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风险资本方法研究

寿险公司风险资本方法研究

王建伟[1]2001年在《寿险公司风险资本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本文主要探讨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如何吸收风险资本方法。世界各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大体分叁种:“北美型”、“英国型”和“日本、西德型”。风险资本方法是美国保险监管官协会制定的一种偿付能力监管工具。 1993年初,风险资本方法开始成为保险年度报表的一项内容,它反映了保险人的资产负债结构风险,并针对相关风险制定了要求。与其他一般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不同,风险资本方法根据有关公式,由监管者计算保险人最低资本限额,然后将结果与法定资本要求相比较,从而测试保险人是否满足偿付能力要求。 风险资本方法为保险监管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监管工具。它针对保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制定了一系列资本标准。当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比率低于适当的水平时,该方法将会要求保险人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改善经营状况。同时风险资本方法也可成为一种有效的资本管理工具。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借鉴了英国的方法,但新体系存在一定缺陷。为了吸收风险资本方法的优点,完善中国当前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会计和财务制度、保险资金运用制度等等。论文最后还探讨了各项风险系数的推导原理。

王海曼[2]2013年在《经济资本视角的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寿险业不断发展,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寿险公司作为提供风险保障来获取利润的特殊经营机构,在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同时还要化解自身的风险。与财险公司相比,寿险公司产品存续期更长、面临风险更加复杂,因此如何建立和健全寿险公司的风险防范体系便成为寿险业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近十几年来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革,由此风险管理领域的发展出现了两个较为明显的趋势,一是全面风险管理思想的提出和不断完善;二是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体系的逐步形成。寿险公司中的经济资本水平代表了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从而对公司资产的扩张速度和规模产生影响,最终决定着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文试图运用保险学、统计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将全面风险管理和经济资本两个理念引入到寿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研究之中,并就经济资本在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这一较小领域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的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如下:引言。本章主要就选题背景、研究意义进行说明,在总结前人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最后阐述了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对全文起总括的作用。第一章,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概述。首先介绍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在与传统风险管理对比分析其优势的基础上,介绍了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然后通过结合我国寿险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市场环境,阐述了风险管理在寿险公司中运用的特殊性。再通过我国寿险公司发展现状及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状况,分析出我国寿险公司迫切地需要实行全面风险管理来应对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最后对我国寿险公司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进行阐述。第二章,寿险公司经济资本的衡量、配置及其实证研究。首先对经济资本的定义进行阐述,并与几个易混淆的概念进行比较,以深入理解经济资本的内涵;其次,对如何计量寿险公司中各类风险的经济资本进行阐述,并从我国数家寿险公司中选取了市场占有率前五的公司,以它们的财务数据为例,分析了衡量经济资本的具体方法。第叁章,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及其框架构建。首先,对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发展进行概述;其次,通过对以ING公司为代表的国际寿险公司运用经济资本的成效和我国寿险经济资本运用现状的研究,阐明了我国寿险公司构建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构建了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第四章,经济资本在我国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应用问题和相关建议。首先,阐述了我国寿险公司在建立体系时应注意明确目的、适应实际情况和提高模型有效性等问题;其次对于我国寿险公司实施经济资本管理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一,由于传统RAROC方法的核心指标VaR不满足风险一致性的要求,本文选用改进后的TailVaR替代VaR,以更好的衡量寿险公司所需的经济资本量。但由于TailVaR方法的计算较为繁琐,实际运用时难度较大,所以本文的计算基于正态分布的假设,在运用过程中有所简化。第二,本文初步构建了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将经济资本运用于风险管理中,并使之与公司组织框架相结合,较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更为先进,对我国寿险公司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陈婉[3]2009年在《风险资本理论及其在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应用》文中认为人身保险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周期长、公众性强等特点。为了维持寿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公众利益,政府有必要对寿险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伴随着入世后外资寿险公司的不断涌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无论是传统型寿险产品,还是新型的万能、分红、投资连结产品,以及寿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都日益丰富,同时政府的监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内容和重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寿险公司产品的长期性和负债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因此保证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是目前监管的重点。否则,寿险公司由于偿付能力不足,不能及时给付保险金,不仅会给保户造成损失,同时将危害社会的稳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保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已是我国寿险监管的核心。对于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模式,分别是“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我国对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在借鉴了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探索的。其中在监管层次上,我国主要是借鉴了“美国模式”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既管保险条款与费率,又管偿付能力额度。而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面,我国长期以来主要是借鉴了“英国模式”,实行固定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并没有考虑不同公司的风险异同。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渐放宽,寿险公司已不仅仅局限于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而更多是转向收益更高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投资,由此也带来了寿险公司资产负债风险的加大。寿险公司的资产质量也将由于其资产负债风险的不同而不同,那么,对于具有相同资产,但其资产质量却不同的寿险公司再采用同一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已将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因此,2008年我国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开始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但由于实行时间尚短,仍有一些地方有待完善。“美国模式”中的RBC理论发展已较为成熟,它是针对寿险公司不同的资产负债设定了不同的风险系数,从而在考虑了资本风险的基础上设定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其监管理念与我国现行监管模式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故本文通过介绍RBC理论及其应用环境,希望能够在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中进一步引入RBC理论,从而能更有效地维护我国寿险市场的发展。本文在介绍美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引入风险资本RBC理论。通过对最低风险资本及盈余公式、RBC比率的概述,较为详细地分析了RBC理论的优点。而与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对比,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从1985年至今,虽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目前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计算规则并不明确,偿付能力监管中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针对以上问题,并结合RBC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本文通过模拟两家寿险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RBC的实例举证,充分论证了实行RBC要求法的可行性及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文章结尾结合国外最新RBC研究资料,阐述了RBC要求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对策,最后探讨了要把RBC理论进一步引入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需要具备的条件及环境。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前言。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主要研究方法。其次在对国内外关于偿付能力监管RBC理论研究现状的分析基础上做简单评述,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第一章风险资本理论与偿付能力概述。该部分从风险资本的起源、实施背景入手,介绍了在风险资本RBC理论下,寿险公司关联企业风险、资产风险、产品风险、利率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五种风险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引出最低风险资本和盈余的计算方法及RBC理论的优点。其次,通过介绍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引出偿付能力作为现代保险监管核心的重要性,并从多角度诠释了偿付能力的概念。最后介绍了美国NAIC通过RBC比率的不同,设置五个档次的监管标准及其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分析了RBC比率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影响。第二章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现状及问题。该部分首先从介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沿革开始,通过从1985年至今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对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构建的逐步完善。而本文通过对现行《保险法》及各种保险管理条例的研究,较为详细分析了我国寿险公司一般层次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额度的现状。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叁章美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及其启示。该部分较为详细介绍了美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中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C)要求法、现金流量测试(CFT)及其财务报表编报规则。在此基础上,分析了RBC要求法在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及其对美国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最后提出了RBC理论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启示,并试图把RBC要求法进一步引入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第四章引入RBC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实证分析。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如进一步将RBC要求法引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可能会提高我国寿险公司的资产配置策略,细化公司风险的管理,加强产品结构的调整等,同时有可能给我国寿险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引起寿险公司之间的并购风潮。其次,假设两家总资产一样、但企业文化不同的寿险公司,以其财务报表数据为例,分别设定不同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策略、产品策略及经营策略,通过最低RBC及RBC比率的计算,对比说明即使两家公司总资产一致,但由于其资产负债匹配不一致,其需要、的最低RBC亦有所不同,其归属的RBC比率监管档次也不同。经过比较分析,充分论证了实行RBC要求法的可行性及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第五章RBC引入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应注意的问题。该部分结合国外关于RBC研究的最新资料,阐述了RBC要求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对策。并探讨了将RBC理论进一步引入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应具备的条件及环境,如正确区分法定会计准则(SAP)和一般会计准则(GAAP),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险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资本市场,建立金融资产的风险评估体系等。本文做了以下几点探索:探索之一是把风险资本RBC理论进一步引入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基于我国已初步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本文在比较RBC与我国现行监管模式后,认为在资本计算细则、监管档次划分等方面可以进一步引入借鉴RBC,以更好地发挥监管效果,对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探索之二是通过实例比较分析,阐述了引入风险资本RBC理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索之叁是通过和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对比,阐述了RBC比率监管档次的划分有利于细化寿险公司风险,节省监管资源;探索之四是在介绍风险资本RBC理论优点的同时,结合国外资料,探讨了RBC要求法的局限性及克服对策,从而使我国能从更高的起点引入风险资本RBC理论。由于笔者才疏学浅,资料收集困难等原因,使得本文对RBC理论引入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仅是一种粗略的研究,存在一定缺陷。敬请各位老师、同学不吝指正。

何毅[4]2004年在《非寿险公司承保风险整合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一世纪是风险管理的世纪,风险形态的迅速变化导致了风险管理革命的诞生。而处于这场革命风口浪尖的正是以处理社会纯粹风险为核心业务的非寿险公司。当这场革命以惊人的速度席卷全球时,中国的非寿险企业正处于改制和开放的嬗变中。在各种综合因素的作用下,现有的承保风险管理水平和管理观念已经不能适应风险状况的变化和人们自觉保险需求不断萌发的需要。如果我们也用历史唯物主义来看待这一问题的话,对承保风险进行“整合”管理已经成为转轨时期我国非寿险公司技术革新和观念革命的必然要求。而本文的任务就是对一些有关“整合”的问题做出回答。从篇章结构上看,论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回答什么是“整合”与为什么要“整合”这一基本理论问题。该部分从“整合性风险管理”产生的制度根源,即风险形态的变化着手,通过综合比较这一概念形成的各种主要路径依赖,提炼出了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基本规定性“一个中心,两个融合”。接着,作者将视角转移到本文的研究主体——非寿险公司,分析了它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背景的变化,指出了对承保风险进行整合管理所具有的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回答的是整合“什么”的问题。该部分深入分析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承保风险。其中主要包括对其性质、度量、描述、影响因素以及在非寿险公司地位的探讨。第叁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讨论怎样“整合”的问题。本部分包括论文的第叁、四两章,循着“一个中心,两个融合”的基本思路,第叁章主要论述了“两个融合”问题在非寿险公司承保风险整合管理中是怎样通过技术整合实现的。第四章则重点在价值整合,探讨了“一个中心”,即整合要围绕企业价值这个中心,在非寿险公司整合性风<WP=4>险管理的实现问题。所以,“整合性风险管理”及其基本规定性是贯穿全文的一个基本线索,全文在篇章结构的组织和论证逻辑的安排上都是围绕这一中心。而对“承保风险”概念的深入探讨则是全文分析的逻辑起点:由于从性质上看,“承保风险”是以纯粹风险为风险因素的投机风险,因此在第叁章分析技术整合时就必须综合考虑投机风险管理与纯粹风险管理的方法;又出于“承保风险”在非寿险公司风险体系中的地位是承上启下的,因此要求将承保风险的技术整合手段与价值整合手段相呼应,这又为第四章价值整合做了铺垫。技术整合和价值整合是两个前后相继程序,本文的主体部分试图借助它们从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上揭开非寿险公司承保风险整合管理的面纱。作者对技术整合的分析首先是从投机风险的组合管理模型开始的,这一模型为承保风险的“集合平衡”与“时间平衡”提供了理论支持。“集合平衡”和“时间平衡”是两套纵横交错的风险平衡手段,它意义重大却一直被非寿险公司所忽视:对内它提供了一个多角度、多支柱、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技术模块,它可以整合包括传统风险管理、现代产品组合管理、传统及创新再保险管理,风险证券化管理以及损益结转系统管理在内的多元风险管理方案,对外它提供了一个非寿险行业与其它金融系统(证券与银行)沟通的深层理论参考。本文对价值整合的分析紧紧围绕“资本”这一价值范畴展开。作者首先对非寿险公司资本体系做了一个解构,解构的主要目的在于区分资本在“承保风险”保障过程中的不同功能,提出了必要资本、信号资本等概念。随后,本文紧接技术整合讨论,考查了技术整合过程对非寿险公司资本保障体系的影响,特别是对必要资本的节约作用——“资本释放”。于是,资本“释放”效应就自然地提供了一种开创性的资本来源渠道——表外资本。在价值整合分析的最后,作者通过综合分析表外资本、债券资本、权益资本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提出了一个考察非寿险公司企业价值的崭新模型,将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做了一个全面整合。当然,在技术整合与价值整合理论分析的同时,本文还探讨了理<WP=5>论模型现实应用的障碍与主要问题。对于技术整合而言,在我国非寿险行业刚刚从“跑马占荒”的粗放型经营中走出来向集约型经营转化的过程中,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一些精雕细琢的技术方法很容易被束之高阁,当作摆设。在理论研究之后有必要辟出专门的篇幅来说明其现实应用问题,作者认为承保风险的技术整合过程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不是一个脆弱的花瓶工程。虽然现实中的制约因素相当多,但是技术整合本身存在弹性的思路,不要求一蹴而就。一些制约我国技术整合的现实条件问题,也必将会随着非寿险业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得到解决。而承保风险的价值整合是一个理念框架,在理论问题得到充分阐释之前,它已经通过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过渡在我国非寿险业上下得到应用了。本文所要做的就不再是完成原有理论的现实推广,而是在现实应用中进一步充实新近理论研究所得到的结论。作者认为,我国非寿险公司的资本保障体系在多年消极经营思维的影响下出现了一些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未来一段时间承保风险资本保障体系的构建。本论文谈不上什么重大的理论创新,但是作者本着创新的精神,在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非寿险公司

蔡玲[5]2007年在《经济资本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应用研究》文中认为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保险公司恢复经营以来,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复杂。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经营的经济单位,是对社会风险的缓冲器。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取决于保险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和是否偿付充足。资本是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最后保障,是维护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信心的关键。而对于外部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固定最低资本没有充分的考虑风险因素,很难起到防范风险作用。西方保险公司逐步引入了经济资本管理工具,并运用经济资本对保险公司进行资本配置和风险控制。经济资本的提出和应用不仅实现了建立在高度量化基础上的风险损失与资本承担的相互统一,而且推动了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整体统一。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在积极推进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追求规模的同时,却忽视保险业隐蔽的长期风险。因此我国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加快资本风险管理的步伐,以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基本要义出发,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财务资本和监管资本相区别,说明保险公司引入经济资本方法进行资本风险管理的正确性。最重要的是将经济资本风险收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引入保险公司资本管理中,对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等风险量化,建立风险在资本层面的度量模型,并采用经济资本配置方法。本文从经济资本内涵入手,介绍了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进而对经济资本管理在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应用实践进行探讨,从而根据经济资本应用启示构建保险公司经济资本机制,最后基于我国保险公司现状提出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应用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问题与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经济资本基本理论,解释说明经济资本作为资本管理工具的内容,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这一章分为叁个部分介绍:第一部分对经济资本及经济资本管理概念进行阐述。通过对经济资本不同定义的统一,提出经济资本要素,明确经济资本管理内容。第二部分对财务资本、监管资本及经济资本叁种基于不同角度的资本比较,阐明经济资本这种虚拟资本的特点。突出比较了风险资本(RBC)与经济资本,为后文经济资本构建明确了资本管理主导因素。另一方面财务资本、监管资本及经济资本的相互联系,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决定资本数量和进行资本配置时不仅仅满足于某一方面要求,而是综合叁方面的共同要求。第叁部分经济资本模型和风险衡量,主要介绍了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具体使用工具。通过经济资本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量化,最终确定覆盖风险非预期损失的资本。第二章介绍经济资本在银行业与国外保险公司中的应用,为后文我国保险公司经济资本机制构建提供了现实参照标准和启示。这一章分为叁个具体实例:荷兰银行经济资本构建实例、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构建实例和安联集团经济资本构建实例。本文由于资料有限,只能对以上叁个具体实例的部分介绍。荷兰银行经济资本机制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量化的结果,表明了经济资本对于风险度量的可操作性。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构建实例,是经济资本“舶来品”在中国银行业使用的修正版本,是中国农业银行根据中国经济环境和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改善的经济资本管理机制,表明了经济资本管理机制在中国保险公司资本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针对性的修正,以建立适合中国保险公司的经济资本管理机制。安联集团经济资本构建实例,是经济资本管理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实践,为我国保险公司构建经济资本管理机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经验。第叁章经济资本在保险公司中应用,是全文重要的一章。经济资本管理机制产生于银行业,成熟于银行业。这一章是将经济资本原理与保险公司经营特点相结合,衍生出保险公司经济资本原理。本章首先阐述保险公司构建经济资本机制的意义,说明经济资本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其次介绍国外学者们对于保险公司经济资本理论的观念和看法,通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模型的演算,推导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数学公式。第叁部分介绍了保险公司经济资本计量的两种方法。最后以美国ABC寿险公司经济资本计算实例证明保险公司经济资本风险衡量模式的可行性。第四章保险公司经济资本构建,是文章重中之重。前文关于经济资本的基本理论,经济资本实际应用举例,及保险公司经济资本理论都是为了这一章节内容的铺垫。保险公司经济资本构建分为叁个步骤:第一步是对整个经济资本机制框架的概括。以保险公司整体为单位,对于风险的识别,风险的度量,风险管理为主线,将资本计量资本配置与风险管理流程相结合。确定整个经济资本管理机制框架,阐明经济资本资本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理念。第二步以保险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划分类别,并对每个风险类别数量化。这一步就是经济资本数量与质量双重约束管理中的风险衡量。对于保险公司的每个风险类别采用一定的办法计算出覆盖这部分风险非预期损失所需的经济资本。第叁步也就是最后一步,根据一定的资本配置原则,将风险资本在配置单位中分配,本文以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为分配单位。第五章是全文总结章,是根据以上章节写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中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出了经济资本机制在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用中的建议。第五章包括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经济资本管理机制建立的必要准备,包括数据的公允性及经济资本度量中期限和置信度的确定;第二个问题是考虑在金融混业下的金融集团的经济资本机制构建问题,以银行保险为例,阐述包括银行和保险两种业务的金融服务集团的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衡量标准的统一。我国保险公司发展由最初的粗放型转为集约型,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的要求,还是外部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的要求,风险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资产负债管理,还是外部监管机构的风险资本(RBC)监管,都是希望采用一种合理的风险度量机制将风险量化,能够更好的形成风险预警机制。经济资本管理是起源于银行业的资本管理工具,通过银行的实践证明了经济资本管理方法是能够满足银行、监管部门及信用评级机构等多方面要求的风险管理方法。因此本文选择经济资本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应用研究作为论题,借鉴经济资本在银行业实施的经验,探讨经济资本管理机制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王艺蒙[6]2013年在《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第二支柱的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企业持有的资本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但保险企业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能力、监管审查流程等对其偿付能力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主要参照欧盟偿付能力Ⅰ的监管制度,缺少对保险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欧盟偿付能力Ⅱ的发展,我国也需跟紧国际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弥补这一部分空缺,完善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欧盟偿付能力Ⅱ框架的出台,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借鉴了巴塞尔Ⅱ的基本思路,首次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引入了定性要求——第二支柱。而我国保监会也于2012年初开始建设我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借鉴欧盟偿付能力Ⅱ的思想,将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引入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主要用于防范第一支柱要求中无法量化的风险。这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新阶段,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与思考。本文主要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叁支柱框架中的第二支柱入手,结合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主流趋势和先进经验,以及我国偿付能力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了构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第二支柱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构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第二支柱的具体方案,分析了其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及发展所需的配套制度和条件,以期为我国正在建设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制度贡献一点微薄之力。本文一共分为六章,各章的基本研究思路及观点如下:第一章是导论,首先概述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引出本文讨论的问题;其次整理了相关文献研究,分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管理两部分介绍了相关理论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而确定了本文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存在的不足与创新之处。第二章是基本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基础,首先,本文采用层层递进方式,从偿付能力的概念及理论引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在此基础上,结合巴塞尔Ⅱ和欧盟偿付能力Ⅱ的叁支柱框架内容,以及我国保监会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建设中的构想,得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第二支柱的定义,界定了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其次,由于构建需要以及第二支柱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在第二章又介绍了COSO报告中现代企业风险管理ERM的相关理论。第叁章国外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体系的发展及启示。由于本文所研究的课题在世界各国实践经验较为丰富,故相关介绍较为详细。此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先系统详细地介绍了以叁支柱框架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国家的监管制度及评价,由于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借鉴于欧盟,故欧盟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本章的主要介绍对象。同时,澳大利亚积极与国际接轨,也采用了与欧盟Ⅱ相一致的叁支柱体系,发展出适合其自身的LAGIC监管体系,对我国也具有一定借鉴作用,将其为辅助描述;第二部分是其他非叁支柱监管体系的国家的监管制度,主要以美国、瑞士为主,其对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同样具有借鉴意义。第四章是中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历史与现状,介绍了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本章将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历程分为了四个阶段,分别为:从无到有的萌芽阶段;逐渐走向专业化、独立化的初期发展阶段;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阶段;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制度的建设阶段。如今,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到了重要时期,对我国寿险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第五章是构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第二支柱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全球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统一发展的需要,第一支柱定量要求存在不足,我国寿险新兴市场的客观要求这叁个方面的原因,分析得出了构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第二支柱的必要性。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本章首先介绍了构建方案的原则与目标,继而依据本文第二章中对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第二支柱的定义内容及框架,将整体构建分为两大部分:寿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要求和监管审查要求。其中,在寿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要求的构建中,文章结合了EM的风险管理八大要素,按照逻辑连贯性将其分为:内部环境与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与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监管五个部分。并以第一支柱中不能定量分析的风险(如高管和决策风险等)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监管审查的构建中,本文通过对巴塞尔Ⅱ,欧盟Ⅱ以及澳大利亚监管第二支柱的比较分析,得出监管与审查一般框架的四个方面: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审查,第一支柱相关指标的审查,压力测试以及现场检查。分别从不同角度介绍了监管审查的内容和方法。最后分析第二支柱的构建对我国寿险公司和寿险市场的影响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建立。

陈戈[7]2009年在《寿险公司经济资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方面金融危机让全球的保险监管方、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意识到风险管理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的价值、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保险产品、庞大复杂的保险组织结构、日新月异的经济环境都令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变得困难而富有挑战性。经过近20年的发展,经济资本已经逐渐成为国际保险业主流的内部资本管理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工具。实践证明,经济资本在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产品管理、资本管理与绩效管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与此同时,经济资本在我国的引进仅仅是最近数年的事情。还有很多的保险人对于这一概念并不了解。本文将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不仅对于经济资本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并结合国际领先的寿险公司的实践经验,探索经济资本在我国人寿保险业应用的模式与道路。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引言。本章主要从选题背景及依据、文献综述、论文结构及主要创新点、研究思路与方法等四个方面介绍了本文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目前金融危机日益复杂与深化的环境下,对经济资本的讨论与研究具有格外的现实意义与迫切性。第二章,经济资本概述。作为一种资本的表达形式,本章首先从保险公司的资本、偿付能力的讨论与研究开始,提出目前偿付能力框架存在的不足,最终引出经济资本的概念。尽管作为反映风险状况的偿付能力资本只是经济资本框架诸多作用中的一部分,但是经济资本作为一种内部的偿付能力模型不可避免的要同偿付能力发展的趋势相协调。本章的最后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经济资本的定义,并将其同欧洲、美国和其他地区的偿付能力框架相比较。第叁章,寿险公司经济资本评估框架分析。同目前的资本评估方法相比,经济资本的评估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但主要包括了叁个步骤:完全的经济资产负债表、风险资本的计算与集合、资本的分配。本章将对各步骤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与讨论,其中包括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各类风险资本的衡量、资本的分配方法等。第四章,经济资本在寿险公司价值管理中的作用。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价值管理框架,本章除了介绍经济资本在企业风险管理(ERM)中的地位和意义之外,重点介绍了经济资本在资产负债管理(负债复制)、产品管理(含权产品的对冲)和绩效管理(全新的绩效观点)中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经济资本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管理框架在寿险公司的全面作用。第五章,经济资本在国际寿险业的实际应用。由于经济资本对于寿险公司的重要作用,国际上领先的保险人都开始了不同程度的应用。本章在对经济资本在国际寿险业的应用现状做了回顾与总结后,着重的对欧洲、美国、加拿大的顶级寿险公司的应用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并根据其应用的经验总结了一些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值得思考与总结的问题。第六章,经济资本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对先进经验的借鉴以及我国特定的经济、金融与人寿保险环境的分析与探讨,本章最后将对经济资本在我国寿险公司中的应用模式与实务操作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第七章,结论。作为论文最终和总体的结论,本章将着重阐述全篇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并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本文分析了负债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验证了其等价性。并建立了理论上可行的经济资本评估流程。第二,利用复制法来评估负债的公允价值,随后将复制组合应用在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与绩效管理等方面。第叁,从寿险公司价值创造的角度,将负债市场价值、负债复制、战略与战术资产配置、投资业绩基准整合为统一的业绩设定体系。第四,本文提出了动态财务分析(DFA)的运营框架,并将其引入到寿险公司的业务规划中。第五,本文提出了不确定资本的概念,并指出其作为应对未知巨灾事件的一种结构性安排是寿险公司经济资本的重要补充。第六,本文最后指出将经济资本应用到我国寿险公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对于方法的认识、框架与流程的建立、系统搭建等方面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做适当的调整与改进。重点要形成正确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并且有计划、有层次的逐步推进。

唐庚荣[8]2008年在《转型时期寿险公司风险管控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寿险业自1982年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4463.75亿元,寿险市场初具规模;寿险公司数量达到54家,初步形成了中外资并存,寿险公司、寿险集团、专业化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并存的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都逐渐趋于完善。随着寿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以及寿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完成,我国寿险市场正经历着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这种转型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一是市场层面,寿险市场全面开放、市场主体迅速增加,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市场结构逐渐从寡头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转变;二是公司层面,随着寿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上市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营绩效成为公司发展的主要目标,经营模式逐渐从“重速度、轻效益”的粗放式增长模式向注重结构和效益、注重产品和服务创新、注重市场培育的内涵式增长模式转变;叁是监管层面,监管部门的角色逐渐从引领和主导行业发展向规范和指导行业发展转变,监管方式从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费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在市场转型过程中,无论是寿险行业还是单个公司,其面临的风险都会发生显着的变化,例如费率市场化带来的定价风险、投资渠道多元化引起的投资风险、后援集中和流程改造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寿险公司的创新风险、集团化经营风险等。如何对转型时期寿险公司的风险及其变化进行有效的预防和管控,直接关系到寿险市场能否成功转型,也是寿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本文对市场转型给寿险公司带来的主要风险或转型时期寿险公司传统风险的变化及其造成的原因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控的对策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国际上寿险公司风险管理发展的经验,提出了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并对我国寿险公司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面临的约束和相应对策进行了全面分析。通过上述研究,本文认为转型时期寿险公司风险管控应当从监管和公司两个层面入手。从监管层面来看,一是要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寿险公司集团化经营、产品和服务创新、业务流程改造、投资和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实现监管方式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和管控寿险公司的风险;叁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特别是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监督功能。从公司层面来看,一是要实现经营理念的转变,避免盲目的扩张,注重企业效益的提高,注重企业风险的防范,将风险防范纳入公司决策的范畴;二是要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防火墙制度;叁是要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要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四是加大技术投入力度,提高寿险公司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提升风险管控技术平台;五是加强对企业员工的风险教育和培训,强化风险管理责任和意识,培育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真正将风险管理融入员工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林丽娟[9]2003年在《论我国寿险公司的资本及其监管》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寿险业的飞速发展,中国寿险业在面临着巨大市场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因为对寿险业风险的认识、防范、化解不当被淘汰出局的事屡见不鲜。弹丸之地的香港,六、七十年代的保险公司多达四、五百家,到目前仅剩两百多家,一半以上的保险公司因种种原因被兼并、破产、倒闭或接管。因此,保证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来越受到保险业的关注。新《保险法》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都从不同层面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奠定了基础,标志我国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保险监管模式已初步形成。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46年的英国。当时规定非寿险公司保险人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间的差额应高于承保保费的20%。目前,对偿付能力最主要的解释有两个:一是保险组织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二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最低标准,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超过其负债规模。前者以公司持续经营为前提,注重经营周期内的偿付风险;后者则从公司经营终止角度考虑,保证保险公司随时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从理论上讲,如果在正常年度没有巨灾发生,只要寿险公司厘定适当、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自留与其净资产相一致的承保风险,并提足各项准备金,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寿险公司就有足够的资金应付赔偿或给付,维持其偿付能力。但在寿险经营中,异常损失时有发生,使实际经历的赔偿或给付超出预定的额度,投资收益也可能偏离预期目标,而且基于一些经验假设的责任准备金与保费的测算,本身也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这就要求寿险公司实际资产减负债,即寿险公司的净资产,应保持一定的额度以应付可能产生的偏差。因此,寿险公司的净资产,即寿险公司的资本,是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WP=4>组成部分。而研究寿险公司资本监管对寿险公司的稳定经营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讨论寿险公司的资本监管这个论题,必须依次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资本?什么是寿险公司监管意义下的资本?寿险公司资本监管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国外主要的寿险公司资本监管的方法与手段?我国寿险公司是否存在资本不足的问题以及面对这样的问题我国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为了说明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引言和四章进行了论述。引言部分主要从偿付能力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实质或“经济内容”,就是寿险公司在任一时刻所保持的可立即变现的自有资产的数额,即寿险公司的资本。同时,又说明了资本监管的内容以及本文所要讨论的资本监管主要是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监管。通过引言的分析有效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本的关系作了界定,也明确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方向。第一章从资本的概念出发,分析了经济学意义和法学意义上的资本的内涵。然后,讨论了寿险公司的特殊性,从而得出监管意义上的寿险公司资本应该是寿险公司意外损失的缓冲器,对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消除寿险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性有重要作用。因此,监管意义上的资本是一种偿付能力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上表现为寿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注册资本金(股本),资本公积以及留存收益。在明确了监管意义上的寿险公司资本后,从阐述寿险公司资本是抵御寿险公司各种风险的最有力的保障出发,通过分析寿险公司资本监管的作用机制,说明了寿险公司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最后,运用资本结构理论,结合寿险公司自身股权价值和债权价值的特殊性,导出寿险公司的资本结构与经典财务理论所揭示的公司市场价值和资本结构的关系相似,寿险公司资本结构趋向于负债性。加上由于保险保障基金的引入,寿险公司资本结构决定的特殊性,使得寿险公司更趋向于少持有资本,从而说明寿险公司的资本监管是必要的。第二章是对国外主要国家寿险资本监管方法的介绍。首先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寿险资本的静态监管方法。主要有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WP=5>额度监管法和美国的风险资本监管方法(RBC)。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法计算比较简单易行,但是忽略了具有公司特点的资产风险以及资产负债结构风险。它仅以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作为计量基础,在揭示公司整体风险方面存在偏颇。而美国的RBC却对风险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根据不同风险的状况制定了不同的风险系数。与英国的简单比率分析相比美国的RBC方法更全面和完善些。但是RBC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寿险数据的积累,因此我国寿险资本监管在借鉴RBC之前应建立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不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还是风险资本监管,都是一种资本静态监管方法,只能测算某一特定时期寿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并没有考虑随着寿险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寿险公司资本是否充足。所以在介绍完寿险资本静态监管方法后,文章又对寿险公司资本动态监管方法进行了梳理。对加拿大的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DCAT)和美国现金流量测试(CFT)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叁章首先说明了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的理论标准。然后,选取了目前在我国寿险市场上业务份额占足够优势

雷鸣, 苗吉宁, 叶五一[10]2015年在《监管压力对寿险公司风险承担的门限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寿险公司为样本,采用我国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33家寿险公司2006~2013年的年度数据,将寿险公司的风险分为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运用联立的动态面板门限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监管压力与寿险公司风险承担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监管压力对不同偿付能力的寿险公司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程度,以此来研究偿付能力监管的效力。实证结果显示,监管压力对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行为存在门限效应,监管压力对不同偿付能力的寿险公司的影响程度不同。监管压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的寿险公司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不够显着,即不会使偿付能力不足的寿险公司显着降低自身的风险。这意味着偿付能力监管效力较低,不足以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寿险公司施加预期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提供一定参考。

参考文献:

[1]. 寿险公司风险资本方法研究[D]. 王建伟. 湖南大学. 2001

[2]. 经济资本视角的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D]. 王海曼.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3]. 风险资本理论及其在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应用[D]. 陈婉.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4]. 非寿险公司承保风险整合管理问题研究[D]. 何毅.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5]. 经济资本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应用研究[D]. 蔡玲.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6]. 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第二支柱的构建研究[D]. 王艺蒙.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7]. 寿险公司经济资本问题研究[D]. 陈戈. 南开大学. 2009

[8]. 转型时期寿险公司风险管控研究[D]. 唐庚荣. 武汉理工大学. 2008

[9]. 论我国寿险公司的资本及其监管[D]. 林丽娟. 西南财经大学. 2003

[10]. 监管压力对寿险公司风险承担的门限效应研究[J]. 雷鸣, 苗吉宁, 叶五一. 保险研究.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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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风险资本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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