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成份论文,为主体论文,共同发展论文,多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课题组负责人:张卓元,成员:冒天启、左大培、毛立言,主要执笔人:冒天启。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方针。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中,怎样才能发展壮大公有制并保持它的主体地位?怎样才能使多种经济成份都获得共同发展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这还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不断提高认识。
一、内涵和客观依据
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也是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必然要求。这个方针的基本内涵是:(1)公有制为主体。 就全国范围来说,必须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当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产业中可以有所差别。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必须坚持这条原则。(2)国有经济为主导。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它对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中居支配地位,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3)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它们对缓解国家资金短缺,扩大居民就业,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对外开放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重要时期,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还对国有经济经营机制转换有重要的推动作用。(4)各种经济成分之间流动和重组。 不同经济成份之间相互渗透和各种生产要素灵活配置,有利于形成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产权联结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增加国际竞争能力。在产权重组和流动中,将出现新的财产所有结构。总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最基本的经济基础。
确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是全党思想解放的伟大成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未来社会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这是经典作家对西欧各国资本主义内在矛盾进行科学分析而得出的正确结论。经典作家在作出这一结论的同时也指出:这一结论“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1〕。 因为这些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至于在那些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太高的东方国家里,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经典作家一再强调,要从本国生产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任何生产力都是以往活动的产物,人们不能自由选择。但是在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的俄国,当十月革命成功后,却有了另外一条理论:以革命的手段实行全部国有化,而国有化的深度和广度,就是社会主义成功程度的标志。原苏联经济学著作认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集体所有制必须向国家所有制过渡;个体经济,是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经济成份,它会每日每时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则被明确地判定为消灭对象。50年代中期,我们也照搬了这套“理论”,通过行政手段、政治运动、阶级斗争,任意搞所有制的“穷过渡”和“升级”,对集体所有制,参照对国有经济的管理办法,其经济政策和分配方法,也与国有经济大体相同,迫使集体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经济过渡,对留下来的集体企业,也被置于“二国营”的地位;对非公有制经济,则用专政的办法,一次又一次“取缔”,让其绝种。许多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搞活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经济形式,都当作资本主义力图灭绝。但另一方面,通过政治运动和“左”的经济政策而建立起的“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且还行使着日常生产管理职能,生产中的“瞎指挥”、官僚主义,分配中的“大锅饭”、平均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生产的发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也日趋尖锐。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社会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二十年时间,实际上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和提高。”〔2〕因此,必须否定“一大二公”,改为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使生产和经济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否定“一大二公”的模式,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理智选择。从总体讲,我国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很高。我国已有了高科技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导向作用,但还是少数;在传统产业或基础产业部门,也有一部分近代生产力;而在广大农村,仍然以手工操作和体力劳动为主,某些边远地区,甚至还保留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纵跨人类社会几个时代不同生产力同时并存,这标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总水平还比较落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即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从现状来讲,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国家提供就业能力不足,产业结构严重扭曲,这仍然是最基本的事实。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每年都会有近千万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就业,而农村已有一支庞大的剩余劳动力队伍。70年代初,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的契机是为解决就业问题,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国家还将无足够的资金实现充分就业。因此,在“九五”计划中指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统筹规划,不断扩大城乡就业。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进行农业深度和广度开发,积极发展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继续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增加劳动积累型工程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这是非常符合国情的明智决策。当然,发展多种经济成份也不是权宜之计,某些行业与社会需求变化紧密联系,不论什么社会制度,个体经济作为小规模经营,总是存在的,它特别适宜在那些分布广、多样化、小批量的部门中得到发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个体经济仍然广泛存在并得到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的诞生率往往超过它的死亡率,这似乎是一个规律。个体劳动生产方式的存在,与社会制度并没有必然联系。
二、现状和动态变化
改革开放18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对推进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起了重要作用。通常反映这种多元所有制结构有三种方法:一是“产值结构法”。主要以各种经济成份的产值为依据,计算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产值在总产值中的比例。以产值多少来描述不同经济成份的变化,能够比较好地反映不同经济成份的活力,但由于基数差距比较大,对其实力的变化不一定很准确。二是“资产结构法”。主要以各种经济成份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的比重,还有在总资产存量中的比重为依据,反映不同经济成份的变化。这种计算方法,产权界限比较清晰,但由于资产投入的领域及效益还会受到其它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因此,很难准确判断不同经济成份资本经营的效益。三是“就业结构法”,主要以社会劳动者的就业去向来表示不同经济成份的变化,它仅仅反映职工就业的分布状态,并不能准确表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经济成份的基本状况。但从动态数据看,有两个基本事实不容忽视,一是国有经济的产值比重逐年下降。以工业产值变化为例,1980年各种经济成份工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国有经济占75.98%,集体经济占23.53%,城乡个体经济占0.02%,其它经济类型占0.47%;而在1995年上述各种经济成份分别占30.9%、42.8%、13.2%、13.1%。再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例,1980年各种经济成份在全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国有经济为51.44 %,集体经济44.64%,个体经济0.7%,合营与其它经济类型交易额3.22%;而在1995年,上述各种经济成份分别占29.99%、19.75%、30.44 %、19.8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国有经济的相对比重下 降,是正常现象。它说明:非国有经济成份更多更快地进入那些原来就不适于由国家资本垄断经营的行业,产值增长速度比较高,而国有经济由于机制不灵、体制不顺、产品落后、装配陈旧,也使得效益不高。国有经济相对比重下降,但它的绝对实力还是比较强的。二是公有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仍占优势地位,在关键行业国有经济有强大实力。在1995年已完成清产核资的30多万个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总额为7 万多亿元,负债总额5万多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万亿元。在关键行业中,比如:邮电、民航、铁路等,国有资产全额占有;在基础产业中,比如:电力、煤炭、石油开采等行业,国有资产占90%以上,而冶金、化工行业中,国有资产占75%以上;在电子、机械、轻工等行业中,主要生产基础仍掌握在国家手中,国有经济仍然发挥着强有力的导向作用。这说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还很巩固,国有经济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在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根本转变中,国有经济面临着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面临着战略性改组的艰巨任务。不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不对国有资产存量进行流动和重组,就不能完成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重大探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样四句话,它们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这里说的“产权清晰”,就是要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具体形式即规范的公司制。在现有的30多万个国有企业中,除极少数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具高度自然垄断的产业部门实行权责明确的国有国营制度外,对公益性和基础性的主导产业部门的国有骨干企业,可依法改组为国家独资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而对其它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可依法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总趋势看,国有独资公司的数量不宜多,由于这类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封闭的,只有一个股东,资本金注入的渠道也只有国家财政一条,搞不好仍然象原来的国有企业。因此,多元股东的股份公司,将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新的财产组织形式,它不仅能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而且还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实行公司制,也是对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产权重组,相互参股,可以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国家曾集聚了大量资本,除投资于推进工业化的产业部门外,还注入了许多分布领域广产品规格多并以手工劳动为主的部门,这注定是要亏本的。因此,《决定》中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国有资本从价值形态上退出那些不适于由国家经营的部门,再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对国有企业的不合理部局进行战略性大改组,这是体制转轨中需要很好完成的任务。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是使国家资本有效经营的重要条件。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这两种权利基本上还都处于残缺不全的状况。就出资者所有权来说,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可以下达指令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却又对经营成果不承担责任,出资者所有权虚置,这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体制根源;企业经营一旦亏损,国家承担无限责任,使出资者所有权益受到损害。在规范的公司制中,界定产权、明确投资主体后,就必须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出资者所有权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使出资者所有权受到保护,同时也扼制了原行政隶属关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护出资者所有权的。就企业法人财产权来讲也十分不完善,在一个时期,国家办企业却不投入一定的资本,实际上搞无本生意。“拨改贷”,本意是强化约束机制,但却迫使企业的发展资金全部依赖银行贷款,财政欠拨、欠补、欠退,使大中型国有企业,既按市场经济运作,又按计划经济承担政策和社会负担,这是目前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增资减债”,建立严格的资本金制度十分必要。当然,要使新的“两权分离”能顺利进行,还有一些配套改革,比如: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并将它返还政府,这需要政府职能的转换;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并提供新的就业岗位,这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劳动就业机制。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尽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但它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可能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起任何导向作用,这是由它先天不足或所处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从50年代中期以来,一次又一次政治运动,到70年代,非公有制经济已处于快被灭绝的境地。公有制经济垄断了国民经济各部门和行业,以1980年工业产值为例,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比例为99.5:0.5。严峻的就业问题,迫使政府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有所松动,个体业主将一部分积累的消费资金投入了那些以劳务为主而又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形成小商小贩、摊店小厂。就一般而言,这类经济成份先天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缺乏现代管理能力,很难设想,它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会起什么大的影响。在有些地区,私营经济的发展规模的确比较大,但《宪法》指出:“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也发布了相应的政策,对雇主的经营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受控于政府限定的范围;雇主虽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是他们的经营却从属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私营雇主要将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把其剩余价值的绝大部分导向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雇主和雇工之间无疑存在剥削关系,但雇工在政治上和雇主完全是平等的,雇工还受到“劳动法”等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我国的行业比较广,但从总体上看,比较多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一般加工项目上,其目的是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资源,进行转口贸易,不会造成对重要行业的垄断性控制。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会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当然,我们要警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而形成对某些关键行业的控制,这需要制订相应的限制政策,包括征税、法律和行政手段,防止跨国公司在关键行业中形成垄断地位,维护国家和内资利益,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三、界限和理论问题
所有制性质和它的实现形式。所有制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归属关系,而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判断一种所有制的性质,应该从生产、交换、分配各个环节来分析它的经济内容,看看用谁的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归谁占有;看看交换的产品是谁生产和谁占有的;看看被分配的产品是谁生产的又归谁占有,从而用什么形式按什么比例来分配。具体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应该以劳动者是否成为社会化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为判断依据,只有劳动者成为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共同主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以平等的身份来互相对待和发生经济往来时,社会主义公有制才算是名副其实。我们不能凭一个政党或国家自己标榜是什么所有制,就来判断这个政党或国家的性质。在集权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整个社会生产由政府自上而下按指令进行,产品又由政府行政手段分配,劳动者是否是社会化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取决于他的代表即“国家政权”或“政府首脑”的良知即“长官意志”。这是使计划经济效率损失的根本原因。因此,国有经济并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崇尚私有制的西方国家,国有经济也大量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比较好,这还是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难点”。改革开放18年来,对国有经济进行改革曾有过两条思路,一是从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如何分配打转,具体形式有“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等,但分多分少的“度”很难把握,当着国家财政困难时,政府总想多从企业利润中挖一些,这就提出了“利改税”,把企业实现的利税总量,先卡死两头,一头按55%所得税挖走,另一头留给企业10%左右,中间部分则以各种调节税名义调走,加重了企业负担;后来实行“承包制”,给国家财政包死基数,留下的全归企业,这又使企业追求收入最大化,短期行为膨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财政日趋困难。这种思路在80年代是主线。二是探索国家资本怎样有效经营的路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从80年代初就进行试点。但由于实行股份制需要在财产归属关系和组织形式上进行必要调整和改组,因此进展困难,步履维艰。进入90年代,探索国家资本有效经营的改革思路才引起各方面重视,各种类型的公司试点和组建,才有了宽松的政治社会环境。股份公司并不是什么新事物,它是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条件下出现的一种资本经营形式。它的主要作用是:(1)扩大生产规模, 个别资本不能经营的行业,由联合起来的多个资本共同办,转瞬之间就会加速资本集中。个别的私人资本也会通过股份公司而转化为社会资本和直接的社会财产,因而马克思称它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扬弃”。(2)使资本的所有权同在公司内行使管理劳动的一种职能相分离, 公司的经营操作权由经理来行使,资本所有权通过股息获得报酬。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为公司企业,从而提高资本经营效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制的财产属于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这一点当然非常明确,但是由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行使管理权时,都来管却又都不承担责任,国有财产所有权在企业层面上缺位造成经营效益极差。按谁投资谁享受所有权权益的原则界定产权,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然后根据生产行业特点,组建多元的股份公司,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产权的权益不仅可以得到保证,而且还能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由此来看,一种所有制性质会有多种实现形式,股份公司制可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比较好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当然,也还可以探索别的实现形式。但过去的实践证明,国有国营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的最佳形式。
股份制改革和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有关系?国有资产流失的确是当前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江泽民同志今年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曾分析了“流失”的原因。他指出:“主要是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经营工作没有跟上。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这是清楚的。但在实践并没有解决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人负责的问题,国有资产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要加强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建立以资产经营为主要任务的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投资公司,是值得探索的有效途径。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当然首先要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由于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与外商合资中,对品牌商标、名牌经营以及地价等,缺乏市场意识,不估价或少估价,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完全可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有效解决,而不是股份制改造本身造成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对职工实行低工资,因此,国有资产存量中实际上还隐含着一部分属于劳动者的积累,这在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富余职工时进行的必要的返还,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企业并购与发展私有制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这主要是指如何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问题。目前,来自实践的有效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方式的变更,比如:联合、承包、租赁、托管代理等;另一类涉及到产权变革,比如:出售(收购)、兼并、破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但由于千万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用什么模式来推广某一项成功的经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资本几乎占据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其实有些以劳务为主而又分散经营的行业,原本就不适合由国家资本去经营,甚至去垄断。在这些行业中的国有资本应该退出,这就涉及到对一些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变革问题。国有资本退出那些分散经营的行业,可以出售给私人或外商,也可以转为股份合作制。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上通常采用的“职工持股会”再投资,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我们反对“私有化”即反对全面恢复私有制,反对那种凭借对生产条件的占有而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反对侵吞国有资产。但是,要看到,对那些存在于不适宜由国家资本继续经营的行业的国有小企业进行兼并或拍卖,是产权的一种流动和重组,是对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也就是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小型企业的并购,并不是全面恢复私有制。我们应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作具体的分析,比如:那些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怎样改造?不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经济理由是什么?那些企业可以兼并拍卖,怎样估价?不能进行拍卖兼并的经济理由又是什么?如何避免对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如何防止少数干部利用特权化公为私等等。在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还占有绝对优势的大背景下,将一部分国有小企业按等价原则出售,不会动摇以公有制为主体。
江泽民同志最近就坚持公有制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指导性的论述,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改革讲得非常具体,他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具体来说有四点:要能够使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能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要能够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要能够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在转型期,难免有些事物在一开始不大容易界定其性质,甚至还不太规范,但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就应该允许试,在试验中逐步规范,这正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优越之处。
1996年8月
注释:
〔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8—269页。
〔2〕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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