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效用”本质及其诸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用论文,形态论文,本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1)02-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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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哲学的价值概念?马克思早就作出了并广为我国学术界熟知的论断:“‘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这一论断表明:首先,价值是个关系范畴,它表征的是人对外界物满足自身需要的评价;若外界物不能满足人的需要,则价值关系就不能形成,价值也就不复存在。其次,价值关系是赋予(和被赋予)的关系,即人将由评价得出的意义赋予外界物,因而在价值(的赋予)关系中,人是主体,外界物是客体,价值关系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并且是主体将意义赋予客体的关系。最后,价值形成的实质是主体对客体满足自身需要的肯定。主体认定客体满足自身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主体认为客体对自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功用或作用;若以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说法,则这功用或作用也就是“效用”。因而价值的本质是效用。无论任何现象,只要能对主体的需要发挥效用,就会被主体认定是有价值的。
然而,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先是受到商品价值本质之社会说的诘难,后又受到人的价值本质之超越说的诘难。那么,这两种价值本质新说能够驳倒价值效用说的普遍性本质吗?笔者认为未必如此。
商品价值本质之社会说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专门研究了价值概念。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但商品若不进入交换领域,不形成交换价值,其使用价值就不能实现,由此,商品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商品为什么具有交换价值?是因为商品具有可进行交换的内在依据,即商品自身凝聚着的人类一般劳动。因而人类的社会性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本质。的确,马克思曾说:“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物,……当作他们所共有的这种社会实体的结晶,它们就是价值——就是商品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第9页。)。若把马克思在这里对经济学的价值界定与上述对哲学的价值界定作一比较,就会感到两者的差别是如此之大!那么,它们是否也有着某些内在的联系呢?
笔者认为,这种内在的联系是确乎存在的。首先,商品价值是如马克思所言的价值这个普遍概念的特殊形态。比起面对于人的因而有可能与人产生价值关系的外界物,商品的特殊性有二:一,它是人的劳动的产品,依此区别于未经人的劳动作用而原本就已存在的外界物,比如山川江河空气林木等;二,它要进入市场交换,依此区别于亦是人的劳动产品但不经市场交换的外界物。因此,商品价值只是普遍价值的一部分,以特殊的价值形态来说明普遍的价值本质,显然是不妥的。然而,即使如此,商品的价值也是由人而生的,也是主体对作为客体的商品赋予的结果。其次,商品价值虽然以凝结的人类一般劳动为交换的依据,但是它首先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若无使用性,就难以进入交换领域,也就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而就不成其为商品。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人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有用性,或者说对人的需要具有某种效用。再次,在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为什么不重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仅重视商品的价值呢?因为政治经济学是研究财富的生产和分配形式的。作为社会财富象征的商品,只有在交换中实现了自身所含的人类一般劳动的价值量,才能显示自身作为社会财富的价值。因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重点分析了商品价值的实现方式和商品价值实现中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后,对在政治经济学中未作重点分析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在1844年的《巴黎手稿》和1857-1858年的《伦敦手稿》中则作了充分论述。在这里,商品已归入面对于人的外界物,处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之中。马克思认为,需要是人的本性,人为了满足自身多样的需要,就进行改变外界物的实践活动;而改变了的外界物,作为人的实践本质的对象化见证,一方面满足了人的需要,一方面又发展了人的潜能、禀赋、素质和能力。对此,马克思曾说:“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即商品形式——笔者注),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成力等等的普遍性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6页。)因此,满足人的需要,就是对人的日常生活有用处,而发展人的能力,则在人的本质的层次上对人具有更大的效用。
由此可见,商品价值本质之社会(劳动)说只是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中的一种转化形式。如果将商品转化为外界物,就可发现,商品首先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其在交换中实现的价值是人类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的劳动活动的凝聚,其实现了的价值不但满足了人的现实需要,而且具有发展人的能力的功用。因此,从哲学价值的意义上研究商品,商品的最终价值亦是满足人的需要和发展的效用性。
人的价值本质之超越说认为,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只能说明人和物之间的价值关系,不能说明人和人之间的价值关系,若将其运用于人和人之间,则被当做评价对象的人的意义就是效用性;这样一来,人就由主体性变为客体性,由目的性变为工具性,这不但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在理论上也有悖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规定。因此,人的本质不是效用性,而是超越性,即改造世界并完善自身的理想性和目的性。但是,马克思早在青年时期就提出了“为人类幸福而献身”的人生理想,以后又津津乐道的是“为人类工作”。马克思一生为人类留下了大批的理论遗产,当我们认为这些理论遗产体现了马克思的价值时,作为评价对象的马克思是否转而成为客体性的存在呢?当马克思以他的理论为人类工作和献身时,他是否在发挥一种工具性的效用呢?
笔者认为,在价值关系中,人是可以被看作客体性的存在的。价值产生于主体对客体的评价之中;人或个人要想获得价值评价,首先就要成为别人的评价对象或评价客体,人在价值关系中成为客体性的存在是必不可免的。假若说评价是一种互相的行为,那么在价值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是互为客体的,既然如此,人的价值本质之超越说又为什么责难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将主体的人降低为客体的人呢?笔者以为,这是将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相混同的结果。
人的本质是一个实体范畴,它是对人的本质属性的界定。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实践,而实践则表现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超越性,因而人的本质也可说是超越性。超越性可呈为内在超越和外在超越的统一。所谓外在的超越,就是人按自己的意愿让外界物发生变化,即改造世界;所谓内在的超越,就是人通过改造世界而促使自身趋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完善自身。在这其中,改造世界服务于完善自身,完善自身成为实践超越的最高目的,因而,人的实践超越性本质促使人成为目的性、理想性和主体性的存在。然而,具有超越性本质的人要想获得价值认定,就必须进入价值产生的评价关系之中。人的超越性本质是如何表露出自身的价值的呢?改造世界为完善自身服务,而完善自身又只有通过改造世界这一途径。如果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那么,改造世界的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就不但促进了自身的全面发展,也为别人或全社会的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价值的获得正是依据某人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他取得的成果越多,他本人对别人或社会的价值就越大。由此可以看出,超越性是作为实体存在的人的本质,它是人的价值之源,而不是人的价值本身,具有超越性本质的人要想获得作为关系存在的人的价值,就必须以取得成果的载体的客体性的人出现。在这里,人的超越性本质是本原的,人的效用性价值是派生的。二者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重要的是,价值层次的人的客体性不但早已具有主体性前提,而且客体性中所展示的改造世界的成果,以获得的价值评价反过来更加证明了人的本质层次的目的性、理想性和主体性。
实践的超越性表现为改造世界和完善自身的统一;如果说改造世界为完善自身服务,完善自身又通过改造世界,那么,实践的超越性又可表现为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统一;其中,完善自身是目的,改造世界是手段。假若说手段性也就是工具性,那么就人的实践本质这一层次而言,人也有其工具性存在的一面,只是这一工具性只运用于别人以及全社会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而当进入人的价值这一层次,作为评价对象的客体性的人,其价值的获取则恰在于人的本质的工具性。个人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不但完善着自身,而且他所取得的社会成果同时也成为别人乃至全社会的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别人以及全社会的人对他作出有价值的评价,就是以他所取得的社会成果为依据的,而他的社会成果的取得则只能是他的实践本质中工具性的一面活动的结果。工具性就是效用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就像人的本质中的目的性要求人们互为目的一样,人的价值中的工具性也要求人们互相发挥效用;正因为此,社会上才有广为赞同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说以及广为赞颂的“为人民服务”的高尚精神。
由此可见,人的价值本质之超越说也是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在人学领域中的一种转化形式。它的让人迷惑之处在于人既是价值发出者又是价值接受者,而一经置于价值接受者的客体性地位,似乎就俺盖或抹煞了价值发出者的主体性地位。然而,只要从人的实践主体性是实体本原性和人的价值客体性是关系派生性之两层次的理论立场出发,这一迷惑也就迎刃而解。人的价值之客体性不但已由人的本质之主体性所规定,而且人的价值客体性由其手段性的运用所创造的社会成果而显示出的效用性,反而证实了由目的性、理想性和超越性所显示出的人实践主体性。
2 澄清了商品价值本质之社会(劳动)说、人的价值本质之超越说与价值本质之效用说的关系,必然会引发一个接着而来的问题:效用说只是揭示了哲学价值概念或一般价值意义的本质,然而现实中的价值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价值形态其效用性是如何表现的呢?或者说,不同的价值形态在显示其效用性时又各自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性呢?
对价值形态可有不同的分类,在此,笔者采取“三分法”,即自然价值、社会价值、人的价值。自然价值是指未经人的实践活动作用和改变的外界物,如山川江河空气林木等。社会价值是指经人的实践活动作用和改变的外界物,亦即人的社会劳动产品。此类外界物可再分为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两类,精神产品就是人们理论探索所取得的各种理论思想观点;物质产品还可再分为不经交换的产品和须经交换的产品,后者就是所谓的商品。人的价值则无须多言,它指的就是人所应有的价值。
价值是为人的;价值是人赋予的;人赋予价值的依据是(外界物对人的)效用性。已如前述,人的实践本质的超越性显示了改造世界和完善自身亦即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统一,如果说手段性可表现为效用性,那么所有外界物的价值效用性就是对人的完善自身的目的性的效用。人在现实生活中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外界物满足这种需要的效用也是多种多样的。在价值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是互为客体的,个人需要的满足同时关联着别人需要的满足,因而如同人的实践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那样,价值评价也同样具有社会性,即有一个社会评价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是否有助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价值的效用性最终体现为有助于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人的最高目的性。然而,由于价值形态的多样性,其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最高需要的方式也就不同,而其之所以不同,又是因为不同的价值形态有着不同的价值意义载体。所谓价值意义载体,就是指价值物以什么性质(而非实体)被赋予价值。因此,探讨不同价值形态的特殊性就在于区分其不同的价值意义载体和价值实现方式。
自然价值是指未经人的实践作用和改造的外界物对人的价值。自然外界物诸如山川江河空气林木等是先于人而存在的,可说是人的实践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或基础,因而它对人的价值就源于它对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一种(基本的)支撑作用,也即是说,自然价值的价值意义载体就是其(对人的实践活动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支持性。由于自然外界物的未经人的实践作用和改造的性质,其价值之源的基础支持性若要实现自身,就须进入人的生活或人的活动之中,因而其价值实现方式可称为(面对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所需要的)待进入性(其中作为自然外界物的空气也许是个例外)。由此可知,自然价值的效用性就呈现为价值意义载体的基础支持性和价值实现方式的待进入性的统一。
社会价值是指经由人的实践作用和改造的外界物对人的价值,亦即人的劳动产品对人的价值。由于人的需要的无限性,人的劳动产品也就呈现出无限的多样性,它几乎充塞于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各个方面,因而由它而生的社会价值也就体现为满足人的各种各样的需要。社会价值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它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本质力量的确证,这一确证不但对实践者本人显示了效用,而且对实践者他人也同样显示了效用。由于社会价值的实体众多又无处不在,它与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结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而它对人的价值就源于它对人的实践本质所具有一种(极大的)丰富作用,也即是说,社会价值的价值意义载体就是其(对人的实践本质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极大丰富性。由于社会价值原本就是人的劳动产品这一特有性质,其价值之源的全面丰富性的自身实现,就实现于广泛地参与人的各种生活和活动之中,因而其价值实现方式可称为(与人的生活和活动结为一体的)全面渗透性。由此可知,社会价值的效用性就呈现为价值意义载体的极大丰富性和价值实现方式的全面渗透性的统一。
人的价值是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价值,亦即作为主体性的人以客观可察的可供评价的活动成果而显示的价值。与自然外界物和人工外界物不同,人这个存在物具有实践的超越性本质,因为人是自然外界物的利用者和人工外界物的创造者。如果说人又是价值的赋予者,从而使自然外界物具有了自然价值、人工外界物具有了社会价值,那么,人也就是价值的创造者。人之所以成为外在价值物的创造者,在于人具有实践超越性的本质,因而人的价值就体现在人的实践超越性上,或者说,实践超越性对人是有价值的。不过,人被评价为有价值,并不仅仅从人所具有的实践超越性本质着眼,而是依据这一超越性本质在现实活动中所取得的社会成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互为条件的,而人的实践创造成果恰恰就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由于人的实践创造活动具有连续不断的性质,因而人所创造的社会成果也就源源不断,从而个人也就为别人或全社会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停地提供条件,这也就为别人或全社会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发生了一种永不枯竭的推进作用。因而人的价值就源于这种推进作用,也即是说,人的价值的价值意义载体就是其(对别人或全社会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具有的)不断推进性。由于这种推进作用源于人的实践超越性本质,其价值之源的不断推进性的自身实现,就实现于人的实践超越性本质在现实中连续不断的创造活动之中,因而其价值实现方式可称为持续创造性。由此可知,人的价值的效用性就呈现为价值意义载体的不断推进性和价值实现方式的持续创造性的统一。
由是观之,哲学价值或一般价值之效用性本质在自然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的价值这三大价值形态中各有其特殊的表现方式。如果说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物的价值,它们或被人利用或被人创造,因而其效用性一目了然,那么,它们就可合并而论,而与利用它和创造它的人的价值形成了某种对立。这种对立的实质就是,人的价值是通过利用自然价值和创造社会价值而表现出来的;因而人的价值就是(利用和)创造价值的价值。人的创造性本是人的主体性规定,但它为了获得价值性,就需以客体性的存在并以实际创造的客体价值去获取评价;而获得了价值性,人反以价值关系中人的客体性存在所展示的创造成果确证了人的实践本质的主体性。人的价值的效用性就在于为人的实践主体性所追求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