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探讨_创业论文

国有商业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探讨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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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东南亚金融危机表明,在高科技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于一个国家抵御经济动荡和金融危机具有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只有集中力量致力于高科技的研究及其产业化,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高科技企业的显著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这就决定了其与商业银行谨慎贷款的不相融性,国外都以创业投资来解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由于创业投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独立的商业行为,而我国由于整体环境的不成熟,因此创业投资目前尚难获得长足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探讨如何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融资结构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就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高科技企业发展与创业投资的现实分析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是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高科技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它是以股权形式投资于技术持有者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经营管理,使创业企业在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过程中实现较高的成长率,最终通过出售企业股权而获得中长期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一般需要一国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有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有尊重市场规律且高效运作的资金主体,有利于资金撤出的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但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尚存在很多制约因素。 (1)政策法规的制约。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发展高科技创业投资的具体目标、操作过程和管理机制,缺乏规范性的管理办法,虽对高科技企业有税收和出口优惠政策,但从政策力度和促使创业投资的发展需求来看还远远不及发达国家。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刚刚建立,尤其对高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缺乏侵权的计量手段和有效的监督而相对较弱。(2)资本市场的制约。在西方, 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一般为高收入阶层的资金、机构投资者基金以及大公司,而我国资本市场规模较小,直接融资比例较低,且融资工具单一,缺少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有限。另外,我国资金市场尚未完全开放,证券市场相关的监控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普通股市场容量小,上市难,缺少二板市场,创业投资缺乏灵活的资金撤出渠道。(3)技术市场的制约。 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远远落后于高科技产业的需要和现代经济发展的知识化特征,致使创业投资面临巨大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同时,我国技术市场发育迟缓,又缺乏高效率的信息交流网络,使企业界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技术和资金不能有效结合。(4)观念上的制约。 多年来,人们一直认为对高科技企业这样的高风险投资应该是政府的责任,而没有看到也可以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理性商业行为。另外,人们还一般认为创业投资是一次性的投资,而不知道它是多阶段、多层次的持续的资金投入。这些观念上的误区都影响了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总之,创业投资虽在美、英等国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但在我国目前尚缺乏大规模推广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间接融资这一目前在我国融资结构占主导地位的融资方式来支持高科技的发展企业就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

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科技创新迅速,产业竞争激烈,且只有作为无形资产的研究成果,这就决定了高科技企业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资金需求的长期性,从产品研制到开发再到投产,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二是融资风险大,高科技企业未来的收益瞬间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三是逆向选择问题突出,融资时企业只有科研成果,出资者不了解企业家的才能,信息不对称严重;四是没有抵押担保。这些特点使高科技企业的融资很难通过商业银行传统的贷款业务来支持。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已有的货币金融理论一般认为,商业银行通过“公共汽车”效应,能够有效地解决借贷双方在期限要求权上的矛盾和不对称,即在变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满足投资人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又能保证储蓄者流动性要求的实现。但理论上的分析并不能掩盖商业银行资产来源于负债的性质,支撑这种“公共汽车”效应的关键在于储户对银行的信任,而维持这种信任的关键又在于银行的稳健经营,一旦银行的经营出现问题,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崩溃,就会导致银行的破产。另外,从商业银行产生的本源看,银行的雏形就是为居民保管财物的店铺。因此,资产的安全性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从这一点看,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与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高风险性是国有商业银行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另外,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性是与非契约性融资相适应,与商业银行传统的贷款业务所具有的契约性相矛盾,因为契约性的贷款业务将未来的收益基本固定,既增加了失败时高科技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又失去了成功时高科技企业能提供的额外高收益。

二、高科技企业发展与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可行性分析

1、 高科技企业的成长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种子期( SeedStage),在此阶段, 产品的发明者与创业者仅有产品的构想和初步设计。二是创业期(Start—up Stage),在这一阶段, 产品已经开发成功, 创业者开始着手成立企业并进行试生产。 三是成长期( GrowthStage),此时初期产品已经上市销售,有一定的市场基础, 但财务盈亏平衡不稳定,缺乏具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低。四是扩展期(Expansion Stage),企业已经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规模, 但尚需进一步扩大。五是成熟期(Mezzanine Stage), 企业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已经接近股票上市的条件。五个阶段的回报率和损失率如表1所示。

表1 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与损失(%)

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成熟期

回报率50以上40~6025~5025~5020~40

损失率 60503 2515

注:回报率是指预期的投资回报率,损失率是指预期的投资风险损失率。

资料来源:刘常勇等:《创业投资评估决策程序》,1996年12月。

与高科技企业成长的阶段性相对应,对高科技企业的融资也具有阶段性,而且不同阶段的风险差别较大。在种子期,由于公司尚未成立,此时的融资对象只能是个人,面临着产品无法生产、市场潜力不大、研究成本过高等问题,风险非常大;在创业期,公司刚刚建立,此时的融资对象是法人,面临着产品测试不成功、创业者无效管理、潜在市场占有率未达到预期目标等问题,风险比较大;在成长期,面临着制造成本过高、竞争力不强、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风险较大;在扩展期和成熟期,企业已经成立3~5年以上,已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可纳入正常企业的信贷评价体系,但应考虑高科技企业技术更迭较快、风险较大的特点,在评级时应区别对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科技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前三个阶段,且风险逐次降低,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对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给予不同的融资限额控制,以分散风险并取得高额收益。

2、一般来说, 对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可用风险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来衡量,风险资产等于资产数量乘以风险权重,因此,在银行资产一定且保持这一比重不变的情况下,仍可以对不同资产进行结构调整,即可以将部分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行业,相应增加风险较低资产的比重,从而使风险资产的总量保持不变。同时,高风险资产带来的高收益很可能会弥补增加低风险资产造成的收益的减少,从而使银行整体的收益水平提高,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得到了统一。另外,商业银行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高科技企业在克服了技术风险、市场开拓风险后,往往伴随着产品性能的优异、生产工艺的先进、生产成本的低廉、产品竞争力较高等优势,从而使其收益相当高。从这一点看,商业银行同高科技企业有相互偶合的可能性,即使在法律上不允许银行直接投资于高科技风险企业的美国,也有一定数量的银行资金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子公司等投资主体流入高科技企业。

3、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一般属于世界前沿性的创新技术, 高科技企业一般是中小企业,面临着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在多个技术供给方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技术最终能否被市场接受的市场风险和中小企业的管理风险,其技术风险大于市场风险。在我国,受经济发展阶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高科技应该是能改造传统产业的实用技术、引进技术的改进、现有技术的组合创新。因此,从技术层次看,我国对高科技的融资将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支持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前沿技术的产业化,而应该以缓解成熟技术产业化和提高我国工业国际竞争力为主要方向,即我国对高科技的融资是一类比西方发达国家有更大的投资范围但又有较少前沿性要求的融资。这为商业银行介入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4、一般认为,创业投资比商业银行融资的优越性在于:一是, 创业资本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管理型服务,包括工程设计、财务、人事、法律等,因而在监督企业方面具有更大的权利。二是,创业资本可以适时退出,获得现金或流动性强的证券支持新企业。三是,创业资本一般以股权形式而不是以契约形式募集资金,承担风险能力强。四是,创业资本以股权形式而不是以借贷方式投入高科技企业,保证了高收益的回收。因此,银行以传统的贷款业务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同创业资本相比处于劣势,尤其是投资于前三个阶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如果对高科技企业融资,就必须进行业务的创新。从近几年全球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创新总是在现实需求和既有限制产生矛盾时开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说明进行业务的创新势在必行。

5、为配合刺激经济增长的需要,中央银行连续7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并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取消了贷款限额控制、将财政预算外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目的在于扩大货币供应量,但这些增加的货币供应量却大多滞存于银行系统内循环,并没有进入对经济起拉动作用的企业、 居民部门,形成“附媒现象”。1998年4月份,国有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达9.2%,其他商业银行达16%。 解决全社会资金结构不合理需要财政政策的配合,更需要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和拓展。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仍然难以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内部需求上还是在外部环境上都有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可能。

三、国有商业银行的观念转变与业务创新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这种体制色彩相当浓重的观念在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完全垄断且国有企业居于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有其必然性,但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且个人消费日趋活跃的背景下,在我国即将加入WTO且国际银行业业务创新不断发展的情况下, 如果国有商业银行仍然禁锢于传统的信贷业务尤其是对经营状况并不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业务来支撑自身的发展,其竞争力将会逐步削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迎接挑战并不断发展,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切实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目前,大力发展高科技企业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和政府政策,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利用自己的优势,以积极的态度介入并开拓这一全新的领域,不但事关高科技企业在我国的发展,而且对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也有重要的意义。

在管理上,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分行设立相应部门来具体操作,该部门的运营资金由总行直接划拨,与总行资金分账管理,总行根据各分行当地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状况,给各分行一定的授信额度,各分行可在授信额度内掌握发放,融资的方式可以是股权式或债权式,对处于前两个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原则上采取股权式,对第三~第五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原则上采取债权式,在这种总体框架下,应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制定划分高科技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不同阶段的标准,明确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商业性质。在种子期,要注重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可能性、高科技产品未来的市场潜力;在创业期,要注重产品从实验到进入市场的可能性、产品成本高低及潜在市场占有率,对这两个以股权投资为主的阶段,要尽量全面地参与产品的开发,切实根据创业者的需要,解决除融资以外的其他有关问题。在成长期,除注重产品的竞争力外,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此时银行可用股权投资,也可以用债权投资;在扩充和成熟期,应比照对其他企业贷款的要求,从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全面评价企业。

第二,鉴于高科技企业不同阶段投资风险有差异的特点,对不同阶段的资金投入可规定一个投入比重,以分散风险,种子期可规定为10%,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为20%,成熟期为30%。在股权资金的回收上,要适时出售股份给其他机构投资者或有意收购、兼并高科技企业的公司,回收资金。

第三,在债权投资的利率规定上,应体现高风险高利率的特点,但过高的利率往往增加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可能性,可考虑采用有条件的贷款方式,在适当提高贷款利率的同时,在贷款合同中规定银行可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银行贷款在企业破产时优先偿还等限制性条件。

第四,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限制了其涉足风险投资行业的能力,因此,应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处理不良贷款。

四、政府的政策支持与高科技企业自身误区的突破

从政府的角度,一般来说,对一个有着长期集权且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来讲,供给主导性的制度变迁将起主要作用,即在制度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权利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从高科技企业发展及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来看,同样需要政府政策的推动。

1、建立科技风险评级系统。 政府应会同向高科技企业投资的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建立能促进科技项目的开发、提高科技项目的投资成功率并帮助投资主体识别投资对象的科技风险评级系统,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如下方面的评定:(1)技术,包括技术的复杂性、 成熟度和不易替代性;(2)管理,包括所能了解的市场和技术、业绩、 合作伙伴和财务稳定性;(3)商业性,包括市场的存在性、 市场规模和潜在份额、顾客的兴趣等,并据此评定确定项目可否投资的概率。同时,应建立对项目发展的长期追踪系统,按期对项目发展情况给予评级调整,及时、正确地反映项目的可行性,减少项目技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

2、 融资退出机制的构建。为保证高科技企业投资高收益的回收,必须建立一个可靠的退出机制,而投资的退出一般依赖于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现代产权交易的最基本工具就是证券,国际上投资退出的途径一般有:通过二板市场公开转让;将高科技企业整体出售或转让给大企业;由高科技企业购回股份。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近期内在主板市场之外设立二板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而初创企业一般资金匮乏,购回股份往往也不现实。目前可考虑的渠道有:(1 )政府在一些高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柜台交易,作为向二板市场过渡的试点和次优的选择,投资者仅限于银行和机构投资者。(2)制定政策, 鼓励大企业收购、兼并高科技企业,对购买者,可允许购并高科技企业的购并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降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收益的税率等。 (3)利用即将建立的香港二板市场,鼓励内地优秀高科技企业到香港上市。(4)简化高科技企业破产清算的手续,加速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

3、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 各国为鼓励高科技企业及其投资者,都制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目前对高科技企业优惠多,对投资者优惠少,对高科技开发区的企业有优惠,对区外的高科技企业没有优惠。因此,首先,应由国务院组成专门的高科技企业认定小组,确定标准和条件,凡认定的高科技企业,无论所在地在何处,均享受优惠。其次,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自创立之日起6年内免除所得税,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精尖技术项目的投资发生的亏损,可免交相当于投资额50%的所得税。再次,对外资高科技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与内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4、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明确银行投资高科技企业的部门可以持有高科技企业的股份,可以在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股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政策法规,明确侵权的计量手段和有效的监督,保护高科技知识产权。

从高科技企业的角度看,高科技企业得不到融资,与企业的高风险有关,也与其自身经营管理的不规范有关,特别是处于第三~第五阶段的高科技企业。首先,从观念上,在人们的意识中,中国的经济似乎只与国有企业联系在一起,而对于广大的高科技企业,尤其是非国有高科技企业,从未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据一席之地,这种意识不仅影响着政府决策者,影响着银行决策者,也同时影响着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它们在大型国有企业面前总有一种自卑的感觉,意识不到自身对社会的重要性和价值,意识不到自身发展的潜力,不少高科技企业在有了良好的开端以后,不是珍惜成果,稳健经营,而是安于现状,裹足不前,或者急于发展,盲目扩大规模,结果超越了原先的市场、资金和技术条件,从而陷入困境。因此,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必须转变观念,既要认识到自己同大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方面的差距,又要看到自己经营灵活、利益关系紧密、发展潜力大的特点,立足现实,不断规范,使自己朝着规范企业的目标发展。

其次,必须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和为顾客服务的宗旨,这是企业能持续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关键。必须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集中精力从事自己最擅长的特定技术或满足顾客的特定需要,在拥有并稳定自己的市场的情况下,积聚力量,把握机会,不断发展。目前,很多高科技企业都是处于简单的管理阶段,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有经营者自身能力的缺乏,更主要的是经营者很少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如今社会分工逐步细化的情况下,不能同社会标准兼容将很难被社会接受,如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很难使银行或其他需要财务报表的合作者真正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很难对企业产生信任。因此,高科技企业应加强管理,包括生产、技术、市场、营销、财务、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等,虽然这些可能在短期内会影响企业的利润,但却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再次,凡属成功的企业,除了有一个有力的领导集体外,其背后都有一个聚集的并不断填充的人才群,中小企业以灵活的机制可能会提供丰厚的报酬,但却由于缺乏技术创新而难以提供发挥人才潜力的环境。目前,国有企业的精简及不断增多的高校的毕业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充足的人才源,且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也为中小企业吸引人才提供了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应该抓住这一机遇,不断充实人才,同时,更要切实地用好人才,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环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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