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研究:创新的“源”与“流”_民间文学论文

什么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研究:创新的“源”与“流”_民间文学论文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在研究什么——创新之“源”与“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艺术论文,民间论文,传统论文,知识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从总体看不占优 势。这是因为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软件与视听作品的版权等知识产权,主要掌握在少 数发达国家手中。而要增强我国的地位,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做必要的努力:

1.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这是提高那些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仅仅给予弱保护、而中国 占优势的客体的保护水平。对此,多哈会议已经列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次多边谈判的议 题;

2.把“生物多样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3.把“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 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对此,多哈会议以及现有的 生物多样化国际公约均已在加以考虑。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促进了发明 创造;对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等)的版权保护,促进了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在总体上是应予肯定的。但在保护今 天的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它们的“源”的 知识产权保护,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 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知识”,是在世贸组织成立时,印度等国就提出应在世贸框架中保护的内容。 近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召开多次国际会议讨论这一问题,并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委员 会来研究这一问题。世贸组织在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的“部长声明”第18~19条已将 此列为下一次多边谈判应考虑的议题。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在其2000年的《知识 产权共同规范》中,已要求该组织成员在国内法中予以保护。

“传统知识”按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释,主要包含 “民间文学艺术”与“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其中“民间文学”部分,已经暗示保 护或明文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外国法很多。如:伯尔尼公约第15条,英国1988《版权法》 第169条,是“暗示”性规定的典型。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仅上一世纪90年代,在版权法体系中明文 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至少有:《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安哥拉作者权法》、 《多哥版权、民间与邻接权法》、《巴拿马版权法》。此外,在上一世纪90年代之前, 斯里兰卡及法语非洲国家等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就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中开始了对民间艺 术的保护。目前,世界上明文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50个左右,还 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已经在判例法中,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传统医药”的保护,虽然亚、非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提出,却是在1998年印度 学者发现了某些发达国家的医药、化工公司,把印度的传统药品拿去,几乎未加更多改 进,就申请了专利这一事实后,在发展中国家引起更大关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像无 报酬地拿走民间文学艺术去营利一样,无报酬地拿走地方传统医药去营利,也是对这种 知识来源地创作群体极不公平的。

这两部分,在中国都是长项,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 驰名商标等等)加强保护,对自己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那么在国策上将是一个重大失 误。即使传统知识的这两部分不能完全像专利、商标一样受到保护,也应受“一定的” 保护。我认为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应在立法中表 现出支持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更何况国际(乃至国内)市场上,外国公司对中医药提出的 挑战,已使我们不可能对这种保护再不闻不问或一拖再拖了。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基因资源。基因资源与传统知识相 似,可能是我国的又一个长项。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基因资源较丰富的发达国家(如 澳大利亚),已经开始重视这方面的保护。我国仅仅在种子法等法律中开始了有限的行 政管理。把基因资源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我国与一些外国 相比,还非常不够。

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已经保护的地理标志有许多 相似之处。例如,它们的权利主体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时,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 两种受保护客体又与人们熟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等的受保护客体有很大不同。所以 ,有人主张把它们另外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而不是与其他客体一样并列在一起。不 过,对此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在这一点上,则是需要力争的。“力争”的第一步,就 是本国的立法与执法首先把它们保护起来。

这种保护,首先是应当要求使用者尊重权利人的精神权利。例如,要求使用者指出有 关传统知识或者生物品种的来源。如果自己创作的新作品或者开发的新技术方案是以有 关传统知识或者生物品种作为基础的,必须说明;如果自己推向市场的商品或服务本身 就是他人已有的传统医药、民间文学艺术等等,就更需说明。近年拿了中国人开发并使 用了千百年的中药乃至中成药推入国际市场,却引世人误以为该中成药出自日本、韩国 等国者,并不在少数。这对中国的传统知识是极大的不尊重。2002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的“乌苏里船歌”版权纠纷,实质上也首先是原告希望有关民间文学的来源 这项精神权利受到尊重;其次,这种保护必然涉及经济利益,即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问 题。至于法律应当把付费使用的面覆盖多广,以便既保护了“源”,又不妨碍“流”( 即文化、科技的发展),则是个可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最后,中国人在知识创新方面,并不比任何人差。我们其实可以不必去考虑如何要求 降低国际上现有的知识产权高端的保护制度,我们应当做的是,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制 度业已形成的高保护推动国民在高新技术与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这个“流”,另 一方面积极促成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目前可能处优势的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 这个“源”。这样,才更有利于加快我们向“知识经济”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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