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友好技术国际转移的国际法保障论文

环境友好技术国际转移的国际法保障

魏晓雨

(武汉大学 国际问题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环境友好技术(EST)的国际转移可提高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克服技术性贸易壁垒。但由于公益和私益间的冲突,EST国际转移面临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不相匹配、发展中主体对技术吸收能力欠佳、环保政策和环保意识落后以及国际政治因素制约的现实困境。现存的相关国际规则中,环境公约和气候大会决定与以TRIPs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冲突,严重阻碍技术转移。因此,国家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国内政策为EST国际转移扫除障碍,积极推动EST转移的南北协作和南南合作,完善EST国际转移的国际法规则。

[关键词] 环境友好技术(EST);国际转移;国际法保障

2018年12月2日至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围绕《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以下简称《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展开谈判与磋商,为2020年后《巴黎协定》的实施,加强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奠定了基础。人类是密不可分的命运共同体,治理气候变化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的议题。广泛采用环境友好技术可有效保护环境,促进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目前环境友好技术在国际转移上面临多方面问题,缺乏国际法保障。笔者试图归纳当前的国际规则,分析问题,提出应对方案,以期引起重视。

引导学生了解: 组成内环境的物质有哪些?(包括营养物质、代谢废物、激素、抗体等。)进一步设疑: 内环境中的营养物质是怎么获得的?代谢废物又是如何排出的呢?参考教材图2-1,自学内环境与外界进行物质交换需要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和排泄系统的直接参与。

一、环境友好技术国际转移概况

(一)环境友好技术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y,以下简称“EST”),亦称环境有益技术、环境无害技术,该概念源自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34章的规定,是指污染较小、利用资源方式相对持久,回收利用的废料和产品较多以及处理剩余废料的方式可接受的技术。根据《21世纪议程》,EST以“实际知识、程序、产品和服务的整套系统、设备”为载体,其环保性贯穿于组织、管理程序中,在技术转移时涵盖“技术选择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地方能力建设方面,包括有关性别的方面”,同时转移“应与国家确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优先事项相符”。

(二)EST的国际转移方式

EST的国际转移方式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根据主体和资金流向进行划分。根据主体不同进行划分,EST的国际转移包括公-私、私-公、公-公、私-私间的转移,而国家间和企业间的转移主要借助跨国公司来完成。根据资金流向进行划分,EST的国际转移包含私人资金流下的转移和公共资金援助下的转移,目前,私人资金流下的转移是最主要的方式。

私人资金流下,EST的国际转移主要通过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其一,通过贸易方式进行转移,根据贸易对象是否有形又可进一步分为通过有形贸易品进行的转移和无形知识产权进行的转移,前者是指购买方通过商品或服务贸易,消化和吸收贸易品中隐含的先进技术,要求购买方需具备一定吸收能力,即理解、实施和运用购买技术的能力;后者是指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无形知识产权进行转移,这是EST国际转移的主要存在形式。其二,通过外商和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转移,即以其雄厚的资金与大学等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发EST,在直接投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技术转移。

查清QN-06V井失败的原因,将直接影响沁南煤层气区块的开采规划,对该区煤层气区块的布局意义不同凡响。鉴于此,在该井及周边进行二维宽线地震补充勘探工作,同已完成的钻探录井、物探测井等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准确判定该井目的煤层缺失原因,进一步总结煤层气参数井布局与施工的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问题及建议,为煤层气区块参数井下一步科学布局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3)铁链等金属材料质量较重,抱杆安装过程繁琐,导致劳动强度大,安装抱杆的时间普遍就占用整个作业一般以上的时间,作业效率低下。

(三)EST国际转移的长远和现实意义

《21世纪议程》指出,从宏观角度和长远意义上来看,EST国际转移可提高人类“实现持续耐久的发展能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而且可“维持世界经济、保护环境、舒减贫困和人类苦难”。

在研发阶段,转让方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承担较大的前期投入成本,加之为实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转让方通常利用知识产权控制EST的转移,给环保价值高、经济效益好的EST标价过高,使得引入方望而却步。有些价格不高的EST要么经济效益好,但环保标准过时;有些EST要么环保效益不错,但适用性和扩散性低,难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因而,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不匹配严重阻碍了具体应用部门和企业引入EST。

通过将最危险剖面Ⅱ-Ⅱ导入MIDAS/GTS中,并根据表1数据对各种材料属性进行定义.模型为二维数值分析模型,尺寸大小为170 m×80 m,共划分为8 864个单元,15 623个节点.分别设置桩界面接触与锚索界面接触来模拟抗滑桩与土体、预应力锚索与土体的相互作用.同时将教学楼与幼儿园等建筑荷载等效为均布荷载作用在坡体上.最危险Ⅱ-Ⅱ剖面有限元网格模型如图3所示.

丙种球蛋白是一种由健康人血浆分离提取并经过病毒灭活处理的免疫球蛋白制品,属于血液来源的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是很容易导致严重过敏反应的一类药品。另外,一旦制造这种药品的血浆受到污染,注射后感染传染病如乙肝、丙肝等的概率极大,而且临床中也不断发现由于注射受污染的血液制品而感染的病例,所以,现代传染病学认为丙种球蛋白不能大量、广泛地在临床上应用于免疫预防,更不能用于感冒这类小病的预防。临床上对它的使用非常严格,仅用于某些严重疾病的治疗,例如免疫缺陷病、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感染以及败血症等。

二、EST国际转移面临的现实困境

由于国际转移所涉环节复杂,EST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受到多种价格的影响。转让方在转让技术时,需考虑交易价格、转让成本、因技术转让而减少的出口销售利润、缴纳税收、管制费用;受让方需考虑引入EST的增量收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受让成本、缴纳税收和补贴资助。[3]其中,最关键的考量在于EST的投入和产出比,因此各方都必须进行衡量,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一)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不相匹配

EST国际转移受到来自转让方、受让方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转移的现状是:内涵全面并且成功的技术转移很少,专门的援助计划缺失,环境技术转移很难开展,针对发展中国家政策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建设耗时长及市场失灵。[2]归纳来看,EST国际转移面临的现实困境包括: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不匹配、发展中主体对技术吸收能力欠佳、环保政策和环保意识落后以及国际政治因素的制约。

从当前形势和现实角度看,EST的国际转移同时有利于客服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由发达国家主导WTO及其规则存在大量环境技术性壁垒措施,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出口贸易。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发达国家在环境技术方面积累了长期优势,发展中国家所掌握的环境技术在短时间内无法企及。另一方面,若发展中国家为了迎合发达国家的环境技术壁垒而一味采取各种环保措施,势必又会限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今,全球面临着环境恶化、环境容量降低的形势,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已不能被效仿,发展中国家必须凭借科技走“边治理边发展”的新路。当下,利用全球化平台进行EST的国际转移可使发展中国家在短时间内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展中主体对技术吸收能力欠佳

引入EST必须具备对技术的吸收能力,其主要取决于引入方劳动力的技术水平,受到教育水平、政府政策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不过,当前受让方主要是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或企业,这些引入者对高技术的吸收能力普遍欠佳。

虽然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发展中主体进行创新和发展吸收能力,但由于吸收能力主要运用于发展反向工程,而绝大部分EST一经问世就被申请了专利,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的周密保护。TRIPs强化的知识产权阻碍了吸收能力的应用,即便EST发展中国家所被吸收,也不能大规模扩散和传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发展中主体环保政策和环保意识落后

部分EST的受让国目前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压力,一些环保标准和政策会挤压国家的发展空间,因此难以制定出长期的、有效的环保政策,也难有资金补贴引入EST的部门和企业。而EST的转移一旦缺乏国家支持,各产业受环保政策的影响也就不会产生对EST的需求,则引进程度就会很低。相应的,在社会环保意识上,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国民素质也往往不高,制约着EST的引入。

(四)国际政治因素的制约

除环境公约外,规范EST转让的国际法规则还包括历届气候大会形成的会议决定。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以来,为促进减缓承诺落实,多次气候大会的决定都提及EST开发与转让的重要性、必要性,并在转让的具体措施层面,逐步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促进EST的国际转让。表1是历届气候大会关于EST转移的决定总结。

总而言之,从TRIPs的立场和具体规则可看出,EST转移受到专利权人的控制和严格限制,主动权和主导权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

总的来看,公益性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是造成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从转移目的上看,虽然EST与传统技术密切相连,但旨在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属性又与普通制造业有所区别,EST的国际转移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维护全球公益;从转移方式上看,EST国际转移主要受到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领域的规制,而这些私法着重保护技术转让方的私权,这些私权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

三、规范EST转移的国际法规则

目前,国际上并无专门的国际法规范EST国际转让。相关的国际法包括两部分:一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协议TRIPs,二是系列环境公约和大会决定。

(一)以TRIPs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

目前,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技术研发实力,决定了其在EST领域拥有绝对的技术优势,牢牢掌控了国际转移的主动权。同时,为实现其商业利益最大化,发达国家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贸易机制强化主导权。[4]1994年通过的TRIPs实质反映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严重阻碍了EST的有效转让,发展中国家引入EST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这种阻碍主要体现在:其一,掌握技术的发达国家为实现其企业利益最大化,在制定TRIPs中,极大地对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扩展;其二,在EST的国际转移中,当EST的转出者无法获取令其满意的商业利益时,这些EST的拥有企业会通过政府出面,借助TRIPs的规则对技术受让者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不合理、不公平的转移条件。

TRIPs对EST的国际转移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TRIPs第28条、第30条和第31条。第28条规定了专利权的客体和内容,专利的客体包括产品和方法,内容包括了转让和许可的权利,具体是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产品,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或制造方法的行为;第30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例外,但对此种例外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该例外规定没有不合理地与专利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没有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第31条规定了12项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有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情况时,各成员国可以在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但强制许可的条件非常严格,主要包括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而目前TRIPs并未将环境因素作为公共利益加以考量适用强制许可。

2.2 超声综合评分法评分结果 超声综合评分法在轻度、中度、重度患者中的诊断符合率分别为76.74%(33/43)、74.15%(38/51)、64.29%(18/28),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442,P=0.486)。二维和三维超声检查图像见图1、图2。二维、三维超声综合评分法结果与病理结果对照见表3。

(二)系列环境公约和气候大会决定

1.系列环境公约

公共资金援助下,EST的国际转移主要由共同基金和官方发展援助两种形式构成。前者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设立,是“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机制”,强调资金要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以应对气候变化,同时鼓励发达国家通过双边、区域性和其他多边渠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目前共同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发展中国家为实现《框架公约》承诺所承担的成本以及环保项目等。后者包括经合组织国家提供的援助资金、免息或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投资发展中或转型国家的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环保技术的转移。虽与私人投资相比,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流较小,但构成了吸引外资较少国家的重要资金来源。[1]

当前,规范EST国际转移的环境公约包括《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及《巴黎协定》。随着环境保护和防止气候变暖越来越成为全球关心的议题,国际立法方面取得相对显著的成果。《框架公约》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中特别提出要坚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而区别”的原则;《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做了具体规定,确立了减排温室气体三大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巴黎协定》采用“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允许发展水平不同的成员国根据具体需要和发展情况确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

2.2 两组患者的血清钙、磷水平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的血钙、血磷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均有所改善,研究组显著优于手术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在具体条文上,《框架公约》在第4条第5款敦促发达国家“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发展中国家转让或获得“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同时发达国家应支持或协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京都议定书》在第10条第c项规定国家间的合作应促进EST的开发、应用和传播,发达国家可通过制定政策和方案的措施促进、便利和酌情资助发展中国家以获取EST,并区分了EST的公有和私有:对于“公有或公共支配”要便利其有效转让,对于私有部门应创造有利环境以促进和增进其转让和获得。相比之下,《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更具体,进一步明确了EST的公有和私有之分,并分别制定措施。《巴黎协定》第10条提出要建立技术框架,以提供总体指导来促进和便利EST的开发和转让行动;在开发阶段,加快、鼓励和扶持创新,为EST开发提供资金支助,“特别是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便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技术”;在转让阶段,提供资金支持以平衡减缓和适应间的关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信息。可以看出,《巴黎协定》相对前两者又有了具体规定,区分了开发和转让不同阶段,提出要建立技术框架来指导,进一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信息。

2.气候大会决定

EST的国际转移以贸易和外商投资为主要转移方式,在转移过程中出现的贸易和投资摩擦经常由国家出面解决。由于国家对外是国内利益的代表,因而EST的国际转移并非单纯受市场作用的调节,还受到国际政治因素的制约。一些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转移EST时,往往会附加很多条件,给受让国造成较大的外部压力。

3.现有环境法规范的缺陷

从公约条文上看,《框架公约》第4条第5款的规定非常笼统、概括,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其中采取“一切可行的步骤”的具体含义不明确,无害环境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范围不清晰,“酌情促进”的具体所指也不清楚;《京都议定书》虽对《框架公约》有一定推进,但它仍未从根本上解决EST知识产权怎样顺利地转让和被发展中国家获取的问题;《巴黎协定》仍然未解决具体落实措施的问题,对争议问题也作了模糊化处理,公约正文、引用甚至注解都没有任何字眼提及知识产权这个敏感词,相关知识产权议题仍未达成共识。[5]

综上,环境公约和气候大会的决议都只是对EST转移进行了初步规范,没有一步到位,且掣肘过多,现有规则存在严重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清晰的概念是进行司法解释和有效运行法律的基础,而环境公约中有关EST国际转移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第二,现行规则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明晰,欠缺可操作性,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EST的义务规定过于原则;第三,缺乏强制履行机制,公约未对不履行或消极履行公约的义务规定惩罚措施,使公约过于软弱;第四,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制度相冲突。

(三)相关环境法规范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

与以TRIPs为主的知识产权法的强硬态度相比,规范EST国际转移的国际环境法规范相当软弱。EST既代表着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又受专利权的私权保护,公益与私利间的对立是两者间的冲突的实质,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EST转移问题做出的利益博弈。

国际气候会议曾试图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厘清EST转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模糊关系。2001年《马拉喀什协议》要求各国在应用知识产权政策时避免阻碍技术转让,且《框架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曾在2009年会议报告中提到需要保证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与《公约》目标相互支持而非背道而驰。但对二者间冲突的协调基本宣告失败。“巴厘岛行动计划”路线图曾要求发达国家以可衡量、可报告及可核实的方式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支持,知识产权对促进EST转移的作用更加敏感且加大了南北分歧;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法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达成共识,EST转移被发达国家藉口知识产权争议未能达成有效协议。[6]

从法律适用角度,EST与传统专利技术皆可适用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从法律位阶来看,规制EST转移的环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环境法规范应优先适用。但由于目前相关环境法规范存在的种种缺陷,特别是缺乏操作性和强制力,导致当前EST的转移主要受以TRIPs为主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7]

四、相关改进路径

刚刚闭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卡托维兹大会上,中国政府通过设立“中国角”和举行边会的形式,积极发挥作用。[8]同样的是,政府是推动EST的国际转移主力军,既需要在国内政策和社会领域扫除障碍,又应当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推动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一)制定国内政策为EST国际转移扫除障碍

在政策层面,发展中国家应制定国内政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环保项目,积极引进EST,落实公共基金,增加对技术引进的补贴,对运用EST技术的企业减少税收,执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在社会层面,营造良好的环境,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评估平台,同时国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企业吸收能力,扩大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2018年11月,在上海举办的进口博览会即为EST引进的有效途径。

在当前的教育背景下,小学语文作为学生的基础课程越来越重要,教师的教学方法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成绩,但同时学生的学习方式与学习成绩也影响着教师的教学成果。因此,双方的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都要进行创新,试图开拓出适合自己的方法,才能使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得到最大程度的展现。

由图5可知,在风干过程中,猕猴桃蛋白酶处理组干腌羊火腿肌浆蛋白发生了降解现象,而且降解程度较对照组大。整体来看,猕猴桃蛋白酶处理组干腌羊火腿的蛋白条带较对照组暗;分子量 66.2 ku~45.0 ku和33.0 ku~26.0 ku中间小的蛋白条带已消失;45.0 ku~33.0 ku中间的条带逐渐变细,到成熟期(30 d)时消失;20.0 ku附近的条带逐渐变粗;说明猕猴桃蛋白酶可以降解干腌羊火腿的高分子蛋白成低分子蛋白[25]。

(二)推动EST转移的南北协作和南南合作

发展中国家应当推动双边和多边会议,与发达国家在EST的转移问题上密切协商,一方面使发达国家应减少对技术输出的管制,对本国企业输出技术减少税收和管制费用;另一方面敦促发达国家履行义务,遵守在环境大会上的承诺。同时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现存有利机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提升话语权,将EST国际转移问题提升到国际会议讨论的议程,争取在规则完善上有所突破。

(三)完善EST国际转移的国际法规则

完善的国际法规则为EST的国际转移提供关键保障,具体包括:第一,在国际法规则上,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使之逐渐上升为基本原则;第二,强化多边环境协定的作用,调试利益,协调与其他国际规则的关系,将环保因素纳入TRIPs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因素之中;第三,应当统一EST国际转移的界定,解决环境国际公约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具体可借鉴《21世纪议程》中对EST的规定,《21世纪议程》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世界范围内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但是议程对EST的规定非常完善,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第四,突破EST转移国际规则近乎“原地踏步”的局面,制定强制性规范,对不遵守公约的行为规定惩罚措施;第五,对发达国家进行适当施压,制定EST的审核机制,规范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价格标准,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价格便利,又防止一些发达国家经常以“援助”之名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适用性低或过时的EST技术。

[参考文献]

[1]Ellis J,H Winkler,J Corfee-Morlot,et al.CDM : Taking stock,Looking Forward.Energy Policy 2007(35).

[2]王志芳,赵子鹰,曲云欢.利用多边环境协定构建环境技术转移机制[J].环境保护,2013(03).

[3]欧训民,张希良,王若水.低碳环境友好技术国际转移博弈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03).

[4]郑书前.国际环境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刍议[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3(04).

[5]郝敏.《巴黎协定》后气候有益技术的知识产权前景探析[J].知识产权,2017(03).

[6]叶辉华.气候变化背景下对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制度调适[J].河北法学,2015(03).

[7]联合国气候变化卡托维兹大会顺利闭幕 全面开启巴黎协定实施新征程,央广网,2018年12月16日,http://china.cnr.cn/gdgg/20181216/t20181216_524451079.sht ml.

[8]马忠法.气候正义与无害环境技术国际转让法律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J].法学家,2014(04).

[9]傅京燕,林志英.环境友好型技术国际转移问题的研究综述[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03).

[10]马忠法.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J].法学家,2011(04).

[作者简介] 魏晓雨,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9/j.issn.1005-3980.2019.02.013

[文章编号] 1005-3980(2019)02-0077-06

收稿日期: 2018-12-26

[责任编辑 李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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