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有偿教育的总体构想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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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偿教育?有偿教育是一种旨在吸收家庭及个人的教育投资的体制。它与国家教育投资体制、社会教育投资体制相并列,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共同负担教育经费的格局。这种投资体制向所有直接受教育的个人或有子女受教育的家庭征收或多或少的杂费,以收回部分教育成本,同时也向所有有收入的公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以发展教育。

在设计有偿教育体制的总体框架时,我们不能不提到一个人,这就是曾经担任过美国经济学会会长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米尔顿·费里德曼。他的“两种影响的教育”理论,对于我们合理地设计有偿教育总体框架极具参考价值。米尔顿认为事物对人有两种影响:“邻近影响”和“非邻近影响”。“邻近影响”是指“一个人的行动迫使其他人为之支付相当的代价,而又无法使前者赔偿后者的情况”,或者“个人的行动对其他人产生相当好处,而又无法使后者赔偿前者的情况”。前一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正邻近影响”。而“非邻近影响”是指一个人的行动无论对其他人产生不良影响还是积极影响,都可以找到补偿对象。从这一概念出发,他提出有两种不同影响的教育,即“具有邻近影响的教育”和“具有非邻近影响的教育”。

他指出,教育的“邻近影响”是指“儿童受到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自己或家长,而且社会上其他成员也会从中得到好处。我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进一个稳定和民主的社会而有助于你的福利。由于无法识别受到利益的具体的个人(或家庭),所以不能向他们索取劳务的报酬”,这种情况为教育的“正邻近影响”。同样道理,如果一个儿童不受教育,不仅对儿童自己及其家庭不利,而且对社会其他成员也不利,但是要识别受到损失的具体对象同样也很困难,所以也无法向他们赔偿。这种情况为教育的“负邻近影响”。教育的“非邻近影响”是指对一个人进行的教育投资,可以转化为这个人所学到的知识、获得的技能和经济收入,因而受益者和承担这种投资的具体对象很明确,回收这种投资也很容易。

经过这番分析,米尔顿认为,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是一种具有“邻近影响”的教育,它的主要功能在于提高人的文化素质,它的价值在于传递文化知识和社会价值准则,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民主。由于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而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不能用数字来计算的,同时除了学生及其家庭外,它的投资很难再找到其他具体受益和补偿的对象,所以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费用应该由国家与学生家庭双方共同负担。而国家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最好办法是向全社会每个成员及社会团体征收教育税,然后把这笔资金补贴给学校和家长。政府给学校的补贴应尽量达到使每个儿童不因缺少学费而辍学或根本不上学,使他们都能受到“最低限度”的教育。米尔顿提倡公私立教育并行的体制。他认为私立教育在产生“邻近影响”方面也有重要作用。发展私立教育有利于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自由选择,有利于由自由选择而引起的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间的竞争,也有利于解决人口密度等问题而造成的学生上学困难。政府应对私立学校及其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教会学校政府不应予以补贴,因为教会学校传授的价值标准不一定与国家一致。

米尔顿认为,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是具有“非邻近影响”的教育,它是直接对人力资本进行的投资或有形资本进行的投资。它的功能和价值就是提高人类的生产力,发展经济。因而接受了职业、专业教育的劳动者是可以通过谋求专门职业而找到补偿教育投资的全部具体对象的。所以,职业和专业教育的投资应该由求学者或家长或其它受益者来承担。

米尔顿还认为,高等教育不但具有明显的文化价值,而且还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是一种同时具备“邻近影响”和“非邻近影响”的双重性教育。政府之所以应该负担高等教育的经费,是因为社会其它成员能从有能力或有兴趣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那里获得好处,那些人可以提供较好的社会和政治领导水平。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政府支付的高等教育经费有相当一部分用于纯粹的职业性训练。由于高等教育客观上存在这样两种不同的价值,所以,费用的来源也有两种渠道,一是政府投资,二是学生及其家庭出资。政府的教育投资一部分用于发放有偿的学生贷款,每个男女青年,无论其父母收入、社会地位、种族怎样不同,只要愿意毕业后用工资来补交学费者,都有获得贷款的权利。政府贷款主要是针对高等教育中那些职业特点突出的具有很强的“非邻近影响”的专业而设置的;另一部分则用于对具有较强的“邻近影响”的学校或专业进行补贴。例如高等文科学校,在这一类学校就读的学生都可以通过缴纳较低学费的方式来获得这种补贴。

把教育价值这样一个较抽象的概念和教育投资这样一个较具体的概念有机地联系起来,并对各级各类学校经费的筹集分配提出了具体设想,这是米尔顿教育经济思想最有独创性的一点。如果时光倒退10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米尔顿的这一套理论是派不上什么用场的。然而在今天教育资源配置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情况下,这一套理论对于我们建构家庭教育投资体制则是非常适用的。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教育投资体制方面的一些改革也基本上是循着这一思路进行的。只是由于体制的转换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无法一步到位,因而出现了许多属于过渡状态的不规范现象,现在到了应该构想一个规范的、符合国情、符合教育经济学原理的有偿教育框架的时候了。

目前,我国在吸收家庭教育投资方面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

一是不够规范,或者说是没有立法的保障。例如,农民的教育集资可以说是家庭教育投资的一种形式,它做为临时性的应急措施是十分有效的。但如果做为长期的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就缺乏保证,难以持久了。在许多地方往往是第一次集资还算名副其实,第二次集资就只得强行摊派了。再如,农村向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于没有被列为正式税种,很难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往往征收不足,在征收情况最好的地方,真正收上来的也只占应征收额的50%左右。即使是比较规范的学杂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在收取时主观随意性也很大,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缺乏科学的依据。

二是不够公平。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较发达地区往往低于较落后地区,城市也往往低于农村。据1989年的统计,山东省农村家庭教育费负担占纯收入的比重高出城镇家庭1.21个百分点。

三是不够合理,或者说没有真正体现出投资受益的原则。既然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是具有很强的“邻近影响”或者说是能创造全民受益的文化性价值的教育,那么应该对其进行投资的就不仅是正在接受这两类教育的学生及其家庭,还应该包括全体公民。但是目前在全国各大城市中,教育的收费对象只限于那些有子女上学的家庭。这就违背了教育的投资受益原则,影响了更广泛的范围内对家庭教育投资的吸纳。其次,投资受益原则还应包括多投资多受益、多受益多投资,但是在基础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在收费上仍是一刀切,这样就造成了一部分学生及其家庭少投资多受益的状况,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四是现行的一些收费手段只是权宜之计,一时应急可以,长期实行则缺乏根据。最典型的莫过于自费招生制度了。这种制度在吸收家庭教育投资,扩大入学机会方面显然有效,但是细究起来,其中隐含的问题却非常多。首先,目前实行的公费生、自费生同班、同专业、同学校的体制并不合理,也不是吸纳家庭教育投资的有效途径。根据米尔顿的理论,由于高等教育的不同专业创造的价值不同,因而政府补贴的多少、家庭负担经费的多少也应不同。那些有巨大“邻近影响”的,主要创造文化性价值的文、史、哲等专业,应享受较多的政府补贴,家庭的学费负担应该相应减少,但现在这类专业也在招收自费生。那些职业训练性特点很强的、能给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收益的专业,尽管也在招收一定数量的自费生,但占绝大多数的仍旧是大量享受政府补贴的公费生,而实际上这类专业的费用应该更多地由家庭负担。其次,高等学校的招生能力是有限的,在不改变公费生招收数量的前提下,只能招收有限的自费生,这样,高校吸收家庭教育投资的能力就无法充分发挥。于是有些高校便将补充学校经费来源的希望都寄托在自费生身上,不适当地高收费,有的几乎收取全部成本费;有的学校开学伊始,就要自费生交齐四年的费用。这样做的结果是,同是接受高等教育,一部分家庭的负担畸重,一部分家庭替另一部分家庭负担了教育费用,这是极不合理的。自费生招收制度必须加以改革。

五是政策不配套。在教育收费政策实行的同时,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扶贫体系。不论是普遍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学杂费征收标准,还是实施招收一部分自费生的政策,都对家庭贫困的学生读书构成了危胁。但在现行的基础教育经费切块包干到乡镇的体制下,穷困家庭、穷学生集中的穷困乡镇的全部收入都用于办基础教育,依然无法解决教育经费的短缺问题。比起富裕地区来,贫困地区一般会更加看重通过增收学杂费来补充教育经费,这就使得本来就为孩子上学犯难的贫困家庭难上加难,也使得在这些地区本来就举步维艰的普及教育工作面临着雪上加霜的境地。高等教育的经费尽管是由国家统一筹划的,也设有奖学金或贷学金做为对家境贫困青年的扶助,但款额太小,每年不过300多元,不足以支付学生一年的学习、生活费用。因此大学提高学杂费标准以来,每年各地都有家境贫寒的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又不得不放弃入学机会的事发生。可见,教育实行有偿化尽管有千万条理,但如果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扶贫体系与之配套,就会变得没有理。

要改变上述的“五不够”状况,我认为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吸收家庭投资的方式要实现这样几个转变:

第一,从个别家庭投资向全体家庭投资转变。

家庭对教育的投资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别家庭的教育投资。由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学习费用,这可以称作个别家庭对教育的投资。然而,并不是每个家庭都有正在受教育的子女。一般来说,每个年龄在18岁~60岁之间的男女公民,都具备组织家庭、抚育子女的可能,也都具备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和依法纳税的可能。我国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5年,城市较高,约为10年。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儿童入学年龄为6~7岁,由此可以推断,那些有正接受教育的子女的家庭大都集中在30~40岁这个年龄段。换个角度说,就是如果只是通过收取学费的方式来吸收家庭教育投资的话,那吸收的范围和数量都将是很有限的,约有占全体家庭总数一半以上的、有收入的、从社会公共教育发展中获得了益处的家庭被遗漏在了这个范围之外。因此,在学校收费的同时,还应该向全体有收入的劳动者开征教育税,这就进入了家庭教育投资的第二个层次,即总体家庭教育投资。

总体家庭的教育投资是通过交纳个人所得教育税的方式来进行的。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教育税占个人收入的比例应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平衡。应做到城市与经济发达的地区多征,农村与经济落后的地区少征;富裕家庭多征,穷困家庭少征。在征收教育税的同时,农村的教育集资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应即刻停止。

这里有一个问题,家庭在缴纳了教育税以后,子女读书还要不要缴费?如果一个家庭既缴了税又缴了费算不算重复投资?我认为不算,因为每个有子女受教育的家庭都是教育的重复受益者。首先子女受教育,不论是受哪个层次、哪种类型的教育,都会给自身或家庭带来或多或少的经济收益,那么家庭当然要为此而支付一定的教育费用;其次,别人受教育或者说是公共教育的发展也会对每个有子女受教育的家庭产生“邻近影响”,这些家庭也应该为此而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实现教育税、费并行的办法,实行个别家庭投资与总体家庭投资并行的方针,就使得教育收费走出了“谁受教育谁出钱”的误区,真正实现了“投资受益”或“受益投资”的原则。

第二,从对个别学生高额收费向对全体学生适度收费转变。

对个别生的高额收费主要指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在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存在相当大差异的情况下,不是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适当拉开重点校与非重点校的收费差距,对进入重点校读书的学生普遍征收较高的学费,而是仅仅对一部分“择校生”实行高额收费。二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在职业培训特点很强的学校和专业中,不是对全体学生普遍按照的适当的比例征收一定的费用,而只是通过招收自费生的办法对一部分想上学但分数又偏低的学生收费。这两种做法除了不够公平外,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流失和浪费。本来,重点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是具有很强的吸收家庭教育投资的能力的,充分利用这种能力,可以减少国家对重点中、小学的投资,将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普通中、小学和贫困地区教育的建设,可以减少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以支持义务教育。而上述两种做法,显然使这种能力的发挥受到了限制,使其只能在个别学生和个别家庭中施展,因而吸收家庭教育投资的数量便大大地打了折扣。例如高校虽然通过招收一定比例的自费生获得了一笔家庭教育投资,但由于高等教育总体的收费水平很低,学杂费收入只占高校经费来源的很小部分,如1992年中只占高校经费的总数的1.5%,离个人与国家共同分担高校经费的总体构想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况且,在重点中、小学招收“择校生”的办法也不是万全之策,这种办法在补充经费方面作用有限,但却为一些掌握教育特权的人贪污、腐化造成了可乘之机,其结果是本来应该用于教育的一部分家庭消费资金流入了个人腰包。

时至今日,为补救教育的一时之急而实行过的招收“择校生”、“自费生”的办法可以停止了,应该尽快向对重点中、小学及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全体学生适度收费转变。

——在义务教育阶段,要拉开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在收费方面的差距,真正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政府要改变重点学校重点投入的政策,利用重点学校的社会集资能力,使来自家庭的教育投资在学校整个经费来源中占有更大的份额。据报载,1992年,上海市区中、小学年生均培养费用分别为877元、487元,重点校一般会在此基础上翻番。这样,既使按照家庭教育投资占学校经费来源1/4的较大比例来收取学杂费,家庭每年的学费支出也只是在200~400元之间,这是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完全承受得了的。国家可以将一部分资金从重点学校中抽出,用在普通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上,力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人们在享受到的教育条件和质量方面大体均等。

——在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范围内要尽快实现自费、公费并轨,向全部学生适量收费过渡。怎样算做适量?统计资料提供的数据表明,在5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学生交纳的学杂费一直占高等教育总投资的20%左右,日本公立学校学生交费占到总投资额的20%以上。相比之下,我国公费生每年交纳的学杂费数额偏低,在400~700元之间,占每生年均培养费用的10%以下;而自费生每年交纳的学杂费额偏高,在2000—3000元之间,占年生均培养费用的30~40%。实现自费、公费并轨以后,按生均实际培养费用20~25%的比例收取学杂费比较可行。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学校和专业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对于文史哲类以创造文化性价值和具有较强的“邻近影响”的专业,收费标准要低;对于职业培训性质很强的、毕业后工作条件、报酬都较优裕的外语、金融、商贸类学校和专业,收费标准要高。真正的公费生只能在师范及一些国家急需的专业和学校中出现。当然,与并轨相伴随的,便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助学体系。

第三,从单一和单向的调节机制向多元双向调节机制转变。所谓调节机制涉及的是这样一类问题,即在什么样的学生可以进入哪一类学校的问题上采取什么样的分流方式、由谁来决定分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始终是单一、单向、单轨的分流机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家庭所在地就近指定,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是由学校根据学生考试分数录取。这两种分流方式都是单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单方面决定的,家长是没有选择权的。而这种单一单向的调节机制又是同单一的办学体制相联系的。近几年来,随着“择校生”、“自费生”、民办学校的出现,钱开始成为一种调节手段,家长开始有了一定的选择权,单一办学体制的状况也开始了改变。但是由于这种改变是在自发的状态下产生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建立了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办学机制缺乏整体设计,因而出现了在同一学校、同一班级或专业内部,几种调节手段、几种选择主体并存的混乱局面。这不仅给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

对于多元双向双轨的调节机制,我们的设想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在现阶段,钱——即家庭的经济能力应该做为一种合法的选择手段而存在,因为家庭要实现自己在子女教育上的选择权只能通过多负担教育费用这一个途径,而给家长以一定的选择学校的自由又是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向。当然,钱做为一种调节手段必须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行政分配和分数这两种调节手段也有各自发生效力的领域。这样,分数、行政分配、钱三者便构成了多元化的调节手段。

其次,我们还应该给家长选择学校的自由,于是同传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单方面选择学生相对应,构成了双向的教育选择机制。为了给家长提供较多的选择机会,也为了更好地吸收家庭教育投资,办学体制也应该是多样化的。不论是非义务教育阶段还是义务教育阶段,都可以办一些以学生缴费为重要经费来源渠道的学校。这些学校的办学主体可以是政府教育部门,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家长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或家庭经济能力选择学校,不同的学校也可以运用不同的选择手段来决定对学生的取舍。

接下来就是为不同的调节手段、不同的选择主体划定各自的行为范围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分为一般公立学校、重点公立学校、民办学校三类。一般公立学校按照行政区划招收小学、初中学生,只收取少量的杂费,分数与金钱在这类学校录取新生时不应起作用。重点公立学校在招生时应兼顾分数与金钱两项原则,进入这类学校读书的学生一方面要有优异的成绩,一方面要准备承受较高的学习费用。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这类学校的师资、设备潜力能得到尽可能的充分利用,而且也符合“多得到多付出”的公平原则。民办学校以学生缴费为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在招生时当然以家庭承受能力亦即金钱为主要的选择尺度。良好的教学质量与优越的设备、环境是民办学校吸收家庭教育投资的条件和手段。鉴于一些新成立的民办学校难以在短期内具备这两项条件,因而无法对广大家长及其子女产生吸引力,教育行政部门不妨将少数有一定社会声望的、办学经费不足的公立学校转为自费学校,以少量的国家拨款加上较高数额的学生缴费,创造优于一般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吸收家庭的教育投资。

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这三类学校和三类调节手段中,当然要以一般公立学校为主体,以行政区划分片招生为主体。一般公立学校是保证人人有学上、保证社会主义教育平等的基础,是政府教育资金的重点投放对象。以钱做为入学调节手段的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中只起辅助作用,家长在子女入学问题上的选择只应在民办学校与一般公立学校之间进行;至于公立重点学校实行分数与钱共同起作用的调节机制只是一种过渡。因为按理说公立学校之间,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方面不应该存在过大的差距,但在这个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情况下,让分数与钱两种调节尺度同时起作用是最接近公平的一种做法。那些学习成绩确实优异而家庭经济条件又较差的学生,当然应该由公立重点中学承担对他们的培养责任,在这种时候,起作用的只是一种调节手段——分数。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公立与民办两大类,调节手段可分为三种:一种情况是分数单独起作用,如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培养国家急需人才的院校或专业,或报考矿业、地质、水利等向艰苦行业、地区输送人才的学校或专业,学杂费、培养费由国家负担。国家可以依靠一些家贫但学业成绩优异的人才来发展、充实那些国家急需人才的部门和专业。一种情况是分数与钱同时起作用,在除前面所说的那些学校外的全部公立学校中,招生时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原则,学生入学要有分数限制,每位学生都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学习费用,学习费用可以根据专业性质及预期收入的多少而有所不同。同时政府将采取发放贷款或助学金的方式来扶助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再一种情况是钱——即家庭的经济条件起决定性作用,这主要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中。为了保证一定的教学质量,这些学校对学生也有分数要求,但可以不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由校方灵活掌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满足那些分数较低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学生的求学欲望的任务,主要应该由民办学校来承担。为了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吸收家庭教育投资的渠道,政府教育部门也可以采取“转制”的方法,将一部分有一定社会声望的学校转为由社会集资和学生缴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学校。这些学校可以放宽分数限制,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方式,收费标准要高于一般的公立学校。现在,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学校,受到了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欢迎。

在克服“五不足”和实行“三转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偿教育体制,实行了全民纳税和向学生收费相结合的方针,在收费的数额及方法上充分照顾到了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不同专业、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的家庭之间的差别,对分数、行政划片及钱这三种入学调节手段的作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既保证了应该上学的和想上学的都有学上,又在限制钱的作用肆意泛滥的前提下保证了教育部门吸收家庭教育投资渠道的畅通,兼顾了效益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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