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规制理论及其演变_自然垄断论文

现代西方规制理论及其演变_自然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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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Regulation)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法规对于市场活动所做的限制或制约,如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构成了政府对价格、市场进入等的规制,可见,规制属于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具体干预,

现代规制理论或规制经济学(Economicsofregulation)是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分支。虽然此前已有大量研究公共规制的文献,但直到82届诺奖得主施蒂格勒于1971年发表了《经济管制论》才首次尝试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从而开创了经济学的一个新分支——规制经济学。此后的二、三十年中,规制理论迅速发展成了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一个比较活跃的研究领域,规制理论主要研究在“市场失灵”情况下政府的干预问题:为什么要干预,采取什么措施干预,干预是否有效以及在干预无效即规制失灵(Regulationfailures)情况下通过对规制与不规制(Deregulation)的成本—收益分析比较,找到次优选择。

一、为什么要进行规制

市场失灵是政府规制或公共规制的必要条件。在相当一段时间中甚至被认为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被认为出现在以下情形中:

1.公共物品。如消防、警察和国防等具有“非占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由于非排他性存在,此类物品必然导致人们的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又使得人们难以达成协议,通过私人方法加以解决。对于此类物品,市场难以提供,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2.外部性。即某一经济行为主体不付费而得到收益或增加了另一行为主体的成本,在前一种情形中会出现搭便车等行为。市场均衡的物品数量小于社会需要的最优量,在后一种情形中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市场难以解决。

3.信息不对称。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欺诈等现象随之产生,市场交易结果使一方的收益建立于另一方的损失之上,背离了帕累托最优原则。

4.不完全竞争。由于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价格水平高于均衡价格,消费者剩余有所损失。背离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

5.自然垄断。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作用,由单一厂商独家垄断经营是唯一稳定而有效的产业组织形式,但此时存在索取垄断高价的可能,从而破坏帕累托效率。

6.经济稳定性。由于“合成推理谬误”存在,市场上个体理性结果导致集体非理性,市场出现内在不稳定性。

7.公平分配。市场作用的结果是有效率的,即实现了帕累托最优,但有时候不一定公平。

8.非价值性物品。有些物品或经济活动市场可以有效地调节,但与社会道德伦理等相冲突,如色情、毒品等。

“市场失灵”导致政府对市场的校正式替代,从而达到二者整体上的互补。政府出于“市场失灵”而进行的校正性替代即进行广义的政府干预或规制。因此,政府规制可以定义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根据“市场失灵”的不同类型,政府干预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提供公共物品;(2)针对外部性进行社会性规制;(3 )处理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如对金融业规制,广告业规制等;(4)处理不完全竞争问题,反对垄断;(5)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经济性规制;(6)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促进经济稳定;(7)制定公平分配及收入政策等;(8)针对非价值性物品进行社会性规制。上述干预或规制内容中,(6)和(7)属于宏观经济层面。反垄断在西方通常由司法部门来实施,称为间接规制,一般不纳入政府规制范围。公共物品通常由政府直接提供,不属于典型的规制产出。针对外部性、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和非价值物品的干预具有政府直接干预特点,构成了政府的直接规制的主要内容。

二、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经济性规制是针对特定行业的规制,例如对公用事业、交通、通讯及金融业的规制。这些行业的规制要么与自然垄断有关,要么与信息不对称有关。由于很大一部分行业的规制与自然垄断有关,因此,经济性规制主要是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根据最新定义,自然垄断的特点在于代表性厂商的成本函数的次可加性(Subadditivity)。 即如果由一个厂商生产整个行业产出的总成本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商生产这个产出的生产总成本低,则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虽然次可加性定义是80年代才出现的,但自然垄断却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最初以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定义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名称也形成于此。古诺(Augustin Cournot)最初在理论上分析了自然条件决定的垄断即最初意义上的自然垄断。随着经济的变迁,自然条件决定的自然垄断已越来越少。而由技术或特别的经济理由形成的垄断逐渐出现。传统的自然垄断定义即建立于规模经济基础上。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单一企业在一定的产量范围之内,平均成本持续下降,产量越大成本越低。在此情况下,如果由多家企业同时生产,则每家企业都处于生产成本较高的阶段;如果由一家企业来对全社会提供服务,则成本可处于很低的水平。因此,与其让多家企业同时竞争性生产,不如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经营。独家垄断经营不仅是唯一有效也是唯一稳定的产业组织形式。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进入规制”,授权一家企业独家垄断经营被认为是保证稳定有效的必要条件。

在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进入规制并授权单一企业独家垄断经营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制定垄断高价,有必要进行价格规制,即由规制当局为企业制定价格或收费水平。按照微观经济学原理,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边际成本定价为帕累托最优的定价方法。但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属于成本递减行业,平均成本下降,因而边际成本以更快的速度下降,边际成本定价意味着价格低于平均成本,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这是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规制的矛盾。对解决这一矛盾做出贡献的是英国学者拉姆齐(Frank.P.Ransey)。拉姆齐研究了企业不亏损约束下的最优价格。他认为,成本递减行业要使企业不亏损,价格就必须高于边际成本。拉姆齐证明,次优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的比率与产品需求弹性的绝对值成反比。即需求弹性越小,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程度应越大;需求弹性越大,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程度应越小。拉姆齐价格以企业收支平衡为前提,实现了福利最大化,所以是次优定价方法。由于拉姆齐价格对数据要求甚严,实际中难以采用,而代之以平均成本定价法或非线性定价法。

经济性规制的另一重要领域是存在不对称性的领域。主要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及部分交通运输业(非铁路)等由多数企业构成的竞争性而非垄断性产业。在这些行业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分布,消费者难以拥有充分的信息供以进行选择,致使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并且,由于这些行业处于竞争状态,一旦企业在竞争中破产倒闭等,消费者的资产和人身完全难以保证。不仅如此,特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往往具外部性,对金融业和运输业等信息不对称的竞争性行业实行经济性规制是必要的。尤其是金融业。考虑到信息不对称以及由特定企业倒闭引致其它企业倒闭的外部效应,更有必要进行政府规制。对信息不对称领域的经济性规制同样包括进入规制和价格两个方面,但由于竞争结构特征,价格规制实施比较困难。因此,通常以进入规制和其它规制为主。

社会性规制是一种新的规制形式,基于对劳动者和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对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等实行规制,以纠正经济活动所引发的各种副作用和外部影响。社会性规制不是针对特定行业而是面向全社会所有厂商和消费者。由于社会性规制出现较晚,且范围较广,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活动本身,目前对其的系统实证调查和深入理论分析研究尚不充分。

三、规制失灵与放松规制

正如市场会失灵一样,政府也会失灵,政府失灵的表现之一便是规制失灵。规制经济学在形成早期就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提出了“管制者能管制什么?”的质疑。根据经济学的分析,规制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规制的目的在于创造人为的市场量, 但从实施结果来看,由于边际成本定价会造成企业亏损,拉姆齐定价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也违反价格非歧视原则),最优和次优定价均难以实现,现实中以平均成本定价法作为替代物。平均成本定价保证了企业不亏损,没有了亏损就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保险”,由亏损压力造成的正向激励机制失效,典型的道德危害(Moral Hazard)成为不可避免的经常现象,不仅使企业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不感兴趣,反而还会由此引致各种扭曲行为。如有意使用资本密集度高的技术,人为扩大投资额和经营额比例;人为拉长折旧期,避免风险性技术革新等。

(2)进入规制的本来目的是防止毁灭性的过度竞争, 但在实施中往往成为限制正常竞争保护垄断者既得利益的制度安排。被规制企业无论在人力财力物力还是在其它方面都比规制者当局占有明显优势,使规制者当局在与被规制者企业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上规制者当局与被规制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分布,致使规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出现规制无效现象。

规制失灵引发了对规制的反思和放松规制的呼声。一项规制是否有意义,是否放松取决于规制的成本—收益比较。规制的成本有直接成本,也有间接成本。规制的直接成本由实施规制所耗费的人财物等构成,规制的间接成本由机会成本及其它规制引致成本构成。规制的收益由实施规制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与非规制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之差即规制比非规制所减少的效率损失构成。一项规制,如果规制收益大于规制成本,则规制存在是有意义的;如果规制成本大于规制收益,就有必要取消或改革此一规制。取消规制一般是在技术条件和经济结构变化背景下,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全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进入的规制,引进竞争机制,让市场发挥作用,称为放松规制。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地方,规制仍有必要存在,为了预防规制失灵,降低规制成本,改变规制的成本—收益比较格局,有必要引进激励机制,对现行规制方法进行改良,称为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

在西方,由于规制失灵的日益明显和规制成本的不断上升,要求取消和改革规制的呼声越来越大,终于在70年代唤起了一场声势浩大席卷欧美的放松规制运动。以规制为显著特征的美国率先进行放松规制运动,日本等随之效仿。放松规制运动顺应了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回潮,也与东方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放松计划控制、引进市场机制的改革浪潮遥相呼应。虽然放松规制运动受到了政治及利益集团的反对阻力,甚至在一些规则放松不久出现了重新规制的呼声,但实践证明,放松规制的效果是积极的。

四、自然垄断新理论

规制失灵的产生促使研究规制问题的经济学家对作为经济性规制主要理论基础的传统自然垄断理论进行反思和修正,并由此提出了新的自然垄断理论,以此指导放松规制。

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建立于规模经济基础之上,以为规模经济是自然垄断的唯一相关属性。但后来的研究表明,规模经济概念在实践中并无指导意义。因为被规制企业的竞争者总是选择进入最有利可图的市场,而非以与受规制企业同样的比例生产产品。如果具有同样技术和成本函数的厂商是严格次可加的,即单一企业生产整个行业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两个或多个厂商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总成本,那么此时竞争者进入市场必然抬高全行业的成本。因此,与经济福利最大化有关的确定行业最低成本结构的因素是次可加性而非规模经济。虽然规模经济在单一产品条件下是次可加性的充分条件,但并非必要条件。在产品条件下,规模经济既非次可加性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

鲍莫尔(William J.Baumol)、潘则(John C.Panzar )和维利希(Robert D.Willig)1982 年提出了可竞争性市场理论(ContestableMarkets)。根据该理论, 可竞争性市场是指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对市场上的供给者行为构成很强的约束的市场。如果实际或潜在竞争约束足够强,使市场近似于完全可竞争性市场,不论市场是否属于垄断结构,规制都是不必要的;如果事实上的市场力量不足够强,则对自然垄断的规制就有一定作用。该理论使自然垄断的规制并不成为必然,从而使传统自然垄断理论得以修正。可竞争市场理论用次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按照新的定义,只要存在次可加性就是自然垄断,而次可加性不一定要求在整个有关的产量范围内具有规模经济。

对自然垄断的新定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的两难选择。自然垄断的新定义并不一定要求规模经济,只要单一企业的总成本小于多企业的成本之和即可。此时单一企业的成本曲线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交点决定产量水平,而产量从而成本水平取决于需求状况。根据需求水平的不同,平均成本可能处于:(1)下降阶段。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 按边际成本定价企业发生亏损;(2)平均成本最低点, 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相等,按边际成本定价恰使企业盈亏相抵;(3)平均成本上升阶段, 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按边际成本定价,企业盈利。在(2)、(3)情形中,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既保证了企业不亏损,又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边际成本定价的矛盾不复存在,被称为弱自然垄断。在(1 )情形中,边际成本定价矛盾依然存在,被称为强自然垄断。

可见,虽然自然垄断的新定义与传统理论相比扩展了自然垄断的范围,但新理论认为对自然垄断并不必然要进行规制。在某些情况下,规制失去了必要性,这样,自然垄断新理论实际上缩小而不是扩大了政府规制的范围,从而为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放松规制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五、激励性规制理论

自然垄断的新理论为放松规制提供了理论根据,但并不能据此全部取消规制。在许多情形中尤其强自然垄断条件下规制仍有存在的理由。随着规制的存在,规制失灵和规制成本上升必将不可避免,同样也不可忽视。为了对继续保留的规制进行改革,激励性规制应运而生,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给予被规制企业以提高内部效率的刺激。即给予被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或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的主要内容有:

1.特许投标制(Franchise Bidding)。 特许投标制是指政府和公共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益事业服务时,认定由某一特定企业承包有效的前提下,给予企业特许垄断权。为了给予企业以提高效率的刺激,在一定的特许期限后再由竞争投标来决定将特许权授予能以更低(最低)价格提供服务的企业。这样既保证了规模经济效益,又实现了福利最大化。

2.区域间标尺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 区域间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它地区企业的刺激下提高自身内部效率。区域间标尺竞争并非处于同一市场上的不同企业之间的直接竞争,而是不同地区市场上的企业之间的间接竞争,因此,在竞争的作用有多大的问题上存在着疑问。规制当局要实行最佳规制,必须确保获得有效经营下的成本和服务信息,并以此作为标准来指导其它企业提高内部效率,区域间竞争才能具有这一监控机制。

3.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 Regulation)。规制者当局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签订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企业作价原则上只能在这一上限之下自由变动。价格上限规制避免了以往价格规制中详查成本等复杂程序,给予被规制企业以提高效率的激励。企业可以降价竞争,在竞争领域形成竞争性均衡价格。在垄断领域通过上限规制可以形成接近拉姆齐价格的收支平衡价格,发挥出放松规制的正效应。

4.社会契约制(Social Contract)。 社会契约(或成本调整契约)规制即规制者当局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在修订收费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企业如能实现比合同规定更好的成绩则给予报酬,否则予以处罚。

六、结束语

现代规制理论回答了市场经济中要不要政府对经济尤其微观经济进行直接干预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不仅需要政府对宏观经济间接干预,也需要政府对微观经济进行直接干预。但正如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并会出现市场失灵一样,政府干预也是有成本的并会出现失灵。因此,政府规制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有一个最优问题。规制还是不规制取决于成本—收益的分析比较。现代规制理论对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可帮助我们澄清对市场经济望文生义或想当然式理解所造成的思想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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