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十个“迷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迷思论文,基本养老保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3)11-0096-09
误区一、基金制比现收现付制更能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
人口生育率下降和寿命延长使人口年龄结构日益老化。人口老龄化使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面临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挑战,从而,世界各国的公共养老金体系纷纷从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或者包括基金制在内的多支柱体系,由此,不少人认为基金制更能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
在现收现付制下,老年人由同时期的缴费者供养。人口老龄化使缴费者相对领取者的人数下降,从而使缴费者的人均供养负担增加。例如,如果由4个缴费者为1个退休者供款,即抚养比为1/4,这时,缴费者15%的缴费率就能实现平均60%的养老金替代率。如果抚养比上升为1/2,30%的缴费率才能实现60%的替代率。因此,人口老龄化使现收现付制的成本上升是显而易见的。
在基金制下,参保者将退休前的缴费积累起来,用于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表面上看,基金制不存在不同代际的收入分配,从而其养老成本不受人口结构的影响。但是,正如Holzmann(2006)所指出的,无论在哪种基金模式下,参保人都必须用其积累换取养老产品和服务。在基金制下,参保人通过积累金融资产换取养老消费。在现收现付制下,参保人通过积累可兑现的制度承诺换取养老消费。因此,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无论采取哪种融资模式,人口老龄化都会因劳动力人口相对比例的下降而影响国民总产出,养老产品和服务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总产出的一部分,因此,养老负担最终都会落在劳动者身上。当然,如果基金制能够提高国民储蓄,储蓄又能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式投资,将会使国民总产出增加,国民总产出的提高是应付人口老龄化的最根本的手段。
关于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的效率比较,最早由萨缪尔森(Samuelson,1958)提出,后来由艾伦(Aaron,1966)扩展,在世界银行(World Bank,1994)报告中又有进一步推证,即稳态②人口下,现收现付制的内含回报率=缴费人口增长率+缴费人口平均工资增长率=缴费工资总额增长率。因此,除非基金制能够提高一国的储蓄率,并且相应的储蓄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增长,否则不能证明基金制有更高的效率。
因此,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基金制用积累的基金购买养老消费就会比现收现付制更能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同样面临人口老龄化危机。
误区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采取“实账户”优于“名义账户”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于个人账户部分,相关法律规定了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但并没有明确个人账户是采取“实账户”还是“名义账户”。而一般认为,名义个人账户存在“空账”运行,不利于个人产权保护,做实个人账户优于名义账户。
那么,什么是“名义账户”?按照Holzmann(2006)给出的定义,名义账户(N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NDC)是一种具备精算公平的现收现付制缴费确定计划,缴费及其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反映现收现付制的内含回报率,退休时用账户余额除以反映预期寿命的年金系数计算定期领取额,并终身发放。名义账户通过建立缴费与待遇的透明联系,有鼓励缴费和推迟领取的作用,也能自动适应寿命延长对待遇的调整,从而有利于制度的财务可持续发展。
“实账户”是采取基金制的个人账户,除了具备记账功能,更重要的是具备基金积累和投资功能。为了比较“实账户”和“名义账户”。
可以将个人账户的特点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是记账功能,即能够清楚明确地记录每个参保者的缴费、利息、领取和资金结余等明细;第二是具备精算公平性,即建立了缴费期间的权益积累与退休后的待遇领取的对等关系;第三是保险功能,退休时的权益积累转化为退休后的生存年金发放,使参保者在有生之年都能获得养老金,使个人长寿风险得以分散;第四是基金积累和投资功能,即每个账户都有与其记账权益对应的资产的支持,资产的投资运行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投资收益,账户的记账利率等于资产的投资回报率。可见,同时具备记账、精算公平、保险和基金投资积累等四个功能的是“实账户”;同时具备记账、精算公平和保险功能的是“名义账户”。
可见,“实账户”和“名义账户”在形式上都是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记录个人缴费和利息收入,账户余额代表个人拥有的养老金权益,养老金水平取决于退休时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由平均寿命决定的年金系数。不同的是,在筹资模式上,实账户采取的是基金制,名义账户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因此,对两者的比较又回到对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效率的比较上。
关于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的效率问题,在第一个“迷思”中已有讨论,即,当现收现付制的内含回报率高于基金积累制时,现收现付制的效率更高,反之则反。因此,如果不能证明现收现付制的效率更低,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名义账户”又具备“实账户”除基金积累外所有的优良特征,还能避免做“实账户”所需的巨额资金和投资风险,那么,“实账户”不一定会比“名义账户”更优,当现收现付制的效率更高时,“名义账户”更有优势。
在我国的实践中,辽宁等13个省(直辖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但大部分试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巨额财政补贴或者通过借贷途径来满足当期的支付。其他大部分省份现行的“统帐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实质上是一种名义记账工具,个人账户的缴费由个人承担,个人账户累计余额按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记息,个人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的计发系数计算可转换的养老金数额,并与统筹基金计算的统筹养老金合并成基本养老金发放。
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定期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发放到参保者死亡为止,参保者死亡时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与前面定义的“名义账户”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账户的记账利率采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而不是制度的内含回报率;在退休时按规定的计发系数计算养老金而不是按考虑长寿风险和养老金指数化增长的年金系数计算待遇;退休后死亡个人的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长寿者的账户余额用尽后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直到死亡为止,而不是按生存年金的方式对生存者给付。对于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份,基本上依靠财政补贴和当地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按照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的一定比例,将资金纳入做实个人账户财政专户,这些资金并没有专业化的投资渠道。
对参保者个人来说,个人账户不会因做实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也不会带来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可见,我国当前的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更像是以个人账户记账总规模为上限提取的储备金,离真正的“实账户”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王晓军和米海杰(2013)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了“实账户”、“名义账户”和保持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种模式下的成本、待遇、回报和风险等,认为名义账户在收入分配、成本收益和风险分担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误区三、养老保险存在巨额支付缺口
人口老龄化使全球公共养老金体系面临不断增大的财务压力,我国也不例外。关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存在支付缺口以及支付缺口的规模,相关研究报告给出了不同的结论,有些结论截然相反。如Sin(2005)采用世界银行养老金改革模拟软件,测算了2001~2075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收支和缺口,得出75年的总缺口,占2001年GDP的95%。马骏(2012)测算了2013~2050年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支付缺口,得出未来38年统筹账户累积支付缺口现值相当于2011年GDP的69%。
与此相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累积结余不断增加,偿付能力日益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不存在支付缺口。这些不同的观点和结论,使人们对养老保险基金当前和未来预期的财务状况产生了混乱的判断。实际上,已有的不同观点基于不同的评估目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采取了不同的概念内涵、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和对未来人口、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假设,从而得出不一致的结论(王晓军、米海杰,2013)。
所谓支付缺口,一般的理解是一个核算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出超出收入或者负债超出资产的状态和金额。对于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如果年度支出超过年度收入和已有结余,在年度内就存在支付缺口。我国的养老保险收入既包括缴费收入,也包括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养老保险支出指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支出,不包括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用由财政单独列支。在这样的口径下,我国养老保险结余基金逐年累计,到2012年累积结余超过2.4万亿元,因此基本养老保险整体上不存在年度支付缺口,当然,这一数据将每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支付缺口的补贴包括在年度收入中,也不包括管理费用支出,因此,并不是单纯由缴费筹资的养老保险系统的结余状况。
理论上,如果每年的收支都不存在缺口,在长期内也就没有缺口。但是,在人口老龄化和人口长寿下,如果保持现行制度不变,由于未来领取人数的增长速度超过缴费人口,将会使未来支出超过收入,从而产生长期内的支付缺口。长期支付缺口通过预测未来长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用支出现值减去收入现值和年初结余的差来计算。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不存在支付缺口”的说法基于年度财务收支,并考虑了财政补贴收入,从而没有年度支付缺口。Sin和马骏等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长期支付缺口,Sin的测算时点为2001年,预测期为75年。马骏的测算时点为2012年,预测期为38年,采用名义GDP增长率作为折现率。
两种测算结果相差较大,但共同的趋势是,如果保持现行制度不变,在人口老龄化下,制度将面临存量支付缺口。如果仅仅依靠财政补贴消化这些赤字,将会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
误区四、养老保险结余基金面临严重的资金贬损风险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累积结余逐年增加,2012年累积结余超过2.4万亿元。但是这些累积结余基金并没有法定的投资渠道,而是存人财政专户,以一年期利率记息。因此人们认为,在较高的通胀压力下,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正在面临严重的贬损风险。
但是,实践中是否存在与养老保险累积结余基金数额对应的实际资产?或者说,养老保险的累积结余基金是否以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形式存在?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只能存入财政专户,而在赤字财政下,结余基金应该会以借贷的方式用于当年的财政支出,正如美国社会保障受托基金(OASDI trust funds)的例子。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存在资产的投资风险,只存在政府借贷是否透明,以及借贷利息是否合理等问题。
美国在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下成立了社会保障受托基金理事会,该理事会从1940年起,每年向国会报告社会保障受托基金当前和未来75年预测的财务状况。2012年的受托基金报告显示,2011年底,受托基金累计结余2.7万亿美元。但实际上,正如Kaplan(1995)所指出的,美国的社会保障受托基金从建立到现在都只是一个名义记账基金,只有对账户过去收支和未来收支预测的定期报告,并不存在独立的、有资金支持的受托基金,也没有与受托基金对应的政府债券或银行存款等资产,受托基金账面上的累积盈余实际上已经由联邦政府用于当期的其他政府预算开支,所以,实质上是以政府信用担保向社会保障基金的借款,只不过这种“借款”以明确的借贷利息记录下来,这一借贷计息就是社会保障受托基金盈余的利息率。
误区五、养老保险存在的隐性债务使制度不可持续
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采取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从设计初衷上应该是基金制,目前部分省份正在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其他大部分省份的个人账户为“空账”户。对于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份,其个人账户仍然按名义记账,还不具备“实账户”的投资和账户管理功能。关于“空帐”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养老保险制度从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基金积累制,产生了隐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存在使制度不可持续,也使个人账户成为空账。
那么,什么是隐性债务?养老金制度向参保者做出的未来养老金给付承诺对应的价值就是养老金债务。在现收现付制下,参保者的缴费被用于退休者养老金的发放,参保者因缴费积累了退休后获得养老金的权利,这一权利又会由下一代的缴费兑现。因此,只要制度持续下去,每一代的养老金权益都会由下一代的缴费兑现,而不必定期评估和报告制度积累的债务,从而使实际存在的债务隐藏在制度下,成为隐性债务。
对于隐性债务评估,国际上并没有唯一公认的核算口径和评估方法,在不同的评估目的下,隐形债务的核算口径和评估方法存在较大差异。Holzmann(2004)[]]总结和比较了已有研究文献对OECD国家公共养老金计划隐性债务的测算分析,得出在不同的定义、评估方法和精算假设下,评估结果会有较大的差异。隐性债务一般的定义是评估时点参保者(包括待遇领取者和缴费者)既得养老金权益的现值。也就是在封闭人口假设下,即不考虑未来新加入者新增权益下的负债。依据评估目的和口径,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不考虑评估日到退休前的工资增长和退休后养老金指数化调整带来的权益增加,这时的债务是在旧制度下积存的债务,也是制度转轨后新制度必须承担的初始债务;第二种是考虑评估日到退休前的工资增长,但不考虑养老金指数化调整下计算的债务;第三种是在第二种的基础上再考虑养老金正常调整下的债务。后两种用于度量制度正常运行情况下实际承担的债务水平。
因此,隐性债务是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本身存在的债务,只是在特殊目的下,如制度改革时,才会评估和报告制度积累的债务,如果隐性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等显性方式兑现,就会使隐性债务显性化。可见,并不是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从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基金积累制而产生了隐性债务,而是由于制度转轨时必须评估和报告过去制度积累的债务,而使人们认识到隐性债务。不是由于隐性债务的存在而使制度不可持续,而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和人口长寿使现收现付制的隐性债务日益增大,并且无法由未来缴费来兑现,才使制度在财务上不可持续。
误区六、现收现付养老保险不存在与隐性债务对应的“隐性资产”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当年的缴费或征税收入用于支付当年的养老金待遇,只要筹资来源能够满足对当期待遇支付的需要,养老保险在财务上就是有支付能力的。在人口年龄结构基本稳定时,维持一定待遇目标的缴费率也是稳定的。在人口老龄化下,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金制度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支付压力,这使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的隐性债务的概念被普遍认可和接受。
那么,既然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因承诺了对未来待遇的支付而积累了隐性债务,依据资产负债复式记账的会计原则,就应该有一个与隐性债务对应的“隐性资产”,但在现收现付制下,一般只认可实际结余的金融资产,并不认可“隐性资产”。
按照资产负债对等的基本原理,在一个由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系统中,未来的养老金待遇是由系统积累的结余基金和未来持续不断的缴费来支付的。如果有公共财政和其他补贴,筹资来源中还应包括未来的财政和其他补贴。作为一个依法持续运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系统,未来持续不断的缴费正是制度的应收款项,其现值就是制度的“隐性资产”(王晓军,2012)。在实践中,瑞典正是在这一原理下引入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资产负债表(SPA,2012),用于衡量评估时点的资产与负债水平以及偿付能力状况。其中,与隐性债务对应的“隐性资产”被命名为“缴费资产”,缴费资产(Contribution Asset,CA)是由当前和未来应收的缴费形成的资产,用于对当前和未来待遇的支付。“缴费资产”是瑞典公共养老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创新概念,过去人们只承认现收现付制养老金系统的隐性债务,忽略相应缴费资产的存在,因为人们认为系统的当期待遇由当期缴费支付,而不是累积的资产。但是,假设没有初始结余基金,如果现收现付制在当前和未来每年的缴费收入都正好能满足对当期待遇的支付,这时系统必然是收支平衡的。那么,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如果系统存在负债,一定存在与负债规模对等的资产,才能使系统在存量上保持平衡,否则,只有负债而没有资产,系统必然处于偿付能力不足状态,也不可能达到长期内的收支平衡。可见,“缴费资产”是实质上存在的与养老金负债对应的资产。
误区七、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替代率低于国际警戒水平
养老金替代率指个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用于衡量养老金相对于工资的水平。由于个人的工资和养老金随时间变动,个人总工资与扣除税金及社保缴费后可支配的净工资不同,实践中存在不同口径的养老金替代率指标。其中最为常用的是个人总替代率、个人净替代率和社会平均替代率。其中,个人总替代率指个人退休当年领取的养老金与退休前一年应发工资的比例。个人净替代率指个人退休当年领取的扣除税金后的养老金净收入与扣除税金和社保缴费后的净工资的比例。在实际计算中,考虑到个人工资在退休前可能存在波动,有时也用退休前几年或所有年平均工资作为分母。社会平均替代率是平均养老金占平均工资的百分比,用于衡量全社会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
在我国,由于没有定期公布的平均养老金数据,研究者一般用养老基金总支出除以参保的离退休人数粗略估计平均养老金水平。对于社会平均工资,一般采用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样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出来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随时间延续呈下降趋势。2000年平均替代率为71%,2005年下降到50%,2011年再下降到43%。依据这一数据,人们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已低于国际公约的最低水准。因为在1952年的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Convention No.102)下,要求一个有配偶的已婚男性,至少缴费30年后,应获得的养老金替代率不低于40%。在1967年的128号公约(Convention No.128)下,这一替代率标准提高到45%③。
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最低替代率是指个人替代率而非社会平均替代率。另外,由于我国的收入呈现严重偏态分布,用平均替代率度量替代率的平均水平本身存在偏差,同时平均替代率的计算存在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用平均替代率替代个人替代率的平均水平。
首先,个人养老金替代率是个人养老金待遇相对工资水平的度量。我国没有公开的个人收入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模拟的方法测算在现行制度规定下不同收入人群的替代率水平。按照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养老金待遇包含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社会统筹养老金等于按缴费工资指数调整后的每缴费1年获得1%的退休前工资替代率。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的年缴费金额、缴费年数、记账利率、退休年龄以及规定的退休后计发系数等挂钩。当前个人账户的缴费规定为缴费工资的8%,60岁退休的年金系数为139。这样,一个缴费30年、一生拥有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于工资增长率时,其养老金总替代率为51%。如果缴费35年,个人总替代率达到59%。但是如果考虑现实情况,当前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低于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年记账利率不足3%,工资增长率却连续超过8%,这样,如果假设工资增长率为8%、利率为3%,一个拥有社会平均工资的缴费30年的个人养老金总替代率只有41%。如果再考虑实际上缴费工资往往低于实际工资,以实际工资为分母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更低。
第二,我国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是用平均养老金除以平均工资粗略估计的。在平均养老金的计算中,全国养老基金总支出既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也包括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完全伤残的病残津贴,还包括对参保者遗属提供的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这样,用养老基金总支出除以领取人数粗略估计的平均养老金水平比实际水平偏高。
第三,我国的收入分布严重右偏。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简称CGSS)”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家庭收入的均值约为收入中位数的1.76倍,均值大约在收入分布的75%的分位点上。也就是说,只有约1/4的家庭收入能够超过均值,这时,用均值度量收入的平均水平显然是高估。基于收入偏态分布的情况,国外常用工资和养老金的中位数计算平均替代率,如欧盟统计局采用的养老金替代率定义为65~74岁人群养老金待遇中位数与50~59岁人群收入中位数的百分比。另外,也常用养老金相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来度量养老金替代率。如果计算替代率的分母换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国2012年平均养老金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3%。
第四,就我国现行的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看,我国城镇单位职工工资统计范围过窄。全国3.4亿城镇就业人员,目前的工资统计只涵盖了1.3亿人左右,还有6000万私营企业职工和4500万左右个体户及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涵盖(袁卫、刘超,2013)。这一统计口径也使平均工资的误差较大。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用平均养老金除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替代率衡量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用中位数计算的替代率更能代表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另外,个人的养老金替代率应该用个人总替代率和个人净替代率来衡量。
误区八、基本养老保险有利于高收入者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前收入挂钩,单位和个人以规定的工资比例缴费,缴费上下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和60%。收入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缴费,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费。这样,高收入者超出上限的部分不缴费,低收入者则按高于实际收入的水平缴费。因此,有人认为,现行的养老金制度更有利于高收入者,收入越高的人养老金待遇越高。
分析这一问题,可以从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公式开始。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设t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年数为n,则,统筹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对于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其名义利息收入记录在个人账户下,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在退休时的累计额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年金系数发放,个人死亡后,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长寿者个人账户余额用尽后,继续由统筹基金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因此,对个人来说,个人账户的收支是自我平衡的,没有再分配功能。这里只分析统筹养老金的情况。
从统筹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可见,养老金待遇不是直接与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挂钩,而是将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后再挂钩,这样,只有50%的统筹养老金是依据个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的,另外50%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也就是说,对于缴费高于和低于平均工资的人,养老金的一半与其缴费水平相关,另一半与平均工资相关。这样使低收入者成为再分配的受益者,高收入者成为再分配的贡献者。例如,某人工资为平均工资60%,其个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1+0.6)/2=0.8,他的养老金待遇是以平均工资的80%而不是60%为基础计算的。如果个人工资为平均工资的2倍,其个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1+2)/2=1.5,这样,他的养老金待遇是以平均工资的1.5倍而不是2倍为基础计算的。对于收入低于60%平均工资的人,个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均为0.8,与其个人收入对比的养老金替代率会更高。对于收入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人,其个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均为2,其替代率会更低。
为了给出定量分析结果,我们将个人收入除以社会平均工资后分组,假设退休年龄为60岁,按照统筹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可以模拟在现行制度规定下,不同缴费年数和不同相对工资水平下的养老金替代率。列入表1。
从表1可见,对个人来说,在相同的缴费年数下,个人工资相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以下简称个人相对工资)越低,其统筹养老金替代率越高,个人相对工资越高,其统筹养老金替代率越低。例如,一个一生拥有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参保缴费30年后在60岁退休,统筹养老金的替代率为30%;如果个人工资只有平均工资的50%,相同缴费年数的统筹养老金替代率可以达到48%;个人工资是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人,相同缴费年数的替代率只有23%。可见,统筹养老金存在从高收入到低收入的收入分配,现行制度更有利于低收入者。
误区九、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越长内含回报反而越低
养老保险的内含回报率是参保缴费总价值等于待遇领取总价值时对应的利息率,可以看作是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回报率。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累计额一次性发给个人,没有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与指数化后的缴费工资平均数挂钩,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水平、缴费年限、记账利率和退休年龄有关,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越高。但是,由于统筹养老金要支付人口老龄化下日益增大的支付负担,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呈下降趋势,个人账户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因此,有人认为,只要满足最低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越短内含回报率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内含回报率越低。
对这个问题,在第八个“迷思”中已有分析,由于个人账户在设计上是自我平衡的,这里只分析统筹养老金。从统筹养老金的计发公式看,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多缴费1年会多获得1%的经指数化调整的平均工资,从而缴费年数越长,养老金替代率越高。如果考虑养老金的总价值,对于寿命相同、在相同年龄退休的人,养老金替代率越高,终身领取的养老金价值就越大。从而缴费越长,养老金价值越大。表1的数据显示,在相同的缴费水平下,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替代率越高,对于终生拥有平均工资的人,缴费15年只能获得15%的替代率,缴费40年可以获得40%的替代率。王晓军、康博威(2009)基于20%单位统筹缴费率的假设,并将单位缴费看作个人延迟的工资,测算了不同缴费年限下的内含回报率,得出缴费时间越长,内含回报率越高的结论。
误区十、对不同类型人员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才是公平的
我国城镇和农村、企业与公务员的养老金制度和养老金待遇存在较大差距,已引发社会矛盾,人们希望政府废除“多轨制”,对不同类型人员实行统一的养老金制度,一般认为对所有类型人群实行统一的养老金制度才是公平的。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发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适应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20世纪90年代最早将过去的企业退休金改革为“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以后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城镇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非正规从业者,2008年3月,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9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样,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覆盖了除公务员外所有类型的就业人员和居民。
实践中,机关和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一直延续着20世纪50年代确立的离退休制度。在几种不同的制度下,养老金待遇相差较大,新农保的最低养老金待遇只有每月55元,2011年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企业职工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为43%,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财政拨款,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按工龄长短划分不同档次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在30~34年的,按85%计发等。
对于不同类型就业者的养老金制度,从国际经验看,由于不同职业的特殊性,任何国家覆盖全国的养老金制度都是分不同类型就业人群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养老金制度的建立顺序大致都是从公务员到企业职工再到农民,由于不同类型就业在雇佣特点上的差异性,其养老金制度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广大农民过去长期以来依靠家庭和土地保障养老,从新农保领取养老金的第一代农民过去没有缴费却成为新制度的受益者,他们的养老金来源于财政补贴,有限的财政资金使当前的保障水平很低。
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相比,公职人员在雇主、薪酬福利来源等方面存在特殊性。首先,公职人员的雇主是国家,其薪酬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他们在职期间的工资实行职级工资制,并有正常增长机制,在职期间的工资随工龄增长,一般在退休前达到最高水平。退休后的养老金有“延续报酬”的倾向,也就是退休后仍由雇主提供一定水平的定期待遇(Ekebrand,1997)。第二,公职人员的养老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公职人员的雇主是政府,政府对公职人员养老金的缴费责任直接体现在通过政府预算对养老金的支付。从国际经验看,在任何国家,无论建立何种养老金制度,公职人员都是首先被覆盖的群体,而且养老金待遇普遍水平高于私人部门(郑秉文等,2009)。这与公职人员雇佣关系的特殊性有关,体现了对公职人员职业岗位公益性的褒奖。
因此,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性,由于公职人员、企业职工和农民在职业特点、价值取向、劳动关系、人力资本投资及薪酬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其养老金制度的内在差异性。因此,现阶段对各类人群实行完全统一的养老金制度很难体现公平,差异性的制度设计更能体现贡献与待遇的对等(王晓军,乔杨,2013)。
注释:
①迷思(myth),英文中myth常用于描述流传广泛的、对事物存在的认识误区,中文的意思一般理解为对事物存在的混乱认识。在国际上,社会保障领域经常有对“若干迷思”的研究。为了表达“看似正确、实际有误”及“混乱认识”这些含义,本文采用了中文中不太常用的“迷思”的表述。
②稳态是指各年龄平均工资相对于所有年龄平均工资在各个时期不变,并且各年龄退休者数量相对于总退休人数在各个时期也不变。
③在国际劳工组织1967年131号建议(但不是公约)中(Recommendation No.131),这一标准进一步提高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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