有必不可朽之诗。”(16)等等。这里涉及到了如何认识情感在价值认知中的作用的问题。在文学艺术创作中,审美情感的生成与审美价值具有对应的关系,曾有哲人说:“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7)、“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18)文学属于价值——情感系统,这是它的本质特征之一,而情感作为主体审美、价值认知动力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本质上具有价值评价的性质,也就是说它不仅是一种心理倾向或潜在的心理动机,而且本身也具有价值认知的功能。“审美关系的评价性最直接地表现在进入这种关系的体系的感情中。人从现实现象那里体验美或丑、崇高或卑下、悲和喜的感情时,对它们作出自己的审美‘判决’。当然,对现象的评价鉴定也可以借助于‘美’、‘丑’之类的概念得以实现。但就是在这些概念中,人的情感经验,他的同审美价值属性的感知有关的感情也得到合理的规定”。(19)因此,可以说情感作为作家主体审美意识过程的组成部分,在文学价值认知中发挥着一种必要的无可代替的作用,即情感认识、情感反映,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情感体验认识。离开情感活动,审美体验便不复存在。关于艺术想象在文学价值认知中的作用,我们在前面论述作家的审美理解时已谈到,而在审美体验阶段,这种艺术想象的作用更加得到强化,而且其特点集中体现在“设身处地”这一点上。我国古代戏曲理论中有所谓“我设以身处其地,写其模似”、“以自己之肾肠,代他人之口吻”(20),以及“撰曲者,不化其身为曲中之人,则不能为曲”(21)等说法,又宋代陈师道曾记:“宣城包鼎与画虎,埽溉一室,屏人声,塞门涂牖,穴屋取明。一饮斗酒,脱衣据地,卧起行顾,自视真虎也。复饮斗酒,取笔一挥,意尽而去,不待成也。”(22)至于我国现当代的作家、艺术家以及外国作家在这方面的经验之谈更是举不胜举,可见艺术想象在文艺创作中的地位是何等之重要,亦是主体价值认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通过以上对审美感知、审美理解、审美体验这三个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知过程、形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之间并非是互不相干、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事实上,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知过程,无论任何形式、任何阶段,我们都可以将其看成是审美感知、审美理解、审美体验的统一。审美感知中不可能不渗透着审美理解、审美体验的因素,否则便将成为简单的条件反射;审美理解是审美感知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审美体验的基础,没有理解遑论体验;而以情感和想象为主要特征的审美体验则寓于作家的价值认知的全过程之中。所以,作家在创作时对于文学价值的认知实际上是一个多种认知形式、多种主体心理因素相互结合、综合交错的过程。但是,我们又不能因此而否定对它们进行区分的意义,因为通过这种划分可以使我们对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知活动的过程及其特点,认识的更加清楚些。同时,审美感知、审美理解、审美体验就其形式而言,毕竟有所不同,因为任何认知形式都不能脱离具体的内容而存在,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关系。所以,它们在文学价值认知过程中的位置和作用还是不同的。总之,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知活动是一个完整而统一的心理过程,审美感知、审美理解、审美体验作为其中的三个不同的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文学价值的创造。

作家的价值认知对于文学创作的影响和制约是多方面的,从题材、体裁选择,到主题思想确立,乃至艺术风格的形成,无不受其影响制约,而这一切又无不属于文学价值创造的范围之内。文学价值认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精神劳动,它是作家的多种思想和艺术才能的有机配合,所以凡是优秀的作家,他的价值认知能力必定既敏锐且深刻。另外,艺术直觉作为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直觉认知方式,亦是我们研究创作主体的价值认知活动过程、形成及其特点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如果从文学价值创造的角度来看,作家的艺术直觉能力,实际上可以视为一种价值直觉认知能力,其在文学价值认知活动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对此,笔者将另有专文论述,这里从略。

注释:

① 《刘子·殊好》。

② 《闲情偶记·密针线》。

③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④ 《李卓吾先生批评忠义水浒传》第五十三回总批。

⑤ 汤显祖《答吕姜山》,《玉茗堂尺牍》四。

⑥ 屠隆《论诗文》,《由拳集》卷二十三。

⑦ 袁宏道《西京稿序》,《袁中郎文集·文钞》。

⑧ 克雷奇等著《心理学纲要》下册,第47页,文化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

⑨ 《杜勃罗留波夫选集》第一卷,第272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62年版。

⑩ 刘勰《文心雕龙·物色》。

(11) 转引自《文学评论丛刊》第14辑,第12页。

(12) 《朱子语类》卷九十八。

(13) 吴乔《围炉诗话》卷一。

(14) 王士祯《花草蒙拾》附录董以宁《蓉渡词话》,见《昭代丛书》巳集。

(15) 王夫之《薑斋诗话》。

(16) 袁枚《答蕺园论诗书》,《小仓山房文集》卷三十。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9页。

(18) 《列宁全集》第20卷第255页。

(19) 列·斯托洛维奇《审美价值的本质》,第14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20) 王骥德《曲律》。

(21) 孟称舜《古今名剧合选序》。

(22) 《论画马虎》,《中国画论类编》第10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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