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办学主体与校企合作水平差异的实证分析_校企合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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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522.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3)02-0050-07

高职院校的办学主体,既可以是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企业(集团),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作为举办方,它们为高职院校提供基本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新中国成立之初,职业教育主要由行业、企业举办,校企关系“一体化”的安排保障了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之间的对接。[1]但伴随部委和国企的改革,由行业、企业举办的许多大中专院校划归地方管理,削弱了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的联系。近年来,随着改革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观念的逐步深入,一系列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政策法规①陆续出台,行业、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重新得到重视。那么,作为形成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的重要力量,由行业、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在推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具有怎样的优势?本研究将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给予说明。

一、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高职院校通过校企合作与企业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是满足企业技能型人才需求的方式之一,但不同院校之间的校企合作水平存在差异。部分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是浅层次的:企业并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其主要诉求是“技工人才的补充”或“吸纳廉价劳动力”。在这种合作方式中,企业仅通过利用现有资源,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的平台,并择优录取部分毕业生,再加上学校方面可能受自身办学水平的限制,服务企业的基础能力有限,很难达成“互惠互赢”的合作目标。本研究将这种浅层次的合作模式称为“外部市场化的校企合作”。部分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是深层次的:校企双方关系较为紧密,合作较为持久和深入。从学校的角度来说,通过长期的合作办学或因自身历史发展的关系②,学校内化为企业的一部分[2]或成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学校通过自身发展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人才储备和在职员工的培训等。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不仅参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还通过培训或培养技能教师来促进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给学校以资金支持等。本研究称这种较为深层次的合作模式为“内部组织化的校企合作”。而介于这两种合作模式之间的情况则称之为“混合式的校企合作”。

上述校企合作水平差异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如学校类型、专业设置和学校的办学传统等,而本研究关注的主要是办学主体差异对校企合作水平的影响。校企合作,名为“合作”,实际上也可视为一种“交易”,用来实现“交易”双方对人才的培养和供求。若将校企合作视为一种交易,那企业或用人单位就可视为买方,高职院校就可视为卖方;买卖双方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旨在节约交易成本。

威廉姆森认为,经济组织根据不同的治理结构(包括治理能力和相关成本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从而实现节约交易成本的诉求。[3]其中,交易过程的“资产专用性”水平是最为核心的属性,决定着交易组织的治理结构。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支撑某种具体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一旦最初达成的交易没有到期就提前结束,这种专用性资产改用于其他用途或由其他人使用,投资的收益将会低得多,即双方退出交易的成本会很高。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有多种形式和类型的“专用性”资产。比如校企共建的实训基地,校企双方在实训设备和实训场地方面的投入往往是长期性的、用途不易改变的“专用性资产”;再比如合作办学过程中的人力资源投入、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为学生提供“专门技能”的培训和顶岗实习等均属于“专用性”资产投入。这些专用性资产一旦投入,校企双方退出合作的成本就相对较高。为了使已有投入的产出水平最大化并有效节约交易成本,校企双方的合作会随着“专用性资产”投入水平的增长而更紧密、更长期、更深入。对不同举办主体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资产专用性”的投入水平进行比较,企业举办的院校因其自身就是企业的一部分,如学校教师即是“企业员工”,学校实训场地即是“企业生产一线”,所以“资产专用性”投入水平相对较高,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水平也相对较高。这一基本假定可以通过图1来说明。

从与各类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的企业或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在企业人才需求规模一定的情况下,令β(k)代表采用“内部组织化的校企合作模式”的企业所需负担的各种治理成本,如建立内部合作管理机构及其运行成本,合作办学、合作育人过程中的“不适应成本”等;M(k)代表采用“外部市场化的校企合作模式”的企业所需负担的各种治理成本,如企业寻找合作院校或在有合作意向的多个高职院校中挑选合作对象的成本,合作双方从确立合作关系到确定合作内容这一过程的“讨价还价”成本,校企合作的启动和执行成本,可能的人才培养过程及质量与企业需求不相符合的“不适应成本”等;k代表资产专用性水平。

当企业“专用性资产”投入水平极低甚至为零时,采用“外部市场化的校企合作模式”的企业可以随时因合作过程的“不适应”而退出,其退出成本要小于采用“内部组织化的校企合作模式”的企业,即β(0)>M(0)。

“外部市场化的校企合作模式”的优势在于合作双方对人才培养成本的控制更为严格,但这也使合作双方不大容易“相互适应”。“内部组织化的校企合作模式”却相反,它更易于建立不同的治理手段从而做到即时适应。但相应地也要面临承担各种治理手段的运行成本。随着资产专用性水平的提高,“内部组织化合作模式”的优势更加突出。我们可以假设在每个k点都有M(k)的斜率大于β(k)的斜率,该假设认为“外部市场化的校企合作模式”的适应性不如“内部组织化的校企合作模式”更有效。进一步的,可以假设令ΔG=β(k)-M(k),随着“资产专用性”水平的提高,不同“合作模式”的交易成本会发生根本性转变。

图1 校企合作模式随“资产专用性”水平的变化

由图1可知,当资产专用性水平不高时,企业会更倾向于通过“外部市场化的合作模式”来进行校企合作。但如果资产专用性水平提高,这种条件使得双方要互相高度依赖。就是在点,两种合作模式的“交易成本”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这一点上,无论是通过外部化还是内部化的合作模式,其治理成本都是无差异的,校企双方会更倾向于采用“混合式的校企合作模式”。

与前文的基本假定相一致:校企合作水平是一个随资产专用性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深化的过程;资产专用性水平又与合作模式的内部化程度正相关,即资产专用性投入水平高,且采用“内部组织化校企合作模式”的校企合作水平较高。相比于其他举办主体的高职院校,由企业(集团)举办的高职院校,因其校企双方合作的“资产专用性”投入水平较高,且更易于采用内部组织化的校企合作模式,因而具有较高的合作水平③。这是本文的基本假设1。

而对于具有垄断特性的行业企业来说,由于其技术发展的垄断性和特殊性,所以往往要求其所需的生产性人才具有特殊性或专门性技能,人才培养过程所需的实训设备、教学内容、教师能力要专门化等。所以,垄断性行业企业的专门性人才需求决定了其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投入更高水平的“专用性资产”,其合作的“内部化”程度和合作水平就相应较高。此为本文基本假设2。

二、研究数据与识别方法

1.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本研究所采用的实证分析资料,来自“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该数据从2008年起由全国各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按学年填报并上报教育部。本文选取的2010年度数据由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提供。该数据包含全部1218所高职院校的基本办学水平、办学主体及校企合作水平的相关情况。

其中,高职院校办学主体可分为五类:(1)政府举办(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2)行业举办,(3)企业(集团)举办,(4)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举办(民办),(5)其他。各分类学校数量及占比如表1所示。

本文选取两个维度作为衡量校企合作水平的变量:(1)合作企业年度接收毕业生人数,反映企业通过合作“选拔人才”的情况;(2)学校为合作企业年度提供员工培训和再教育的人数,反映企业通过合作“提升人才”的情况。

2.识别方法

基本假设1的识别:采用模型(1)对不同办学主体影响高职学校的校企合作水平的差异进行估计。

被解释变量y为校企合作水平;为高职学校办学主体类型,加入行业举办和企业举办两个虚拟变量,主要讨论行业举办、企业举办与其他举办主体的校企合作水平差异。

X是一组控制变量,包括学校类别变量、示范校性质变量、所处地区、占地面积、年收入与支出水平、建校时间、专业设置数、学校专任教师数、双师型教师数、在校生数、年毕业生数、合作企业数,如表2所示。

基本假设2的识别:采用模型(2)对行业、企业(集团)的垄断性对校企合作水平的影响进行估计。

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办学主体与垄断特性的交互项。根据经济结构的不同,将行业、企业划分为偏竞争性的和偏垄断性的⑤两类。所以,为行业、企业偏垄断性的虚拟变量。结合数据,本研究中偏垄断性的行业、企业包括汽车、矿产、石油、民航、通信、铁路、邮电等。

三、实证分析

1.办学主体类型和校企合作水平

图2呈现了办学主体类型不同的高职院校在“合作企业接收毕业生数”和“为合作企业培训员工数”两个衡量校企合作水平指标上的差异。

其中,图2(a)反映了办学主体类型不同的高职院校“合作企业年度接收毕业生总数”的情况;图2(c)反映了办学主体类型不同的高职院校的合作企业所接收毕业生数占当年毕业生总数的比例。直观来看,由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其合作企业在接收毕业生数及所占比例这两个指标上均远远高于由其他主体举办的高职院校;政府举办的高职院校,尽管其合作企业接收毕业生总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排在各类举办主体的第二位,但因其学校规模高于其他主体举办的高职院校,所以接收毕业生的仅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由行业举办的高职学校的两个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举办主体和民办院校的两个指标距离全国平均水平差异较大。

图2(b)和图2(d)反映的是办学主体类型不同的高职院校为其合作企业提供员工培训的总数及其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其表现情况与接收毕业生的情况基本一致。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举办高职院校年度培训员工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百分比为110%,即这类高职院校培训员工人数已超出学校全日制人才培养的数量。

表3给出了模型(1)的回归结果。估计结果显示,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由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在“合作企业接收毕业生数”和“为合作企业提供员工培训”的指标上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而由行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在两个指标上的估计系数为负,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其与其他主体办学的高职院校在这两个指标的校企合作水平上没有显著差异。

图2 不同举办方校企合作水平的描述分析

进一步考虑民办院校与公办院校是否存在“组间异质性”。一般来讲,民办院校和公办院校在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经费充足水平、学校办学定位、办学历史以及与教育部门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所以,为了排除可能的“民办”与“公办”组间差异对估计结果的影响,实证分析中,除了对全国高职院校的总样本进行分析外,还对“公办院校”子样本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列(1)给出的均为“全体学校样本”的分析;列(2)给出的均为“公办学校样本”的分析。比较可知,两者的估计结果呈一致性。

具体来说,“全体学校样本”估计结果显示,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由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其合作企业年度平均接收毕业生数高出“政府”和“其他”举办方高职院校46.58人;为合作企业年度,培训员工数高出“政府”和“其他”举办方院校2405.0人。“公办学校样本”估计结果显示,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由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其合作企业年度平均接收毕业生数高出“政府”和“其他”举办方院校42.43人;为合作企业年度培训员工数高出“政府”和“其他”举办方院校2270.2人,且估计结果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一部分的估计结果验证了基本假设1。

2.垄断特征与校企合作水平

表4列出了模型(2)中作为举办方的行业、企业(集团)的“垄断”特征对校企合作水平影响的估计结果。与模型(1)估计结果类似的是,行业举办方院校在上述两个衡量校企合作水平的指标方面均与其他几类举办方院校无显著差异,且垄断性行业的校企合作水平也与其他举办方院校并无显著差异。对于企业举办方院校,在为合作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方面,验证了基本假设2,即垄断性企业举办方的院校相对于非垄断性企业举办的院校呈显著优势。而这一优势在“合作企业接收毕业生数”方面并未显现,即垄断性企业举办院校的校企合作水平的优势体现在为企业“提升人才”而非“选拔人才”。

3.进一步的讨论

由行业、企业作为举办方的高职院校,相较于其他举办方的高职院校,可以有更多渠道了解企业的用人需求、技术更新状况等。此外,行业办学还有其独特优势:不仅有助于加强行业内各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还有助于强化整个行业的校企融合。但为什么由行业举办的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水平未能呈现与由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相一致的优势呢?一方面,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原来隶属于行业的高等职业院校或划归地方管理,或实行地方政府与行业共建的办学体制;另一方面,“政企分开”的国有企业改革使得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固有联结被弱化,这两方面原因使得现有的由行业举办的高职院校逐步脱离了与企业的联系,而其办学特征与政府举办的高职院校更为趋同。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由行业举办的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水平与政府等其他举办方院校之间没有显著差异。

另外,限于篇幅,上述分析中没有给出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这里仅作简要概括。(1)地区之间的比较,相比于西部地区,东部和京津沪地区高职院校的优势在于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但在接收毕业生方面没有显著优势;(2)学校类型之间的比较,不同类型的学校在两个指标上的差异并不显著,唯有师范类和语文类学校在两个指标上呈现显著的弱势;(3)示范校的优势显著,一方面说明示范校的选拔合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示范校的建设效果;(4)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经费的收支水平、教师数量、学校面积等对于校企合作水平的影响效果并不显著。

最后,本研究所使用的“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数据库”中所提取的有关“校企合作”水平变量均是衡量“数量”多少的,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合作企业接收毕业生就业及学校为合作企业提供员工培训均可能存在质量上的差异。比如,相对于“内部组织化的校企合作模式”,“外部市场化的校企合作模式”中的合作企业从高职院校招聘的毕业生所具备的技能水平更可能与企业要求不相符合,那么,这一部分毕业生就业后频繁更替职业的可能性会更大,这也就反映出不同合作模式的合作水平在“质量”上的差异。学校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也是相似的道理,那么,因为上述估计结果反映“数量”而非“质量”,则企业作为举办方对校企合作水平的影响效果可能是被低估的。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校企双方的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在本研究中被视为一种“交易”,校企合作关系的广泛与否、深入与否,在于合作模式或者说是合作过程中的治理结构能否有效节约“交易成本”。办学主体差异决定着合作双方“资产专用性”投入水平和合作的“内部化”程度,进而影响校企合作水平。具体来说,由企业(集团)举办的高职院校,因校企双方的“资产专用性”投入水平较高,更倾向于采用“内部组织化的校企合作模式”,从而具有较高合作水平。

基于本研究的结果,为促进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支持企业办学。企业办学的优势不言而喻,但其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却很少被提及。其中,最为根本的问题是经费不足⑥:一方面,由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缺少公共财政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因各种原因缺少其举办主体的经费支持,比如,因举办方企业“上市”,其资金使用和管理受到相应的控制或限制,不能一如既往地给高职学校经费支持;再比如,部分企业因发展速度或改产等原因,逐步减少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从而弱化对高职院校的经费支持⑦。如果说企业办学更有助于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那么,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通过相关的政策来扶持企业举办高职教育,尤其是扶持具有垄断特性的企业举办高职教育,逐步探索公共财政支持企业办学的渠道,不仅可以扩充高职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同时也是促进校企融合、提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路径之一。

第二,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很多研究者和实践者均强调通过“税收优惠”的手段激励企业积极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如根据企业接收顶岗实习的人数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通过接收顶岗实习生所获得的税收优惠额度仅是“沧海一粟”,这样的优惠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更为有效的方式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包括“专用性人力资源”投入(如师资力量的补充)、“专用性实物资产”投入(如引进企业“生产线”)、“专用性场地”投入(如共建实训基地)等,促进校企深度融合。

此外,政府为校企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搭建平台,减少建立合作关系过程中双方所需承担的各类“交易成本”或称“治理成本”也是较为有益的方法。

注释:

①包括2003年教育部等四部委发布的《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②如原大型国企或行业部门的培训中心可能通过合并、改革等转化为现在的高职院校,其发展历史决定着它们与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

③这里不能排除部分由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已逐步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也不排除其他举办类型院校较好地发展了校企合作的办学,从而使得其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专用性资产”达到较高水平。因而有必要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引入相应的控制变量。

④200所示范校包含100所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和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⑤传统的分类是四种市场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偏竞争性”包含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性的行业、企业;“偏垄断性”包含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性的行业、企业。

⑥有资料显示,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比例为26.68%,远远低于政府举办学校的45.14%(参见钟卫平:《2009年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分析报告——经费情况》,《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简报》,http://ciefr.pku.edu.cn/publishsinfo_338.html,2011-12-08/2012-11-30)。

⑦资料来源于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提供的《建立以雇主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体系》课题调研报告。

收稿日期: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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