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评价的标准与技术_动机理论论文

论道德评价的标准与技术_动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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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价,既是大众直接参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及道德建设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方式,也是大众、组织、政府等各种行为主体判断事物善恶和做出行为选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

尽管人人都是天然的社会性道德评价者,却并不见得人人都能在具体的道德评价活动中得出正确的结论。道德评价有褒善贬恶的功能,它作为社会道德调控的手段之一,其积极作用总是以评价的准确恰当为前提的。古往今来,道德评价主体在评价中的失误,曾使社会为之付出多少沉重的代价,又曾使多少无辜的评价对象成了道德舆论的受害者!今天,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观念更新、价值冲突、道德嬗变的转折时期,许多新老现实问题亟待我们作出判断或重新评估,这一切都显示出探讨道德评价问题的重要与紧迫。

本文将集中探讨道德评价中的两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其一是道德评价的标准和运用;其二是道德评价技术。

一、道德评价标准及其运用

进行社会道德评价,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无道德评价标准,则评价对象的善恶优劣无从谈起。道德评价标准不统一,则无法形成一致的社会舆论,于是道德评价的褒善贬恶功能也无法形成威力。

一个特定社会的统一的基本道德评价标准应与该社会所择定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是同一或同义的。因为被择定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就是被认定的“最好”或“至善”,“最好”作为包含或派生其他各种好的最高等级的好,自然也是评价各种事物或对象的基本价值评价标准,而一个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是从属于价值评价标准的。换言之,当我们用价值评价标准对道德性事物进行评价时,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价标准也就成了特殊意义上的道德评价标准。

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既然已是国人的共同选择,那么,市场经济社会所固有的终极价值目标当然也就成了我们评价各种道德事物的基本标准。

市场经济之所以终被我国采纳,是因为它具有经历史和实践证明的迄今为止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社会所无可匹敌的效率优势或效益优势,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力优势,所以市场经济社会的一大终极价值目标就是效率或效益。由于效益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和增加,我们有时也可以把这个社会终极价值目标表述为富裕。

与效率处于同一序列的终极价值目标还有自由与平等。自由是效率的前提。市场经济正是通过大幅度拓展个人选择的领域即个人自由,才使个人在获得空前多的发挥其潜能天赋的机会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出了更多的财富。平等则是效率的保证。以竞争的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利益的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社会所特有的激励机制。这一机制必须按照使所有竞争者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平等原则来设计建构,方能实现其对每个社会成员都起作用的最佳激励效果,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高效率。除此而外,那个由公正、公平和正义等基本价值原则构成的和谐,作为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类型都不可或缺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也应是市场经济社会所必备的另一种终极价值目标,它在市场经济社会的特殊意义是:在竞争中减少内耗,在发展中保持稳定,在分配中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实际上是个标准体系,它由效率、自由、平等、和谐四项基本标准构成。

道德评价标准既定,评价的操作化便变得可行。简略说来,就是用效率、自由、平等和和谐这四项基本评价标准对各种具体的评价对象进行评价。经评估,凡是与四大评价标准相符的,就是好的善的,否则就是坏的恶的。不过大量的实际评估肯定远比上述过程复杂。一个原因是对某些极其表层的评价对象往往并不好直接用四大评价标准进行衡量,而是需要由基本标准再派生出更具体的评价标准,或经多层价值推导方能做出最后评价。比如对“言行不一”这种现象,我们就不便运用四大评价标准的任一项直接进行评价,只能先判断它不符合讲信誉、守信义的准则,再根据讲信誉、守信义是维系和谐的经济交易和人际交往活动的必要条件这一点,最后推断出它是与和谐标准相悖的不当行为。又如“尊师重教”这一口号似乎也与四大评价标准的每一项都不沾边,不过我们可以确认:尊师重教有利于对人才的培养,而人才是创造、掌握和使用科学技术的主体,科学技术又是现代社会的第一生产力。于是可以得出尊师重教是与效率这一社会终极目标相一致的结论。另一个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用四大评价标准评价某一问题,有时可能会出现结论不一的情况,如“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一传统的道德主张,虽符合和谐标准,却不符合效率标准;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则正好相反,虽有利于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可同时也导致了个人在财富拥有方面的不平等;再如“民工潮”现象,虽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在治安、交通等方面也带来了许多不利于社会和谐的问题;还有某些形式的生产行为,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对这类并非“善恶冲突”而是“善善冲突”的问题进行评价,虽然还需要动用深入的理性分析并根据二者利弊大小的权衡计算才能决定对二者的取舍。按照理性的精神,对“善善冲实”问题的优先选择原则应这样确立:实践中优先选择的善(或目标),应最终有利于间接达到目前与之冲突的善(或目标),或者有助于暂时被舍弃的善在将来得到实现。须注意,在善善冲实中,并不是任意的优先选择都有这样的效果。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选择,就始终是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的,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选择则不同,它不仅能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长,而且也要求实现“起点的平等”,至于“终点的不平等”,即个人拥有财富的差异,也可逐渐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税收手段的运用等二次社会分配制度来加以调控和缩小,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对“民工潮”的取舍也是如此,断然禁止民工流动固然可以消除由其引发的社会不安定,但这样也永远解决不了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市某些行业劳动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而这势必要制约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反,允许民工流动尽管会马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序,但来自上海、北京等地的实践报告已表明,那些随民工流动而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并不是永远得不到解决或有效控制的问题。关于对生态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行为,如果在短期内不能解决这种破坏作用,就应停止生产,因为生态环境的恢复很难,并且需耗以大量时日和资金,而生产则还可以以多种其他方式进行,因而这里的优先选择一般来说应是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不是以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效益。最后,由于许多道德评价对象的构成因素不是单一的,因而我们还应有一些更具体的道德评价方法即道德评价技术,来妥善处理这些相互关联的构成因素。

二、道德评价技术

对非单一构成因素的对象进行道德评价,究竟应以评价对象的哪些构成因素作为评价的依据?或者说,究竟应从哪些构成因素出发来展开评价?现有的大多伦理学理论一般只从评价对象的动机与效果这对范畴入手解决评价依据问题,可这既不全面也不够用。完整的道德评价技术除此而外,还应包括对评价对象的目的与手段、人品与行为这两对范畴的分析与处理。以下是本文认为应如何处理这三对范畴的具体意见。

1.对动机与效果的处理

道德评价的对象首先是各种道德现象。各种道德现象总是由人的一定行为构成,而人的行为又总受一定动机的驱使。于是在道德评价中,就出现了一个如何看待行为过程中动机与效果的相互关系问题——我们究竟应当依据动机还是效果来判断行为的善恶呢?

在进行道德评价时,无论是“以动机断善恶”的“动机论”还是“以成败论英雄”的“效果论”都是危险的。

所谓“动机论”是指在对行为的评价上主张:只要行为者动机善良,不管其行为能否带来好效果都应予以肯定,而行为结果的好坏丝毫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和对它的评价。比如一个人见有人失足落水,只要他有救人的善良动机,并且付诸行动,即使没救起人,他的行为也绝对善良。

“动机论”抽象地看是颇有道理的,一些事例也能为之提供证明,但若将其作为普遍方法用之实践则会遗患无穷。首先它意味着对“好心办坏事”的绝对宽容,这种宽容在道德生活中将会产生削弱人们关心自己行为后果的道德责任心。其次它将引出许多荒谬的结论。根据“动机论”的逻辑,为子女着想的父母的所有行为,不论是体罚还是对其自由的限制、干涉,都是好的;而“文化大革命”也没有什么不对,因为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人的动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是善良的。第三,评价时不看效果也很难确定人的动机。由于动机无从直观,全靠行为者自白,这就使一些恶人在干了坏事之后可以利用“动机论”钻空子:只要声称自己当初有好的动机,就可为自己的恶行辩护,从而逃脱惩罚。

所谓“效果论”则在评价中否认动机与行为性质的关系,认为一个人动机如何,与他的行为是否道德无关,只要行为效果好,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比如,一个跳入水中救人的人,尽管他是在酬金问题上讨价还价之后才下水的,但只要他把人救起来了,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相反,一个诚心救助突发心肌梗塞病者的人,即使是由于缺乏有关救护知识而使病人在途中因颠簸死亡,也是做了恶事。

“效果论”在评价中注意到考察行为的效果,较之动机论应算一个进步。但由于它将效果的作用强调过了头,遂亦使之走向荒谬。它的荒谬一方面表现在能为动机卑鄙者套上耀眼的道德光环,如为那个为了酬金才救人的人;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一些善良意志者(如那个救心脏病人的人)的极大不公,按照效果论,对一个舍己救人的人,只要他救人不成功,即使牺牲,也无法得到道德上的肯定。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全不讲动机的效果论是很难对各种道德现象做出公正的道德评价的。

从客观上讲,行为过程中动机与效果是否统一是因人、因场合而异的。人的认识能力和环境因素既是保证动机与效果统一的条件,也是造成动机与效果相分离的原因。鉴于现实生活中既有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行为,又有动机与效果相分离的行为,在道德评价上,合理的评价方式是动机与效果并重,即既要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又要依据行为者的效果。

在“好心做好事”和“坏心做坏事”这类动机与效果一致的情况下,我们既可以根据动机也可以根据效果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不论依据什么,在结论上都不会有什么不同。

在“好心做坏事”和“坏心做好事”这类动机与效果分离的情况下,动机与效果并重的评价方式有两个要点:

首先要根据效果去判断行为的道德与否。这不仅是社会的功利性考虑,即好的效果总对社会有利,坏的效果总对社会不利,而且也因为人们应对自己的认识能力负责,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其次要区别对待有意和无意的行为。“好心做坏事”属于无意做了坏事,“坏心做好事”则属于无意做了好事。区别对待就是在评价时,对无意做的坏事的否定应轻于对有意做的坏事的否定;对无意做的好事的肯定应弱于对有意做的好事的肯定。这样做的理由是:道德评价的目的旨在提高评价者的道德觉悟。既然无意的行为与行为者的品质无关,所以过褒过贬都不恰当。此其一。其二,好的动机都趋向好的行为,坏的动机都趋向坏的行为。对动机好坏在评价中区别对待,符合扬善抑恶的社会要求。

2.对目的与手段的处理

在个人的那些较为复杂的行为过程中,尤其是在政府及社会组织的活动中,常会遇到目的与手段的价值相悖问题。这也需要从道德方面做出判断和评价。

目的与手段的价值相悖分两种情形:一为“目的正当手段不正当”,一为“目的不正当手段正当”。对于以正当的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这种道德现象,一般人们较易做出道德判断,因为能使不正当目的得以实现的所谓正当手段,必定是靠钻社会规则的空子,而不正当的目的的实现则必定包含着对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侵占。所以在这里留下的通常困惑是:可否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正当的目的?或者说,一个正当的目的是否可以为其不正当的手段辩护?

有所谓正当与不正当之分的手段,其实就是行为方式。任何行为方式总出自于一定的目的,所以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纯粹为手段的手段。既然如此,对手段的任何正义性规定,都一定是基于某种正当目的性的考虑:有利于这一目的的手段属于正当,不利于这一目的的手段属于不正当。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人们经常是有多种追求而不只是一种目的。在多种追求、多种目的并存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如此情形:某手段虽利于A目的却不利于B目的,从A目的考虑可谓正当,从B目的考虑则可谓不正当。例如我国对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存在与发展的允许就是如此,从发展经济的目的上讲它是正当的,从消除剥削的目的上讲则是不正当的。如是,任何为着某种目的而背离了对手段的正义性要求的,都意味着为了此一目的而伤害了另一目的。这种情形在社会生活中还是较常见的,如为了功利而伤害和谐,为了效率而伤害公平,为了稳定而伤害自由等。

根据以上分析,当目的和手段在价值上是不可避免地相悖时,我们选择判断的要点应当是将认定的目的同可能被手段伤害的目的作价值量的比较,然后依据价值量的大小做出取舍。无论是对选择者还是评价者,下述三个判断式都是可参照的思路:

第一,无论目的如何正当,只要手段有某种不正当性,实现该目的便是付出了代价的,该目的之价值也因此要打折扣。如发展经济是非常正当的目的,但靠允许有限剥削,毕竟是不正当的,为此我们付出了完全免受剥削的代价,而发展经济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亦受到某种抵消。又如父母以体罚的方式教育孩子,教育孩子的目的是正当的,体罚的手段则不正当,为此父母付出了使孩子身心受伤害的代价,而教育效果亦要受到影响。

第二,对不正当的手段的选择是不是不可避免的唯一办法?如果是可以避免的,则正当的目的不能为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辩护;如果是不可避免的,则正当的目的可以为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辩护。在以体罚方式教育孩子的例子中,体罚显然既非唯一的方法,亦非最好的方法,相比之下,耐心说服或感化等更为有效,因而父母不能以教育孩子的目的为其体罚行为进行辩护。在允许有限剥削(即允许私营、合资、外资企业的存在与发展)的事例中,由于实践证明这种有限剥削确实比纯公有制的完全没有剥削的方式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又是实行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因而发展经济的理由在此是可以为允许有限剥削的政策提供辩护的。

第三,在价值量上,不正当手段之所得是否大于所失?若得大于失,该手段可以受正当目的的辩护并被选择;若得小于失,则不能受正当目的的辩护并不宜采纳。允许有限剥削的政策之所得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所失是对社会公平的一定伤害,两相比较,两利一弊,由于其弊即对公平的伤害还可通过税收和制定劳工保护政策来加以减轻,所以允许有限剥削这种发展经济的手段是得大于失,可以被采用的。再看一个相反的例子:“大锅饭”分配的所得是维护了“终点”的平等,所失是生产效率、等价交换与勤劳传统,两相比较,一利三弊,由于其三种所失是无法采用任何方法来加以补救的,所以“大锅饭”的分配方式是失大于得,并非追求社会平等所应采用的手段。

3.对人品与行为的处理

在道德评价中,如何处理行为评价与人品评价也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问题。

行为评价指对某一具体行为的评价,一般是“对事不对人”;人品评价则指对一个人的总体道德面貌的评价。

行为和人品大体上是统一的,因为人品是由个人的一贯性行为的总趋向表现出来的。但是,个别行为与人品亦有分离的可能性。这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人的各种行为都是选择的结果,而选择又都是在认识的指导下做出的。由于对许多事物的认识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达到全面,对许多事情的判断要经过许多环节才能达到准确,所以只要其中某个步骤出现偏差,就有可能造成认识上的片面和判断上的失误,从而使行为者做出与其品质或本意不符的行为选择。比如有些好体罚孩子的家长,其实并不愿打孩子,只因偏信了“棒下出孝子”的“教育格言”,方采用了体罚的教育方法。另外,在认识上由于缺少某些知识,也会导致不符品质的行为发生。如一个一贯遵纪守法的人之所以犯了漏税错误,原来是他根本不知道个人收入超过800元后要交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人格的多重性。人是复杂的,每个人在人格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二重性,即既有向善的一面,也有向恶的一面;既有人性的一面,也有兽性的一面,只不过有些人的双重人格较为突出,有些人的双重人格不甚明显罢了。双重人格不明显的人,也就是一重人格占优势,一重人格潜伏,他的人品特征比较稳定,但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下,他的那重潜在人格也会偶尔决定他的行为,出现行为与其人品不合。如此才有恶人有时也会良心发现做点儿好事;正派人有时不抵诱惑做出恶事等现象。

再次是动机的复杂性。由于人的需要是多层多维的,因而决定人的行为的动机往往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人拾金不昧是良心使然,有的人则是为了得到表彰;有的人慷慨解囊是出于同情心,有的人则是为了显阔;有的人见义勇为是正义感的驱使,有的人则是为了取悦女友……在这些事例中,前者是在做与其人品相符的事,后者所为则与其人品不相一致。

最后是慑于道德的外在制裁力而进行的行为伪装。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遵从道德并非出于自律,而是因为惧怕受到社会赏罚机制的惩罚。一旦失去外在制裁力的条件或处于社会赏罚机制鞭长莫及的场合,他们便会脱掉伪装,原形毕露。如一些人当领导在时,勤勤恳恳,领导一走,偷懒耍滑:一些人在熟人圈内显得文质彬彬、谦谦有礼,一到陌生人环境,便逞凶赌狠、蛮不讲理。对于这类人来说,他们的一贯性行为就是伪装,并不表现真正的人品,相反,他们那些非经常性行为才是其人品的真实表现。

因此,我们在道德评价中,应当注意将人品评价与行为评价区别开来。这有两个要点:其一,不能用人品为个别行为辩护。如我们不能因为某人一贯循规蹈矩,而对他偶发的不当行为不加批评,不予追究。其二,不能从个别行为推及人品。如我们既不应因某人的一次奉献之举而赞颂他具有奉献精神,也不应因某人的一次行为失当而断言其品质恶劣。

同时,个别行为与人品可能出现分离的事实还启示我们:对人品进行评价必须加倍慎重,它比行为评价复杂得多,如果没有长期、全面的观察为条件,任何一种有关人品的评价都将是轻率而不负责的。换言之,我们只有在掌握了与某人的某种品质相关的大量所作所为的资料之后,才能排除某些偶然因素和假象的影响,从中看出他的一惯性行为为倾向,从而对其这方面的品质做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价。

*收稿日期:199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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