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论文_朱凯迪,汤丽萍

浅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论文_朱凯迪,汤丽萍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三明 365500

摘要: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派驻基层的延伸载体,深入研究基层检察室如何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摆正工作定位,突出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检察监督的工作实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作现状概述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属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范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中国的“社区矫正”概念,“两高两部”在2009年9月《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有明确定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近年来,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定不断出台。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事立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①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2年3月1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生效,该办法将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是一部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②

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法律监督。

二、主要优势和职能定位

(一)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要优势

1.贴近群众,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形象。基层检察室扎根基层,在距离上与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组织、村民(居民)自治组织贴近,具有亲近感。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和各种面向基层群众的走访、谈话、调研工作的频繁开展,增加了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接触机会,进一步拉进了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的距离,有利于在群众中树立有法律问题找检察官的法治意识,也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亲民、为民、公正执法的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亲和力。

2.扎根基层,有利于信息收集。信息收集是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先决条件。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监督的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院、监狱等)的通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基层分支机构)的通报、自身调查了解。因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都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其提供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身,并不能被完全采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依靠社区矫正检察部门自行调查,又存在人力、物力等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信息收集覆盖率低,收集不及时,真实性不高(偶尔的一次访问往往难以获得真实信息)。基层检察室常驻基层,能够实现对基层信息的就地收集,有效保证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全面性,也能及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

3.同级监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整。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公安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如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这种同级监督模式存在相互熟悉情况、相互对等、有利于沟通、有利于相互制约等优势。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来说,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是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这些基层组织,基层检察室的缺位,使得检察监督与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相脱离,很难做到互相了解,互相熟悉。基层检察室开展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弥补了这一缺陷,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整性。

4.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基层和谐稳定。随着我国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理论,社区矫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社区矫正所要实现的价值,正是和谐社会应有的价值内涵。但是,社区矫正人员依然是矛盾高发群体。犯罪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后,其经济状况和个人性格并不能迅速改变,甚至部分原先拥有固定收入人员因犯罪而失业,如果不能处理好社会保障问题或者受到外部刺激,极有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冲突,诱发重新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基层检察室常驻基层,通过其日常观察,有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涉及基层矛盾及矛盾激化的可能,有及时介入、阻止的便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有利于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又能够有效组织司法、公安、民政等机关进行协商,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并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维护基层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应扮演何种角色,具有何种职能定位,发挥怎样的作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我国现行的监狱刑罚执行活动只是方式上的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监外的刑罚执行方式,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作为检察机关派驻基层的检察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担负的主要职责就是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派驻基层检察室与镇、街道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在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对象、减少和避免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虽然目标一致,但各自的监督对象和具体职责不同。如镇、街司法所的监督对象是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等社区服刑人员,其职责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考察,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治。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其监督对象则主要是镇、街道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职责是开展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基层检察室只有准确定位自身的工作职能,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才能真正取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注释:

①参见(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载《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3辑,第127页。

②参见(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载《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3辑,第127页。

参考文献:

[1]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1-12/18/content_88202.htm

[2]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011/t20101104_462048.html

作者简介:

朱凯迪(1990-),男,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汤丽萍(1988-),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论文作者:朱凯迪,汤丽萍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12

标签:;  ;  ;  ;  ;  ;  ;  ;  

浅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论文_朱凯迪,汤丽萍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