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浙江县赋税考_财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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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4)04-0086-06

       清末民初浙江地方文献中经常出现“县税”一词。对于北京政府时期的分税制暨县税,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贾士毅《民国财政史》未直接使用县税这一名词,但其认为《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的“地方”指的是省、县、市乡,故贾士毅认为县税是存在的。①贾氏《民国续财政史》认为随着清末民初县自治的进行,当时已形成独立的县地方财政,且根据1919年的《县自治法》,已出现县自治税。②杜恂诚《民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认为《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的“地方”是省、县,故其也认为县税是存在的。③彭雨新《县地方财政》认为:“县地方财政虽滥觞于清末,惟在国民政府建都南京以前,县之收支纯由省级管制,无单独财政可言。”④县既无单独财政,当然无县税。魏光奇《直隶地方自治中的县财政》认为清末民初直隶形成了县自治财政,县自治财政收入为地方杂捐、田赋附加(亩捐)等等。⑤魏氏且分析了《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认为:“这一草案所说的国家税,是笼统指除地方自治税收之外的、属于各级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收,而对于在这种国家税系统内部如何进行中央税与省税的划分,《草案》没有做出规定,而省与县之间的财政划分更是无从谈起。”⑥此外,学界对于浙江的县税也有所涉及。⑦可见,对于北京政府时期的分税制尤其是县税是否存在,学界人言言殊。本文打算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主要证实清末民初浙江存在县税,并厘清其缘起、流变、名与实等。而对于北京政府时期的分税制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划分与收支构成,以及地方财政内部划分与收支构成,将留待另文详论。

       一、广义的县税

       “县税”一词经常出现在清末民初的浙江地方文献中。如1912年浙江临时省议会通过的《修正浙江省地丁征收法》第二条规定:“每地丁银一两各照原定折征钱数及备抵外债之粮捐数改征银元……折征钱数各县不同,应以每银一两合洋一元五角为省税,其每两带征备抵外债粮捐三角,亦一律解省,余充县税。”⑧又如1912年浙江临时省议会通过的《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移转税法》第十条规定:“凡依本法所课之税八成解财政司作省税,一成作县税,一成作征收经费。”⑨又如1912年的《浙江省修订县自治章程》七十二条规定县自治经费来源为:一县公款公产;二县税;三公费及使用费;四因重要事故临时募集公债。⑩又如1919年北京政府公布的《县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税之附属于国税征收者,其税率及征收方法以法律定之。”(11)再如1923年,诸暨县议会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通过《请求附加卷烟县税案》,议决照浙江省卷烟特税附加二成作为县自治经费。(12)

       这些例子都说明民国初年浙江曾有过县税,且县税的涵义似乎是指为一县所用之税。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清末民初的分税制。清末西方的税收理念虽传入中国,清廷开始考虑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但由于理念与利益的纠葛,并没有出台划分国家税地方税的法律。中华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财政部也试图划分国家税地方税,经过与各省都督及社会各界协商,于1913年11月22日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13)该法条文共13条,非常简单。该法第二条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因处理自治事务诸经费所征收之租税为地方税。”理解该法案的关键是确定“地方”一词的涵义。1912年,财政部在拟订该法案时,认为:“前清各省设谘议局已具自治团体雏形,而县及市乡在历史上亦久成地方之区域,惟有暂定地方团体为省、县及市乡之三级。”(14)既然地方为三级,地方税当然就分为省税、县税、市乡税三级,也就是说,县税肯定存在。

       要深入了解县税的缘起、产生与演变,需要对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进行一番考察。1909年初,清廷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次年又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拉开地方自治的大幕。时人认为地方自治就是“以本地之绅民,集本地之款项,图本地之公益”。(15)所谓公益事业,其实就是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善举、农工商务等。但“地方自治既不能动用国家正税,则于旧有公款公产之外,不能不别开筹措之途。”(16)《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府厅州县自治经费来源为:一、府厅州县公款公产;二、府厅州县地方税;三、公费及使用费;四、因重要事故募集之公债。也就是说,县地方税是为筹办县自治事务而规划的税收。(17)清末浙江地区县自治尚在筹办之中,县地方税尚未正式出现。

       1912年,浙江省临时省议会以清末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为蓝本,议决出台《浙江省修订县自治章程》。该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县自治经费来源为:一县公款公产;二县税;三公费及使用费;四因重要事故临时募集公债。(18)县税一词最早正式在法律中出现。同年,浙江临时省议会对原县自治章程进行修正,议决出台《修正浙江省县自治章程》。该章程第七十条规定县自治经费来源为:(一)县税;(二)县公款公产;(三)公费及使用费;(四)因重要事故临时募集公债。(19)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浙江的县税其实就是由清末设计的县地方税演变而来,是为筹办地方自治事务而设计的税收。1912年浙江各县普遍成立县自治的标志性机构县议会,县自治正式开始,县税也正式出现。

       1919年,北京政府颁布《县自治法》。该法涉及县自治税或县税的法律规定有4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县议会应行议决事项第四项为“县自治税、规费、使用费之征收”。第四十二条规定县参事会之职权之一为“依法令及县[议]会之议决征收自治税及规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县自治团体之经费,以左列各款充之:一、县自治团体财产之收入;二、县自治团体公共营业之收入;三、县自治税;四、使用费及规费;五、过怠金。”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税之附属于国税征收者,其税率及征收方法以法律定之。”(20)可见在该法中,县税就是县自治税。

       由以上分析可知,广义的县税是指为处理县自治事务而在一县征收的税收。浙江各县的县税主要包括国税附加税、各种地方杂捐杂税。我们以富阳、浦江、萧山为例来了解广义的县税包括何种税收。

       富阳县1912年广义的县税包括地丁县税、登记移转税县税、炭捐、草纸捐、丝绢、城区暨东乡房捐、铺捐、酿户捐、肉捐、茶碗捐、船捐、盐引捐、各项捐款(县署于1913年1月征收)、山铺户捐、乡铺户捐。(21)浦江1912年广义的县税包括地丁附加税(即地丁县税)、抵补金附税、一成移转税(即一成不动产转移税)、铺捐、房捐、商捐。(22)1923年,萧山县议会议决通过的《萧山县地方经费岁入总预算表》十二年度岁入经常门第一款为县税12275元。其包括八项,分别为第一项地丁县税5657元、第二项抵补金特捐2300元、第三项余租410元、第四项拦潮坝地租息0元、第五项牧地水沟捐3元、第六项塘捐3158元、第七项杂捐431元、第八项养老堂产款息1316元。(23)

       浙江各县县税所包含的税种之所以出现差别,是由于县议会有权根据地方实际征收地方捐税与国税附加税。(24)

       二、狭义的县税

       在民初的浙江地方文献中,有时县税一词不是指广义的县税,而似乎是指一种特别的税种。如1912年《浙江军政府公报》载《蒋都督令民政财政司速将县税订章分配文》称:“新章省税之外,所余县税,较旧时平余银两约增三四角不等,其征数多者,并计县税甚巨,凡关于县署一切行政经费及补助地方公益,不敷似均可分配拨用,应如何将用途详晰规定,仰财政司查议具复,通令遵办。”(25)在《财政司会同民政司呈复核议县税分配文》中,浙江省财政司联合民政司呈复浙江都督称:“伏查县税一项,照地丁征收法议决案第二条规定,以向来解省之正银一两合洋一元五角及抵补外债之三角为省税,余充县税,是此项县税收入因各县情形不同,所收之额多寡亦不一律,其征数多者,所余县税亦自较巨。从前州县行政经费均取给于平余,而平余即现在县税之一部分。”(26)又如1912年,玉环县议会在一份公函中称:“吾浙光复以后,由临时省议会议决地丁征收法,将前清平余之款划县税,以充县地方行政经费,法至善也。敝县玉环向还田租,无平余之可划,故各县均有县税而玉环无之。”(27)

       观以上材料之意,此所谓县税是指由平余等转化而来的一种税收。根据目前的研究,所谓平余,也叫余平,是指清代道光、咸丰时期溢出于户部控制且为州县官自由支配的地丁盈余的一部分。(28)另玉环县所称的“临时省议会议决地丁征收法”是指浙江临时省议会1912年通过的《修正浙江省地丁征收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每地丁银一两各照原定折征钱数及备抵外债之粮捐数改征银元……折征钱数各县不同,应以每银一两合洋一元五角为省税,其每两带征备抵外债粮捐三角,亦一律解省,余充县税。”(29)故狭义的县税其实就是由清季的平余等转化而来用于处理县自治事务的地丁附加税,有时也被称为地丁县税、地丁特捐等。

       对浙江地丁县税的税率,贾士毅的《民国财政史》称:“(浙江)地丁每两于正税一元五角外,加省附加税三角,县附加税五角。”(30)其实,浙江地丁县税税率因各县情形不同,所收之额多寡亦不一律。

       由表1可知,浙江各县的县税税率,最高的是永嘉、瑞安、平阳三县,每两地丁带征1元;最低的是南田县,每两地丁带征0.3元。

       我们以浦江与富阳县为例来了解一县地丁县税额数。1912年,“浦江实征粮额二万四千两”,每两带征县税0.61元,故该县地丁县税为14640元。(31)富阳县每年额征地丁3万两,1913年,该县“上下两忙地丁除荒蠲外,约实征银二万八千两,每两收取县税银六角三分五厘”,故该县地丁县税为17784元。(32)关于浙江全省地丁县税的总额,根据1914年省公署的估计,浙江“全省县税总额不下二百万元,即未能如数征足,至少亦有一百六七十万元”。(33)

       由于地丁县税存在于浙江全部75个县的74个县中,且数额巨大,大约占各县地方经费的一半甚至以上。(34)因此,民国初年的所谓县税往往就指地丁县税。换句话说,地丁县税往往被简称为县税。其例子在浙江地方文献中比比皆是。如1912年《浙江公报》上的公文《财政司呈复县税分配办法与县自治章程并无抵触文》、《蒋都督又令财政司准临时议会咨复县税分配章程既非以命令变更法律自可无庸取消文》。(35)1914年2月6日,绍兴《越铎日报》以《县税分配统一办法之省令》为标题报道了浙江民政长的命令。1922年5月,宁波《时事公报》以《经管县地方税办法》为题报道了浙江省长发布的指令:“查各县自治会业经次第成立,所有向由县署及各机关经管县地方款项,亟应厘订划一办法,俾资遵守。前据各道县呈请核示到署。当经分别核复在案,兹将各县县税及自治附捐分别规定办法,抄单通知,仰即知照,并由该道转令各属遵照办理。”(36)

      

       资料来源:余绍宋纂:《重修浙江通志初稿》卷17《田赋》,1948年版,第36a—37a页;民国《南田县志》卷15《赋税及县地方杂项捐税一览》,1930年。

       说明:地丁县税是由清代的平余转变而来,而玉环无平余,故玉环无地丁县税。

       三、中间意义的县税

       除广义与狭义的县税之外,在民初浙江各县县议会通过的县地方财政预算决算书中,不时可以看到另一种涵义的县税。此种县税大致包含若干种税收,由于没有合适的概念以名之,我姑且称之为中间意义的县税。此种县税包括的税收在各县有不小的差异,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1913年,浦江县议会议决通过的《浦江县民国元年度地方岁入决算册》载明县税收入13954.503元,即第一款田赋附加税收入13954.503元(仅有一款)。田赋附加税包括第一项地丁附加税13320.153元,第二项抵补金附税634.35元。(37)抵补金附税即是附加在抵补金上的县税,也即抵补金县税。1924年,该县县税预算收入12712.264元,包括地丁特捐12335.64元,抵补金特捐377元。1925年该县县税预算收入12712.264元,包括地丁特捐12335.64元,抵补金特捐377元。(38)抵补金特捐其实就是抵补金县税。1913年,义乌县议会通过的《民国元年九、十、十一、十二四个月地方收支决算案》第一类收入经常门中,第一款上忙县税存款3958.488元,第二款下忙县税10344.287元。其中对下忙县税的说明为:“下忙共征地漕银一万六千九百五十七两八钱四分七厘,每两折合洋前数。”(39)此处的地漕即为清代的地丁、漕银,民国后分别被改称地丁、抵补金,但也有仍延旧称者,故下忙县税即为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

       有的包括地丁县税、一成不动产移转税。1913年,富阳县议会议决通过的《富阳县民国元年度县自治经费收入决算册》之《岁入经常门》第一款是县税,1912年县税预算收入5100元,包括地丁县税收入5100元,登记移转税县税0元;决算收入3505.638元,包括地丁县税收入3494.178元,登记移转税县税11.46元。(40)所谓的登记移转税县税就是一成不动产移转税。

       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灶课县税与一成不动产移转税。1912年,镇海县议会议决通过的《中华民国元年份地方行政经费预算表》经常岁入总表第一款县税24794.391元。其包括两项,第一项钱粮24294.391元(分四目,第一目地丁17359.578元、第二目漕银2377.707元、第三目存杂2090.35元、第四目灶课2466.801元),第二项移转费500元。(41)所谓的存杂即是前清留下的款项,故不是一种专门的税收;移转费即一成不动产转移税;清代的漕银民国后改被称抵补金,但仍有使用旧称者,故漕银县税就是抵补金县税。

       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自治附捐。1923年,余杭县议会议决通过的《浙江省钱塘道余杭县十二年度县地方岁入预算书》岁入经常门第一款县税附加税。其包括三项,第一项地丁特捐,第二项地丁附捐,第三项抵补金特捐。该县县税1922年预算收入26837.047元,包括地丁特捐18254.557元,地丁附捐3021.951元,抵补金特捐5290.539元。1923年,县税预算收入25964.253元,包括地丁特捐18139.067元,地丁附捐2959.064元,抵补金特捐4866.122元。(42)1922年,定海县议会议决通过的《定海县中华民国十一年度县地方岁入预算书》岁入经常门第一款县税11717.9元。其包括三项捐税,第一项地丁县税7749元,第二项自治附捐2988.9元,第三项抵补金特捐980元。(43)所谓地丁附捐其实就是自治附捐,原来是一种充作城镇乡自治的地丁附加税,自1914年城镇乡自治解散后,时被提作县自治经费。

       综上以观,清末民初随着县自治的进行,浙江于1912年出现县税。1913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也确定了县税的存在。清末民初浙江地方文献中经常出现的“县税”一词内涵常不一致,大致有广义、狭义及中间意义的县税之分。广义的县税指为办理县自治事务而在一县范围内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国税附加税、各种地方杂捐杂税,起源于《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的县地方税,正式出现于1912年浙江临时省议会出台的《浙江省修订县自治章程》及《修正浙江省县自治章程》中,也被1913年北京政府财政部颁布的《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所确定存在,也即1919年《县自治法》所称的县自治税;广义的县税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较高。狭义的县税即地丁县税,是由清季的地丁平余演变而来的地丁附加税,有时也被称为地丁特捐等;狭义的县税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中间意义的县税大致包含数种税收,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一成不动产转移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灶课县税与一成不动产移转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自治附捐。中间意义的县税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较低,主要是在浙江各县的财政预算决算中。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商务印书馆1917年版,第105页。

       ②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七),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23—324页。

       ③杜恂诚:《民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85页。

       ④彭雨新:《县地方财政·凡例》,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

       ⑤魏光奇:《直隶地方自治中的县财政》,《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1期。

       ⑥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1页。

       ⑦汤太兵:《清末民初宁绍地区县自治财政的结构与运行》(《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期)考察了浙江宁绍地区地丁县税的税率、性质及用途。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商务印书馆1917年版,第290页)考察了浙江地丁的县附加税税率。

       ⑧《都督公布修正浙江省地丁征收法》,《浙江公报》第110册,1912年。(公报未列月日,故不注明,下同)

       ⑨《中华民国元年元月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杭州师范大学民国浙江史研究中心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汇编》第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影印本,第255页。

       ⑩《中华民国元年元月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杭州师范大学民国浙江史研究中心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汇编》第8册,第167—168页。

       (11)《县自治法》,徐秀丽编:《中国近代乡村自治法规选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0页。

       (12)诸暨县议会编:《诸暨县议会民国十二年议决录》,1923年铅印本。(该书页码混乱,故不注页数)

       (13)《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政府公报》第558号,1913年11月22日。

       (14)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第105页。

       (1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18页。

       (1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26页。

       (17)刘增合:《制度嫁接:西式税制与清季国地两税划分》,《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8)《中华民国元年元月份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杭州师范大学民国浙江史研究中心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汇编》第8册,第167—168页。

       (19)《都督公布县自治章程案(续前期)》,《浙江公报》第114册,1912年。

       (20)《县自治法》,徐秀丽编:《中国近代乡村自治法规选编》,第66—70页。

       (21)富阳县议会编:《富阳县议会民国二年议决案》,1913年铅印本,第63a—72b页。

       (22)浦江县议会辑:《浦江县议会第三届常年会议事案》,木活字本,第2a—2b页。

       (23)萧山县议会编:《萧山县议会民国十三年度第三届常会暨第一、二次临时会议决案》,1924年铅印本,第22a—23b页。

       (24)参见1910年颁布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十一条对县议事会职权的规定及1919年《县自治法》第二十一条对县议会职权的规定,徐秀丽编:《中国近代乡村自治法规选编》,第32、66页。

       (25)《蒋都督令民政财政司速将县税订章分配文》,《浙江军政府公报》第45册,1912年。

       (26)《财政司会同民政司呈复核议县税分配文》,《浙江军政府公报》第97册,1912年。

       (27)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杭州师范大学民国浙江史研究中心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汇编》第10册《浙江省议会第一届第一次临时会文牍(上、中、下)》,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影印本,第135页。

       (28)周健:《道咸之际的地丁银制度——以湖北各州县收支机构为中心的考察》,《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37—143页。

       (29)《都督公布修正浙江省地丁征收法》,《浙江公报》第110册,1912年。

       (30)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第270页。

       (31)浦江县议会编:《浦江县议会第一届常年会议事录》,1912年木活字本,第14b页。

       (32)富阳县议会编:《富阳县议会民国二年议决案》,第75a页。

       (33)《县税分配统一办法之省令》,(绍兴)《越铎日报》1914年2月6日,第3版。

       (34)参见汤太兵:《清末民初宁绍地区县自治财政的结构与运行》,《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05—107页。

       (35)分别载《浙江公报》第224册、306册,1912年。

       (36)《经管县地方税办法》,(宁波)《时事公报》1922年5月19日,第2版。

       (37)浦江县议会辑:《浦江县议会第三届常年会议事案》,第2a页。

       (38)《浦江县民国十四年度县自治团体经费岁入预算书》,浦江县议会辑:《浦江县议会乙丑通常会议决案附十四年度自治附税岁出入预算书》,1925年石印本。(该书页码混乱,故不注页数)汤按:1924、1925年浦江地丁特捐、抵补金特捐数相加不等于县税总数,原预算书即有误。

       (39)义乌县议会编:《义乌县议会中华民国二年上半年常会议决案》,铅印本,第7b页。

       (40)富阳县议会编:《富阳县议会民国二年议决案》,第63a—63b页。

       (41)镇海县议会编:《镇海县议会民国元年份议决案》,1912年铅印本,第44a—44b页。

       (42)余杭县议会编:《余杭县议会民国十二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案》,1923年铅印本,第7b页。

       (43)定海县议会辑:《定海县议会中华民国十一年通常临时会议决案》,1923年铅印本,第24a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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