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若干问题与立法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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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也是引发劳动争议的常见原因。为此,已有学者对这一现状进行了分析[1],呼吁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主张在劳动合同法中对此加以明文规定[2],但对劳动合同中止立法的具体问题,至今未见系统研究。本文拟对劳动合同中止的主要内容作一系统而具体的分析,以期能对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及实践有所裨益。

1 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

劳动合同中止原因是引发劳动合同中止的客观事实,且这种客观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事实。作为劳动合同中止原因的劳动法律事实在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找不到明确答案,因而只能从劳动合同中止的特点进行分析,以确定哪些客观情况可能会成为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或法律事实。

劳动合同中止一般来说有6个显著特征:(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2)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法律强制。(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6)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必须同时具备上述6个特征,才能作为劳动合同中止对待。

实际中对劳动合同中止情形规定不一,关键在于未基于上述劳动合同中止的特征对中止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由于产生原因主体不同,实践中具备上述劳动合同中止的6个特点,可能引起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5种:(1)劳动者本人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如劳动者意外失踪;二是因劳动者主观原因引起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包括脱产学习与进修、旷工和事假等。(2)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主要因停产、转产、机构调整、改制、联营等原因会导致劳动合同的中止。(3)第三人原因。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的介入,使劳动者一方不得不中止其义务履行的情况。如被选为担任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应征入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4)法定原因。指劳动者依法直接享受各种法定权利而暂时中止劳动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法定的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产前检查和产后哺乳占用时间,以及劳动者享有的工伤医疗期等。(5)共有原因。指中止事由的出现依赖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行为,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停薪留职、内退、借调等。

在劳动合同中止原因里,有一种情况无法回避,这就是罢工。罢工虽也会导致劳动合同履行的中断,而且从国外劳动立法来看,也有一些国家将罢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来处理,如《西班牙集体劳资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但由于罢工性质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在此还是不予规定为好,可在专门的《罢工法》里对此问题加以规定。

2 劳动合同中止的具体期限规定

不同的中止原因应有不同的中止期限规定。因此,针对各种中止原因,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对中止期限分别予以较明确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分析如下:(1)意外失踪。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在失踪期间如何合理确定中止期限,对劳动合同解除影响较大。一般可以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终止,据此,从劳动者下落不明之日起到被宣告死亡这段时间,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间。(2)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依据我国《工会法》第15条、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限就是劳动者在工会任职的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3)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并不等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4)应征入伍。这里所指应征入伍特指入伍前已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情况。依据我国《兵役法》第56条、《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据此,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就是服役的期限。(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比较广泛,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作为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劳模、英模等各种表彰会和报告会。因这些活动而中止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可以这些活动期限的长短加上合理的路程时间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6)脱产学习与进修。由单位指派或征得单位同意脱产学习与进修的,一般以学习或进修时间作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限。(7)旷工和事假。旷工虽是员工严重违纪行为,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可以确定一定的期限作为终止合同的前提,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不妨将旷工15日内作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限对待。由于事假是指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同意而给予的一定的处理个人事务的时间,事假时间应该也是劳动合同中止时间。(8)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种休息休假。毋庸质疑,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产假、探亲假、医疗期、婚丧假、年休假等时间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9)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主要指因辞职、除名、开除、辞退、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劳动关系仍处待定状态,并没有解除,此时可将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最长时效作为合同中止期间考虑。(10)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可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对该用人单位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规定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

3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3项内容:

(1)劳动合同中止前的告知义务与中止事由的知情权。除意外失踪、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旷工等情况以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任何一方要中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从告知义务分担来看,劳动者一般对因其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在告知的同时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一般对因法定原因、单位自身原因及共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负有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并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须向劳动者提供真实报告。对于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时间,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及所任职务来确定,通知的方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一方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对方利益活动的,不适用合同中止期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这段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原则上应按照上述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来划分。对于劳动者因其自身原因而中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来决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履行与否。劳动者主观有过错的,如旷工、非因公意外失踪、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全部义务的履行。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用人单位义务履行的内容仍然不变。至于应征入伍,用人单位先前所负的义务在这段时间则完全由国家来承担履行。对于因法定原因而中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完全可以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来执行。对于因共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除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情况外,一般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和事后约定内容来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减弱其对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在此期间不受影响。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亦可依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决议、办法、规章制度来执行。

(3)劳动合同中止后重返工作的权利与保障义务。劳动合同履行中止与劳动合同履行终止不同,它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在暂停事由消失后仍然要恢复履行,因而会出现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既是其权利,同样也是其义务。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中止时,对于中止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证明,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中止的原因及中止的起止日期。劳动者在中止期满后超期不归,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在不能提供原岗位的情况下,应安排适当的岗位并负责提供相应的上岗培训,对于确实无法解决的,要按照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 结语

中止制度的适用是较普遍的,如在法律术语方面,有执行中止、诉讼中止、犯罪中止、侦查中止等,尽管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合同中止情况有所规定[4],但劳动合同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和隶属性的特点,显然不可适用一般合同法律中止制度的规定。又由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止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各地劳动立法对此规定呈现很大的差异性,这既不利于保证劳动法制的统一性,也为劳动争议处理带来很多棘手问题,故从现实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其意义自不待言。劳动合同中止无疑是草拟中的《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期限、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又是构成劳动合同中止的核心内容,这些问题解决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框架也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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