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村庄农民政治参与动机与方式分析——以山东省东大寨村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山东省论文,为例论文,村庄论文,动机论文,经济发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09)02-0074-06
本文利用2008年对山东省莱西市东大寨村的调查数据和访谈笔录,对经济比较发达村庄农民政治参与动机和方式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了解经济比较发达村庄农民政治参与的内在动因是什么?为什么外显动因与内在动因不一致?制度性正式参与、制度性非正式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以怎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一、调查地点与研究方法
笔者选择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东大寨村作为调研地点的主要理由有三点:第一,国家民政部确定莱西为全国第一个村民自治模范市后,莱西市又获得了两届村民自治模范市称号。第二,东大寨村是山东省文明村,2006年在山东省乡村发展论坛上被评为“最具发展潜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第六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第三,东大寨村是青岛市民主法制示范村,相比大部分村庄,该村农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强度较高。就目前中国经济发达村庄农民政治参与研究而言,东大寨村具有一定的分析价值和典型意义。
在调查中,首先通过统计部门获得了一些有用的官方数据,并在村庄采用多轮等距离抽样的方法,共抽取200人,大学生访问员入户访谈每一位村民,填写问卷,有效回收117份,有效回收率58.5%。为了弥补问卷调查人数的不足,我们又通过个别访谈和集体访谈获得鲜活的第一手资料。
二、调查情况及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访谈对象的基本特征看,个别访谈对象是三位村干部和四位随机选择的普通农民,集体访谈对象是村庄的实力阶层,主要是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退休村干部、非正式村干部(见表2)。
(一)农民政治参与动因
中国农村政治参与的增长,得益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农民政治参与主要集中在村干部选举上。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农民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的动机来剖析农民政治参与的动因。从表3看,农民政治参与的动因是多元的,但“政治权利说”占主流。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政治参与的动因,我们还与村干部、村民就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案例1]参与动因
村干部B:村民参选积极性一般,村里给选民补贴,有些村民是为了补贴来投票的。村委会选举竞争不强,现任村委会主任已经连任多届。
村民B:选举是公民的义务。但我没填选票,是对象帮着填的。我们要选举有能力带领大家致富的人担任村委会干部,即使是同姓村民,也不优先考虑。
村民D:上一年参加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村里领导动员村民参加选举,得听领导的,否则会吃亏。
上面这一案例同样说明农民参加选举的动因是多元的,然而,案例中“政治权利说”并没有占主流,而利益动机更加明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农民政治参与动机与农村政治文化密切相关。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在分析中国社会时指出:“中国农民很难发展出一种政治民主的平等理论,因为中国不存在自己的民主传统。”[1]传统的中国农民心里存在着浓厚的附庸意识,缺乏民主政治所需要的利益主体意识,这种政治文化传统无疑对当代农民产生一定影响。建国以来,为了向世人展示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党和国家反反复复教育公民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响应领导的号召,认真行使手中的权利,这在农民政治观念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干部为了确保村民委员会选举正常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政治业绩,依然采取各种方式向农民灌输“政治权利”观,对于农民应该怎样行使民主权利,如何通过权利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却很少提及,因此有些农民在问卷中习惯性地回答、投票是为了响应领导的号召和行使政治权利。长期的农村政治文化熏陶,使得很多农民认为这样回答是高尚的和纯洁的,而回答“利益”是狭隘的和自私的,尤其是在我们这些外来的知识分子面前。我们也一度认为,“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一种高层次的政治参与动因,远离了个人私利。
但是,这种政治参与动机往往与高度的动员性参与相伴,并非农民完全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思考而进行的,“而在公民的主动性参与中,这一动机却并不占主导地位”[2]。历史实践证明,仅仅凭着某种信念进行政治参与,缺乏物质利益支撑的参与行为是不可能持续和稳定的,要么出现参与热情高涨,要么出现参与冷漠。
农民参与政治可能有多种原因,但从根本上说是源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利益意识不断觉醒,绝大部分农民参与选举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我们还看到,农民并不相信来日方长的许诺,只承认立竿见影的好处,如问卷中提到了投票是为了获得选举补贴,赢得村干部的好感,以便日后好办事等。
(二)农民政治参与方式
农民政治参与方式是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东大寨村,农民以多种方式影响政治决策,具体包括制度性正式参与、制度性非正式参与和非制度性政治参与。
1.制度性正式参与
这种参与形式的特点是国家有明确的政治参与规范,并有合法的组织作为依托。通常包括农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和监督参与等方式。
(1)选举参与。第一,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很高(见表4),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村委会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见表5)。从问卷结果我们可以初步认定村民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行使参政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
[案例2]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庄实力阶层:选举程序规范,先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10位村民小组长到每家每户征求候选人人选意见,通过户代表投票确定选举委员会人选。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村民通过两轮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预选时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推荐4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式选举时从4人中选3人,1名主任,2名委员。正式投票时,共10个组分了5个房间,1个组1个票箱。全体村民排队进房间秘密写票,公开计票,当场宣布结果,有90%的村民参加了选举。
对村庄实力阶层的访谈进一步证实东大寨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比较规范,村民通过影响村干部人选从而达到参与村庄政治的目的。问卷中的投票率与访谈结果有一定差异,这是可以理解的。投票率是上级很重视的考核指标,村干部和村庄实力阶层当然不希望自己的村庄表现不佳,所以会采取各种办法提高投票率。同时,我们的样本数量偏少,统计结果可能会有一定的偏差。
第二,参与村党支部选举。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党员农民有权选举村党支部成员。近年来,普通农民群众也开始在村党支部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东大寨村实行了“两推一选”,即由全体村民推选,党员推选,然后在党员大会上正式选举(见表6)。农民党员和农民群众在村党支部成员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参加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现阶段,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影响国家政治生活主要体现在行使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权利上,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这项重要的权利成为虚设(见表7)。
[案例3]县乡人大代表选举
村民D:参加过人大代表选举,不认识候选人,胡乱划一下。
案例与问卷的结果非常吻合,大部分农民非常干脆地告诉我们不知道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即使参加选举,村民不了解候选人,也是应付了事。
(2)决策参与。指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务决策。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组织(见表8),但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仅有一点作用或没有作用(见表9),这说明东大寨村虽然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但对村务决策影响甚微。
[案例4]村民代表会议
村庄实力阶层:村民代表会经常开会,研究村里的大事,如村务公开栏、年初计划、村里选举等。开会时村民代表分组讨论,每组选一个代表发言,村干部集中大家的意见最后决定,不采取投票的方式。多年来村干部提出的意见都得到了村民代表的赞同。
村干部和村民的看法反映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已经开始运作,但运作过程很不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表现在了解村里情况和商议村中事务,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3)管理参与。指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干部和广大村民依法管理村庄事务。东大寨村已经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见表10),但大部分被调查者都没有参与制定(见表11),村民通过章程制定参与村庄事务管理大打折扣。
[案例5]村民自治章程
村干部B:村里有村规民约,是政府发的,不是村民自己制定的,但没有什么作用,只是摆样子。村里的发展还是看带头人,村里的管理靠干部。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村民不仅不能参与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而且村民自治章程本身只不过是摆摆样子,没有什么作用。(4)监督参与。指村民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东大寨村大部分被访者认为民主理财小组没有作用或有一点作用(见表12)。村中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村务按时公开(见表13),但一半以上的被访者不了解村中的财务状况(表14)。根据问卷回答情况可以看出,村民理财小组有一定作用,但作用发挥不够理想,村干部按照上级的要求公开村务,但村民对村中的财务状况了解很少,村务公开已经流于形式。
[案例6]民主理财小组
村民D:不了解民主理财小组,也不知道村里的钱怎么花的,村里的大事都是书记说了算。
问卷上所体现的民主理财小组有一定作用并不真实,理财小组并没有真正发挥监督村干部的作用。村务公开形式上存在,但很多村民依然不了解村中财务状况,这说明村务公开的功能丧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村民还通过其他形式影响村中事务。近年来,一些地方干部为了促进农村稳定,帮助农民排忧解难,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政治参与渠道,如莱西市设立了市长电话。在东大寨村,一位农民就曾通过市长电话反映过自己对村务的意见和建议。
2.制度性非正式参与
这类参与的特点是参与行为为法律精神所允许,但没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程序,一般也没有正式组织作为依托,大多属于个人和小群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与村干部接触和对村中事务的议论。
表15反映出有的村民给村干部提过意见或建议。亨廷顿认为:“从理论上说,谋求特殊利益的个别接触,是原先对政治不感兴趣者可以运用的最明显而又最便利的自动政治参与形式。在所有政治参与形式中,个别接触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度明显最直接,通常也见效最快。”[3]这种参与形式很难在资源分配和权力配置方面取得成效,对政治系统的影响甚微。但在个人接触中,农民微小的琐碎的要求替代了对政治系统施加更大的压力,因此,能够起到维护政治秩序的作用。
[案例7]向村干部反映意见
村民A:今年村里开荒,把山顶的植被破坏了,下大雨时,雨水从山上流下来把家里的花生地毁掉了,我找村干部反映意见,要求赔偿,村里给了200元补偿款,补贴太少。
阿尔蒙德和维巴认为:“谈论政治是政治参与的一种积极方式。”[4]这里所说的谈论政治,是指亲戚、同学、邻居或家庭成员,在非正式场合议论政治。参与政治需要一定成本,农民是最讲求实际的,谈论政治具有成本低的特点,往往被农民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参与方式。当问及村干部以权谋私时你怎么办,被访者中的16.5%回答会采取私下议论的方式(见表16)。在访谈时,面对我们这些外来人,一些被访者开始发泄自己心中多年来积郁的对村干部和村中事务的不满。对村中事务的私下议论实际是村民意见的非正式表达,当议论形成社会舆论时,就会对村中公共事务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
[案例8]私下议论
村民C:个别村干部有私心,村里工厂招工时,村干部的亲属优先安排。但目前上任的村干部确实有能力,村干部的这点小错误还是可以谅解的。
3.非制度性政治参与
这些政治参与活动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一般也没有正式的组织作为依托。在农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通常表现为非正常参与(上访、闹事等)、家族活动和人格化参与等。
第一,非正常参与。主要表现为突发性的政治参与活动,如上访、聚众闹事等(见表17)。农民利益一旦受到侵犯,农民很可能通过非制度性政治参与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家族活动。家族对选举有一定影响(见表18)。
第三,人格化的参与形式。主要表现为行贿、请客送礼等。
我们在问卷调查中也设计了这个题目,但村民怕得罪人,都不愿意回答。在与村干部B交流时,他谈到了行贿在选举中的影响,但东大寨村不明显。
三、结论
第一,东大寨村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利益意识已经开始觉醒,大多数农民在利益的驱动下参与选举投票,但这种利益主要是农民掩藏在“权利动机”之下的不太敢于承认、不太明确的个人利益。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对农民维护自己利益的培养和教育。因此,我们在对农民进行政治社会化过程中,要讲清农民政治参与的功用,告诉农民如何通过政治参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东大寨村村民的政治参与属于动员性为主的政治参与。很多农民把参加投票或其他活动当作讨好领导的方法,不需考虑他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政治。农民通过政治动员学到了有关政治的第一课。能够满足农民眼前的一点利益需求,但不利于农民之间合作关系的形成和长远利益的寻求,这一点正是动员性参与必须向自主性参与转变的原因。当然,村干部用“政治动员”和“经济动员”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参选率,并不意味着农民政治参与就没有一点自主性。调查显示出一些农民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自主参与选举,而且一些动员起来的参与者,在投票时自主的选择,动员性政治参与转变为自主性政治参与,这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大势所趋,也符合政治发展的逻辑。
第三,凡是与农民利益相关的事务都应由农民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然而,我们从调查中看到,农民政治参与集中在村一级,对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没有什么影响。产生这种低功效有几方面原因:其一,农民缺乏有效参与的资源。其二,农民的要求经常被政府忽视或拒绝,因为农民政治参与扩大的过程,往往是基层政治精英权力削弱和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
第四,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供给拓宽了农民政治参与渠道,农民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政治参与,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除了民主选举之外的其他制度性正式参与方式几乎都成了摆设,农民的民主尝试只剩下了民主选举,相当一部分人还是为了那点少得可怜的选举补贴去的。大多数制度性正式参与渠道的堵塞容易导致农民采用非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有些要求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对非制度性政治参与要谨慎对待,不能简单从事。