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探讨_再保险公司论文

构建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探讨_再保险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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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及其特点

巨灾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灾害或灾难,但对于多大的损失可以形成巨灾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的保险服务局按照1998年的价格水平将巨灾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近年来巨灾频繁发生,损失额度不断加大,巨灾风险对全球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与60年代相比,世界上大的自然灾害数目增长了3倍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增加8倍多,由此造成的保险损失增加不小于16倍。我国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42亿元,相应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比例不到5%,低于全球36%的平均水平。

巨灾风险则是引致巨大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巨大,且不完全具备风险大量和风险同质等可保风险的条件,从而使其经营缺乏保险学分散风险的基本理论“大数法则”的基础。巨灾风险的显著特征是其突发性和强大的破坏性,例如一场洪灾,在较短的时间内,可能使跨几个省的风险单位同时受损;一次旱灾,同样可以造成相当大面积和范围的风险单位同时遭受损失,巨灾损失常常超过保险公司的一般偿付能力,保险公司难以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摊,这危及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的稳定性,而且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的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常常导致好多家再保险公司破产。巨灾风险本身的这些特点也造成其经营和管理上的困难。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局限性

我国风险的分散机制都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保险与再保险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几种方式均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一)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及其局限性

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巨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安抚灾民、重建家园的费用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民政部门负担,也有一少部分来自企业和民众的捐赠。这种巨额且不定期的巨灾补贴不仅让国家投出了大量的财力,而且给财政收支的稳定性带来影响,也“挤出”了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出,还使得我国国民的防灾救灾意识薄弱,总认为补偿自然灾害甚至人为灾祸造成的巨灾 损失是政府部门的事,巨灾发生后形成对政府财政补贴救济的等待心理。社会救济活动虽在我国广泛开展,但力量薄弱,资金不足,在巨灾补贴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二)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及其局限性

我国保险公司对巨灾中的洪水只做附加特约险承保,地震、海啸等巨灾皆属于不保责任。这样当发生巨灾风险时,一般的保险是不能将风险进行有效分散的,从而导致巨灾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再保险是巨灾的传统解决方案,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再保险的强大支持,以便分散风险,避免其对受灾地区人们的冲击。1985年墨西哥大地震、1988年吉尔伯特飓风最后赔偿责任的98%以上都由再保险公司清偿。1992年美国的安德鲁飓风和1990年欧洲冬季狂风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是由再保险公司承担。我国巨灾风险赔付率高,而再保险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分保能力有限、市场主体单一、市场规模极小,只占全球再保险市场的0.1%。再保险市场还没有能够与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紧密的联系,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应付近年比较频繁发生的巨灾风险的分保能力有限。当巨灾风险连续发生时,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能力。可见,保险和再保险在应对巨灾中没有发挥出自己本应发挥的强大作用。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国际借鉴

(一)美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美国是洪水、地震和飓风多发的国家之一,由于美国财富的集中程度很高,从而导致巨灾损失严重,因此对于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量极大。美国政府针对洪水、地震等巨灾制定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险计划,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就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承保主体为美国国会授权住宅与城市建设部组建的联邦保险管理局,具体保险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签发洪水保单,并且持有100%比例的再保险。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飓风、地震等巨灾频繁发生,一批在保险公司破产,使得再保险元气大伤,不断收缩巨灾再保险业务。

由于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这时一种新的巨灾风险规避方式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应运而生,该方式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具体方式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制度和巨灾风险证券化皆值得我国借鉴。巨灾风险证券化是一种新的巨灾分散机制,它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发展前景广阔。在我国,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资本市场的不成熟等原因,目前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条件并不具备,但可以对其做一些前期研究。

(二)日本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在日本,巨灾损失的防范主要通过保险和再保险来实现,日本农业保险由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经营,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政府通过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一般情况下,首先由民间的保险相互会社即市、 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然后,再由中央政府通过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渠道为其提供再保险。故而,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3个层次组成:农业互助组合、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以及市政府农业保险机构。这些组织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体系。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根据立法规定,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少一部分保费,大部分保费由政府承担。

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真正做到了逐层分散风险,对于巨灾风险采取了一种多头分担,将承担风险的主体多元化,避免了独自承担的情况发生,有效地达到了风险管理的目的。在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日本的方法,可以在巨灾风险管理时尝试建立一种由各级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承担风险的模式,来达到规避巨灾风险的目的。

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

(一)发展与完善巨灾风险再保险

再保险是分散巨灾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原保险人在确定风险自留额后,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这样使原保险人就能承保比它自身能力大的多的风险。因此,通过再保险规避巨灾风险是一种有效方法。但是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单一,当前市场规模狭小,在2002年以前仅有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即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规定和垄断市场格局造成了再保险市场缺乏竞争力,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

此外,原保险人本身自留风险过大,自留比率偏高,这也为再保险公司的承保造成了风险。因此我国要大力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引进国外知名再保险公司,扩大我国巨灾再保险的承保能力,还应培育国内再保险供给主体,加快再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的形成,还要发展专业的再保险中介,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促进再保险供需方的对接,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还应注重加强和完善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对分保业务加强监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强对各保险公司再保险计划的检查,主要检查保险公司自留额是否过量、是否影响偿付能力以及风险控制情况如何等。设立专职监管部门,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再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多,专职监管部门可以强化对再保险公司和组织的偿付能力的监管,化解和解决再保险市场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同时还可以代表政府协调推动我国巨灾再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对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而保险市场显然无法独自承担,出现了把保险市场的风险转嫁到资本市场上的工具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利用资本市场上众多的投资者将巨灾风险迅速分散。巨灾风险证券化为保险业开辟了全新的筹资渠道,虽然起步的时间不长,但却以迅猛的速度传播到世界各国,在国际上取得了快速的增长和长足的发展。全世界巨灾证券的年发行量已经超过1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超过100亿美元。

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不够规范和发达,通过资本市场化解保险风险的发行和管理成本很高,监管机构对此也有一个逐步熟悉的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制定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目前,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对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基础研究,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法,探索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运作。巨灾风险证券化必须有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运作流程,保险业和证券业必须加强沟通,共同探讨。

(三)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基金

为了应对巨灾风险,除了直接税收、贷款和救济等基本措施外,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性组织还设立了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由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牵头组成的联合体目的是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针对性地防范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由于风险的高度关联性以及大型灾害性气候的“经常性”,容易促成巨灾风险损失的发生。

为加强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诱导和吸引,同时也是为了弥补我国在巨灾应对手段单一造成的漏洞,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巨灾损失基金。对符合巨灾风险条件所造成的巨灾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从巨灾基金中得到补偿。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将是维系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从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采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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