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云南民族关系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云南论文,新中国论文,成立以来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994(2009)05-032-04
民族关系是当今世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中必须处理好的社会问题。民族关系是在民族交往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权力和利益及其民族意识和感情等特定内涵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是与民族的性质和民族的发展程度相联系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的制约的,也是受当时社会总的民族问题情况的影响。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内容是不同的,必须历史地具体地加以分析和研究。
一、云南民族关系的历史回顾
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我国各民族历史的新纪元。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了一律平等,结成了社会主义平等、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民族关系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1958年):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和拓展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云南各民族地区的党委和人民政府一方面采取“慎重稳妥”的工作方针对少数民族开展工作,抓住主要矛盾,大力加强对国民党反动残余势力和各类敌对分子的斗争,努力疏通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根据民族特点,采取“通过上层,联系和发动群众”,逐步实现“依靠群众,推动上层进步”的方针,迅速打开了民族地区的工作局面。随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民族地区的党政领导机关,依据各个民族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和群众的觉悟程度,采取不同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民主改革。另一方面,党和政府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切实认真地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先易后难地逐步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结合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促进了云南各民族的团结和边疆社会的稳定。
第二阶段(1959~1965年):民族关系的曲折发展时期。1958年以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在国内在社会上逐渐扩大开来,党的“八大”所确立的正确路线受到干扰。“左”倾错误思想在政治上把人们引上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在经济上搞所谓的“大跃进”、“浮夸风”;在社会发展上高唱什么“一大二公”,搞假共产主义的穷过渡,在边疆民族工作中忽视了边疆特点和民族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要求过急过快,“一步登天”,实行公社化,大刮共产风,大办公共食堂,大战钢铁,等等。还强迫实物储蓄,实行大购大销,以及搞民主补课;在“直接过渡”地区公开划分阶级,扩大打击面,严重违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得民族关系紧张,出现大批边民外流等严重问题;在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上,忽视民族特点,偏离党的正确的民族政策,刮起了一股“民族融合风”,批判和抹杀了民族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许多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政策措施被全盘否定,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把自治机关民族化与民族干部共产主义化对立起来,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与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等同起来;提出“党内整风、反右要坚持到底”,在思想工作上强调要坚决拔掉“白旗、灰旗”,对“动摇派”、“秋后算账派”要进行斗争,可以开“白旗现场会树白碑”,以上做法,无论在内地还是边疆民族地区都毫无例外。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政府被撤销,全部取消了已建的民族区、民族乡。有些勉强被保留下来的民族自治地方,也谈不上自治机关正常行使自治权。整个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机构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挫折。在反地方民族主义和“大跃进”运动中,许多经过党多年培养的少数民族干部遭到批斗,受到不公正的处理,有的被戴上“地方民族主义”或右派分子的帽子,许多民族干部弃职回家或被迫外出。这一切都使民族关系遭到严重干扰,边疆的稳定受到严重损害。
1961年,针对我国国民经济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中央作出了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毛泽东同志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从此,在实际工作中停止了“大跃进”运动,全国出现了重要转折局面。按照中央的指示和要求,云南各民族地区开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云南省委领导明确提出,过去反对条件论,反对特殊论,反对落后论是不对的。几年来,在边疆问题、少数民族工作方面有种种错误思想,就是由于否认了特殊性。今后,再不要搞“边疆赶内地、超内地”那一套了。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研究制定若干符合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
第三阶段(1966~1976年):民族关系遭到全面破坏的时期。从1966年开始的历时10年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在这个时期内,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及其追随者们,一方面以极“左”的面目出现,把民族问题就是阶级斗争问题的理论和政策推到极端,否定民族问题的存在,将一切民族问题划归为阶级斗争问题,无限上纲上线,大批特批什么“边疆特殊、民族落后论”等。另一方面,他们大肆攻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人为地制造分裂”,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独立王国”,其行政领导干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帝国主义、修正主义、分裂主义的代言人”,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由于他们的干扰破坏和冲击,民族自治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被剥夺权力或改组,完全陷于瘫痪。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普遍受到批判和斗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力排斥、打击、迫害少数民族干部,把原来我们党多年培养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统统踢开。于是,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下放”,民族工作队也被撤销。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民族工作受到极大挫折和多方面的限制。此期间,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补助和商业方面的特殊照顾被完全取消,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困难,增加了各族群众的经济负担;同时,任意提高税率,甚至连民族节日屠宰牲畜也要纳税;还任意剥夺了民族自治地方对土地资源等拥有的合法权利,侵占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把边疆各族人民赖以生存的大片土地、森林、草场无偿地划归国营农场,有的农场甚至把橡胶树种到少数民族群众家门口,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强烈不满。在资源开发上,借口国家所有,不经任何协商随意强行平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进行各种破坏性的开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给边疆各族人民带来了灾难。
第四阶段(1977年至今):民族关系融洽与全面发展的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历史转折,从而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开始,也标志着民族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恢复发展时期。第一,经过拨乱反正,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重放异彩。各民族自治地方党委、政府把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放到了重要地位和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制度更加充实、更加完善。目前,云南省已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共37个民族自治地方,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辖区共79个县、市,占全省129个县市区的62%。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恢复和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工作。在1983年的机构改革中,选拔了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职务。不仅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州长、县长由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而且在其他管理部门中民族干部的比例也有提高。第三,为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在财政方面,逐步恢复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特殊照顾,在各项经费方面均给予倾斜。在税收上,实行了农村宽于城镇,贫困地区宽于富裕地区,边疆宽于内地的政策。在科技上,分期分批选派科技副县长到民族贫困县工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科技开发基金、科技培训中心,优先安排星火计划项目等。在教育上,采取特殊措施,在资金、学校设置、设备等方面帮助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等。第四,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充分利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自治条例,根据本地实际、特点和优势,全面进行经济建设。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己的热区资源优势,进行热带、亚热带产品开发;有的利用丰富的水资源,加强能源建设;有的依靠独特的风土人情,发展民族旅游业;有的根据自己的经济特点发展对路的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区位条件好的民族自治地方,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对外开放;处于山区、半山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畜牧业;封闭的民族自治地方将交通业的发展放在首位。这些措施,对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云南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导下,经过云南各民族的努力,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这为进一步促进云南的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的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处理民族关系的实践中,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这些经验中,以下几点对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1、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各民族历史发展的新纪元。它标志着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制度的终结,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新的历史时期,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联席组讨论时首次指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就是我们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在“两个共同”主题的指导下,进一步继承、丰富、深化和发展了党的民族关系的理论,重申了平等、团结是各民族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最高体现;首次把民族关系界定为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增加了“和谐”内容,从而更加全面完整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我国民族关系。云南省民族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把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作为云南最紧迫的问题,是云南最大的政治,并将其放在了工作的第一位。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受到“左”或“右”的干扰,民族关系和边疆稳定受到一定的损害,但是,从总体上看,云南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始终维护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并涌现出许多民族关系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2、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建设和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云南省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全省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共辖78个县(市),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61%;土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2%;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近一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各族人民平等自主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做好民族工作、搞好民族关系和促进边疆社会稳定的关键。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一是从制定招收政策到招收程序的各环节,都严把质量关,着力于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考察,真正把少数民族中最优秀的人员选拔到干部队伍中来,不讲私情,不讲关系,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二是对新招收人员坚持进行上岗培训。新招收人员上岗前,均集中进行培训,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现代经济和科技知识、公共行政管理、行政法律法规、机关公文写作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为少数民族干部尽快适应工作要求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相互配合抓好学历培训,抓政治理论教育,抓新知识新理论的学习,抓加强在实际工作中的锻炼培养,从而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知识、思想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定照顾,对长期在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职数、外语成绩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鼓励他们长期扎根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五是在选拔培养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中,优先选拔推荐少数民族科技人员,使他们优先获得进一步培养、深造的机会。通过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并有一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成为领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在长期的实践中,云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群众充分地认识到:各民族干部的团结是搞好民族关系和促进边疆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要做到各民族团结和民族内部团结,首先要做好民族干部的团结。有了民族干部的团结,就有了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边疆社会稳定的组织保证。
4、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提高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水平,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是搞好民族工作,解决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和促进边疆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为此,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具体做到:一是长远发展与夯实基础相结合;二是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三是资源开发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四是加快经济发展与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相结合。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云南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民族面貌焕然一新,人民生活日益提高,为云南的民族团结和边疆的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经济基础。
5、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在抓好民族地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而且需要拥有高度发达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只有这样,各民族才能真正树立起民族团结的思想,真正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此,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一方面,通过扬弃,给优秀民族传统思想文化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使之升华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对其传统思想文化中的消极成分进行改造,消除其不良影响,从而为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6、加强民族地区党的组织建设。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是民族地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指南。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地认识到,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顺利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巩固、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维护祖国边疆稳定,祖国统一的根本保证。为此,云南省委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各民族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党组织的建设和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领导水平和艺术,提高驾驭复杂矛盾、问题、局面的能力。云南各级党组织开展的“领导当楷模,机关做表率,基层树形象”活动,就是加强民族地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
7、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区。其宗教有五个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大都信奉宗教,具有民族性的特点;二是因群众参与广泛,具有较为普遍的群众性特点;三是宗教长期存在,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四是宗教问题渗透于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复杂性的特点;五是宗教超越国家界限,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为此,云南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具体做法: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学习,正确认识和处理云南的宗教问题。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抓重点,解决热点问题。四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五是切实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六是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保证了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了民族团结。
8、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边疆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在加强民族团结中,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是重要的环节。云南作为多民族的边疆省区,没有军政军民的团结,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族团结。为此,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各族人民群众和广大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与武警官兵,都十分重视军政军民团结。如驻西双版纳州的边境部队和武警官兵,针对驻地毗邻老挝、缅甸,距毒品集散地“金三角”较近,又处在国家级开放口岸,经济落后,敌社情复杂,民族众多的特点,深刻认识到搞好民族关系对于边疆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巩固军政军民关系,促进边疆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这个中心,为加快驻地的民族团结作出了贡献,涌现出许多军民团结、警民团结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9、加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是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民族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做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必须坚持不懈地在广大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巩固和发展新型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共同进步。
收稿日期: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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