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中英保护妇女权益和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_家暴论文

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中英保护妇女权益和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_家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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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由中国法学会与英国文化委员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研究所协办的“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在京举行,130 余名中国著名法律专家、妇女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学者以及执法人员和来自英国的著名专家对“防止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学术交流和讨论,并从法律角度增强公众和法律界人士对妇女家庭暴力的认识。

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佘孟孝说,妇女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项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法规以及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对于保障妇女的参政权利、就业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对于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都产生了巨大的积极的影响。

从下列统计数字中可以充分证明,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正在不断地提高: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中女代表的比例为11.9%,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中女代表的比例为21.81%;

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的比例为6.6%,而1998 年第九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的比例为15.54%;

1997年底,全国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女干部的总数达1388.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4.4%;

1998年女性从业人员为34067万人,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8.7%, 高于世界34.5%的比例。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中女性比例由1949年的19.8%提高到1998年的38.3%。

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广大妇女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理想。然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男女平等、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其中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便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地区,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有所加重。据有关部门统计,与二十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来自全国人大、部分省市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的资料表明,家庭暴力约占婚姻案件30%,个别地区达50%。1995年上海市妇联接受婚姻家庭纠纷来信来访共875件,其中家庭暴力占34%;1994 年广州市妇联接待反映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达2567件,占信访总数的63%;据山东省青岛市妇联统计,在1991年至1996年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 件,占该类来访15.21%,1996年已占25.7%。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家庭暴力现象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据香港社会福利署的资料显示,仅1998年一年中就有200宗举报虐待配偶的个案,平均每10 万户家庭便有63户有此行为。其中96%的受害人为女性,以致专门收容被虐待妇女的“和谐之家”(一家妇女避难所的名称)经常爆满,这些妇女中很大一部分是内地迁港的新移民。

关于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如何界定问题,从国际文献看,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对妇女的暴力系“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张贤钰认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压抑等。此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谈到家庭暴力问题时说,在国际社会,从二十世纪70年代起就关注探讨家庭暴力问题。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将对妇女的暴力当作是一种歧视行为。该公约通过后的十年期间,有关对妇女暴力这一问题的探讨得到了深化与推进。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重要性,它将对妇女的暴力列为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其他组织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中国政府一贯忠实履行国际公约和宣言,反对对妇女的施暴,维护妇女的权益,不仅在法律上采取了必要的对策,在理论上也作出了有益探索。

巫昌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当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原因。她说,目前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基本一致,只是在分析和强调的角度方面略有不同。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为的隐蔽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后果的严重性;四是手段的多样性。在原因方面,主要有历史原因、心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陈苇认为,我国家庭暴力行为的性质,一般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其中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而触犯刑法的,则构成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为何禁而不止,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某些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婚姻基础不牢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家庭基础不稳固的家庭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据调查,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居多,许多妇女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差,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致使家庭暴力违法行为愈加严重。

三、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从而使违法行为人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四、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五、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舆论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六、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可予以行政处罚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七、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执法监督的力度不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兵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国以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重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为了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现象的上升,应在修改婚姻法时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之更具体,增强可操作性。

在执法方面,公安、检察、法院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三、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一是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二是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三是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助审员胡明非认为,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援助等多种途径进行。为了加强对受害妇女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同时,还应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吸收经过培训的妇联干部作为人民法院陪审员;设立专门审理侵犯妇女权益案件的法庭或者合议庭等等。只有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防范和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露认为,家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目前,妇联组织关注制止家庭暴力措施的可行性。一是加强宣传攻势并贯彻始终;二是将现行法律与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我国现行法律看,在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并不缺乏法律依据,执法过程中,如何把互相关联的几个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作用很重要。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组织可以为此呼吁立法;同时还要健全机制,最终建立国家级的维护妇女权益联系会议机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组织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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