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案的最新发展:证监会希望更正“选前程序”的名称_法律论文

凯里案的最新发展:证监会希望更正“选前程序”的名称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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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廖斌日前收到了由法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的上诉状。长达七页的上诉状为曾经存在过的预选程序正名。同时,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不切实际,无法执行”。

历史上的“预选”程序依然有效?

中国证监会的上诉书称,于1998年5月28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将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预选阶段要求中国证监会向地方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并对预选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证券法》确立了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2000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00年核准程序》,这是对《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程序的具体规定。从这时起,新的股票发行规模和额度不再下达,过去已经下达的额度和指标依然有效。

中国证监上诉书强调,凯立公司是1997年度公开发行股票指标企业,仍然适用《1998年审核程序》关于预选的规定,依然需要经过《1998年审核程序》规定的预选阶段。按照《1998年审核程序》有关预选阶段的程序要求,凯立公司是按照证监犤1997犦13号文件的要求制作的预选申报材料。由海南省证管办于1998年6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报送了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根据《1998年审核程序》的规定,经预选审核,由于凯立公司预选申报材料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凯立公司报送正式申报材料,并将其预选申报材料退回了推荐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证监会认为,海南省证管办报送的仅仅是凯立公司的预选申报材料,海南省证管办从未报送过凯立公司的正式申报材料,海南省人民政府从未就凯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出具过初审意见,因此,凯立公司从未进入《1998年审核程序》规定的“审批”阶段,更未进入《2000年核准程序》规定的核准程序。

预选程序根基是否牢靠?

凯立公司的代理人、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认为,从现行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到能够支撑“预选程序”存在的法律依据。但在中国证券市场10年发展的进程中,有多少上市公司不是按部就班地从取得资格到通过预选而完成其上市过程的?这种通常情况下难以逾越的预选程序并没有体现监管的功能,只不过是强化了准入程序上行政审批权力的作用。而包括授予资格,通过预选等内容在内的行政审批,实际上是把上市的融资变成了过去计划分配资金的延续,结果使得行政权力扭曲了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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