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代价:科技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张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守主义论文,自由主义论文,伦理论文,代价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699(2007)02-0119-06
源于经济和政治领域中的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在伦理道德的核心层面上形成了实质性的分歧,这种分歧如果再辐射到科技领域,无疑可以构成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的分野,这种分野尤其表现在,对待科技活动中的伦理代价所采取的截然不同的立场上。分析这两种态度及其背后的根源,我们通常在这两者之间的摇摆以及在实际的科技决策中所寻求的两者之间的互补,无疑是构成探询科技伦理与科技发展之间的合理、和谐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对待科技伦理代价问题上的两种立场
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含义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时期,可以有不同的表达,两者之间的界限甚至也是时而清晰,时而模糊,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即使它们在诸如经济领域中的界限日趋模糊,并可能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但在伦理道德上的界限,却一直是清晰的。作为一个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就清晰地表达了在这个层次上,自由主义者与保守主义者之间的区别:“自由主义者认为,道德理想和宗教理念都不是强制所能施加的恰当对象,但是不无遗憾的是,不论是保守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都不承认强制所应当具有的这种限制。我有时觉得,自由主义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它认为,那些关于行为善恶的道德观念,并不能证明强制为正当,因为这些道德观念本身亦不能直接干涉或侵入他人确受保护的领域;而正是自由主义所具有的这一特征,使其既明显区别于保守主义,也根本区别于社会主义。”“自由主义者与保守主义者之间的显著区别就在于,前者从不认为自己有权把自己的精神信仰强加于他人,而不论他们的精神信仰有多么深奥神圣……。”[1]
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伦理原则通常被概括为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它意味着不能以任何追求善的名义侵犯权利,由此要维护权利的神圣地位,即使追求善,也要用上述的原则来设置一个底线。这个原则也意味着:①不能以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对个人权利或少数人权利加以侵犯;②不能强加给任何个人以他所不接受的善观念或生活方式。这就是自由主义最核心的价值:对个人自由选择权的尊重,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善观念或生活方式。任何人无权强加给他不接受的善观念或生活方式,因为根本就没有一种所有人都必须服从的善目标或善生活方式:“哪怕个人不选择善生活而选择平庸的生活,也不得以善的名义强迫他。善是不能强迫的,某种特殊善观念或善生活方式更是不能强迫。”[2]
保守主义尽管不具有一个本质共同性,但却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它强调传统和先辈的智慧,要求我们审慎地对待变化。与个人主义相对抗,保守主义尊崇权威,强调个人对权威的服从。这些权威包括上帝、圣人、经典、社会共同体和传统规范,等等。其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传统权威。就道德-文化领域而言,它极力强调对自由的约束,甚至不惜扼杀自由。保守主义可以在经济上是自由主义的,但在道德上一定是保守的。保守主义对个人自由的维护,只表现在经济上,道德、宗教上则持不宽容立场。道德自主会导致怀疑主义,从而导致传统权威的削弱,这是保守主义所不能容忍的[2]。
当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集中在道德问题上成为两种不可调和的伦理立场时,就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在科技伦理上区分出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来。而如何看待(认识和对待)科技发展中的伦理代价,尤其成为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之间的最重要分歧之一。例如,科技自由主义显然会认为,科技进步的意义重于伦理代价的意义;不应将伦理代价作为限制科技发展的理由;伦理的内容和标准是应该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改变的;政府和社会团体不应以伦理代价为借口去剥夺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的自由;一句话,科技无禁区所倡导的是跨越时空的“自由的科学”。卡尔·米切姆早就表达过这样的理念:“推倒妨碍理性建立的障碍,将自由还给艺术和科学。”[3] 通常,科技自由主义者还特别注重利用科技史上因固守某种伦理观念,而阻碍了科技进步的反面事例,来论证科技摆脱陈旧的道德束缚的重要性。“科技中立”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变相的科技自由主义,其进一步的发展或理论基础是“科技至善论”,认为科学技术本身永远是好的,人类应永不止息地谋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应人为地设置任何禁区。可以说,科技自由主义是一般自由主义在科技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它为个人的科技行为最大程度的自由(不受干涉的范围)作辩护。惟科学主义和技术决定论多少包含有科技自由主义的因素。类似地,科技保守主义通常认为,伦理代价的意义重于科技进步的意义,伦理代价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中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从一种对社会和人类负责的态度,从避免我们可能会面临的不能承受之风险的角度,也需要首先或前置性地考虑科技活动中的伦理代价。一句话,科技有禁区需要被置于一种“不自由”的“无能为力”状态:“一种特殊的无能为力,即由于他人的强制力量所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无能为力。”[4] 科技保守主义在科技本体论上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双刃剑论或科技工具论,即认为科技是一柄双刃剑,随着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科技成果的风险性越来越大,尤其是高科技的应用会导致严重的伦理道德问题。反科学主义和技术批判论思潮等,通常是科技保守主义走向极端的表现形式,也可视为广义的文化保守主义的一种形式。
从以上的分析可见,两者之间形成了如下区别:某些具有代价性的科技活动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善恶观念是否应该用于限制科技活动?在道德伦理上的代价是否应该纳入科技决策的优先考量之中,即道德伦理的崇高和科技进步的追求,在发生冲突时,谁更优先?是遵循技术的绝对命令,还是遵循道德的绝对命令?是工具理性优先,还是价值理性优先?这样的区别,也是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之间孰轻孰重的区别,是个人权力与普遍的善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甚至也是功利主义与家长主义之间的张力。提出科技自由主义和科技保守主义,无疑可以在科技伦理的研究中行使一种基本的分类的功能,并成为我们观察和评估纷繁复杂的科技伦理思想、观点、主张的两个主要视角。即使我们不用“主义”这样的大字眼,以免引起误解,也可以说科技保守倾向和科技自由倾向,在科技伦理、科技文化以及更广义的科技的人文社会学研究领域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分野;科技政策领域,更可以看到基于这两种分野所产生的争论;还有在公众中它们也成为对待科技的两种基本态度,乃至两种性格、两种情感、两种起文化基因作用的观念,如欧美对待转基因作物的不同态度,就是这两种主义或倾向之间的典型表现。
二、选择的困境及其根源
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在对待自由问题上的不同伦理选择所形成的张力,常常会导致选择的困境。例如,过强的保守主义会湮灭人的自由与个性的发展,个人成为某种统一性的牺牲品;而过强的自由主义则会削弱人们的共同体归属感,淡化了人们对美德的追求;有可能导致道德平庸、甚至道德滑落的社会状况[2]。这种困境同样出现在对科技自由主义和科技保守主义之间的选择上。例如,倡导科技自由主义是否会导致人类的灭顶之灾?而采用科技保守主义是否会抑制科技的活力,使我们继续沉陷在因科技发展不足而面临的种种危机之中;对科技的外在限制力量太强,是否会重蹈对科技行政干预的覆辙?而对科技的外在限制的力量太弱,科技是否会成为脱缰的野马,以至于使“弗兰肯斯坦”式的幻想变成现实?在学术之外,我们看到政府的科技项目的设立、科技领域的开辟、科技政策的制定,也总是受制于这两者考量之间的博弈。可以说,由于科技在当代已具有“社会建制”的特点,由于社会建构主义对科技活动实质的部分揭示,使得绝对意义上的科技自由主义不再具有现实性;不仅绝对的科技自由主义不再成立,也不可能存在卢梭式的绝对的科技保守主义:使一切科技进步和文明演进为道德淳化的敌人,因为道德观念已经随着科技和文明的发展,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人也被科技改变到不可能回到他所赞颂的那种理想的原始状态了,人的体外进化和文化进化,也将自身推进到不可逆的新状态了。
尽管绝对的科技自由主义和科技保守主义都不再具有现实性,从而似乎无人主张,但作为两种相对不同的伦理追求和思想倾向还是存在的,而且科技活动中多一些自由(少一些约束)还是少一些自由(多一些约束)的问题似乎也是永恒存在的,用一种“弱表达”就是对科技自由是否持一种开放或宽容的态度问题,于是上述的对立以及选择的困境,就可以“软化”为在相对的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之间的取舍问题,关于伦理代价的争论,主要也就是相对的科技保守主义和科技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也正因为相对性所导致的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性,才会让选择的困境加剧。即使在相对性的意义上,在对待科技的伦理代价上,一部分人可能有固定的态度,从而对科技或持开放自由的态度,或持谨慎保守的态度。但我们还可以看到,更多的人(或许也包括我们自己)是没有固定态度的,我们经常是在两者之间摇摆。例如,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候,或对不同的科技、或对同一技术的不同侧面,甚至对同一科技的不同研发者,往往会采取不同的态度。也就是说,我们经常用双重标准去看待问题,说明我们既是科技保守主义者,也是科技自由主义者。
首先,同样的认识主体,在不同的时候会采取不同的态度。例如,人文学者虽然多属于科技保守主义者,尤其在“反思科技”的时候,在反对惟科学主义和技术决定论时,倾向于对科技施加人文制约,而不能任其自由发展;但他们在呼唤科技创新时,则会大力提倡“自由的科学”,而在进行科技幻想时,更容易摆脱现实的束缚而走向“科技乌托邦”,如用克隆和其他生命科技手段设计未来新人的大胆幻想,就多是人文学者提出来的,在这一点上,他们就又倾向于科技自由主义,表现出缺乏一以贯之的态度。
其次,也是最大量的情况,就是对不同的科技,采取不同的态度。例如,面对太空探索,我们多是科技自由主义——即使对探索者的生命有可能造成伤害,并且已经造成了现实的伤害(如挑战者号和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失事),我们也视为是为科技的发展所作的献身;而关于其伦理代价问题,至多仅限于“骨灰的太空葬”以及“买卖月球”等方面,根本没有触及其中的深层问题。这就与我们通常对待生殖性克隆(克隆人)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以设想,即使克隆人成功率达到了99%,我们也会觉得,它比航天飞行的成功率只有90%时更可怕,从而更倾向于科技保守主义。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的倾向?从重要性和迫切性上似乎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太空探索并不见得比克隆技术更重要和更迫切。克隆技术可应用于医治疾患、消除痛苦,是雪中送炭的事情;而太空探索只是增加某方面的知识和力量,是锦上添花的事情,对于人的正常生存来说,远不如前者重要和迫切。即使从普遍认可的、由比切姆和查尔维斯提出的生命伦理四原则——自主、不伤害、善行、公正来看,也可以看到双重标准的存在。关于自主原则[5],如果说航天员是自愿的,而被克隆者是不自愿的、不具有自主性,且不说自然生育中的被生育者不具有自主性,更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这些非自然的技术性的制造生命的手段,也是被生育者自愿的吗?迄今试管婴儿有50万例,大家都接受了,为什么不对其提出严重的不自主的伦理问题呢?关于不伤害原则:为什么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伤害(如宇航员的失事)被视为英雄壮举,视为科学探索的里程碑;而有的伤害则被视为无谓的牺牲,或是被严格限制的代价(如克隆人的牺牲品),甚至前者并不被认为是伤害,而后者才被认为是伤害。常说科学需要献身精神,但为什么有的提倡,有的不提倡?或许说克隆人是生命科技,从而理应慎之又慎。但载人航天也应视为生命科技,人不仅要冒失败而死亡的生命危险,而且在太空条件下会对生命产生什么不利的影响与改变也没有完全搞清楚。例如,太空育种的搭载实验就已经表明,失重状态下可能造成物种的基因改变,其中难道不隐含着可能伤害人的正常基因的危险性吗?关于善行原则,航天科技可用于太空的争夺和争霸,甚至导致星球大战之类的灾难;而克隆技术可用于治病和解决不孕等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谁更具有善行,谁更人道主义?即使是对称地分析,它们都有行善和为恶的可能性,并不见得前者善于后者,那么,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对待?关于公正原则,就航天技术提供的服务来说,目前,只有亿万富翁才能去太空旅游,是个体的不公正;以后还会形成空间技术强国对太空资源的垄断,是国与国之间的不公正,它至少等价于克隆技术为富人和富国垄断时的不公正,所以,在这一点上也不能厚此薄彼。关于其他方面,如克隆人招致的身份混乱,通常也被视为一种不可逾越的伦理代价。但未来的太空旅行同样隐含类似的问题,这就是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所揭示的,如果父亲在太空飞船上,以接近光的速度旅行一段时间后,回到地球,由于钟慢效应,他会比自己的儿子更年轻。那么,我们将来是否会禁止凡是拥有长辈身份的人去作这样的旅行,否则,就会造成辈分上的难堪?此时,造成的家庭伦理关系,不一定亚于克隆人所造成的同类问题。如此等等,如果进行对称分析就会发现,我们所支持的科技类型并不一定具有较少伦理代价的优越性,而我们反对的并不一定具有道德风险上的更大劣势。因此,我们所选择的态度并不一定具有充分的根据;或者,我们无论认为自己更倾向于科技保守主义抑或科技自由主义,常常也不能一以贯之,难免用双重标准来对待不同的科技,于是在两种倾向之间徘徊。这样的分析也不意味着笔者目前就赞同克隆人,只是对为什么出现双重标准感到发人深思。
其三,对同一科技,不同的使用者也会采取不同的态度。从解释学和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角度去看,科技所包含的代价,或一种人工制品所包含的风险,在不同的群体中,其含义是不同的。这就是所谓文化建构物质的意义。譬如说,美国国会认为朝鲜的五件核武器比英国的五百件核武器对美国构成更大的威胁,因为英国是美国的朋友,而朝鲜则不是。也就是说,允许那些危险的国家(美国称其为“邪恶国家”)发展即使少量的核武器,也比允许其他国家发展大量的核武器所付出的代价要大。推而广之,我们也会认为,某些人(如科学狂人)研发某种技术的风险大于另一些人。我们通常是将科技的研发和使用者,区分为好人、坏人、可靠与不可靠者,于是对我们所划定的“危险者”,自然会持科技保守的态度,而对“可靠者”,则更多的持科技自由的态度。然而,我们为什么相信一些人而不相信另一些人?我们自己的相信有什么伦理问题?由于好人与坏人之间界限的人为性,以及非科学狂人也是可以变成科学狂人的,因此,我们对待不同对象所选择的不同态度也会是变幻不定的,这也形成了我们在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之间的另一种形式的摇摆。我们所面临的选择困境以及不时采用的双重标准说明,我们很难是彻底的科技保守主义者,也很难是彻底的科技自由主义者。我们偏向于什么态度,与许多因素相关,需要进行多重的“背景分析”。利益分析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维度,因为在科技的伦理代价上,或保守或自由,背后常常是利益相关的。例如,美国在转基因食物上的开放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与世界第一转基因作物生产大国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我们对待航天技术的宽容甚至热衷,因为它是与国力紧密相关的科技,在“太空竞争”的背景下,政治利益的考量,使得代价伦理的考量退居其次,而对其过多的伦理制约,不利于政治利益的国际性竞争,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意的忽略甚至掩盖。这种利益的分析,也从一定程度上延伸到职业背景的分析,因为不同的职业,常常构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例如,科技工作者作为有共同利益的一个职业群体,通常更偏向科技自由主义,因为他们需要更宽松的环境,更充足的经费,更强大的舆论支持;而人文学者通常更偏向科技保守主义,即使为了不被科技文化和科学主义所淹没、取代而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上说,也需要对科技加以人文的反思、批判和制约,从而显示出人文学者存在的独特作用和价值。所以,在不少场合可以看到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在阵营上的分野,这就是科学家与人文学者的分野。这也与不同的人在生活目标上的不同追求相关:追求财富的增长,大致会更加倾向于科技自由主义;而追求精神的价值,大致会更加倾向于科技保守主义。文化背景的分析也不可或缺。不同文化背景下,对道德风险和伦理代价的看法不一,仍旧是对待转基因食物的态度,欧洲人由于在文化上也比美国保守,对食物又特别关注,以及从卢梭起就有对科技的批判传统,在那里生长了存在主义(法国)、法兰克福学派(德国)以及弗兰肯斯坦(英国),技术的悲观主义似乎形成了一种潜意识,所以,基因食物这项技术才在欧洲遭到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命运,普遍倾向于抵制基因作物的态度。从现实的文化影响中,人们在两者之间的选择,显然还与宣传有关,与传播有关,也与意见领袖们的引导有关。于是发生于两者之间的选择,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完全是情感性的。
文化背景的分析也可以衍生出“心因性分析”,即我们关于科技伦理代价的看法,既有客观性存在,也有主观性扩张,有的风险和代价很大程度上是心因性的,尤其是道德风险和伦理代价,是因为我们过度的恐惧和过强的人文情感建构出来的;我们的心境和主观视角不同时,就可能倾向不同的态度。如面对“巨机器”时,我们可能感到人力的渺小、人的存在的被吞噬,从而丧失主体感,形成批判机器的态度;也可能因能够借助机器的巨大威力,油然而生气吞山河的豪迈,从而产生更强大的主体感,并形成颂扬机器的态度。如今,我们在电脑面前的感觉,就可以是这样依我们的心情而定的。在这个意义上,这样的伦理代价确切地说,应该是“代价感”,而不一定是真实的代价,就如同真实的幸福和主观的幸福感之间的区别一样,由此,也涉及了伦理代价的本体论问题。因此,在分析科技的伦理代价时,需要分析它是实际存在的,还是被我们认为而成的——从而是被主观构想出来的?或仅仅是被主观构想出来的?由此看来,科技的一些伦理代价,无疑是心因性的,你认识到了,就是代价;你认识不到时,就不是代价;你的认识越专注,代价就越大,这是一种与主观性成正比的代价;也是一种我们感觉中的代价,感觉在这里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乘飞机旅行,要通过安检,还不能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也不能抽烟,那么,是不是一种失去自由甚至尊严的代价?当我们在意时,它就是;当我们不在意时,它就不是,而且现在几乎被一致地自觉地接受了。只要我们调整心态后,心境变了,只要我们心理认同的范围变化了,我们眼中的科技伦理代价状况也就变了,我们对待科技伦理代价的态度——更保守一些,还是更自由一些,也就变了。这样,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之间的区分,就多少成为一种心态和心情的问题。总之,人们在科技自由主义和科技保守主义之间的不确定性以及并非一以贯之的选择,是利益和职业、个人或民族的情感、受意见领袖们的引导和影响、有知与无知之间的特定结构状况,以及个人的心态和心境等共同造就的。这样,对代价本身的认识问题,常常就转化为对语境的选择问题。一旦转换了或改变了语境,就形成了对伦理代价的新的认识,在科技保守主义与科技自由主义之间就可能实现转换。
三、两种视域对代价的整合性分析
应该说,无论从保守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去看待科技伦理代价,都有各自的合理性。由此形成的一个基本的评价是,不可能对科技自由主义和科技保守主义作一概而论的简单的好坏善恶或正确错误的评价。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科技自由主义并不一定意味着科技可以为恶,可以为所欲为。因为,即使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也并不认为自己可以选择不道德和不善,而是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所认定的善,且这样的选择不应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保守主义并不意味着可以保证科技为善,如果因为保守而丧失了科技为善的机会,就和效果上的恶没有了差别。因此,在科技代价上,既需要一定程度的保守,以维系基本的道德;也需要一定的自由,以突破过时的道德。它说明我们既不能无视科技发展中的伦理代价,也不能为这种代价完全捆住手脚;进而对于科技的发展来说,两种声音都要有,否则就不会有科技的民主决策。这就是所谓两种主义的互补。要实现这样的互补,就需要依据不同的语境,在两者之间进行尽可能合理的选择;而这样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代价的具体和准确的分析基础之上。这样,分析包括对代价的辩证分析。当没有代价就没有收获时,代价是我们通向目的的必要付出。科技的代价也就是发展的代价,无代价即无发展,问题是什么样的代价。代价常常也是“意义”的别名,是“价值”的伴随物,以至于舍弃了代价就舍弃了意义和价值。如同密尔所认为的,有时候冒险是有价值活动的一个本质成分。例如,我们常说,人年轻时是用健康去换一切,年老时用一切去换健康。健康就是人们去追求些什么时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付出这样的代价,为了保全健康什么都不去追求,人生就会变得毫无价值和意义,何况即使什么都不追求,健康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流逝。于是,所谓代价,无非是达到目的的必要的耗费,在代价和收获之间,不可能“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更广义地说,即使人们不用代价去达到某些合理的目的,代价也会非目的性地降临到人们头上,那更是一种人们不由自主的付出。
可见,对科技的伦理代价的评估,常常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值不值”的问题。一种最简要和直接的分析是量的分析,就是看科技的直接收益是否大于直接代价,如交通事故每年使很多人致死致残,造成对生命伤害的巨大伦理代价,但由于交通工具的直接收益,远远大于其直接代价,因此,不会导致对其加以遏制。人们对工业化、信息化的选择,也是如此。其中,主要还是基于物质利益的选择,这也是密尔所主张的。大概只有在限制的可预测成本少于它可能避免的对他人的伤害时,他才去支持它。例如,限制在公共场所吸烟。此外,人们还可以将间接收益和间接代价纳入其中进行分析,这就是更为复杂和全面的分析,如物质性的科技,除了造成物质性的后果之外,还造成了什么精神性的后果,这种精神性的后果中,作为代价的负面效应,是否超出了我们的心理承受范围等。此外,还可以对不同科技与伦理代价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排序,尤其是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相关性的排序,也形成敏感性的排序,以便进行伦理代价之大小的量的分析。忧那斯认为,阻止最大的恶比实现最大的善更重要时,也是在进行这样的比价和分析。
意识到某种代价的存在及其程度的大小之后,就需要进行质的分析或定性判断:这样的代价人们是否承担得了?即使承担得了,人们是否愿意承担这种代价?只有在人们能够承受,并且愿意承受的代价的基础上,人们才可以做人们想要做的事情。于是两种主义之间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有没有代价,因为任何创新都是对现状(包括伦理道德现状)的或多或少的改变,都是一定意义上的代价,而且,甲认为没有代价的事情,乙会认为有代价;分歧在于对代价所作的一系列定性判断,人们是否能够承受以及人们是否愿意承受。而当拿不定主意进行选择时,还可能寻找“第三条道路”或折中方案。例如,“摸着石头过河”,原则上,它比起冒冒失失过河(彻底的自由主义),以及因害怕水深浪急,而干脆不过河(彻底的保守主义),是更加人类性和主体性的选择。质的分析还包括区分出物质性代价和精神性代价。通常来说,物质性代价是“硬代价”,精神性代价是“软代价”。但不能认为精神代价是不重要的代价,因为硬代价有时是最软的,最易克服的;而软代价有时是最硬的,最难克服的。伦理代价就是一种软代价,在道德至上主义和科技保守主义的语境中就是最硬的代价。如前所述,伦理代价也是一种精神伤害,精神上的伤害是十分复杂的事情,具有主观性,因此,主要需要用精神的力量去克服,用观念变革的手段去解决。正是由于一部分观念的深层性和基因性,即难以变易性,它才成为最“硬”的,从而是最难解决的代价问题;而在物理主义的视野中,那可能是最微不足道的代价,无非是一个心理认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不同的语境下,解决代价问题的重点领域是有所不同的。
在解决科技的代价问题时,还离不开利益和情感分析。必须付出代价的某种科技活动,主要符合谁的利益?是不是多数人的利益?是不是迫切的利益(收益)?是治疗性还是增强性的利益?如此等等。通常,用于减少痛苦的科技是更迫切、更重要的,为其付出代价的心甘情愿程度也就越大。科技尤其是高科技,又尤其是生命高科技的道德风险,确实越来越大,可能付出的伦理代价也越来越大。但不冒这样的风险和代价,必然会在量上积累日常的风险和代价,如面对亲人遭受眼下那些不治之症的痛苦,就总是希望医学的进步,但如果不付出探索新手段过程中的代价和风险,就会永远停留在付出眼下大量的常规代价之中,而一旦实施安乐死来解决这一问题时,无疑又面对新的道德风险和伦理代价。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成为一种情感选择问题,是多数人的情感倾向问题,是认为哪种痛苦(不治之症的痛苦与技术失败的痛苦)更迫切地需要避免的问题。因此,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此时的不同选择,也是不同情感倾向的选择。
当科技自由主义与科技保守主义不时表现出互斥的张力时,这种张力也是一种必要的互相制衡,导致走向社会性建构,通过诸如公众讨论、缓冲、软着陆等手段和机制,寻求一定程度的共识。最后的决策,如果取决于多数人的情感认同,就走向了科技民主主义,它可以使科技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在此处达到整合。或者说,在科技伦理上自由与保守的态度选择,以及两种倾向的强弱取向,都是可以协商的。当然,这需要形成一种良性的社会机制,来看待和对待伦理代价问题。
从人文学者的角度,对科技发展的“人文制约”是其应负的社会性责任。其中,包括对科技工作者的人文养育,使其成为负责任的主体。同时,又要警醒不能将制约过度化而演变为阻碍,要对我们的分析所负载的价值进行分析,以及对两极性态度的一种对“适度”的运用之妙的把握。我们对业已形成的道德伦理,可能还是需要持一种既维护又改造的态度。借用Devlin·P的看法,共同的道德是每一个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它是看不见的纽带,维系着社会秩序。没有政府强行的道德标准,社会就不可能幸存。因此,违背道德就是损害社会,法律必须保护道德不被破坏;但是,任何社会都有道德是否等于任何道德都必须加以法律的保护?一个社会没有道德就会崩溃,不等于一个社会改变自己的道德就会崩溃。如果改变道德就等于对社会的破坏,那么道德和社会就不会进步。在Devlin·P那里,改变道德永远是非法的,但又是被鼓励的[6]。于是,无论是科技自由还是科技保守,都是有限度的。在此,人们又会遭遇到一个接下来的核心争议:哪些伦理是可变的,哪些伦理是不可变的?这也是人们在处理科技自由主义和科技保守主义时,难免要面临的“元问题”。如果说付出伦理代价的过程,就是变动伦理和调整伦理规范的过程,那么,可否预设一些不可逾越的伦理代价?还是说任何伦理代价都是可以付出的?这也是由价值多元性所决定的对伦理代价评价的多元性。此外,科技本身是帮助人类去实现自由的,当它自身不自由时,是否能导致人类的自由?这些问题都需要人们结合日益丰富复杂的科技发展实践,不断地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